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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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执行死刑前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执行死刑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仍然存在。

美国作为世界上死刑执行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其死刑执行前的法律规定相当复杂。

本文将从死刑适用的法律依据、死刑判决的程序、死刑执行前的法律程序以及死刑执行的执行方式等方面,对美国执行死刑前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死刑适用的法律依据1. 宪法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的适用,但宪法第8修正案规定了“残酷和不寻常的刑罚”是不被允许的。

这为死刑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各州法律美国各州都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以及如何适用。

各州的法律规定各异,但大多以谋杀罪为适用死刑的主要罪名。

二、死刑判决的程序1. 案件审理在死刑案件中,案件的审理程序与其他刑事案件相同。

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并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2. 陪审团审判死刑案件的审判通常由陪审团进行。

陪审团由12名公民组成,他们将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3. 死刑判决如果陪审团一致认定被告人有罪,且认为死刑是合适的刑罚,法官将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判决被告人死刑。

4. 上诉程序被告人有权对死刑判决提起上诉。

在美国,死刑案件的上诉程序包括州级和联邦级两个层面。

被告人可以先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然后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三、死刑执行前的法律程序1. 死刑执行前的调查在死刑执行前,法院将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调查,以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调查内容包括被告人的健康状况、心理状况、是否有减刑或赦免的可能性等。

2. 死刑执行前的辩护被告人有权在死刑执行前进行最后的辩护。

这通常包括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以及与法官进行最后的面谈。

3. 死刑执行前的法律审查在死刑执行前,法院将对死刑判决进行最后的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死刑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等。

四、死刑执行的执行方式1. 电椅电椅是美国最传统的死刑执行方式,始于20世纪初。

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将被绑在电椅上,然后通过电流使其死亡。

外国刑法

外国刑法

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要件;不完整罪(犯罪未遂、教唆、共谋、罪数);共同犯罪第二章美国刑法的渊源和限制美国有52 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即50 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 个法律系统(1egalsystem)。

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由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

每一个司法区除了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外,还有若干次一级政治单位制定的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规等。

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美国政治体制,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作了规定。

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列举的某几项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宪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一切权力。

然而,联邦宪法对各州以及美国国会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方面的权力还是作了某些原则的和特别的限制。

经过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的宪法性限制已经成为控制州和联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力量。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仅由联邦制来代表,而且还体现在分权原则方面。

就严格坚持分权原则而言,法院系统的职能仅限于解释和运用法律,并不改变或影响立法意图。

但是,当法院系统行使控制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时,事实上它能够扩大、缩小、改变或影响法律的意图和含义。

在这一方面,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准立法职能”。

暂且不说司法能动主义的利弊得失,上述模式确实给刑法渊源的确定性方面添加了麻烦。

美国刑法的基本渊源(basic sources)是:(1)美国宪法;(2)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各州得到了不同发展的关于惩罚犯罪的普通法;(3)州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4)联邦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

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立法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次要渊源:(1)法院的判决:(2)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信念。

法院判决的重要性是明显的,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有权解释至高无上的宪法。

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不是通过遵循前例保存它,就是通过新的解释而改变它。

美国法律_渊源_适用(2篇)

美国法律_渊源_适用(2篇)

第1篇一、美国法律的渊源1. 英国普通法美国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

在17世纪,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北美,并逐渐形成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其核心原则是“遵循先例”,即后一案件应遵循前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

2. 英国衡平法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另一种法律渊源。

它产生于中世纪,主要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的纠纷。

衡平法强调公正、合理和灵活,与普通法相比,更注重当事人的利益。

在美国,衡平法被广泛应用于信托、财产、合同等领域。

3. 美国宪法1787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这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渊源。

宪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和结构,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对美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各州和联邦法律的最高准则。

4. 各州法律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各州可以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州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各州法律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5. 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美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参与了众多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的制定。

这些条约和国际法在美国国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国际人权法、环境保护法等。

二、美国法律的适用1. 宪法适用美国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任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都必须遵守宪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以宪法为依据,对法律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2. 普通法适用普通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遵循先例,对类似案件作出判决。

