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52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一条评标、定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标、定标工作在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进行。
第二条评标、定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小组)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
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有关方面专家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从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招标单位人员担任。
评标委员会(小组)的成员不代表各自的单位,不受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的评判。
第三条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书的送达时间和密封要求,未达要求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废标原封退还投标单位。
第四条开标后的投标书由评标委员会(小组)审查,授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视为废标、不予评标。
对投标书的审查主要包括:(一)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二)是否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有关材料;(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按规定盖章或签名。
上述(一)、(二)、(三)项的有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
第五条投标截止日期后,投标单位送达的对投标书报价或其它有关内容修正的函件,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开标后,必须当众公布标底,任何单位都不得更改投标书的内容,不得增加优惠条件。
第六条评标、定标必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建筑施工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采用综合因素。
即对授标报价、三材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企业情况、企业质量安全信誉及市场行为、标书质量及答辩情况等因素逐项打分,进行综合评价,依据分数高低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各类工程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一般土建安装工程+3--5设备安装工程+3--8装饰装潢工程+2--10打桩及基坑支护+2--10市政工程+2--14其它专业工程可参考上述各类工程上下限范围取定。
评分因素的分值分配:(总分100分)(一)报价 35分(二)三材用量 5分(三)施工组织设计 30分(四)投标企业情况 8分(五)企业质量安全信誉及市场行为16分(六)标书质量及答辩 6分第八条“百分制”评标办法:(一)投标报价 35分1、投标报价等于或低于标底价(合成标底)1%(含1%)以内得满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晋建市字[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字[2013]14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龙头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努力实现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强化对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国有投资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一是强化标前监管,重点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把关,对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和招标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要求的要责令招标人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是强化过程监督,重点是专家抽取、评标程序、现场评审及中标人确定等环节,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强化标后监管,建立市场现场联动机制,将标后合同履约监管作为建筑市场监管的重点,对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及中标人随意变更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等行为责令整改,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选择到具备专业能力、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监理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评标办法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保所有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受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
同时,以科学的方法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估,选择最优秀的监理单位。
2、诚信原则考察投标单位在以往工程中的诚信表现,包括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3、能力与经验并重综合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在类似工程中的监理经验。
二、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各种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是否齐全。
同时,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如资质不符合要求、报价超出合理范围等。
如果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予以否决。
2、详细评审(1)技术评审对投标单位提交的监理大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评估其对工程特点和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监理措施和方法是否合理、有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方案是否完善等。
(2)商务评审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商务条件。
核实其资质等级是否满足工程要求,查看以往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了解其在行业内的信誉和口碑。
(3)报价评审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
既要防止恶意低价竞争,也要避免过高报价。
三、评标因素及权重1、技术因素(40%)(1)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15%)包括对工程的理解和认识、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监理工作流程和方法等方面。
