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的限制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摘自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知识读本P103页】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划分,主要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党员的职务、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来划分的。
根据《党章》和中纪委《批准权限》,给予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有的由党的各级委员会批准,有的由党的各级纪委批准,具体职权范围如下:一、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批准权限1、给予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2、批准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3、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批准权限(苏木乡镇党委)。
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4、特殊情况下,县级或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特殊情况是指:(1)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工作秘密程度较高或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
(2)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与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
(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而其所在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党组织被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8)由于党员外出较多,无法召开支部大会的。
5、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根据党章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该给予改组或解散。
给予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纪律处分,由该组织的上一级党委作出处分决定,并需报再上一级党委审查批准。
6、改变同级纪委、下级党委、纪委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权限1、批准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有关党内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对处分违犯党纪党员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条党员的纪律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条学校本部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上报有权批准的上级党组织、纪委审批。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
第四条对科级及其以下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支部大会通过,逐级上报学校纪委批准,并报学校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逐级报学校纪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条对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逐级上报学校纪委审议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第六条对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给予纪律处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离休、退休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按其离休、退休前的职级由离退休党组织履行审批、上报、备案手续。
第八条对学校本部高级职称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在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应先报校纪委审查。
第九条对犯错误党员免于党纪处分的,由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提出免于党纪处分的书面意见,报学校纪委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备案;对副处职(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免于党纪处分的,按照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由支部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意见,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本人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党籍,由所在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处分建议,经逐级审议后报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批准。
第十一条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如果处分不当,经复议或复查需要改变或撤销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所在的党组织按批准权限办理。
部分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分权是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人可能会进行无权处分。
本文旨在分析部分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部分无权处分的定义部分无权处分,是指所有权人或者代理人对其所拥有的部分财产权利进行处分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部分转让财产权利;2.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部分抵押财产;3.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部分出租财产;4.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部分赠与财产。
三、部分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1. 无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所得,并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部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所进行的处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让人不能取得相应的财产权利。
2. 返还所得无权处分人应当返还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所得的财产、收益等。
如果受让人在处分过程中产生了损失,无权处分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3.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损失:指因无权处分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等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指因无权处分行为导致的损失扩大的损失,如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4. 追究刑事责任部分无权处分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诈骗罪、侵占罪等。
如果无权处分人故意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或者侵占他人财产,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行部分无权处分行为既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例如,在部分无权抵押、出租等行为中,如果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如违反合同法、物权法等,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某甲拥有一套房产,将其中的卧室出租给乙。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按份共有人处分权是不一样的,主要看按份共有人处分的是那一部分的共有物,如果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那么就需要经过全体同意,那么,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有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两种,一是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
《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根据这一规定,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不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或转让给谁,都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且一般也不受时间的限制。
除非各共有人事先有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让或分出。
同时,为了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民法通则》第78条还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其他多个共有人都要购买的话,就由转让人决定售与的对象。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
共有人转让、赠与共有财产,以及在共有财产上设定抵押或其他物权,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如果全体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少数人或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
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以请求侵权的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
当某一个或某一些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则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擅作处理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负侵权行为的责任。
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存在哪些不同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处分权的具体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处分权的定义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 使用权:指权利主体对财产进行使用、消费的权利。
2. 收益权:指权利主体从财产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3. 处分权:指权利主体对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处分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39条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权,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处分权的具体规定1. 使用权(1)使用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使用权内容:使用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使用、消费等。
(3)使用权限制:使用权主体在使用财产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收益权(1)收益权主体:收益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收益权内容:收益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收益、收益的分配等。
