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样及技术文件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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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样及技术文件的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本公司对内对外的技术交流,根据产品工程图样和技术文件的特点,本规定规定了本公司工程图样及技术文件的编制、编号、原样和复制品的保存、发放和更改的管理方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程图样、技术文件的管理和控制。
3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编制
3.1 凡本公司设计或转化编制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均由设计(或编制)人员、审核、会签和批准人员在图样标题栏或技术文件的首、尾栏中履行签字。
3.2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由技术中心主管审核、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会签,报经总工程师批准。
3.3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审核包括标准化审核。
3.4 对顾客提供的技术资料,由技术中心主管组织进行审核验证,并加盖“现行生产用图依据”印章,标明来图日期后存档。
技术中心负责转化为本公司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发布。
4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编号
4.1 每种产品及其部件、零件的图样和所有的技术文件均应有独立的编号。
4.2 产品图样编号
4.2.1 对于顾客提供的产品图样,在转化为本公司的图样时,尽量沿用原图样编号。
4.2.2 公司自己设计的产品图样,一般按如下格式进行编号:
a)总成图纸:产品型号(代号)
b)部件图纸:产品型号(代号)—部件序号
如有分部件,则是:产品型号(代号)—部件序号—分部件序号
c)零件图纸:产品型号(代号)—部件序号—零件序号
4.3 技术文件的编号:由产品型(代)号、部件序号、零件序号和文件的类型组成。
其编号方法为:产品型号与部件序号之间用圆点隔开,与零件序号之间用短横线隔开,零件序号后为文件的类型编号且与零件序号之间用圆点隔开。
产品型(代)号·部件序号—零件序号·文件类型
4.3.1 产品型(代)号、部件序号和零件序号同所配套的产品图纸保持一致,并由技术中心予以验证、确认,报总工程师批准。
4.3.2 文件类型的编号
GK——过程工艺卡片
JK——机械加工工序卡片
RK——热处理工艺卡片
ZM——制模工艺卡片
ZK——铸造加工工艺卡
ZD——作业指导书
4.5 工艺装备编号
4.5.1 每种加工工艺装备均应有独立的编号。
本公司工艺装备的编号采用汉语拼音字母结合数字的编号方法,由产品的品种代号、零件图号的后两位数字、零件加工的工序号,再加上零件加工工序的特性代号和工艺装备总成图图号等四部分组成(锻造过程和热处理过程的工艺装备编号无工序特性代号),中间用短横线分开。
即:
××—××—××—×00
总成图图号
工序特性代号
连接符
工序号
连接符
零件图号(一般用后两位数字)
连接符
产品型号(代号)(可简化)
4.5.1.1 工序特性代号:分为加工用工装工序特性代号和检测用工装工序特性代号。
a) 加工用工装工序特性代号
车加工:C 铣加工:X 刨加工:B 磨加工:M
钻加工:Z 扩加工:K 铰加工:J 攻丝:G
镗加工:T 锪加工:H 热处理:R 铸造:ZZ
其它加工:Q(也可用其他相关的拼音字母,但须予以说明,且应避免重复)
4.5.1.2 如果同一套工装图纸制造了多套工装,在登记工装台帐和在工装上打标记时可在装配图图号00后面顺次加注下标1、2……如:001、002……。
4.5.2 检测、试验用工装的编号在加工工艺装备编号的基础上演变如下:
××—××—××—Jc ××—××
总成图图号
连接符
检测项目代号(数字)
检测试验装置代号
同加工工艺装备的编号该工装用来表示检测项目的数字代号含义是:
01:直线度02:平面度03:圆度04:圆柱度
05:线轮廓度06:面轮廓度07:平行度08:垂直度
09:倾斜度10:同轴度11:位置度12:对称度
13:圆跳动14:全跳动15:硬度
16:定性检测孔、轴尺寸的量规17:其他检测工装
5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复制和底图管理
5.1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复制由技术中心主管安排。
5.2 需复制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应符合《机械制图》等国家基础标准的规定,图形、字迹应清晰、完整,编号正确。
5.3 当需要采用原始的手工描图时,底图描制完毕,描图员要签字,然后通知送描单位或个人负责校对并履行签字。
全部签字完毕、齐全后由技术中心存档。
5.4 底图描制应符合制图标准,图形准确、清晰、完整,字体选用仿宋,工整正确。
5.5 技术中心在底图存档时应检查下列各项:
a)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b)有无编号;
c)签字是否齐全;
d)底图的清晰程度;
e)页数是否符合底图上的“共页”栏。
5.6 技术中心资料管理人员将送交的原图和底图要履行登记:
a)编号;
b)页数;
c)存放地点;
d)收图人员签字;
e)收图日期。
5.7 各种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分类存放,以利查找。
5.8 各种图纸和技术文件必须妥善保存,放在通风、干燥、阴凉处,严禁与能引起腐蚀的化学药品放在一起,要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
5.9 除增印、更改、重制底图三种情况外,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将原图或底图拿出资料室。
5.10 注销作废或更改损坏的旧底图应另行存档,并进行登记。
5.11 重新描制的新底图应履行下列手续:
a)标记处填写上最后一次的更改标记;
b)处数栏写上“重描”字样;
c)签字及日期栏由复核人员签上姓名、日期;
d)在旧底图的空白处注明“已由新图代替”或“作废”字样,经办人签名、日期,旧底图或其复印图存档备查。
e)新底图应由规定人员签字,如新底图上不便取得旧底图上原有规定人员的签字时,则用仿宋体填写原有人员姓名、日期。
5.12 新设计的底图会签不全一律不予复制入档。
5.13 电子媒体作载体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