(2)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15%)考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经验和业绩,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专业结构、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3)质量控制措施(5%)评估投标单位提出的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晋建市字〔2016〕224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2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山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电〔2016〕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企业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我省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保证金管理工作重要性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权责统一要求,依法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以及挪用保证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突出重点,规范重要环节保证金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规范保证金收取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
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或合同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21最新)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021最新)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维护监理市场秩序,保证监理服务质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进行控制,管理合同和信息,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履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工程监理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第六条投标人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减少人员数量、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价格不得低于理论监造成本。
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价格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参照监理行业的收费规则确定。
第七条工程监理服务费由监理人员基本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组成,详见附件2。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根据施工的不同阶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注册专业(专业)、人数和服务时间。
格式见附件3。
第九条招标人对监理人员的配置要求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以及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因素确定,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招标人对监理工作深度、目标控制要求,并不应当低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建字2005-109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10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经4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发放给投标人。
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均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晋建标字[2004]98号)进行编制。
第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其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工程技术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提倡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项目提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
第六条投标文件的评审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和重大偏差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逐一审查的评审。
经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办法以列表、抽量的方式进行分析、比较和评审。
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经审查后应当写出评审意见。
第七条符合性审查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所有投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和要求编制、签署。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
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晋建市字[2013]140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7.05
【实施日期】2013.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
(晋建市字[2013]1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是工程建设的龙头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
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晋建市函[2013]603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晋建市函〔2013〕60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字〔2013〕140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我省行业招投标现状,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工程招投标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内容(一)检查范围全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主体,包括:监管机构、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中标人等招投标活动情况;2013年以来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管理、履约情况。
(二)检查内容1.各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况;对县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依法履行招投标行政监管职能情况;招投标项目统计报表情况;电子招投标推进情况;投诉处理和协助查处违法案件情况。
2.交易中心:目前交易中心现状和性质、职能定位情况;场所建设和服务情况;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招投标资料及原始记录保存、归档情况;电子招投标开展情况;服务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3.