(3)收益权限制:收益权主体在享有收益权时,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处分权(1)处分权主体:处分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处分权内容:处分权内容主要包括财产的转让、抵押、赠与、继承等。
(3)处分权限制: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③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④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处分权的行使与保护1. 处分权的行使(1)处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2)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处分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4)处分权的行使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Make yourself happy every day, happiness is given to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无权处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处分权的意思,这个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对于什么没有处分权的,很多人就摸不着头脑了,无权处分就是没有权利处分别人的财产的一种说法。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无权处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处分权的意思,这个相信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对于什么没有处分权的,很多人就摸不着头脑了,无权处分就是没有权利处分别人的财产的一种说法。
那么关于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分的详细内容是怎么样的?一、民法总则关于无权处无权处分(Unauthorized disposition),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意义上有广狭之别。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
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
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的处分权及限制
股权转让的处分权及限制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个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拥有(公司名称)的股权,并愿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的处分权及限制达成如下协议:一、股权转让的处分权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名称)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1.2 甲方将转让的股权由乙方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双方一致认可该金额。
1.3 股权转让手续及法律义务1.3.1 乙方在支付转让款项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有关股权转让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转让文件、向相关机构报备等。
1.3.2 乙方应承担所有由股权转让引起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相关税费、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相关合同等。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2.1 甲方同意在转让股权后,对其所保留的股权享有以下限制:2.1.1 在(具体的区域)范围内,甲方不得转让其所保留的股权;2.1.2 在(具体的时间段)内,甲方不得行使其所保留股权的表决权。
2.2 甲方同意,在公司发生以下情况时,放弃对其所保留股权的限制:2.2.1 公司合并、分立或重组;2.2.2 甲方持股份额低于(具体的百分比)。
三、保密条款3.1 本协议为保密协议,双方应对协议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协议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3.2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四、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五、其他事项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5.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
5.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个人姓名/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下面同大家说一下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
这是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也是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握好的问题。
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的职权范围。
也就是说,哪些违纪的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
不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就不能批。
那么反过来说,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不能不批。
这个权限一定要把握清楚。
因为这个问题很细,哪一级的、给予什么处分,可以说比较复杂。
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应该掌握住这样的原则: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
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
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
具体有四个层次:(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
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
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
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
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无权处分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权处分行为的定义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里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金钱等。
无权处分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2.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3.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产;4. 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赠与的财产。
三、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无权处分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2. 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3. 可撤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在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
四、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撤销权: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无权处分行为。
3. 返还原物: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4. 恢复原状: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财产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行为后,可以请求撤销。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处分所得的财产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权处分行为人应当将财产恢复到处分前的状态。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处分权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置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
无权处分不仅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因此,我国《民法典》对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权处分的定义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具体而言,无权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没有处分权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2. 处分权已经消灭,但行为人仍以有处分权为由进行处分;3. 处分权受到限制,但行为人超出限制范围进行处分。
三、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处分行为的效力(1)无权处分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受让人是否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2)如果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善意、有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有效;反之,如果受让人恶意、无偿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处分行为无效。
2. 处分人的责任(1)无权处分人应当对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因无权处分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受让人也有权请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受让人权利的保护(1)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因无权处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 善意取得制度(1)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善意、有偿的情况下,将他人财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无权处分的典型案例:甲公司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
甲公司未向乙交付汽车,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汽车转让给丙。
丙在购买汽车时,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汽车所有权。
浅议浮动抵押人自由处分权之限制
限 制 正 常生产 经 营 范 围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 .6.1 10.522 0)7190
浮 动抵押 中抵 押人 自由处 分权 的意 义 或 能 力 ( 使用 , 合或 处 置全 部分 的担保 物 , A) 混 包括 退 回或 收 回 我国《 物权 法》 第一 百八 十 一条 规定 : 当事人 书面 协议 , 经 企 的货物 :B 收取 , 出妥协 , () 作 执行 或 处理担 保物 ;c 接 受退 回或 () 业 、 体 工商户 、 业生 产经 营者 可 以将 现有 的 以及 将有 的生 产 收回担 保物 , ( ) 用 , 个 农 或 D使 混合 或 处置 收益 , 或者 担保 权人 没有 要 设 备、 原材 料 、 半成 品 、 品抵押 , 务人 不履 行到 期债 务 或者 发 求 债务 人交 代收益 或更 换担 保物 , 产 债 这些 情况 都不会 影响 担保权 益 生 当事人 约定 的实现抵 押权 的情 形 , 权人 有权 就 实现抵 押权 时 变 为无 效或 构 成对 债权 人欺 诈0 债 。
L g l' so An o ii o a b tm g dS e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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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权 之限制
