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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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
前言
为了提高我省林业工程建设质量和苗木生产水平,本标准结合贵州实际,对黔DB52/T294(1991年修订具体内容与黔D298.B-89同)的《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其技术内容与GB 6000-1999等效。
本标准与DB52/ 294-1991《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删去原来28个树种中的7个,保留21个(其中修订20个);增加13个树种,修订后共有34个树种;
——苗木质量等级采用二级制(同GB 6000-1999),即制定Ⅰ、Ⅱ级苗木的质量等级;
——增加苗木根系长度,大于5厘米的一级侧根数或根幅作为苗木的质量指标;
——增添影响苗木质量的重要形态指标作为综合控制条件;
——去掉苗木产量和密度指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贵州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林业种苗站、贵州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淑均、尹晓阳、杨安敏、于曙明、金天喜、姜运力、高鹤、
李德芬、许杰。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52/ 294-1991。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主要植树造林苗木术语、分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起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植树造林的露地培育的裸根苗木,不适用于容器苗和温室中培育的苗木。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2.1 苗木种类 stock type
根据不同的繁殖材料(如种子、营养器官)和培育方法划分苗木群体,如播种苗、插条苗、埋根苗、移植苗、嫁接苗等。
2.2苗龄stage age
苗木的年龄。从开始播种、插条或埋根到出圃为止,为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经历一个年生长周期作为一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一个生长周期的用小数表示。第1个数字为原苗床培育的年数(或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
第3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1-0表示1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2-0表示2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
2-2表示4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移植后继续培育两年。
2-2-2 表示6年生移植苗,移植两次,每次移植后各培育两年
0.2-0.8 表示1年生移植苗,移植一次,十分之二年生长周期移植后培育十分之八年生长周期。
0.5-0表示半年生播种苗,未经移植,完成二分之一年生长周期的苗木。
1(2)-0 表示1年干2年根未移植的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苗。
1(2)-1 表示2年干3年根移植一次的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苗。
注:括号内的数字表示插条苗、插根苗或嫁接苗在原地(床、垄)根的年龄。
2.3一批苗木 a lot of seedlings
同一树种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
2.4苗高seedling height
苗木高度自地径到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2.5地径 caliper
地际直径播种苗、移植苗为苗木土痕处的粗度;插根苗、插条苗为萌发主干基部处的粗度;嫁接苗为嫁接口以上正常粗度处的直径。
2.6根系长度和根幅root length and width
起苗修根后应保留的根系长度和根幅。
2.7 I级侧根first degree lateral root
直接从主根上生长出的侧根。
3 分级要求
3.1 苗木等级见附录A(规范性的附录)
3.2合格苗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
3.3 综合控制条件为合格苗的前提。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为不合格苗,达
到要求者按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分级。
3.4 综合控制条件:苗干通直,色泽正常,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无检疫对象,无病虫害,萌芽力弱的针叶树苗木顶芽发育饱满、健壮;嫁接苗接合牢固,愈合良好,顶芽发育饱满。
3.5 分级时,首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到I级苗要求,苗木可为Ⅰ或Ⅱ级,如根系只达Ⅱ级苗木的要求,该苗木最高为Ⅱ级,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指标分级。
3.6 合格苗分Ⅰ、Ⅱ两个等级,由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确定,在苗高、地径不属于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
3.7 苗木分级必须在遮荫背风处,分级后要做好等级标记。
4 检测方法
4.1 抽样
4.1.1起苗的苗木质量检验应在同一苗批内进行,采取每株检测或随机抽样的
方法。
4.1.2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检测的苗批,按表1规定抽样。成捆苗木先抽样捆,
再在每个样捆内抽取样株,不成捆苗木直接抽取样株。
4.2.1 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苗干起始正常处,读数精确到0.05cm。
4.2.2 苗高用钢卷尺或木制直尺测量,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读数精确至1cm。
4.2.3 根系长度用钢卷尺测量或直尺测量,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至
1cm。
4.2.4 根幅用钢卷尺测量或直尺测量,以地径为中心量取其侧根的幅度,如两个方向根幅相差较大,应垂直交叉测量两次,取其平均值,读数精确到1cm。
4.2.5 大于5cm长的Ⅰ级侧根数是统计直接从主根上长出的长度在5cm以上的侧根条数。
4.2.6 综合控制条件用感观检测。
4.2.7 检测工作应在避荫背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工作应在原苗圃进行。
5.2 苗木应成批进行检验
5.3 苗木检验允许范围。同一批苗木中达到标示等级的苗木数量比例超过95%(含95%)的,即判定该批苗为合格,否则应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的同一批苗木中未达到标示等级苗木数量95%的,即将该批苗木作降级处理或判定该批苗为不合格。
5.4 检验结束后,填写苗木检验证书(表2)
5.5 苗木检疫按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执行。
5.6 此检验规则中的5.2-5.5适用于苗木质量监督检验。
6.1 起苗时间要与造林时间相衔接,原则上随起苗随造林。
6.2 起苗时注意保护根系,并进行修剪,剪去破裂、损伤或过长的根系。常绿阔叶树应适当修剪枝叶和带土栽植。边起苗,边分级。
6.3 苗木分级后应即打捆或浆根,并做好标记。
6.4 运输苗木时,根据运输时间和树种要求进行包装保护。
附录A(规范性附录)苗木质量等级表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