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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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暂行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暂行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暂行办法
这是一个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暂行办法。

1. 目的:为了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止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和其他涉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机构。

3. 客户身份识别: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并保留相关记录。

4.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

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保密责任: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密,禁止泄露、倒卖或非法使用。

同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6. 内部监管和审查: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并定期进行内部监管和审查,确保规定的执行。

7. 外部监管: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8.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机构,监管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9.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机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关工作,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1、证件审核记录。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

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

第十七条客户身份识别的特定情形:(一)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金融服务的,应当经总行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外国政要指外国现任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这些人员的家族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

(二)代理行业务1、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我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2、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信赖代理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但仍需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1)代理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我行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三)第三方业务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的,我行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四)非柜台方式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业务等非柜台方式金融业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并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本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下同)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四条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跨法人机构续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如系统无法成功留存影印件,则需手工打印验证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方式: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数据,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二、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受益的自然人(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交易资料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交易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内部规程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负责;上述内部操作规程应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五条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建立境外代理行时的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可持续性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八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存取现金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提供人民币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跨境汇款中的客户信息登记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办理跨境汇兑业务的,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并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的,金融机构可登记该笔业务的唯一标识号;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为客户办理汇款业务的境外机构所在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等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经要求仍无法获得的,应经审核分析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一条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识别客户的具体要求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一开立资金账户;二开立基金账户;三代办证券账户;四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五签订其他金融业务合同或协议;第十二条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客户识别要求除定额保险撕票业务外,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签订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时,应了解投保人投保的真实目的,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签订团体寿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确认并登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第十三条退保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的身份;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审核代理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赔偿或给付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应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设立信托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在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七条持续识别义务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识别可疑交易;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基本信息应当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核实;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提示客户及时更新已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在客户提交新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第十八条风险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洗钱风险程度,制定具体的风险划分标准,按照客户或账户类别,确定风险等级,并定期评估、调整风险级别;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股权信息、关联方、经济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九条对非客户本人的识别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第二十条对实际受益人或控制人的识别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的资金或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客户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且自然人拥有该客户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该自然人的身份;第二十一条对外国政要的识别客户为现任和离任的高级别外国公职人员、外国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商业合作伙伴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或办理业务应当获得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书面授权,并核实客户身份,审核资金来源,逐笔审查交易;第二十二条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的;二客户的交易习惯发生显着改变的;三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名称相同的;四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五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说明;三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四回访客户;五实地查访;六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七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之间的客户识别责任分配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第二十五条通过第三方的客户识别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六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第二十七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二十八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一次性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三如与已经依法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内容有关,交易记录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至少15年,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一次性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15年;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法人终止时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移交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先不提意见,征求完三监管部门意见后,应就具体行为制定详细的罚则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用语释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本办法所称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户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上”含本数;“高级别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国家元首,在外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副部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外国公共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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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涵
客户身份识别与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关系
为客户尽职 调查等身份 识别工作提
供指导
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 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
基础信息 收集
报告频度高 的客户提示 重点关注, 严格身份识

客户风险等级 分类
报送情况作为分类依据
对高风险客户、
交易提示重点关注
32
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4 第三方、保管箱业务的客户识别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 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 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 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 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 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九条 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33
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5
5、报告可疑行为的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信息相关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3、业务运行模式
• 各行普遍开发了能与反洗钱监测中心对接的电子监测系统,对日常交易进 行监控,并通过系统直接向中心报送大额、可疑报告。但数据报送质量参 差不齐。
7
目录
反洗钱法规的历史进程 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法规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涵 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二、客户身份识别的原则1.实名制原则:金融机构在办理各类金融业务时,必须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多层次识别原则: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业务,金融机构应采取不同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三、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保存2.身份资料保存: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的电子数据库,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防止泄露和滥用。

3.身份资料更新:金融机构应定期核实客户身份资料的有效性,并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资料。

四、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1.交易记录保存期限:金融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的交易记录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

2.交易记录保存形式:金融机构应采用电子化存储的方式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确保交易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交易记录查询:金融机构应提供便利的查询通道,使客户能够随时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

五、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的风险管理1.内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客户身份信息。

2.外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盗窃,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安全。

3.不当利用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防止员工将客户身份资料用于不当用途,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六、客户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的管理1.客户隐私保护: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禁止将客户身份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信息安全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

七、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1.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金融机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1、证件审核记录。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

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 [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身份识别3.客户身份信息应按要求记录,并保留五年以上。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系统,并建立客户档案。

3.客户档案应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询、复制或泄露客户资料。

4.客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四、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记录保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客户交易记录应保留合同、凭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日志。

3.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对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调查的交易记录,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至纠纷解决或调查结束。

五、附则1.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金融机构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配套工作。

以上是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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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
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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