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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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大连海事大学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速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继续实行主辅修制并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士学位专业。

为规范辅修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简介(一)辅修专业是指已修读主修本科专业的本科学生,又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

(二)双学位是指已修读并获得主修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又修读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开办辅修专业、双学位种类学校本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设立的辅修和双学士学位专业主要有:自动化、环境工程、物流管理、海事管理、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社会工作、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日语、应用物理学等专业(院、系可根据每年人才需求对所开专业进行微调)。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网上公布所开设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招收名额。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要求(一)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设5—8门,辅修结业须取得25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2学分;双学位专业课程可在辅修课基础上再增加3门左右,双学位毕业须取得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6学分(含毕业论文环节10学分)。

辅修和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所开课程和环节的相同部分,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

相同部分是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及教学大纲的要求都一致,经开课单位核准后准予免修。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由开课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单独排课。

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要求1、在校本科学生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无不及格课程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者(含2.0);修读英语双学位,还需达到国家英语四级优秀或六级通过且口试合格标准;2、某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学有余力、相关课程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满足广大学生在素质教育方面的需求和对教育管理学科的深入学习,本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对象凡本校正式本科生(下称“主修生”)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

本校教育管理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习时间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时间为2学年。

其中第一学期为学位课程的学习,第二学期为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三学期为论文指导,第四学期为论文答辩及毕业。

第四条课程设置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以遵循教育管理学科建设和适应时代发展为原则,共计八门必修课程和两门选修课程。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1、必修课程(八门):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信息化教育沟通学2、选修课程(两门):教育史教育社会学第五条学位论文辅修生需在第三学期指定导师后自行撰写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以教育管理实践为基础,通过进一步实证研究,提出创新性或系统化的理论、方法、管理课题或重大现实问题,阐述和论证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学术论文成文应符合规范,内容应有独创性。

第六条考试评定1、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应以平时考核、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相结合,并应有明确的权重比例。

其中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以上。

2、论文的评定应包括格式、内容、创新性、实践性及表达能力等方面。

3、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第七条证书发放辅修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领取本校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学位与主修专业学位同等。

第八条其他规定辅修生参加的物资、场地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校制度处理。

辅修生违纪或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将不得领取学位证书。

第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本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第一篇: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另一专业(跨学科专业),辅修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

第二条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充分考虑本单位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并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公布开办辅修的专业、招收名额、报名条件以及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条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1.学生于期末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审批;2.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可以通过考核办法确定各专业的辅修学生名单并于开学初予以公布;3.辅修学生应在开学前三周根据拟选课程学分到财务部门核算科交费,100元/学分,并将收据(一联)和选课表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上网添加学生名单;4.辅修学生按照课表安排参加辅修课程的学习。

第四条辅修学生自主设计学习方式,自主安排学习进度。

既可以选择随辅修的专业班级上课,也可以参加单独开设双学位班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辅修学生的成绩管理由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负责。

第六条辅修课程考试违纪者除按学校规定处分外,取消辅修资格。

第七条辅修课程不及格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

放弃辅修的学生,已缴纳的选课费不退。

第八条辅修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25学分及以上,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九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符合《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双学位)。

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学校审批。

第十条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颁发辅修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其辅修专业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院(系)应于学生毕业离校前审核辅修学生课程成绩和学位授予资格,填写《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提出是否发给辅修证书及授予双学位的意见。

4.1.25 《大连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4.1.25 《大连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连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1998年制定,2010年修订)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连海大校发〔2017〕317号大连海事大学关于印发《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单位(部门):《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大连海事大学2017年7月27日大连海事大学教务处 2017年7月27日印发附件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大连海事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航海类专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航海类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入学(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后回家治疗。

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

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大学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的平衡。

本文将介绍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管理规定。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的概念双学位指的是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的同时,学生还需完成其他专业的课程,最终获得两个不同的学位。

而辅修第二专业则是指在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学生可以选择修读其他专业的一部分课程,但只能获得相应专业的证书或者证明。

无论是双学位还是辅修第二专业,都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术选择和发展机会,使其能够在不同领域获得更多的知识。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政策制定为了管理和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大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首先,大学会明确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要求,确保学生的课程安排和学习进度合理。

其次,大学会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包括选择课程、安排课程时间、指导学术方向等。

同时,大学还会为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管理学生的学业进展等。

学生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选择和申请在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中,学生需要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求做出选择,并按照学校设定的要求进行申请。

