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12.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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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文号】人民政府令第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政字[2009]74号【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27【实施日期】2009.03.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根据张家口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或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或者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成为认建认养方。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计划建设、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园林绿地均为认建认养内容。

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要相对完整,四周边界明显;面积较大的园林绿地可分段认建认养。

第七条认建绿地选址,本着就近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除要求有配套建设绿地外,再建设开发面积10%的园林绿地。

第九条认建认养城市园林绿地的形式有:(一)认建认养方自己建设或养护绿地;。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政字[2012]156号【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2.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政字[2012]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张家口市城市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1日张家口市城市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发展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探索践行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途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全国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2085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制定此发展改革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创新发展理念和改革思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强壮大现代主导产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实现跨越赶超;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绿色、科技、人文、统筹”的城市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规划水平、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管理水平,大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功能品位,不断增加城市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努力打造京冀晋蒙交界区域中心城市。

二、发展目标(一)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省发展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改革试点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力争用四年时间完成各项发展改革试点任务,到2015年全市总体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经济外向度、开放度大幅提升,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实现赶超进位;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突破,以“4+3”产业(做大做强旅游服务、新型能源、食品加工、装备制造四大主导产业,积极培育现代物流、电子信息、矿产品精深加工三大成长性产业)为重点的产业格局基本形成,三次产业比重更趋合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成为产业发展的主导;城市建设实现新突破,功能布局更趋完善,山水园林特色更加凸显,京冀晋蒙交界区域中心城市地位基本确立;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全面加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初步实现,全体居民的幸福感、自豪感大幅提升,整个社会更加和谐安宁;城市文化建设得到升华,新时代张家口人文精神得以倡扬,城市的繁荣度、舒适度、文明度、美誉度全面提升,全市综合竞争力、影响力显著增强。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初稿)-2002.08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1.0.1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张政办字〔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字〔201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3日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适用于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关于修改《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张家口市都市总体规划(修改内容)2、拟修改都市规划区界定按照张家口都市进展的需求,都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区范畴包括张家口市区(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万全县部分乡镇、宣化县部分乡镇、崇礼县高家营镇部分用地、怀安县左卫镇总面积约为2146平方公里。

二、都市规模1、原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05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80.0平方公里,人均95.0平方米/人。

中期2010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82.8平方公里,人均93.0平方米/人。

远期2020年都市规划建设总用地105.0平方公里,人均95.0平方米/人。

2、拟修改都市建设用地规模《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对都市用地布局及土地使用规模进行了合理确定,规划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按315平方公里操纵,其中张家口市主城区规划都市建设用地规模为124平方公里。

都市总体规划修改确定2020年张家口市主城区都市建设用地123.98平方公里,人均95.5平方米。

(其中包括北城区、中心城区、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

)三、都市空间布局结构1、原总体规划都市空间布局2000年版都市总体规划的文本第46条确定都市总体布局结构:都市总体布局采取“组团式”布局结构:规划利用现主城区内形成的“一市三城”格局并将其做为都市组团实施统一规划。

主城区都市用地总体结构形状为“一中心二组团”的用地格局。

2、规划都市空间布局都市总体规划修改将张家口市主城区空间布局结构由原先的“三组团”(中心城区组团、宣化组团和下花园组团)修改为“四组团”(北城区组团、中心城区组团、宣化区组团和下花园区组团),四组团中中心城区组团与北城区、宣化城区、下花园城区的距离较适中,区域位置、生态宜居性较好,建议作为都市以后进展的中心区。

2000版市区规划区界定图都市总体规划区界定图(拟修改)2000版市区总体规划图主城区用地规划图(拟修改)2000版市中心区规划图市区用地规划图(拟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4〕1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4〕16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张家口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4〕166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张政呈〔2013〕2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批复如下:一、你市、区(桥东区、桥西区)两级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含城市建筑垃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油烟,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限于市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街头空地、广场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限于人行道)除违法停车以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你市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负责市区的“七纵”:西坝岗路(平门大街至商务桥)、西苑路(西坝岗路至盛华大街)、清水河路(北外环互通至明湖桥)、滨河路(北外环互通至明湖桥)、钻石路(五一大街至朝阳西大街,含宝善路、解放路)、胜利路(五一大街至南外环互通)、建国路(清水桥至工业东街),“七横”:古宏大街(西坝岗至清水桥)、五一大街(解放桥至东外环)、建设街(西外环至杨家坟北路)、工业街(西外环至东外环)、盛华大街(西外环至东外环)、市府大街(铁道至茶榆路)、朝阳大街(西苑路至东外环),15座桥梁:清水桥、清园桥、解放桥、通桥、商务桥、建设桥、东方红桥、钻石桥、双虹桥、纬一桥、纬三桥、新垣桥、纬五桥、清河南桥、明湖桥的行政执法任务;对中心城区重大违法建设行为及经营性户外广告和大型户外牌匾标识(≥10m2)违法设置行为进行查处;对桥西区和桥东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张政办[2014]20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张政办[2014]20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
通知
正文: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张政办[201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部门保留实施的220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张政办[2014]17号)进行了再次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市本级2014年第五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共12项(行政许可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4项),其中,取消4项、下放8项。