招标人:招标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情况;入市交易情况;招标项目组织情况,包括:招标代理委托、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发布、评标、中标公示等;招标活动中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招标项目合同履约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01施行日期2011.04.01文号晋政办发[2011]1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2011年度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及承建单位要认真按照我省重点工程管理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为重点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建设条件,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2011年省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一、省重点工程项目(240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类(7项):1、全省廉租住房工程2、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工程3、全省棚户区改造工程4、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5、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工程)6、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程7、全省限价商品住房工程(二)水利基础设施类(14项):1、万家寨引黄工程北干线2、黄河给水工程大同净化水厂及配水管线3、黄河给水工程朔州净化水厂及配水管线4、禹门口提水东扩工程5、晋中市松塔水电站工程6、汾河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工程7、张峰水库工程8、泽城西安水电站工程(二期)9、柏叶口水库工程10、龙华口水电站工程11、柏叶口水库龙门供水工程12、晋中东山供水工程13、汾河清水复流北赵联接段工程14、坪上应急引水工程(三)铁路项目类(19项):1、大同-运城-西安铁路客运专线2、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3、准格尔至朔州铁路4、太原铁路枢纽西南环线5、运城至三门峡铁路6、太原至兴县铁路7、吕梁至临县铁路支线8、北同蒲铁路增建四线工程9、侯西复线电气化扩能改造10、太原铁路南站及相关工程11、和顺至邢台铁路12、邯长铁路改造13、嘉丰至南陈铺铁路14、张礼至台头地方铁路15、大秦铁路4.5亿吨应急配套改造16、太中银铁路代建项目17、阳涉铁路电气化改造18、阳泉北至阳泉铁路19、全省铁路战略装车点(四)公路项目类(44项):1、太原至佳县高速公路西段2、祁临高速公路临汾市北环段3、灵丘(晋冀界)至山阴高速公路4、临汾至吉县(壶口)高速公路5、忻州至保德高速公路6、高平至新乡高速公路高平至陵川段7、大同至浑源高速公路8、京昆与青兰两条国家高速公路山西境临汾联络线9、榆次龙白至祁县城赵段高速公路10、河津至运城高速公路11、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12、广灵至浑源高速公路13、朔州环线西南段高速公路14、太原至古交高速公路15、长安高速公路长治至平顺段16、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平遥--榆社段17、汾阳至邢台高速公路榆社--和顺段18、运城解州至陌南(黄河桥头)高速公路19、荣成至乌海高速公路山阴至平鲁段20、平定至阳曲高速公路21、浑源王庄堡至繁峙高速公路22、繁峙至原平大营高速公路23、忻州环城高速公路24、阳泉环城高速公路25、阳泉至左权高速公路26、岢岚至临县高速公路27、临县至离石高速公路28、吕梁环城高速公路29、五台山至盂县高速公路30、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东段31、霍州至永和关高速公路西段一期32、高平至沁水高速公路33、青兰高速公路山西境黎城至长治拓宽改造工程34、青兰高速公路长治至临汾段35、运城三门峡公路铁路黄河大桥及连接线36、太原公路主枢纽武宿货运中心37、京新高速公路山西境内段38、原平大营至神池高速公路39、神池至河曲高速公路40、左权至黎城高速公路41、吉县至河津高速公路42、太佳黄河公路大桥43、芮城黄河公路大桥44、临猗黄河大桥(五)文教、卫生、机场和公益建筑类(30项):1、运城学院扩建工程2、山西省招生考试基地项目3、晋美工商管理专修学院4、山西体育中心训练基地5、山西省太原航空运动学校尧城机场6、国资委监管企业总部基地项目7、省农科院迁建项目8、吕梁民用机场9、运城机场改扩建工程10、大同机场扩建工程11、山西高校新校区工程包括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医科大学、太原师范学院、晋中学院、山西传媒与艺术学院、山西中医学院、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职工医学院、山西煤炭学院新校区12、太原电力专科学校朔州校区13、山西农业大学信息学院新校区14、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迁建工程15、太原科技大学晋城校区16、山西工商职业学院新校区17、山西兴华职业学院新校区18、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楼19、太原理工大学新建教学楼20、山西省戒毒康复基地、禁毒教育基地项目21、太原铁路南站站前广场项目22、大同市文体中心项目23、太原茂业天地项目24、晋城豪德光彩贸易广场项目25、忻州名嘉广场项目26、运城市东郊城镇化建设项目27、长治市上党城镇群路网改造项目28、五台山旅游服务基地项目29、临汾飞机场复航改造工程30、军民合用五台山飞机场扩建工程(六)产业结构调整类(44项):1同煤60万吨甲醇项目2太钢集团公司调产项目包括热连轧生产线改造、光亮板产品结构调整、烧结配套原料场、冶金除尘灰回收利用、哈斯科钢渣利用项目、高炉矿渣超细粉工程和废水零排放工程3太钢集团公司袁家村铁矿工程4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包括太重煤机项目、高速列车轮对组成关键件国产化项目、自移式破碎站开采成套设备项目、高速列车齿轮箱国产化项目、万吨铝型材挤压机项目5潞安年产240MW太阳能光伏垂直一体化产品项目6太原铁路货车造修基地建设项目7山西能源工业国际分销港8山西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项目9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工业园区项目10吉天利科技实业公司循环经济低碳工业示范园项目11山西同德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氧化铝项目12大同市装备制造业园区项目13大同市南郊区塔山工业园区项目14大同市阳高县龙泉工业园区项目15潞安万吨级多晶硅项目16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车轴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17中国电科集团年产100MW太阳能电池硅片及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18山西紫林食品有限公司食醋工业园建设项目19山西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科鸿基平遥生物科技产业园项目20山西新天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β-内酰胺抗生素中间体产品项目21吉利汽车(一期)22山西大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重卡生产线项目(二期)23山西成功淮海发动机有限公司车用发动机技术升级、扩产技改项目24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高性能液压产品自主化产业基地项目25山西晶都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太阳能用单晶硅项目26山西日盛达太阳能光伏玻璃及电池组项目27平鲁润百生物质能源项目28高平唐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容量动力锂离子电池项目29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8万吨环己酮10万吨己二酸技改项目30孝义市乐百利特LED照明产业项目31洪洞县飞鸿微纳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LED芯片制造项目32安泰集团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LNG)项目33介休市新泰钢铁有限公司120万吨/年H型钢项目34山西鑫升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河津10万吨钢帘线一期项目35高平市融高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兆瓦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线项目36富士康精密光机电及配套设施项目37晋煤集团金鼎煤机制造项目38晋煤集团宏圣现代煤炭加工综合利用配送中心39山西华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水洋物流园区40太原地区货运(物流)中心项目41美特好农产品物流园区42兰花国际物流园区43山西(太原)国际陆港方略保税物流中心44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新建熟肉制品、豆制品、速冻食品系列加工产品项目(七)电力类(28项):1国电霍州电厂2×600兆瓦工程2国电长治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含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3国投晋城