a)计算机辅助设计所绘制的产品图纸、工装及编制的工艺文件应定期进行备份处理,纳入电子文档管理台帐。
b)在计算机上起草编制的技术文件复制到软盘,并在软盘上写上文件名,纳入管理台帐。
c)作为产品图纸、工艺装备和技术文件备份的移动硬盘、光盘等,要异地存放,注意防火、防磁、防重压,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6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发放
6.1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发放时,由技术中心主管填写“文件发放范围审批表”(Q/SX•G4
•01—03)并编制分发号按规定的发放范围发放,并以“文件发放(接收)清单”(Q/SX•G4•01—04)履行签收手续。
6.2 标识
发放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应根据其性质,加盖相应的图章。
如“现行标准”、“生产用图”、“试制用图”等,并注明发放日期,标明分发号,以作为有效版本的标识。
零星发放的图纸、工艺、单项技术文件及送生产部的工装图纸,只须加盖相应的图章,并注明发放日期,不必标明分发号。
下发到各部门的图纸、工艺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封面上应加盖其使用部门的印章,作为部门的区分标识。
6.3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每两年核对一次,2~5年更换一次。
特殊情况或个别需要时,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随时更换。
6.4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换时,由技术中心依据“文件发放(接收)清单”(Q/SX•G4•01—04)及时收回所有失效或作废的文件,并填写“文件回收登记表”(Q/SX•G2•01—07)予以交接。
对回收的文件需进行销毁时,由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人员填写“文件销毁登记表”(Q/SX•G4•01—08),经主管批准后在有监销人员监销的条件下进行销毁处理。
6.5 当文件破损严重,影响使用时,应将破损文件交技术科确认,办理更换手续后以旧换新,原标识和分发号保持不变。
6.6 平时索取图样或技术文件,须向总工程师提出申请,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技术中心发放。
6.7 外单位来公司索取图样或技术文件时,必须持索取图样的介绍信,由总工程师批准,技术中心做出标识后发放,并按规定作好发放记录。
6.8 公司的供方需要的产品图样,由供销部提出申请,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按本规定中的
6.1和6.2条款的规定予以发放。
7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更改
7.1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更改不得降低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亦不得违背有关标准的规定。
更改后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7.2 图样的更改,如破坏了互换性时,应改变该图样的编号或加注尾注符号,亦可绘制新图,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一切图样及技术文件。
7.3 通(借)用图样的更改不得破坏其通(借)用的性质,否则,应绘制新图,另编代号,而原通(借)用的图样仍予保留。
代号改变时,相应更改与其有关的一切图样及文件。
7.4 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更改必须履行签字批准手续,同时进行标准化审查,并保证更改前的
原图样及文件有据(档)可查。
原文件标识后存档。
7.5 顾客对其提供的图纸资料提出更改时,由技术中心主管组织相关人员对顾客更改通知进行评审后,凭顾客更改书面通知到资料室更改顾客提供的原始图纸资料和本公司转化后的图纸资料,同时也要对更改所涉及的所有技术文件进行相应的更改。
如顾客提供更改后的新图纸资料,经技术中心主管审核验证,并注明“现行生产用图依据”的标识,标明来图日期,待转化、复制后存档;还应在原图纸资料上加盖“作废”和“保留资料”标识后共同存档。
7.6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更改审批
7.6.1 对需要更改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由实施更改的工程技术人员填写“更改通知单”,经技术中心主管审核签字同意后,报经总工程师批准。
7.6.2 实施更改的工程技术人员凭经批准的“更改通知单”对全部发放范围内的所有文件统一实施更改,以保证在用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一致性、正确性和完整性,防止使用作废文件。
7.6.3 单台(件)产品、一次性投产产品或样品(或新产品)试制中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在急需用时发现明显错误而影响当时生产进度时允许先行更改,但必须作好记录,事后两日内补办“更改通知单”并经审核批准。
7.7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更改的实施
7.7.1 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更改,应采用划改:将需要更改的尺寸、文字、符号、图形等,用细实线划掉。
被划掉的部分应仍能清楚地看出更改前的情况,然后填注新的尺寸、文字、符号、图形等。
当划改不能表示清楚时,在保证更改有据可查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刮改。
7.7.2 划改时在靠近图样或技术文件更改部位,写上更改标记——用加圈的小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例如:ⓐ、ⓑ、ⓒ……
示例: 26 25 ⓐ
一次更改多处内容时,应在加圈的小写汉语拼音字母右下角标注数字顺序号,例如a
1
(外加
小圆圈)、a
2(外加小圆圈)、a
3
(外加小圆圈)……
7.7.3 刮改底图样及技术文件时,应将原图样及技术文件的复印图存档备查,然后按照更改通知单进行刮改,并在更改部位附近写上更改标记。
7.7.4 在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的相应更改栏中均应填写注明(若无更改栏,则在空白处):
a)更改标记;
b)同一标记下的更改次数;
c)更改通知单编号;d)更改人员签字;e)更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