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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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披露信息

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

乙方(接受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正在就乙方以特许经营形式加入甲方服装销售网络有关事宜进行

洽谈,乙方有意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服装销售网络;

2、甲方向乙方依法披露的有关信息若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将给甲方造成巨大

的损失;

3、乙方愿意对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双方就依法披露特许人有关信息及保密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披露信息的内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依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以下信息向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

1、甲方及其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甲方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乙方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其他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甲方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甲方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将要签订的加盟合同文本。

第二条【书面送达的方式】甲方可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向乙方送达书面材料,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送达地址以乙方在本条款中确认的为准。

乙方邮寄地址:

乙方传真号码:

乙方电子邮件地址: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政部门查询或反馈邮件已妥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甲方交出/发送完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邮件详情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视为送达回执。

第三条【材料完整性核对】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核对材料完整性,若未完整收到上述材料,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再次发送。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未对材料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完整收到上述材料。

采用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本合同附件的“送达回执”处签章。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开始】乙方自收到甲方送达的披露信息材料时起,对甲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披露信息材料未一次性完整送达乙方的,自收到

每一份材料时起,对该材料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披露信息用途限制】乙方仅为考察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服装销售网络这一项目能否为乙方带来利益的目的使用甲方所披露信息。乙方不得将甲方依法披露的任何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乙方应独立审查甲方披露的信息,不得将甲方披露的信息以包括但不限于邀请或聘请第三方共同进行审查、向第三方再次披露等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透露。

第六条【保密义务总则】无论第一条第12项的特许经营合同最后是否成立,乙方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任何信息。

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主体为接受信息的当事方,即乙方(包括乙方以及乙方的投资方、关联公司的董事、管理者、职员、代理人、顾问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但乙方应尽可能的让最少的人知悉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就协议约定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

第七条【禁止再次披露】乙方不得披露或泄漏全部或部分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在获知该等信息后,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严守秘密。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遵从具有正当公权力的政府机关的命令下,必须披露或提供的情形。

乙方依据前款但书披露秘密信息前,应当就该等披露迅速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乙方的保证】1、严守信息材料秘密,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护该材料。

2、不泄露任何甲方披露的信息或源于该信息的任何信息给任何第三方;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乙方不得利用该信息材料进行生产、经营。

3、除用于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之用途外,任何时候均不利用该信息或材料做其他用途,亦不复制上述材料。

4、要求其接受材料或能接触材料的雇员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5、任何时候,只要收到甲方的书面要求,乙方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乙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保密期限届满。

若乙方考察后,决定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则本保密协议终止。乙方可为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保管并使用有关信息与材料。乙方遵守本协议的保密义务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乙方保密义务的约定。

若乙方经考察决定不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则本保密协议终止。乙方应在将不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通知送达甲方的同时,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若在合同终止前,甲方发现乙方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任何信息之情形,在采取合理形式通知乙方后,甲方可解除本协议,同时要求乙方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若依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甲方经乙方告知并催促,仍未能将全部材料送达乙方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并立即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将有关材料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十条【材料的归还与销毁】当甲方书面要求,或本协议其他有关条款的条件达成时,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依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已送达乙方的全部材料和

文件、或包含该材料的媒体及其他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甲方。若该信息材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材料中,则应将其销毁或删除。

第十一条【保密期限】本协议所涉秘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至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伍年后止。在保密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乙方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披露或泄露。

第十二条【赔偿责任】当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可能有违反本协议时,除应及时通知甲方外,还应当采取回收载有秘密信息文件的适当措施,尽量使秘密信息的泄漏控制在最低程度,并应当对给甲方所造成及可以预见将会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披露的信息,甲方有权以人民币拾万元整、实际损失的130%,或乙方非法获利的130%三者中较高者向乙方主张赔偿。

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取证费、差旅与交通费等,视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

第十三条【管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双方签章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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