通常,学生需要在一定的学期内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等。

申请过程中,学生需要说明自己选择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理由和目标,以及如何平衡与主修专业的学习。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学术成绩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和决策。

学生在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期间的学习管理一旦学生成功申请到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他们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学习计划。

学校会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支持,帮助学生理清学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并解决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学生需要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并参与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校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培养力度,规范辅修与双学位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与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另一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与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第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

其中,双学位专业报XX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

理工科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不少于30学分,其它类不少于25学分。

理工科类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可在辅修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3-6门,60学分左右,其它类不得低于4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

在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外,其重复(或替代)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与双学位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每学年教务处统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七条辅修:主修专业必修与限选课程均已通过的二、三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的二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八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九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依据辅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

第十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社会发展及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的整体优势,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辅修其它专业课程,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面向在校本科生实行辅修制。

为规范辅修专业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辅修专业设置第一条辅修专业指在校本科生主修本专业的同时,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一个本科专业,并在规定时间修完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取得规定学分者,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条凡是学校设置的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以开展辅修专业教育。

各教学系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条件,向全校本科生开设若干个辅修专业。

第三条申请辅修外语或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同时应符合外语、艺术类专业的修读条件(具体要求由相应专业制定)。

第四条每学年的辅修专业目录、开班计划及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辅修专业所在系负责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制定、教师配备、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条件的提供等。

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涵盖该专业的核心课程。

第二章辅修专业学习要求第六条辅修专业学制原则上为2年,时间不超过主修专业的弹性修业年限。

一般从二年级开始,在第三至第六个学期内完成。

第七条每个辅修专业总课时为480学时左右,总学分为28至30学分之间,共修读8至10门课程;每学期开设2至3门。

第八条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复时,经学生本人申请,辅修专业所在系审核后,可免修辅修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重复课程超过两门时需由辅修专业所在系指定的其它专业必修课程予以修读。

第九条辅修制实行学分制管理,修读学生应按照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要求完成学业。

第三章修读条件和申报程序第十条修读条件1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纪记录;3.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4.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可以选择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相近或不同的专业;5.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x大学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x大学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

x大学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高素质”,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与竞争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专业制度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专业类以外的其它二级专业类专业的课程。

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主修专业为管理类的专业,须跨本科专业目录一级专业大类选择辅修专业;计算机辅修专业招收辅修学生,可不受跨二级专业大类限制。

第三条辅修双学位制度是指在完成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两个专业要求获得双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环节训练,并通过双学位论文答辩,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分要求第四条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包括 7-9 门专业主干基础课和专业课。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者最低需完成 24 个学分。

第五条辅修双学位的课程门数在辅修专业课程门数基础上增加 2-4 门。

获得辅修双学位证书者最低需完成 40 个学分,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两个专业的毕业设计 ( 论文 ) 。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六条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条件为 :(一) 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二) 修满第一学年主修专业全部课程 , 且主干课程全部及格 , 学有余力;第七条申请辅修双学位学习的条件为:(一) 获得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成绩优秀 , 平均成绩在该专业辅修总人数的前 30%以内;(二) 主修专业成绩全部合格;(三) 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格线 , 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

第八条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辅修专业报名、审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 招收本科生的各学院 ,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 , 包括辅修专业名称、可以接受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 , 报教务处审核;(二) 教务处审核各学院提出的开设辅修专业申请 , 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三) 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所在学院;(四) 学生主修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须经主管教学院长签字), 初审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五) 教务处审核并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推荐辅修学生;(六)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二周内完成对申请者的测试和审核 , 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七) 教务处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 , 由各辅修专业公布最终名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辅修第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之后,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类型(一)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与主修专业颁发同一毕业证书,同时标注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名称。

(二)我校普通本科在校生修读辅修第二学位教育,辅修第二专业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颁发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举办条件第四条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必须是办学时间较长、就业状况较好、教学条件充足的专业,一般应有三届以上毕业生。

第五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应为我校本科二年级学生。

第三章资格审批第六条学校教务处负责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审批。

具备实施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学院,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招生简章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各教学环节管理(包括招生、配课、组织教学、学籍管理、毕业资格初审等)由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的学习活动由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并由开设学院为其配备指导教师。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自由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负责学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条修读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不脱离主修专业班集体。

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其学习、生活管理工作由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负责。

