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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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规定

1. 目的

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避免发生意外事故。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厂区内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分类、堆放、标识、处理。

3.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组织组织评审有资格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商。

3.2人事部负责指定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放置场所。

3.3仓库负责对有毒有害废弃物放置场所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3.4各部门主管确保本部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分类、转移到指定的放置场所,

并准备好搬运废弃物所需使用的防护工具。

4.定义

4.1 有毒有害废弃物:指公司生产、办公或进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可能对周边环境或人体安全健康有害的剧毒、易爆、辐射、放射、腐蚀性、传染性等废弃物质。

4.2 本公司涉及的有毒有害废弃物主要有:色粉桶、油墨桶、废油桶、油漆桶、天那水瓶、防锈油瓶、盐酸/硝酸瓶、废烫金纸、废润滑油、废乳化液、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炭粉容器、带油抹布等。

5、规定要求

5.1 人事部应规划并明确指定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放置场所。

5.2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

5.2.1 物流部应在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放置场设置不同的区域或容器,并分别作出醒目标识,以便放置不同类型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废弃物放置场所要具有防晒、防雨等功能。

5.2.2 各部门应把临时储存的危险废物(如废弃油/化学品桶、瓶、盐酸/硝酸瓶、废烫金纸、废润滑油、乳化液、带油抹布等)统一收集并作好标识后,于3天内送到公司指定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设置场内相应的区域或容器中,并交物流部登记在《废弃物处理登记表》中。

5.2.3 废电池、日光灯管、炭粉容器由行政部统一收集并作好标识后存放于指定位置并

交物流部登记在《废弃物处理登记表》中。

5.2.4 各部门在转移有毒有害废弃物时,应准备好搬运所需使用的防护工具,并在整个过程中严禁野蛮装卸,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倾倒、泄漏。

5.2.5 如有意外情况发生,详见《应急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5.3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置

5.3.1 由物流部采购物色有广东省环保局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证》资格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处理商,索取其相关资料并组织财务部等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包括资格审核和现场检查。

5.3.1.1 资格审核应考虑:

A、委托方是否有广东省环保局签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委托方是否能提供处理能力的简要证明;

C、委托方是否具有废弃物处理能力,是否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5.3.1.2 现场检查应确认以下事项:

A、委托单位从业范围和能够处置的废弃物种类;

B、处理能力和处理施设、设备状况;

C、废弃物转运、保管的情况;

D、公司移送的废弃物的实际处理情况;

E、移送清单的归档情况。

5.3.1.3 委托单位的最终确认以环保部门的批复为准。

5.3.2 由物流部采购同评审合格的回收商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要求承包方作出不产生二次污染的承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还应组织相关部门每年1次对其进行巡检和处置事项的确认。

5.3.3 物流部应确保所有废弃物在移出前均被妥善分类存放。

5.3.4 物流部定期将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有资格的回收、处理公司,并填写《废弃物处理登记表》及环保局提供的《危险废弃物转移联

5.3.5 运输过程中应禁止野蛮装卸,防止废弃物泄漏,以免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搬运强腐蚀性废弃物必须佩带保护用具。

5.3.6 所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均应记录在《废弃物处理登记表》中,并于收到处理商返回联单之日起5天内报惠州环保局污控科。

5.4对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理结果应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确认。

5.5 相关记录的保存部门及期限详见《环境记录总表》,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需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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