普通法的适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 衡平法适用衡平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主要应用于信托、财产、合同等领域。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衡平法原则,对案件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决。

4. 各州法律适用在美国,各州法律在本州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各州法律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本州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5. 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适用美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在美国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法律知识点

美国法律知识点

美国法律知识点在当今全球化的社会中,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知识点变得越来越重要。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对于投资、商业和个人权利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美国法律的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应对与美国相关的法律事务。

1. 美国宪法:美国宪法是美国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通过确立政府的职权和个人的权利来对社会进行管理。

该宪法确保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原则,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

著名的《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附加文件,明确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法律条文为个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并且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

2. 美国联邦法:美国联邦法是指在整个美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体系。

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联邦法典》(United States Code),它包含了所有的美国联邦法律,被划分为50个标题,涵盖了从刑法到商业法的不同领域。

此外,联邦法律还包括由联邦法院创造的判例法。

3. 美国州法:美国由50个州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虽然每个州的法律都有所不同,但大多数州法律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

州法主要规范了该州的刑法、民法、商业法等。

在某些情况下,州法可以覆盖联邦法律。

因此,了解特定州法律对于在某个州开展业务或处理法律事务至关重要。

4. 美国刑法:美国刑法涵盖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惩罚。

根据犯罪的严重性不同,刑法将犯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misdemeanor)、重罪(felony)和最严重的罪行(capital crime)。

每个州的刑法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抢劫、谋杀和恶意破坏财产等行为都被认为是重罪。

5. 美国合同法:美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释等方面的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原则,一份合同必须包含有法律效力的要素,例如提议、接受、对价等。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

6. 民事诉讼程序: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外国刑法纲要

外国刑法纲要

外国刑法纲要一、引言外国刑法指的是各个国家或地区所制定并实施的刑法体系。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背景,因此外国刑法在内容和实施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将对外国刑法的一般纲要进行介绍,以便读者对外国刑法体系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组成要素外国刑法一般由以下几个组成要素构成:1.刑法基本原则:各国刑法体系都建立在一定的基本原则之上,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等。

这些原则对于确保刑法的公正和合理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2.刑法分类: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其刑法的目的和内容,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刑法分类包括财产犯罪、人身犯罪、社会危害犯罪等。

3.犯罪类型和刑罚:各国根据其法律体系所要达到的目标确定了不同的犯罪类型和相应的刑罚。

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谋杀等,刑罚则包括罚金、剥夺自由、死刑等。

4.犯罪证据和证明:外国刑法对犯罪的证据收集和证明程序也有不同的规定。

包括搜查和扣押、证人证言、鉴定和鉴定意见等。

5.刑事程序:外国刑法对刑事程序、审判和判决等方面也有详细规定。

包括逮捕、起诉、审判程序、上诉程序等。

三、典型国家刑法体系1.美国刑法:美国的刑法是以联邦和州两级刑法体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联邦刑法主要涉及涉及跨州犯罪和特定联邦领域的犯罪,而州刑法则管理州内的犯罪。

美国刑法注重个人权利和民主原则,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过错的程度。

2.英国刑法:英国刑法源于普通法,其特点是由司法判例和法律规则相结合。

英国刑法体系注重实施公平和公正的刑事司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强的特点。

3.德国刑法:德国刑法是以德国刑法典为基础的刑法体系。

德国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保护社会秩序的原则,采用了罪行和刑罚相互平衡的原则,强调对具体个案的深入调查和证据的充分审查。

四、刑法的国际化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刑法的国际化也成为趋势。

美国法律案例历史背景(3篇)

美国法律案例历史背景(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案例,它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该案始于1951年,最终在1954年由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宣布美国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以下是该案的历史背景。

二、种族隔离政策的兴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美国南部地区开始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即“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

这些法律将黑人和白人严格分开,包括在教育、交通、住房、娱乐等方面。

在20世纪上半叶,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南部地区尤为严重。

三、种族隔离政策的挑战尽管种族隔离政策在美国南部地区广泛实行,但一些黑人家长开始对这种不平等现象提出挑战。

1951年,一名名叫布鲁斯·布朗(Bruce Brown)的黑人家长在堪萨斯州托皮卡市提起诉讼,指控当地教育委员会实施种族隔离政策,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四、诉讼过程布朗案最初在堪萨斯州地方法院审理,地方法院支持了当地教育委员会的种族隔离政策。

