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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质量与建设安全第三章运行安全第四章工程保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洪、防风暴潮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杭州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杭州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杭州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杭州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自然灾害损失,提高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4)快速反应,科学应对;(5)社会参与,协同配合。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负责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市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

2.2 区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区级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

2.3 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或领域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三、应急准备3.1 物资储备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防汛防台抗旱物资,确保关键时刻迅速投入使用。

3.2 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强防汛防台抗旱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应急能力。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1•【字号】杭政办函[2008]218号•【施行日期】200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十一日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应急预案(试行)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城区防汛防台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强降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城市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杭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积水内涝、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根据国家和省、市救灾工作方针,按照属地管理和产权所属的原则组织实施防汛防台工作。

各区政府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共同组织实施。

三、工作重点(一)组织危险区域、危险地段人员实施安全转移,临时安置和管理。

(二)开展市政、公用、交通、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巡查及处理,确保安全运行。

(三)落实防汛防台物资设备的采购、征集、储备、调拨、配发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及构筑物、行道树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组织开展城市低洼积水地区的排涝。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市、区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指挥机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台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台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防汛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台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国家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省有关法规,以及《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台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浙防汛[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通知(浙防汛[2007]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水利局:《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一件大事。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我省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洪涝台旱灾害频繁发生,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此,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不断加强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建设。

初步形成的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保障体系,在防汛防台抗旱中发挥了显著作用,并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创新和积累了许多好的实践经验和成果。

但是,从近几年的防汛防台抗旱实践和打造“平安浙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我省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和能力建设、防洪工程建设管理、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管理和公众防灾意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条例》既是我省多年来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规范管理,科学应对洪涝台旱灾害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对防御和减轻洪涝台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各级防指及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

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7.08【实施日期】2008.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八年七月八日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减少和避免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为防御洪涝台灾害而进行的人员避险转移(以下简称人员转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员转移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员转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水利、气象、民政、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建设、经贸、公安、卫生、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第二章预防预警第五条易受洪涝台灾害影响地区(以下简称影响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防汛防台预案组织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汛防台和人员转移预案确定被转移人员的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并向社会公告。

对避灾应急安置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定期检查和安全鉴定,加强维护和管理。

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关于开展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作者:政教处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97 更新时间:2014-6-6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为“五水共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省普法办根据“五水共治法治同行”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的安排,决定于近期在全省组织开展“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竞赛内容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工作的有关政策;与“五水共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判断、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三种题型,共80题。

二、参赛方式本次竞赛采取网络答题形式。

主办单位在浙江在线、浙江法治在线、浙江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浙江省环保厅门户网站同步发布竞赛试题,参赛者可任选一个网站进入竞赛页面,根据提示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后进行在线答题,答题完毕提交答卷后自动生成分数。

每个身份证号只能提交一次答卷。

三、时间安排2014年5月20日公布竞赛试题; 6月20日24:00为网络答题截止时间;7月上旬公布竞赛结果。

四、参赛鼓励成绩前300名的参赛优胜个人(如分数相同通过电脑摇号产生)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参赛鼓励。

优胜名单在上述网站予以公布。

附: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参考试题浙江省“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试题第一部分浙江省“五水共治”政策文件(一)判断题(2题)1、五水共治即是指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

(√)2、“五水共治”是推进浙江新一轮改革发展的关键之策。

(√)(二)单选题(2题)1、从政治的高度看,治水就是( A )A.抓深化改革惠民生B.抓有效投资促转型C.抓平安稳定促和谐D.抓绿色发展优环境2、五水共治、( C )先行。

A.排涝B.节水C.治污D.供水(三)多选题(1题)1.治污水,首当其冲,要重点突破。

主要抓好清三河、两覆盖、两转型。

清三河,就是( ABC )A.治理黑河B.治理臭河C.治理垃圾河D.治理泥沙河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一)判断题(4题)1、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无偿使用制度。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方针与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条规定: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条规定: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三条规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1。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实施日期】202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服务防灾减灾、水资源管理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文活动,是指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保证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保障欠发达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水文具体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技能竞赛题库(含答案)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技能竞赛题库(含答案)

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技能竞赛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和强令冒险作业。

A、错误指挥B、违章指挥C、应急指挥D、违章作业标准答案:B2.《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提出赔偿要求。

A、保险公司B、社会保障部门C、本单位D、工会标准答案:C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

A、安全卫生设施B、劳动防护用品C、劳动防护工具D、耳塞标准答案:B4.《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系统。

A、应急救援队伍B、应急救援基地C、应急救援D、应急救援物资标准答案:C5.依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表述正确的是()。

A、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C、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D、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标准答案:D6.《安全生产法》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

A、3年B、5年C、10年D、终身标准答案:D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每年()为安全生产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A、五月B、六月C、七月D、十一月标准答案:B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依托专职救援队伍,()辖区内民兵预备役人员、基层警务人员、企业应急人员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2012.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2.1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7-11-07 08:56 浏览次数:143 信息来源:省水利厅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浙江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人员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

浙江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人员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

浙江省社会应急力量救援人员竞赛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管理、训练等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属地()以及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A、消防救援队伍B、卫生防疫部门C、应急管理部门D、公安部门参考答案:C2.最小能见度是指()。

A、能看到最近物体的距离B、能见度因方向而异时,其中最小的能见距离C、能见度因方向而异时,垂直和水平能见度最小的距离D、图传显示的最小距离参考答案:B3.使用防护服的目的是保护应急救援人员在营救操作时(),在危险条件下能进行恢复工作和逃生。