大连海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大连海事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激发全校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实施因材施教,更好地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求是创新精神和国际竞争力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计划根据学分制的特点及要求, 实行指导性教学计划。

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指南, 它规定了各专业对学生学习的要求。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必修课是指本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

包括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部分专业课。

各门类必修课学分约占总学分的60%。

限选课是指本专业学生必须在限定的一类或一组课程中选修的课程, 每组选修课程体现专业范围内不同的方向。

各门类限选课学分约占总学分的25%。

限选课学分超过规定部分可替代一定的任选课学分。

任选课是指专业任选课和全校公共任选课或学生根据个人志趣,所选外专业的各类课程。

各门类任选课学分约占总学分的15%。

学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完成全校性选修课6学分。

二、学分与绩点的确定与计算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单位, 是学生完成学业情况的基本依据。

各专业四年制本科学生须完成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理论课、实验课的教学时数每18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36学时为1学分;按计划集中进行的军训、公益劳动、工厂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验、毕业实习每教学周1学分;毕业设计(论文)每教学周1学分。

各类课程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 平均绩点可以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 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一个指标。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成绩等级百分制成绩绩点A(优秀4.5) 90-100分 4.0—5.0B(良好3.5): 80-89分 3.0—3.9C(中等2.5): 70-79分 2.0—2.9D(及格1.5): 60-69分 1.0—1.9E(不及格): <60分 0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不断完善多通道、多规格、模块化人才培养框架和宽、专、交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1.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设置一般应有主修专业作依托。

学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作为副修学位、辅修专业。

专业所属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定双学位、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再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

2.双学位、辅修专业学分设置:辅修专业的总学分为25~30学分;双学位的总学分为50学分左右(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具体学分数由专业培养计划详细规定。

二、修读条件与申请程序(一)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1.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品德良好,对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有一定志趣,学有余力。

2.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规定的绩点值。

3.学生副修学位、辅修专业,原则上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专业。

4.符合所申请专业的其它要求。

(二)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9周,教务处在网上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辅修专业及各专业招生人数。

(三)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双学位)程序:1.报名报名时间一般为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

欲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信息维护->辅修报名”栏目中报名并在网上提交,提交后打印“XX大学副修学位、辅修专业报名表”一式两份,由学生签名后交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于第12周向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申请副修学位、辅修专业资格标准审核后,择优录取。

教务处于第14周公布参加副、辅修的学生名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成绩及学籍管理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较宽泛的知识基础和较强社会适应性的宽口径、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较好地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辅修其他专业,特制定本办法:一、辅修专业设置及实施年级学校根据学生报名意愿人数的多少确定年度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从学生在校第三学期开始学习,申请同一专业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单独开班授课。

二、修读对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修专业已修读过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2、主干课程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一年级以上在校学生;3、每位学生只能辅修一个专业。

三、申报程序1、学生在第二学期根据学校通知在教务处网站进行预报名,教务处根据学生意愿确定年度辅修专业。

2、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内蒙古科技大学辅修专业学习申请表》,交学籍所在学院。

3、学生学籍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

4教务处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后,公布最终名单。

四、教学管理1、辅修专业一般开设四个学期,每学期修2-3门课程。

课程设置应为专业主干核心课程,总学分一般为30-35学分。

2、上课与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晚上及周六、日,也可适当利用少量寒暑假时间进行。

3、辅修专业的师资由学院解决,由教务处统一排课。

课程成绩由开设专业负责通知每位修读学生,并报教务办备案。

考试不及格的课程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还未通过者,须参加重修(随下一年级辅修)。

4、任课教师应按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工作,不得无故停课和随意调课。

5、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内蒙古科技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学生成绩归入档案。

不合格者,其考试合格课程发给辅修单科合格证书。

6、辅修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学生评奖学金时的专业成绩。

五、学生考勤管理1、为保证辅修专业的教学质量,教师及辅修专业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应加强课堂考勤,凡一学期该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管理办法为深化教学改,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 我校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1.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农学、理学、经济学、工学和管理学)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学位教育,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达到该专业的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同时获得辅修学士学位。

2.辅修本科专业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一级或二级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完成该本科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经学校核准、颁发该本科专业辅修证书。