随后,布朗案被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

然而,布朗案的律师们并未放弃。

他们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推翻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的判决。

1953年,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五、最高法院的裁决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布朗案。

在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指出,种族隔离政策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

最高法院要求所有公立学校在“合理的时间”内废除种族隔离。

六、布朗案的深远影响布朗案是美国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它不仅推翻了“分离但平等”的原则,还激发了美国民权运动的蓬勃发展。

以下是布朗案的一些深远影响:1. 民权意识的觉醒:布朗案使美国民众意识到种族隔离政策的严重性,促使更多人加入到民权运动中来。

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3篇)

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是美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的立法背景、法律体系、犯罪类型、刑罚体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的视角。

二、立法背景1.历史背景美国杀人犯法律规定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期。

当时,各州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杀人犯法律。

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杀人犯法律规定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

2.社会背景20世纪以来,美国社会犯罪率逐年上升,特别是杀人犯罪。

为了降低犯罪率,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美国政府加大了对杀人犯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力度。

三、法律体系1.宪法层面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明确规定,各州必须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这一规定为杀人犯法律规定的制定提供了宪法依据。

2.联邦法律层面美国联邦法律对杀人犯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联邦杀人法》、《联邦抢劫法》等。

3.州法律层面各州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杀人犯法律。

这些法律在犯罪类型、刑罚体系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四、犯罪类型1.一级谋杀罪一级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或者使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他人。

在美国,一级谋杀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

2.二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是指故意杀害他人,但犯罪情节较一级谋杀罪轻微。

二级谋杀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3.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是指因疏忽大意或违反规定,导致他人死亡。

过失杀人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4.预谋杀人罪预谋杀人罪是指事先有预谋地杀害他人。

预谋杀人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

5.激情杀人罪激情杀人罪是指因激情冲动而杀害他人。

激情杀人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五、刑罚体系1.死刑在美国,一级谋杀罪的刑罚可能包括死刑。

然而,各州对死刑的适用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州已废除死刑,而部分州则保留死刑。

2.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不得假释。

在美国,部分一级谋杀罪的刑罚为无期徒刑。

法律英语Lesson Seven Criminal law

法律英语Lesson Seven Criminal law

Words
Individual 个人,个体,个人的,个体的 个人,个体,个人的, individual privacy individual human right individual income tax individual works Retain vt .保留,聘请 保留, retain the ownership retain fee / retainer retaining lien retain sb. as a lawyer
★ 合理辩护理由:未成年;错误;精神不正常;醉酒状态; 合理辩护理由:未成年;错误;精神不正常;醉酒状态; 被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 被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警察圈套。
Background
★ 美国刑法的具体犯罪可以粗略的分为四个部分: 美国刑法的具体犯罪可以粗略的分为四个部分: 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 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刑法典中的其他犯罪以及职业性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
Words criminal n.& adj. 罪犯、犯人; 犯罪的;刑事的 罪犯、犯人; 犯罪的;
criminal at large criminal group/gang criminal intent/criminal act criminal case criminal procedure at first instance criminal procedure at second 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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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icide n. 杀人 他杀,凶杀 杀人,他杀 他杀, homicide by mistake homicide case homicide crime homicide victim homicide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ffection homicidal act homicidal insanity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

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

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

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

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

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

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

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

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

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

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

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

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

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编纂入法典,拿破仑法典成为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部民法典试由法国制定并且直到1812年才传到美国。

普通法4、对现代美国法律根源的研究还未结束,然而,除非你找到了另外一个既难发现又难解释的法律。

这种法律根源被称为普通法。

它的起源已经消逝在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和北欧的历史长河中,这些地方几乎没有收到罗马帝国的影响和英格兰人民的入侵,他们靠联姻等习俗维持生活。