A、抵御寒冷B、免受伤害C、动作灵活D、呼吸顺畅参考答案:B4.空气呼吸器气瓶()曝晒,使用时,气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尽。

A、不允许B、允许C、能D、不能参考答案:A5.部分易燃液体,如苯、甲苯、汽油等,()都很大,很容易积聚静电而产生静电火花,造成火灾事故。

A、挥发性B、电阻率C、溶解度D、积电率参考答案:B6.()是输送喷射液体灭火剂(或冷却水)的动力装置。

A、引水装置B、喷射装置C、灭火剂储罐D、消防泵参考答案:D7.下列物质的火灾,需使用抗溶泡沫扑救的是()。

A、苯乙烯B、丙烯酸乙酯C、己烷D、甲苯参考答案:B8.《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要求,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A、人民至上B、生命至上C、救援为主D、财产第一参考答案:B9.癫痫发作时正确的做法是()。

A、移开周边可能会导致其危险的物品B、压住抽搐的肢体,制止抽搐C、撬开嘴巴,齿间放入筷子,防止咬伤舌头D、快速入院抢救参考答案:A10.在一定条件下,可燃物质产生自燃的()为自燃点,也称引燃温度,自燃点是衡量可燃物质火灾危险性的又一个重要参数。

A、点火温度B、引燃温度C、最低温度D、最高温度参考答案:C11.下列()不属于洗消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浙防汛[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关于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的意见(浙防汛〔2007〕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省防指各成员单位:我省是洪涝台旱灾害频繁发生的省份,特别是近年来台风、山洪灾害多发,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在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的领导下,按照预案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开展抢险救灾,把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升,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对防灾减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基层是防灾救灾的第一现场,基层组织的应急处置水平和抢险救灾能力,直接关系到防灾减灾的成效。

目前我省基层的防汛体系还不够完善,有的还很薄弱,缺乏专职人员,没有必要的抢险救灾设备,应急处置能力弱,灾情、险情信息不能快速收集上报,预案可操作性不强等等,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

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规定和近年来基层抗台救灾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基层防汛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领基层防汛能力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任务;坚持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把防御台风、小流域山洪和江河大洪水作为重点,强化预警信息传递、人员避险转移等非工程措施,不断提升防汛抗灾能力。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1.01.25【实施日期】1991.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三章水、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第四章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防汛抗洪与防旱抗旱第七章水事纠纷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水资源依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0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0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0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浙防汛[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做好2010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意见(浙防汛〔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防)旱指挥部,省防指成员单位: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巩固经济企稳回升势头、实现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关键之年。

同时,上海世博会又适逢主汛期举行。

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关系全局,意义重大。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防汛抗旱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总体部署要求,切实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2010年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坚持防汛防台抗旱并举,大力推进防汛抗旱“两个转变”;加快实施“强塘固房”工程和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着力提升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科学、快速、有效地处置洪涝台旱灾害,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确保大中城市及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水库、重要堤防等水利工程在设计标准内安全度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千方百计满足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台旱灾害损失。

二、围绕重点,着力提升防汛防台抗旱综合能力(三)加快实施“强塘固房”工程。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强塘固房”工程实施方案,率先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推进海塘和沿塘水闸加固,加快钱塘江干堤和小流域堤防加固建设,启动山塘整治工程,加强水利工程维护,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水资源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水资源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本辖区的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落实生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要求,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的综合规划,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甬江、飞云江、椒江、鳌江流域的综合规划,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需要编制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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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洪防台抗旱条例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处置与救援第五章灾后恢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协调机制和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办事机构职责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以及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调度;(三)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防汛防台抗旱有关安全问题;(四)组织会商本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风情、旱情;(五)组织、监督和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等工作;(六)按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启动、调整和结束应急响应;(七)监督和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日常事务,负责指导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体组织编制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等工作。

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气象等其他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防汛防台网格责任区和责任人;(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泵站、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工程设施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三)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五)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七)统计灾情;(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承担日常事务的具体工作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一)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二)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三)按照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防汛防台抗旱义务,保护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执行防汛防台抗旱决定和命令,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知识教育,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激励褒扬。

第十二条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

第二章预防与准备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灾害风险空间分布,科学规划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锚地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工程设施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监测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灾害风险识别机制。

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统一调查结果,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风险区域,编制和动态更新专业灾害风险识别图;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专业灾害风险识别图编制和动态更新灾害综合风险识别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防台抗旱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本区域防汛防台形势图。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泵站、堰坝、渔港和避风锚地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险情应急处置预案,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防洪规划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方案,经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钱塘江干流、浦阳江、瓯江、东苕溪的洪水调度方案,经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有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西苕溪和钱塘江其他重要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工程控制运用计划和应急度汛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演练,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急演练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防御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应急工作指引、典型案例警示等方式,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共用共享等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应当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职责,规范应急物资日常管理,并及时补充相关物资。

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设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避灾安置场所,明确场所管理责任人,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避灾安置场所目录。

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指令,作为临时避灾安置场所无条件开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应急救援专家库,并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应急救援航空体系建设,加强海上、水面救助打捞能力建设和装备配置,提高极端条件下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整合辖区内基层警务人员、专职消防队员、民兵、治安巡逻队员、企业应急人员等力量,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防汛防台抢险救援相关任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资金补助、培训指导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力量的抢险救援行为,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

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应急保障机制。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用于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援、受灾群众救助、水毁工程修复等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二十三条本省汛期为每年的4月15日至10月15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汛期。

每年4月15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全面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公布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名单,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必要的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应急预案、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村(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网格责任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针对性地开展防汛防台抗旱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落实管控措施,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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