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4中电投临汾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5山西瑞光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6平遥热电厂2×200兆瓦工程7山阴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8右玉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9阳城煤矸石热电厂2×135兆瓦工程10柳林联盛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1交城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12同煤怀仁煤矸石电厂2×200兆瓦工程13河曲电厂二期2×600兆瓦工程14河坡电厂改扩建2×300兆瓦工程15大唐太原二电厂七期2×300兆瓦工程16大唐集团风力发电项目包括浑源、凌云口、岢岚、左权风电项目17山西福光风电公司宁武盘道梁、平鲁二期风电项目18山西云光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新荣二期、神池三期风电项目19运城风力发电项目20山西电网输变电工程包括山西电网110千伏输变电工程、220千伏输变电工程、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特高压输电项目21中电投侯马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22华电朔州热电厂2×300兆瓦工程23朔州神头发电公司平鲁“上大压小”2×600兆瓦工程24华能左权电厂一期2×600兆瓦工程25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新荣光伏发电项目26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27华能新能源山西风电分公司风力发电项目包括偏关、原平、天镇、神池、繁峙等10个风电项目28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广灵月明山、天镇大梁山、阳高长城风电项目(八)煤炭能源类(37项):1中煤平朔东露天煤矿2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3阳煤集团寺家庄煤矿4阳煤集团新元煤矿5潞安集团高河煤矿6太原煤气化龙泉煤矿7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8山西保德王家岭煤矿9同煤集团东周窑煤矿10山西焦煤斜沟煤矿11潞安集团李村矿井12阳泉南煤集团西上庄煤矿13同煤集团麻家梁矿井14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5鑫磊集团煤电化循环经济示范园项目16山西省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包括怀仁--原平、洪洞--长子、神池--五寨--岢岚、灵丘--广灵、原平--代县--繁峙、定襄--五台和盂县至阳泉输气管道项目17山西能源煤层气控股有限公司煤层气综合利用项目18中阳荣欣高家庄煤矿19汾西集团中兴选煤厂20焦煤集团三交河矿改造项目21潞安集团常村煤矿改造项目22中煤平朔能源公司刘家口选煤厂23山西浑源百川煤业公司整合改造矿井24山西山阴金海洋五家沟煤业公司整合改造矿井25山西煤炭进出口旧县露天煤业公司整合改造矿井26山西汾西瑞泰正行佳新能源公司整合改造矿井27山西华晋吉宁焦煤公司整合改造矿井28山西左云长春兴煤业公司整合改造矿井29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公司整合改造矿井30山西山阴宝山玉井煤业公司整合改造矿井31山西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公司整合改造矿井32山西华瑞煤业露天煤矿整合改造矿井33山西煤层气集输有限公司输气管道建设项目34山西省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永济--风陵渡输气管道及全省LNG加气站项目35山西燃气产业集团公司煤层气输气管道及吕梁、太原煤层气加气站项目包括临县--柳林、阳曲--太原、太原--离石、原平--五台等输气管道,临县煤层气液化,陕京三线支线项目36山西国际能源气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煤层气输气管道及寿阳煤层气压缩母站项目包括和顺--长治、和顺--寿阳--太原煤层气输气管道37兰花集团110平方公里煤层气开采项目(九)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类(8项):1十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大同市以十里河流域、阳泉市以桃河流域、长治市以浊漳河流域、晋城市以丹河流域、朔州市以桑干河上游、忻州市以南云中河流域、吕梁市以三川河流域、晋中市以潇河流域、临汾市以涝巨河流域、运城市以涑水河流域为重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2五台山景区清水河流域综合生态治理项目3大同市文瀛湖和御河两岸景观绿化工程4国能神州年处理20万吨高铝粉煤灰项目5平朔年产20万吨粉煤灰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6柳林煤矸石综合利用产业示范园区项目7 山晋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循环经济新型建材项目8中煤金海洋循环经济园区(十)省城十大建筑(9项):1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2太原铁路客运南站3山西大医院4山西科技馆5山西图书馆6山西大剧院7山西体育中心8太原美术馆9太原博物馆二、重点预备项目(55项)1大同至张家口铁路客运专线2大同至原平铁路客运专线3石太铁路扩能改造项目4忻州至五台山铁路5太原至焦作铁路客运专线6五寨至沙泉镇铁路7准格尔至神池铁路8离石至隰县高速公路9隰县至吉县高速公路10黎城至霍州高速公路11神池至岢岚高速公路12右玉至朔州环线高速公路13朔州环线至神池高速公路14高平至晋城、晋城至阳城运煤通道15新建朔州飞机场16长治飞机场迁建17禹门口一级站改扩建工程18北赵引黄灌溉工程(二期)19山西戏剧职业学院晋祠新校区20太原科技大学新校区21山西省歌舞艺术中心22太钢医院住院综合大楼23山西湖滨会堂改造工程24新建山西广播影视中心25山西省群众文化艺术中心26山西省美术馆27运城名嘉广场28华宇商业中心29太原市高新区三维虚拟现实综合服务平台30漳泽电厂扩建2×1000兆瓦工程31山西国际能源东光热电2×350兆瓦超临界空冷供热项目32文水金地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33京能长治欣隆煤矸石电厂2×300兆瓦工程34永济热电厂2×300兆瓦热电联产项目35河津热电厂2×350兆瓦工程36大唐国际沁州发电厂2×1000兆瓦工程37同煤集团马道头矿井38同煤集团梵王寺煤矿39潞安集团古城矿井40山西东辉集团小回沟煤矿41山西大土河煤业有限公司光明煤矿42山西金海能源公司大宁金海年产300万吨矿井43同煤集团聚甲醛项目44山西日发年产3万台环保高效发动机项目45山西凌云龙盟纸业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环保纸系列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46山西国际电力和惠生化工朔州煤制天然气项目47山西中岚国际物流园区项目48晋城芹池化工循环经济园项目49山西“华鑫”循环经济工业园项目50东方希望集团公司铝工业循环园项目51孝义市千万吨级新型工业园区建设项目52中铝山西分公司河津氧化铝生产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3中航集团新能源专用车生产项目54潞安集团煤变油项目55华泰汽车工业园项目——结束——。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建建字〔2001〕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具体监督工作,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其职责:(一)受理工程项目报建。
(二)审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及委托协议。
(三)审查招标文件.(四)监督工程开、评、定标。
(五)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六)工程合同备案.(七)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按《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省管工程的部分委托市(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47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五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满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具有造价员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工程造价文件上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从)业专用章,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复核(核对)并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晋建市字[2011]45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晋建市字[2011]45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应招标而未进行监理招标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记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山西2022