美国刑法考试资料.doc

美国刑法考试资料.doc

VocaburaryCriminal Justice words and expressionsCriminal Justice Process 刑事司法程序Justifications (正当性)of Punishment惩罚的正当性Crime index犯罪指数Forcible rape暴力型强奸Aggravated assault加重恐吓行为/加重故意伤害行为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全国案件播报系统THE RULE OF LAW 法律规则Substantial criminal law 刑事实体法Causation因果关系,原因Mens rea犯罪意图,犯意Self-incrimination 自证有罪double jeopardy 一事不再理原则;双重危险;一犯罪不受两次审判原则The right to counsel律师帮助权/(中国)申请辩护人辩护权dual court system = coordinate court system 平行法律系统/双重法律系统convict犯罪(名);证明有罪(动)conviction定罪(名)Nightwatchmen 守夜人Metropolitan (大主教,大城市的)Police Department 警察厅Community Model Era 社区模式时代Federal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联邦法律执行部门/机构LEGITIMATE (legitimate, legislation 立法)合法的,正当的,合理的INSTITUTIONAL RACISM制度上的种族歧视主义Federal Courts of Appeal 联邦上诉法院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联邦首席大法官Appointment of Federal Judges 联邦法官的任命Trial Courts区法院,基层法院,初级法院Prison Crisis监狱危机Maximum-close-security 最高级封闭性安全(maximum close security prison)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社区矫正体系/机制predecessor 前辈precedent 判例Retribution报应,惩罚Deterrence威慑,威慑力量rehabilitation 复原incapacitation无能力,无行为能力restoration恢复,复原Ethnicity种族划分differential treatment 差别对待CAPITAL PUNISHMENT 死刑statute法规,法令Crucifixion 开U 罚(cruel)Lethal (致命的)Injection (注射)注射死刑Exonerations 免罪,免责。

美国适用的法律体系(2篇)

美国适用的法律体系(2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美国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同时也融合了其他法律体系的特点。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体系的渊源、结构、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美国法律体系的渊源1. 英国普通法传统美国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传统。

在17世纪和18世纪,英国殖民者将普通法带到了美洲大陆。

普通法是一种判例法,即法官通过判决案例来形成法律规则。

2. 成文法美国法律体系中,成文法也占据重要地位。

成文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

成文法是对普通法的一种补充和修正。

3. 国际法美国法律体系还受到国际法的影响。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通过条约、习惯和国际组织规定的行为规则。

三、美国法律体系的结构1. 宪法宪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美国的国家制度、政府组织、公民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

2. 法律法律是指国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联邦法律主要涉及国家层面的重大问题,如外交、国防、贸易等;州法律主要涉及地方性事务。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通常用于执行法律、规范行政行为。

4. 司法判决司法判决是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通过审理案件,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从而补充和完善法律。

5. 习惯法习惯法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长期形成的、未经成文法规定的法律规则。

习惯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具有辅助性地位。

四、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1. 分权制衡美国法律体系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

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2. 司法审查美国法律体系具有司法审查制度。

法院有权对立法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

3. 普遍性美国法律体系具有普遍性。

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无论其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

4. 适应性美国法律体系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英美刑法教学课件

英美刑法教学课件
第一章 刑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刑法性质与犯罪分类
一、刑法的性质 二、犯罪的分类
第二节 英美刑法的渊源与限制
一、英美刑法的渊源 二、英美刑法的宪法性质
第二章 犯罪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的本体要件 ——刑事责 任基础
一、犯罪行为 二、因果关系 三、犯罪心态
第二节 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 足条件
一、未成年 二、错误 三、精神病 四、醉态 五、正当防卫 六、紧急避险 七、其他
第五章 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
第一节
一、报应主义 二、功利主义 三、混合理论
刑罚的正当理由
第二节刑罚的种类
一、罚金 二、赔偿 三、监禁刑 制度与量刑情节
一、量刑模式 二、量刑制度改革运动 三、减轻事由与加重事由 四、累犯 五、认罪
第二节
一、历史发展 二、缓刑类型 三、缓刑的适用
经济犯罪概说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二、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的差异
第二节
几种具体的经济犯罪
一、逃税犯罪 二、走私犯罪 三、托拉斯犯罪 四、破产诈骗犯罪 五、银行犯罪 六、证券诈骗犯罪
缓刑制度
第三节
一、假释制度的产生 二、假释制度的形式
假释制度
第四节
一、减刑 二、赦免 三、追诉时效 四、监狱 五、社区矫正
其他量刑制度
第七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一节
一、谋杀罪 二、非谋杀罪
杀人罪
第二节
一、殴击和企图伤害 二、重伤罪
伤害罪
一、概念和构成 二、证明 三、刑罚
第四节 堕胎罪、绑架和非法拘禁
一、堕胎罪 二、绑架罪 三、非法拘禁罪
第八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一、历史发展 二、概念和构成要件
偷盗罪

