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律师审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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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物资采购合同
律师审核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买卖合同需方:公司需方合同编号:
供方:公司供方合同编号:
需方向供方采购如下货物,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单位:人民币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全新货物,详见《技术协议》约定标准(如有)或相关国家标准,以高标准为先;满足需方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一年,自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标的物要求进行包装,并能保证安全运至需方所在地,包装物不回收(需方要求供方回收的除外)。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厂家出厂清单提供。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需方收到标的物并物理验收合格(以签字为准)时转移。标的物风险随所有权一并转移。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需方仓库交货。交货地点:****,收货人:(手
机:)收。(注:供方的合同价包含了直接运抵需方仓库的
运输费用,需方不接受到附近物流公司提货的要求)。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自己决定运输方式,运费由供方承担。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换货或退货,一切来往运杂费由
供方承担。
第九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物理验收:货到后,需方完成货物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验收,任一方如有异议请在收到货物后7天内以书面通知提出。
(2)性能验收:设备连续正常运行168小时、材料经过需方化验试验合格,即为性能验收合格。任一方如有异议请在性能验收完成后7天内以书面通
知提出。
(3)共同验收:物理验收、性能验收时供方须委派代表与需方一道共同参与验收,若供方未派人参与验收,在(1)、(2)款异议期限内未对需方的
验收结论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需方的验收结论。
第十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供方指导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时间及地点:需方收到标的物后经物理验收合格,在供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需方支付结算款
的100%;
(1)供方提交结算总价17%增值税专用发票;(2)设备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本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连续履行时,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供货期违约:供方逾期供货,每逾期一天供方承担未到货物的合同价之0.3%
作为违约金,以此类推。
2、质量违约:货物经需方进行物理验收及性能验收,若验收不合格,按如下方
式处理:
2.1 对于设备,供方无条件换货(需方也可要求退货);一次换货后仍然不合
格,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运走标的物并无条件返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款。
2.2 对于消耗性材料,经性能验收发现材料不合格,但需方已使用了部分材料
且不能保持货物原状退货的,供方承担“已使用材料”合同价格5%的质
量违约金;未使用材料的质量违约情况按照2.1款处理。
3、其他违约:除供货期违约、质量违约外,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
定,构成其他违约,每违约一次,违约方承担1000元违约金。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
或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依法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生效: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使用数据电文方式签订合同
的,生效期以首先签字盖章的一方收到对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时为准。
2、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3、本合同一式二份,需方执一份,供方执一份。
4、《技术协议》(如有)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5、本合同如有涂改、添加,其涂改、添加之处无效。如确需对本合同进行修
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签约时间:年月日
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
外委工程、供应商廉洁从业协议
甲方(需方):国电安顺发电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为进一步抓好廉洁从业,预防经济犯罪,保证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下开展经济活动,防止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此协议。
一、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还有责任和义务教育、管理本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二、乙方与甲方业务过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其是否为谋求不正当利益,也无论是否系职务行为,一经查实,甲方均有权给予处罚招待费用(或礼品价值)100倍以上的违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中止合作、解除合同的处罚,期限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合作资格,同时上报上级公司,列入“黑名单”。
1、乙方(含公司工作人员、雇员、代理人、授权委托人,下同)向甲方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下同)提供回扣及馈赠礼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股份、干股、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
2、乙方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非公务宴请、度假、旅游,以及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按摩和高尔夫等)消费。
3、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安排工作,以及支付应由其个人自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装修、婚丧嫁娶、旅游、度假、食宿、购物、学费、子女出国留学等)及提供(含租赁)车辆给甲方工作人员私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