二、报名资格1.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2.无考试违纪者;3.已完成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包括2.0) o三、报名程序1.每年五月份开设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的学院提出招生计划,并经学校批准发布;2.学生报名,须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向招生学院提出申请,招生学院审核汇总后,以学院为单位统向教务处报名;3.教务处组织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学生名单,同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4.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课程学习即取得辅修学士学位或辅修本科专业学籍。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1.辅修学士学位和辅修本科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实施。

教学计划由平台课程和毕业论文构成,其中平台课程设置由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四个平台中课程精选构成,均设置为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必修课程。

辅修学士学位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与主修专业要求相同,学分设置同各主修专业一致。

教学计划总学分为课程学分加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其中课程学分为50学分,学科基础课为10-12个学分,专业基础课为15-17个学分,专业课为17-20个学分,实践教学环节为6-15学分。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即辅修专业)的主要专业课课程。

第四条学校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相互贯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要求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六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开设二级学院),应提前将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七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照主修专业的要求制订。

第八条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

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

第九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为30-32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最低10学分。

第十条为方便同一专业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双学位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

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最迟延长二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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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加速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我校决定继续实行主辅修制并开设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士学位专业。

为规范辅修和双学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简介
(一)辅修专业是指已修读主修本科专业的本科学生,又修读另外一个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

(二)双学位是指已修读并获得主修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又修读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三)开办辅修专业、双学位种类
学校本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的原则,设立的辅修和双学士学位专业主要有:自动化、环境工程、物流管理、海事管理、工商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行政管理、社会工作、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法学、英语、日语、应用物理学等专业(院、系可根据每年人才需求对所开专业进行微调)。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网上公布所开设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招收名额。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要求
(一)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核准后实施。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设5—8门,辅修结业须取得25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2学分;
双学位专业课程可在辅修课基础上再增加3门左右,双学位毕业须取得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6学分(含毕业论文环节10学分)。

辅修和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所开课程和环节的相同部分,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

相同部分是指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及教学大纲的要求都一致,经开课单位核准后准予免修。

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二)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由开课单位根据开课计划单独排课。

由开课单位组织学生上课。

三、学生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要求
1、在校本科学生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无不及格课程且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者(含2.0);修读英语双学位,还需达到国家英语四级优秀或六级通过且口试合格标准;
2、某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学有余力、相关课程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由院、系审核并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从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开始修读。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四、报名审批程序
(一)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下一学年所开设的辅修和双学位专业课程计划和接受名额。

(二)申请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教务秘书审核,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送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审批。

当申报某一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可由该专业所在院(系)组织考核筛选后上报教务处。

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同时将录取的辅修/双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三)要求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期第十八至二十周与主修专业同期选课并按选课学分所需学分费存入龙卡,由校财务处统一划转学费。

未及时缴费的学生开课院、系将不登录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课程成绩。

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辅修或双学位的学籍档案,负责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资格审查、学期初注册、办听课证、成绩备份与上报教务处;负责学生辅修、双学位专业课程成绩查询,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沟通。

(二)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在开课学期的开学第一周到相关院、系办理注册听课手续,并根据各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情况进行选课。

(三)修读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

凡主修专业受到学业警告或劝退者,则所在院、系教务秘书须书面通知开设辅修或双学位专业的院、系注销其修读辅修或双学位学籍,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习。

(四)辅修或双学位开课的相关成绩,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教
务秘书负责管理,每学期备份后,统一上报教务处归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学生修满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后,将其辅修或双学位专业总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开设院(系)、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教务处负责将其归入学生总成绩表中。

(五)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注销辅修或双学位学籍,其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将作为任选课转入其主修成绩库。

六、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一)双学位学生的毕业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审核,教务处将双学位资格审查与应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且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大连海事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已修的辅修专业课程及成绩,作为任选课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中。

(三)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0(含2.0)以上,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则可授予大连海事大学双学士学位。

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不授予大连海事大学双学士学位,可发给辅修证书;所修双学位课程成绩及学分未达到双学位专业要求,但已达到辅修专业要求,则可发给辅修证书。

(四)学生在主修专业获得毕业和学位证书时,未完成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则不发给辅修或双学位证书。

七、收费标准及工作量计算及办法
1.辅修和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收费与该生辅修的专业学分费相同(含实践环节10学分)。

中途退课者,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2.教师开课(含毕业设计论文)及教学管理酬金等事宜将另发附件。

八、本办法自2005年3月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办法》(连海大教字[1997]516号文)作废。

二〇〇五年三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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