美国死刑的法律规定(3篇)

美国死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在人类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法治国家之一,其死刑法律规定也颇具特色。

本文将从美国死刑的法律规定、死刑的适用范围、死刑的执行程序以及死刑的争议与改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美国死刑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禁止无正当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禁止残酷和不寻常的刑罚。

”这一规定为美国死刑的法律规定奠定了宪法基础。

2. 联邦法律美国联邦法律中,只有少数几种犯罪可适用死刑,如联邦绑架罪、联邦毒品犯罪等。

联邦死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联邦犯罪法》中。

3. 州法律美国各州都有自己的死刑法律规定,死刑的具体适用范围、程序和执行方式各不相同。

各州的法律规定如下:(1)适用范围:美国各州死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谋杀罪、强奸罪、绑架罪等严重犯罪。

(2)程序:各州死刑程序存在一定差异,但大致包括以下步骤:①起诉:检察官根据证据提起公诉。

②审判: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确定是否有罪。

③上诉:被告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④复核:死刑判决生效后,还需经过复核程序。

(3)执行:各州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电刑、注射死刑、吊刑等。

三、美国死刑的适用范围1. 联邦死刑联邦死刑主要适用于以下犯罪:(1)联邦绑架罪:绑架并杀害、强奸或绑架未遂。

(2)联邦毒品犯罪:在特定情况下,制造、运输、贩卖、走私或进口毒品。

(3)恐怖主义犯罪:针对美国或美国公民的恐怖主义犯罪。

2. 州死刑美国各州死刑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但以下几种犯罪在多数州均可适用死刑:(1)谋杀罪:故意杀害他人。

(2)强奸罪:在特定情况下,如强奸并杀害、强奸并绑架等。

(3)绑架罪:绑架并杀害、强奸或绑架未遂。

(4)极端残忍的犯罪:如儿童性侵、恐怖主义犯罪等。

四、美国死刑的执行程序1. 起诉与审判在死刑案件中,检察官根据证据提起公诉。

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确定是否有罪。

2. 上诉与复核被告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刑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美国刑法》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四章 排除合法辩 护——责任充足条件
第五章 不完整罪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一般说明 第二节 犯罪行为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 犯罪心态
0 1
第一节 未 成年
0 2
第二节 错 误
0 3
第三节 精 神病
0 4
第四节 醉 态
0 6
第六节 紧 急避险
0 5
第五节 被 迫行为
第七节 正当防 1

第八节 被害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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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犯罪
总论
恐怖主义
社区
发展
问题
犯罪构成


美国 基础
财产
刑法
内容
共同犯罪
制度
作者
心态
性质
01 初版说明
目录
02 美国刑法的价值基 础——第二版代前言
全球背景下的犯罪形
03 态发展与刑事制裁方 式演...
初版说明
美国刑法的价值基础——第二版 代前言
全球背景下的犯罪形态发展与刑 事制裁方式演...
第一篇 绪论
第一章 刑法 性质和犯罪
分类
第二章 美国 刑法的渊源 和限制
第一节 刑法 性质
第二节 犯罪 分类
第一节 美国 刑法的渊源
第二节 美国 刑法的宪法 限制
第二篇 犯罪总论
第三章 犯罪本体要 件——刑事责任基础
第三节 危害国家主 权或行政管理罪
第一节 经济 犯罪概述
第二节 几种 具体的经济 犯罪
第四篇 刑罚及其执行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