山西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山西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造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造、钢结构建造、现代木结构建造、绿色建造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完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招投标监管服务水平
38完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招投标监管服务水平山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站近年来,我站紧紧围绕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总体安排部署,以加快完善招投标各项制度为重点,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信息登记和信用评价为抓手,深入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招投标“双随机”专项检查,严肃惩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我省招投标监管服务水平确保我省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下面,按照会议要求,就我省招投标制度建设、监管方式转变、交易平台建设以及电子招投标推进等工作做一简要汇报。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不断加强(一)加快完善我省招投标各项制度建设1、为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与国家政策对应衔接,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我站对原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2011]400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充分听取各市招标办、部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部分施工企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以及《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晋建市字【2017】276号)。
2、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印发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8】113号)。
3、为保证设计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启动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修订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组织设计院、招标代理机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进行研讨,征求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即可印发实施。
4、为深化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建筑业企业项目组织管理能力和水平,起草了《推进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目前已完成了全部前期工作,待省法制办审核后即可印发实施。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
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晋建市函[2013]60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7.30
【实施日期】2013.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晋建市函〔2013〕60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晋建市字〔2013〕140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我省行业招投标现状,有效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8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建筑工程招投标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范围
全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主体,包括:监管机构、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中标人等招投标活动情况;2013年以来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管理、履约情况。
(二)检查内容
1.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0.25
•【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施行日期】1997.10.2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现发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
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其补办手续,也可责令停止招标或宣布招标无效,并按照《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一)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而进行招标的;
(二)应招标的建筑工程未招标而确定承包方的;
(三)泄露标底的。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山西政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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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第452号)晋建市字[2011]45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企业: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一、应招标而未进行监理招标和招标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记不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依法应当进行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应当实行监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理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
第六条监理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清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投标报价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拦标价和投标报价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有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
