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仲裁法大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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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仲裁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一裁终局
4、程序有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
5、仲裁员从各行业中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聘任
6、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
独立仲裁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在设置上,不依附于任何机关、团体、且在审理仲裁案件时,依法独立进行审理、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其主要内容包括:1、仲裁独立于行政,仲裁法颁布后,我国件性质己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
3、仲裁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否则,仲裁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因为当事人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正是通过仲裁协议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体现出来的。对仲裁协议中意思表示的具体要求是:明确、肯定。因此,当事人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第肯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因此,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不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无法进行。
1、天南公司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A银行作为连带责任人保证人,可以与海北公司一同成为被申请人。
2、天南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仲办议。
3、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4、天难公司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简述申请仲裁的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当事人的特征是什么?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之间必须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
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当事人有其特定的称谓。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人,被称为仲裁申请人;对方当事人被称为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申请人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参加人、仲裁参与人不同。仲裁参加人除包括仲裁当事人以外,好包括仲裁代理人。仲裁仲裁参与人除包括仲裁参加人以外,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关
于仲裁程序中是否存在第三人,我国仲裁法未作规定。
送达的特征是什么?
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2、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时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
3、送达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在诉讼文书中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传票等。送达其他文件不能叫送达。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甲公司的起诉正确的,因为甲乙公司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了将交由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协议,该协议就是仲裁协议,它的达成表明甲乙公司均放弃了通过法院审判来解决纠纷这一途径,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甲公司的起诉。
2、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甲公司起诉的原因是认为仲裁裁决对自己权益维护不够,事由还是同一纠纷,依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在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简述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实重新申请仲裁。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我国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即生效后的裁决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最后决定,不得再争议。
2、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生效后,已是期满不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争议。如当事人再起诉,法院可不受理。
3、当事人必须遵照生效裁决的条款和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仲裁审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也叫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或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第二、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第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第四、一裁终局原则。
第五、仲裁国际化原则。
3.
试述仲裁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1、曾任审判员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某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某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某甲在仲裁该案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庭、仲裁员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16.00分)
(1)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既有提交仲裁的约定又有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仲裁法》"或裁或审"的原则,即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因此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得依其提起仲裁。
(2)《仲裁法》第3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主任指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
(3)仲裁员甲是否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决定,而不是由首席仲裁员丙决定。
(4)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公开进行仲裁问题并未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庭决定公开进行的决定是错误的。
(5)《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中止裁决是不正确的。(6)《仲裁法》第4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而本案中,鉴定意见为证据,因此仲裁庭不公开该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
1.仲裁裁决执行的特征。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2.述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题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