美国法律简史一、美国法的历史沿革美国法的形成与英国法有着最直接的渊源。

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着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从一开始就被打上了英国法的烙印,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形成是在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按照自身的需要有选择的对普通法进行的取舍。

从大的法律结构和理论背景上来说,它属于普通法的系统,但在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上,美国法又有其特别之处。

它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殖民地时期,英国战胜其他列强后,殖民地各地相继使用英国普通法。

但是18世纪中期以前,各殖民地实行的法律还是比较原始和简陋的,有的殖民地甚至以《圣经》作为判案的依据。

英国法并没能在北美取得支配地位。

随着英殖民者对殖民地压迫的加深以及殖民地社会条件的变化,特别是《英国法释义》的出版,英国法得到普及。

到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段时期,是美国法的形成时期。

以英国法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的法律文献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美国法。

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对英国法批判吸收并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在此期间,美国法进行的民主化改革,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具体体现在:废除奴隶制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在财产法方面确立了土地的自由转让制度;对繁琐的诉讼程序实行了改革;建立了富有美国特色的判例法理论;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各州法律出现统一化趋势。

4.现代美国法与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政治经济集中相适应,美国的法律较19世纪末以前有了较大变化:(1)制定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明显加强。

1923年成立法学会,之后陆续出版了《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等重要法律文献。

(2)由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大,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著。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 (四)自由心证原则: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
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 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 信认定案件事实 1、自由心证与认识的合理性保证: (1)认识的根据必须是证据 (2)认识的过程在形式上必须符合逻辑规则,在内 容上必须符合经验规则 (3)认识的肯定性结果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的 程度 2、自由心证与认识的正当性保证: (1)辩护制度 (2)合议制度 (3)判例制度 (4)判决理由制度 (5)上诉制度 (6)陪审团制度等
第二讲 美国刑事司法体系
• 一、法院体系: • (一)联邦法院系统 1、联邦地区法院: • (1)设置:设于各联邦司法区.全国根据人口、面 积、工作量、地理环境等情况分成99个司法区. • (2)审理权限与受案范围:一般刑事案件的初审法 院,审理发生在该区范围内且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案件 • (3)组织机构:法官1-27人,设立各法官办公 室,设一名首席法官,由本院70岁以下资历最深的法官 担任 • (4)法官的产生: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总统任 命 • (5)法官的提名条件:必须是所驻法院所在司法区 的居民,年满40周岁,至少有十年以上执业律师经历且 业绩突出,记录良好,由法官推荐委员会向总统推荐.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夏飞明
第一讲 概述
• 一、美国法律的产生 • 1、英国法的产生: • (1)英伦三岛统一前: 各地适用本地习惯法 • (2)1006年后: 诺曼底公爵统一英伦三岛,为 了统一英国的法律,派出王室法官到各地巡回审判, 通过判例的形式逐渐统一了全英国的法律,形成了 普通法体系.以后又因为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 普通法无法解决的新的社会问题,为了弥补普通法 的不足,又产生了衡平法
• 3、搜查和扣押

201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知识:美国法的渊源

201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知识:美国法的渊源

2019年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知识:美国法的渊源一、美国法的渊源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

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

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

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

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

在绝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二、美国宪法1.美国宪法的制定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

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

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合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

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

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

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

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

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

《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3.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

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前10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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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B. Jacobs 这篇有关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初浅文章阐释了美国刑法程序的结构和基础法理。

但是,它的根本特性基于《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

正是《美国宪法》构筑了联邦-州的制度结构,并成为准许哪些做法的最高权威。

--------------------------------------------------------------------------------美国刑法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构成《权利法案》的前10条修正案。

《宪法》保障所有生活在美国的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自由选择。

就美国刑法而言,上述权利和自由中,最主要的是被告根据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

被告不必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政府证明被告有罪必须符合无可置疑原则。

这些权利构成了《宪法》规定的联邦-州的体制,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修正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五条修正案保护被告不会因同一罪名而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即因同一罪名被同一权力当局审判一次以上),并且不会被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

最重要的是,它还保护被告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权利。

这一短语在《权利法案》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20世纪,它被法院解释为应赋予被告广泛的保护和权利。