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清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也可以委托工作小组进行,但委托完成的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核签字确认。
第九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并判定废标情形等。
初步评审具有唯一性,投标文件存在任何一项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合的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一)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二)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投标人等资格评审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省外企业还应持有《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证》。
(三)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人的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投标项目范围、合同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和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
包括投标人投标报价评审、监理大纲评审和资信评审等。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当面陈述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对澄清说明或补正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算术性修正即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第十三条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计价要求、合同条件及权利义务产生的不响应或不满足,以及对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响应或不满足,且纠正这种偏差,将会对其它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产生不公正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异常情形是指不同投标文件之间或同一投标文件出现的非正常状况。
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招标文件或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并作出处置。
第十五条投标人及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投标人是本工程的施工单位的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三)投标人与工程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与本工程的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工作的;(四)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五)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处罚期限内的;(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或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七)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八)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九)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十)投标文件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十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十二)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十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十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3项及3项以上在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十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十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十七)报价不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的;(十八)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不签字确认的记录在案,视同认可。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清标;(二)初步评审;(三)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四)详细评审;(五)澄清说明或补正情况;(六)其他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再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招标人应将书面评标报告按项目所属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实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第二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应当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并实行统一编号,合同编号应当与招标文件编号、中标通知书编号一致。
合同签定后由招标人按项目所属报相应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附件: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是将投标报价、监理大纲、投标人资信具体量化,并赋予相对权重分值,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一定比例最佳投标人进行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综合评估随机抽取法不保证得分最高或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分值构成(一)投标报价15分1、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偏差率=|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3、投标报价得分:15-偏差率×100。
(二)监理大纲40分1、质量控制目标和措施5分。
控制目标明确2分,基本明确1分,不明确0分;控制措施可行3分,基本可行1.5分,不可行0分。
2、安全控制目标和措施5分。
控制目标明确2分,基本明确1分,不明确0分;控制措施可行3分,基本可行1.5分,不可行0分。
3、进度控制目标和措施5分。
控制目标明确2分,基本明确2分,不明确0分;控制措施可行3分,基本可行1.5分,不可行0分。
4、投资控制目标和措施5分。
控制目标明确2分,基本明确1分,不明确0分;控制措施可行3分,基本可行1.5分,不可行0分。
5、对工程难点、要点的监控4分。
根据工程特点,对难点、要点分析合理的2分,一般的1分,不合理的0分;监控措施得力的2分,一般的1分,不得力的0分。
6、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3分。
方案完整可行的3分,基本完整可行的1.5分,不完整不可行的0分。
7、针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3分。
合理的建议3分,基本合理的1.5分,不合理的0分。
8、人员的组织分工、权利责任明确4分。
根据工程特点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组织分工、权利责任明确的得4分;组织分工、权利责任较明确的得2分;分工、权责不明确的0分。
9、合同和信息管理3分。
有考核制度,责任到人,大型项目有专人管理,中小型项目有兼职人员,并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3分;责任不到位,管理落后的0分;其它情况酌情得分。
10、仪器及办公设施3分。
满足工程需要的得3分;关键设备少1件扣1分,扣完3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