各县区要按照管辖权限予以衔接,将涉及本级取消、接收的事项在保留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中予以增减,在当地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并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

附件:张家口市2014年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3日——结束——。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建设一体化,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的具体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均衡交通流量的需要。

第四条市、镇规划区的城乡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及规划信息系统建设、新技术应用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的任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张家口市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编制、评审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域规划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全市建设规划实行宏观控制,并具体负责桥东区、桥西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授权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对各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县和宣化区、下花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编制、调整所辖镇的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城市私有房屋、公产住房(平房)翻修的施工许可证;监督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城市居民以及农村集体和个人,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土地利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和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建设规划管理以《张家口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管理。

对因规划实施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均应出示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均应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发给选址意见书,到计划部门列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办理划定占地或建筑红线位置手续,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号】政字〔2014〕51号
•【施行日期】2014.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字〔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3号)要求,市政府对2014年3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2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需保留规范性文件161件;需修改规范性文件56件;需废止规范性文件110件。

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1. 张家口市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0修订)word版本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2.10修订)word版本

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宣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

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区)。

下花园全区。

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优先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来源:作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本省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坚持确立城市中心地位、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布局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界定。

城市规划区界定图及其附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任何无证单位,均不得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成立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第六条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分为一、二级。

《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1第七条申报《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二)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法人代表;(四)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五)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一级资质应不少于8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4人;二级资质应不少于6人,其中城市规划专业不少于3人;(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七)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申请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的单位,必须填报申请表,经所属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由省建设厅核发《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

第九条取得一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设区市和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取得二级资格的单位可承担县(市)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12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洪、消防等规划目标和
总体布局。 2.2.3.13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
围,提出保护措施。 2.2.3.14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
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2.2..16 综合协调农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机场净空区、煤矿坍陷区与城市
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2.2.4.3 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
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 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图。规划图纸比例:市(县)域为 1:50 万-1:10 万,大、中城市 为 1:10000-1:25000 ,小城市为 1:5000—1:10000。
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2.5.4.3 规划图纸比例为 1:500-1:200。
3、城市用地
3.1 城市用地分类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
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2.4.2.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2.4.2.4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4.2.5 确定绿线位置。 2.4.2.6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2.4.2.7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4.3 规划成果 2.4.3.1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张家口市上版总体规划编制于1982年,规划期限至2000年,为张家口市的城市建设起到了指导作用。

1993年张家口市的行政区划进行了调整,1995年5月,国务院批准张家口市对外开放,城市发展的机遇、前景等有了新的变化;京张、宣大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张家口市对外交通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交通枢纽作用更加明显;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使原有规划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因此,2000年编制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2008年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适时启动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并通过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其他六部委对实施评估报告和专题报告进行的审查,同意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同时指出:张家口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方向和目标发展,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同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区域背景及经济环境的变化,总体规划确定的部分目标已提前实现,部分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用地控制考虑不足,需适时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使其更科学、合理的指导城市建设。

因此,2011年对城市总体规划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第2条规划依据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1991年3月1日)、《京津冀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8—2020年)》、《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年)、《张家口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河北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与规模核定技术原则》、《张家口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张家口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进行编制。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1)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注重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建设城乡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为本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创造机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冀建城[2013]6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城〔2013〕6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现将《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2月31日2014年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要点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推进县城建设总体部署,坚持以城市环境容貌整治、园林城创建、市政基础设施完善、管理水平提升等工作为重点,完善推进机制,提升城市整体面貌,提高市政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增强承载能力,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环境容貌整治。

深入整治县城环境容貌,在城区建筑治违、环境卫生治脏、容貌秩序治乱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县城“违脏乱”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园林绿化建设。

坚持创建与提质并重,抓好省级园林城复查和国家园林城创建工作,省级以上园林城总数达到100个以上;城镇新增绿地5000公顷、绿道绿廊300公里,城市建成区“三绿”指标分别达到34.7%、40.3%、12.45平方米。