第六条修正案保证被告“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的权利。

它还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证人对质(和盘诘[cross examination])以及“由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这后一项保护,多年来还被扩展为实际保障所有被告在刑事审讯中得到律师充分的帮助。

第八条修正规定不得对被告课以“过重的保释金”,并且禁止“残酷和逾常刑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

这后一条禁令一直被法院解释为限制可实施的刑罚种类。

1972年,根据这项宪法条款,美国38个州的死刑法规实际上已被废止。

一些法规为通过宪法的检验而重新修订。

目前,38个州拥有死刑法规。

但是,这一例子有助于表明,在美国的制度中,不是美国刑法本身,而是《美国宪法》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无论国会还是各州,都不能通过违宪的法律。

每个州和联邦政府都有自己的“实体刑法”(规定罪行和辩护)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从逮捕、起诉、判刑、上诉到释放出狱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

各州议会颁布本州的刑法,由州和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一级的法院审判,在州或地方监狱中服刑。

国会通过联邦刑法,由联邦执法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缓刑和假释系统来执行、起诉、裁决和处刑。

联邦体系美国有20多个专门的联邦执法机构,大多数隶属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财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

最著名的联邦执法机构是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和麻醉品管制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在司法部内)、酒烟和火器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特工处(Secret Service)和海关总署(Customs Service 在财政部内)。

这些机构都设在首都华盛顿,并在美国各地设有现场办公室,有些机构还在国外设有办公室。

联邦检察官被称做“合众国检察官”(U.S. attorneys),由总统为94个司法管辖区各任命一名。

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对联邦罪行提起公诉。

由于是总统任命,检察官有极大的独立性,但要对总统内阁成员的美国司法部长负责。

设在首都华盛顿的司法部刑事局为合众国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知识,以及某些指导及监督。

司法部总部还包括一些处理组织犯罪、战争罪、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事务的有全国性权力的专门检察机构。

它们通常与合众国检察官携手合作。

那些被判入狱的联邦罪犯被监禁在司法部联邦监狱管理局(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管理的监狱内。

这些监狱位于美国各地;在联邦法院被判有罪的被告可被监禁于任何联邦监狱内。

但是,联邦监狱中的囚犯只占不到美国全部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工作大部分刑事司法活动是在州和地方政府的主持下进行的。

州的执法工作大部分下放至县*、市和镇进行。

州警察在主要的州公路和县、市和镇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乡村地区行使权力。

他们往往还有其他有限职责,包括保留犯罪记录。

与联邦司法部长不同,州检察长通常只有很小或根本没有起诉权,尽管他们可以负责为刑事上诉提出论据以及为判决后的申诉进行辩护。

起诉是县司法机构的工作。

公诉人被称为“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s),他们大多数经选举产生。

每个县都有一所监狱,监禁候审的被告,以及被判犯有所谓“轻罪”(misdemeanor)(至多被判监禁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罪行)的人。

缓刑机构通常也设在县一级。

美国有2万多个属于地方政府的独立警察局。

这类警察局大多设在小镇上,其警员不到20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城市的警察局规模庞大。

例如,纽约市警察局(New York City Police Department)是美国最大的警察局,拥有约3.8万名警员。

在州法院因犯重罪被判服刑的的被告被监禁在州政府管理的监狱系统中,它通常被称为“管教部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

州的实体刑法虽然美国的实体刑法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但它确是成文法。

美国没有普通法罪行。

换言之,刑法由州议会(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政府)确定。

大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都有一部全面的实体刑法“法典”,它由刑事责任总则、定义特定罪行的法律,以及定义免除义务和行为正当理由的法律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整体或部分地采用了《刑法范典》(Model Penal Code [MPC])。

它是20世纪50和60年代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拟定的。

MPC是美国实体刑法中最有影响的著作。

美国刑法中一个根深蒂固的原则是,无应受处罚的行为或无应受责备的行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范典》,应受处罚行为有时指犯罪“心理状态”(mens rea,拉丁文原意为…犯罪意图‟)须由意图、认知、鲁莽或不行为的表现来证实。

