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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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B. Jacobs 这篇有关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初浅文章阐释了美国刑法程序的结构和基础法理。但是,它的根本特性基于《美国宪法》(U.S. Constitution)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正是《美国宪法》构筑了联邦-州的制度结构,并成为准许哪些做法的最高权威。--------------------------------------------------------------------------------

美国刑法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构成《权利法案》的前10条修正案。《宪法》保障所有生活在美国的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自由选择。就美国刑法而言,上述权利和自由中,最主要的是被告根据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被告不必证明自己的清白,但政府证明被告有罪必须符合无可置疑原则。这些权利构成了《宪法》规定的联邦-州的体制,其中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修正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五条修正案保护被告不会因同一罪名而陷入“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即因同一罪名被同一权力当局审判一次以上),并且不会被要求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最重要的是,它还保护被告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权利。这一短语在《权利法案》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20世纪,它被法院解释为应赋予被告广泛的保护和权利。第六条修正案保证被告“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的权利。它还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证人对质(和盘诘[cross examination])以及“由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这后一项保护,多年来还被扩展为实际保障所有被告在刑事审讯中得到律师充分的帮助。第八条修正规定不得对被告课以“过重的保释金”,并且禁止“残酷和逾常刑罚”(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这后一条禁令一直被法院解释为限制可实施的刑罚种类。1972年,根据这项宪法条款,美国38个州的死刑法规实际上已被废止。一些法规为通过宪法的检验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拥有死刑法规。但是,这一例子有助于表明,在美国的制度中,不是美国刑法本身,而是《美国宪法》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国会还是各州,都不能通过违宪的法律。每个州和联邦政府都有自己的“实体刑法”(规定罪行和辩护)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从逮捕、起诉、判刑、上诉到释放出狱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议会颁布本州的刑法,由州和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一级的法院审判,在州或地方监狱中服刑。国会通过联邦刑法,由联邦执法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缓刑和假释系统来执行、起诉、裁决和处刑。联邦体系美国有20多个专门的联邦执法机构,大多数隶属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和财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最著名的联邦执法机构是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和麻醉品管制局(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在司法部内)、酒烟和火器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and Firearms)、特工处(Secret Service)和海关总署(Customs Service 在财政部内)。这些机构都设在首都华盛顿,并在美国各地设有现场办公室,有些机构还在国外设有办公室。

联邦检察官被称做“合众国检察官”(U.S. attorneys),由总统为94个司法管辖区各任命一名。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对联邦罪行提起公诉。由于是总统任命,检察官有极大的独立性,但要对总统内阁成员的美国司法部长负责。

设在首都华盛顿的司法部刑事局为合众国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知识,以及某些指导及监督。司法部总部还包括一些处理组织犯罪、战争罪、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事务的有全国性权力的专门检察机构。它们通常与合众国检察官携手合作。

那些被判入狱的联邦罪犯被监禁在司法部联邦监狱管理局(Federal Bureau of Prisons)管理的监狱内。这些监狱位于美国各地;在联邦法院被判有罪的被告可被监禁于任何联邦监狱内。但是,联邦监狱中的囚犯只占不到美国全部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工作

大部分刑事司法活动是在州和地方政府的主持下进行的。州的执法工作大部分下放至县*、市和镇进行。州警察在主要的州公路和县、市和镇司法管辖区以外的乡村地区行使权力。他们往往还有其他有限职责,包括保留犯罪记录。与联邦司法部长不同,州检察长通常只有很小或根本没有起诉权,尽管他们可以负责为刑事上诉提出论据以及为判决后的申诉进行辩护。起诉是县司法机构的工作。公诉人被称为“地区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s),他们大多数经选举产生。

每个县都有一所监狱,监禁候审的被告,以及被判犯有所谓“轻罪”(misdemeanor)(至多被判监禁一年或一年以下的罪行)的人。缓刑机构通常也设在县一级。美国有2万多个属于地方政府的独立警察局。这类警察局大多设在小镇上,其警员不到20名。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城市的警察局规模庞大。例如,纽约市警察局(New York City Police Department)是美国最大的警察局,拥有约3.8万名警员。在州法院因犯重罪被判服刑的的被告被监禁在州政府管理的监狱系统中,它通常被称为“管教部门”(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

州的实体刑法

虽然美国的实体刑法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但它确是成文法。美国没有普通法罪行。换言之,刑法由州议会(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政府)确定。大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都有一部全面的实体刑法“法典”,它由刑事责任总则、定义特定罪行的法律,以及定义免除义务和行为正当理由的法律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整体或部分地采用了《刑法范典》(Model Penal Code [MPC])。它是20世纪50和60年代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拟定的。MPC是美国实体刑法中最有影响的著作。

美国刑法中一个根深蒂固的原则是,无应受处罚的行为或无应受责备的行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范典》,应受处罚行为有时指犯罪“心理状态”(mens rea,拉丁文原意为…犯罪意图‟)须由意图、认知、鲁莽或不行为的表现来证实。所有这些在《法典》中都有精确的定义。除了轻罪和某些违反管制条例的罪行外,该《法典》要求对一项罪行的每个构成因素(行为、伴随情况和结果)都必须有一个明定的罪行表现。

刑法典设立了构成刑法的诸项禁律- 对个人的犯罪(如谋杀和强奸);对财产的犯罪(如偷窃和纵火);对公共秩序的犯罪(如危害治安的行为和暴乱);对家庭的犯罪(如重婚和乱伦);和对公共行政的犯罪(如行贿和做伪证)。联邦实体刑法如何区分联邦罪行和州罪行呢?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际上,罪行是无法分门别类装入这两个篮子的。某个行动或行为违反了联邦刑法也违反了州刑法时,两个政府甚至都可能起诉,因为,在“双重主权”(dual sovereignty)原则下,不得使被告身处“双重危境”(根据这一禁律,一个人不应因同一罪行受到两次审判)不适用于由不同的独立主权机构进行的不同的起诉。从理论上讲,国会的权力被限制在《宪法》第一条列举的权利范围内。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违犯宪法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等罪行,显然属于联邦政府的主要管辖范围。但是,国会利用其根据商业条款及其他有弹性的条款的延伸权力,通过了涉及贩毒、火器、绑架、盗车、欺诈和通过敲诈勒索、高利贷、贿赂或妨碍司法支持非法经济活动等罪行的联邦刑法。最高法院很少裁决国会不具有通过联邦刑法的权威。部分地出于这一原因,联邦刑法的权限在整个20世纪的扩张势头锐不可挡。今天,联邦刑法可被用来起诉许多在传统上被视为归州负责审理的罪行。但实际上,对联邦刑法权限的很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及其他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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