--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推进政策,加快城市道路、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城市燃气、集中供热、地下综合管廊、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9%、92%,县城分别达到79%、85%。

--供热计量改革。

督导各地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省供热计量有关政策,确保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40%以上,县级市达到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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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主城区(桥东、桥西、高新、新区、宣化、下花园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尚无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或者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建设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六条根据主城区实际建设情况,将主城区划为两类建设区域,以不同指标控制规划及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一类建设区:主城区城市外环线内纬一路以北的区域。

宣化区西至柳川河、南至洋河北岸500米外、东至胜利路、北至京藏高速区域(即旧城区)。

下花园全区。

二类建设区:第一类建设区未涵盖的其它区域。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报政府批准。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零星用地应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优先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九条居住用地规模一类建设区小于1公顷,二类建设区小于2公顷,一般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准予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原因,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

重要区域或重点地段的指标,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一)第十一条表一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建筑物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对表一中未列出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工业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有关规定对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可按表二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二)第十五条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建筑基地内为社会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库)、公厕等公共使用空间,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二)在规划要求的后退范围外,宽度不小于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三)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色彩及景观第十六条城市不同区域的建筑应具有协调统一的主色调,不同的城市色彩控制界面或节点的建筑色彩特征应有所区别。

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宜首选石材。

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特殊设施周围及其通道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并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高层建筑成组群布局的,应结合地形高差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地形高差不大的,不得采用同一或相近建筑高度的布局方式。

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专题论证。

第十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建筑附属太阳能设施必须进行一体化设计,与建筑有机融合。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搁板、管道的位置和形式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

第十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集中布置,城市主次干道原则上不得建设底商住宅楼。

确需建设的,主干道两侧沿街商业底层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50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小于15米;次干道两侧沿街商业底层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沿街宽度不小于10米。

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结构外围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二条新建低、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平行布置(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按建筑最窄处间距计算。

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7倍。

(二)垂直布置(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间距按建筑最窄处间距计算。

1、山墙位于遮挡位置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0倍。

山墙开窗的还应符合视觉卫生间距要求。

2、山墙位于被遮挡位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山墙开窗的还应符合视觉卫生间距要求。

3、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三)既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其最窄处间距一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规定的1.45倍,二类建设区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65倍。

(四)视觉卫生间距。

多层建筑之间不小于20米,低层建筑之间不小于15米,多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不小于20米。

(五)山墙间距。

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小于6米。

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临居住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一)、(二)、(三)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建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层数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在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同时,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正面最小间距(日照间距),应按表三执行。

新建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最小间距表(表三)(二)纵墙面与山墙面(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

山墙面宽度大于16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小于13米,且山墙面设有阳台的,间距尺寸从阳台外墙起算。

当山墙面有日照要求时,除满足日照要求外,还应满足与周边任何层次住宅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的间距:(一)平行布置时,当新建建筑处于遮挡位置,建筑高度小于19米的按建筑高度的1.7倍控制;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9米的,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表四规定执行: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间距(表四)当新建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新建建筑为居住建筑的,其间距按照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执行。

(二)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背光面遮挡既有建筑山墙时,建筑间距需满足既有建筑日照要求;新建建筑山墙遮挡既有建筑主采光面时,低、多层满足日照要求同时不得小于20米,高层以上满足日照要求同时不得小于30米;新建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小于20米。

(三)既非垂直也非平行布置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按表五规定执行。

新建建筑与原有居住建筑间距(表五)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等特殊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部有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按最低居住层计算。

相邻居住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差的,高差等于或小于0.5米时不计高差影响。

大于0.5米时,计入高差后按规定计算间距。

第二十七条当居住建筑阳台的累计长度或非居住建筑突出部分累计长度大于建筑物长度的1/2时及建筑错接距离大于3米时,建筑间距应自突出部分边缘算起。

第二十八条对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住宿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其间距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第二十九条在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面范围内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北侧不超过150米,东、西侧为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距离,且不小于50米。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栋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

第三十条计算日照分析时,应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其资质年检的内容之一。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建筑退让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界限(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建筑物长边退界距离:有日照要求的迎光面16.5米。

背光面按遮挡相邻建筑所需间距减去16.5米,且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无日照要求的低层、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

(二)建筑物短边退界距离:建筑短边退地界一类区多层不得小于4米,二类区多层不得小于6米;高层建筑短边退地界不小于10米。

(三)建设用地界线外原有建筑未退足其用地界线的,新建建筑在满足退界要求外还应退出原有建筑未退足部分。

(四)建筑背光面相邻城市道路的,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0米时,建筑日照影响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道路红线;当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时,建筑日照影响线范围不得越过另一侧建筑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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