所有这些在《法典》中都有精确的定义。

除了轻罪和某些违反管制条例的罪行外,该《法典》要求对一项罪行的每个构成因素(行为、伴随情况和结果)都必须有一个明定的罪行表现。

刑法典设立了构成刑法的诸项禁律- 对个人的犯罪(如谋杀和强奸);对财产的犯罪(如偷窃和纵火);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危害治安的行为和暴乱);对家庭的犯罪(如重婚和乱伦);和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如行贿和做伪证)。

联邦实体刑法如何区分联邦罪行和州罪行呢?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

实际上,罪行是无法分门别类装入这两个篮子的。

某个行动或行为违反了联邦刑法也违反了州刑法时,两个政府甚至都可能起诉,因为,在“双重主权”(dual sovereignty)原则下,不得使被告身处“双重危境”(根据这一禁律,一个人不应因同一罪行受到两次审判)不适用于由不同的独立主权机构进行的不同的起诉。

从理论上讲,国会的权力被限制在《宪法》第一条列举的权利范围内。

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违犯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等罪行,显然属于联邦政府的主要管辖范围。

但是,国会利用其根据商业条款及其他有弹性的条款的延伸权力,通过了涉及贩毒、火器、绑架、盗车、欺诈和通过敲诈勒索、高利贷、贿赂或妨碍司法支持非法经济活动等罪行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裁决国会不具有通过联邦刑法的权威。

部分地出于这一原因,联邦刑法的权限在整个20世纪的扩张势头锐不可挡。

今天,联邦刑法可被用来起诉许多在传统上被视为归州负责审理的罪行。

但实际上,对联邦刑法权限的很大限制是资源。

联邦调查局及其他联邦执法机构和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应属其职权范围的全部罪行中的一小部分。

刑事诉讼程序联邦政府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刑事诉讼程序法规。

联邦刑事诉讼程序法规(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由最高法院颁布,但须由国会修定。

州刑事诉讼程序法规通常由州议会制定。

宪法前8条修正案中明示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些权利被认为只是用来保护个人不受联邦政府侵犯。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几乎所有这些权利已被合并,并用于州的执法过程。

联邦宪法就公民与警察、公诉人、法院和监狱官员关系上所享有的权利设定了一个底限而非上限。

各州可以赋予刑事被告更多的权利。

例如,与联邦最高法院相比,纽约等州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提供了多得多的保护。

在美国法律术语中,刑事诉讼程序指的是宪法、法规和行政管理规章对警方的调查- 对个人、地点和物品的搜查;抓捕和审问? 的限制,也指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式步骤。

第四和第五条修正案都保护所有公民,不仅是刑事犯和犯罪嫌疑人,不致成为超越权限的警方行动的对象。

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始于犯罪嫌疑人成了被告时,这是司法程序的最初阶段。

如果被告贫穷,法官可在首次出庭时为他/她指派一名辩护律师。

美国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 [1963])一案的裁决中坚持,政府必须为贫困的重罪被告指派辩护律师。

后来的案例将这一裁决扩展至包括所有被告可能被判处监禁的案件中。

保释金和审前拘留如果被告不服罪,法官必须就审前释放作出裁定。

如果释放,还要裁定是否收取保释金或提出其他条件。

法院历来认为应当释放被告,除非存在逃跑的风险。

尽管保释金与确保出庭受审之间只有假设的联系,但法官通常为那些因严重罪行而被捕的人规定高额保释金,这是因为他们担心公共安全,即担心被告一旦获释会犯下更多罪行。

联邦法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实施不准保释的审前拘留,如法院认为被告仍存在严重危及社会的可能性,并认为无论附加什么样的保释条件,都无法适当地确保社会安全。

正式起诉和大陪审团公诉人在是否对被捕者提出指控、提出什么指控和多少项指控上拥有广泛的处理权。

但是,大多数公诉人在诉讼程序初期便撤消了对相当一部分被捕者的指控,原因是:被捕者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尽管有罪,但罪行轻微无须起诉;尽管有罪,但当时无法证明;以及尽管有罪,但公诉人认为,在审判前进行医治或参与其他计划是最合适的处理方式。

直到审讯开始前,公诉人都可以主动撤消对被告的指控而不对其造成损害,并可在以后提出同样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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