张 晏
摘 要 我 国物权 法采 用 了英 美法上 的浮 动抵押 制度 , 一制度 赋 予抵押 人对 抵押 物 的 自由处分 权 , 利 于提 高效率 , 同 这 有 但 时这样的制度设计也蕴藏着风险, 本文对浮动抵押 中如何对抵押人的 自由处分权进行限制进行了简要论述。 关 键词 浮 动抵押 自由处分 权 中图分 类号 : 933 D 2-
、
的动产优 先 受偿 。这 一条 文 标 志着 我 国立法 顺 应 了担 保物 权 的 发 展趋势 , 式确 立 了源 于英 美 法 的浮动 抵押 制 度 。 正
拥有三分之二的产权,也未必可以随意处分不动产。物权法九十三条
拥有三分之⼆的产权,也未必可以随意处分不动产。
物权法九⼗三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共有。
以及该法第九⼗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同意,但共有⼈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知,不动产的权利⼈可以为两⼈以上共有,除共有⼈之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共有⼈同意或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共有财产进⾏处分。
在房屋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对房屋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的同意,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则房屋的处分经占份额三分之⼆以上的按份共有⼈同意⽅可有效。
因⽽,拥有三分之⼆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对房屋拥有处分权。
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条的规定,物权的取得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
该条对物权的⾏使和处分进⾏了限制,即物权的处分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合法权益,该项原则也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同样在物权法中也应遵守。
⽗母出资为⼦⼥购买房屋且登记于⼦⼥名下,购房款绝⼤部分来⾃于⽗母,房屋产权登记为⽗母与⼦⼥共同共有。
后⼦⼥取得房地产权证将房屋的权属明确为⼦⼥与⽗母按份共有,⼦⼥对房屋的份额为90%。
⼦⼥请求⽗母转让房屋的共有份额将房屋所有权变为⾃⼰单独所有的请求虽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但违反了善良风俗的规定,故法院不能⽀持其诉讼请求当事⼈作为⼦⼥,⽗母为其出资购买了房屋,房屋的产权登记未约定⽗母与⼦⼥对房屋的份额⽐例,后当事⼈取得了房地产权证证明房屋共有⼈即⼦⼥与⽗母为房屋的按份共有⼈,由于物权法中规定了拥有三分之⼆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对房屋拥有处分权,因⽽当事⼈要求分割房屋的处分权利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然⽽家庭道德关系准则作为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内容,由于房屋共有⼈之间系家庭成员关系,当事⼈的⾏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般道德。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有很多规定的,从案件的起诉、⽴案、审理都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是有⼀定权利的,那么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其他诉讼参与⼈不享有处分权;
其⼆,当事⼈⾏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七条 ⽆诉讼⾏为能⼒⼈由他的监护⼈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民法院指定其中⼀⼈代为诉讼。
第五⼗⼋条 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
(⼆)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
(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处分原则有什么含义和内容”问题进⾏的解答,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配⾃⼰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处分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权利客体进行处置的权力。
在我国,处分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处分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处分权的概念、特征、种类、行使原则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
二、处分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权利客体进行处置的权力。
处分权包括对权利客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形式。
2. 特征(1)处分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权利客体的直接支配权;(2)处分权具有独立性,与其他权利并存;(3)处分权的行使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4)处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处分权的种类1. 占有权占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实际控制权。
占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形式。
2. 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权利客体的性质和用途进行使用的权力。
3. 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权利主体从权利客体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
4. 处分权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权利客体进行处置的权力,包括出售、赠与、抵押、出租、继承等。
四、处分权的行使原则1. 自愿原则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即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得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处分行为。
2. 平等原则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即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3. 公平原则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权利客体和他人,不得偏袒一方。
4. 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欺诈、胁迫他人。
五、处分权的法律保护1.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处分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救济权利主体在行使处分权过程中,如遇到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一、处分权原则的含义分析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
其含义包括: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
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民事诉讼活动中,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共生关系。
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这样几个阶段(那么我们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来复习了解一下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1财产保全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诉中处分原则的体现与限制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或者说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完全决定权虽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启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有完全决定权,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具体适用来看,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启动有绝对性的决定权,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原告不主动起诉的,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提起一审程序。
(2)《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相对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由以上规定观之,当事人对是否维持已启动之审判程序的决定权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因为权利行使能否达到目的是要受法院限制的。
(三)当事人对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有一定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是当事人之诉讼主张得以成立并最终实现当事人之实体权益的基础,而诉讼主张作为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自身之合法权益给予司法保护的根据,它必然要包含着明确的救济方式、范围以及程度,因为这些问题都与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以及该目的的实现程度息息相关。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行审查、认定,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既有可能只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部分作出认定,也有可能在当事人诉讼主张范围之外作出认定,从而导致当事人诉讼主张并不必然得到法院认可并对法院之审判活动产生约束力情况的发生。
处分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处分权和使用权的区别引言:在法律领域,处分权和使用权是两个重要概念。
这两个术语经常在不同的法律文书和合同中出现,它们在法律效果和权力范围上有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深入探讨处分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区别,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并在相应的法律事务中正确运用它们。
一、处分权的定义和特点:处分权是指通过法律授权对一定财产或权益进行处分的权力。
它是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自主处理、变卖、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权力。
处分权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授予的,例如在遗嘱中授予继承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力。
处分权的行使常常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处分权具有以下特点:1. 自主性:处分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而无需受到他人的干预。
2. 权力范围:处分权的范围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范围内可以自由支配财产,并获得处分权带来的利益。
3. 限制性:处分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可以受到法律、合同或其他约束因素的限制。
例如,当财产受到法律限制、合同约定或法院裁定时,权利人可能无法行使处分权。
二、使用权的定义和特点:使用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他人财产使用、享有的权力。
使用权的行使不会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权利人只是获得对财产的暂时使用、享有权。
使用权通常是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的,并且在使用的过程中,权利人需要遵守特定的使用条件和限制。
使用权具有以下特点:1. 临时性:使用权只是权利人对财产暂时性的使用和享有权力,权利人不能改变财产的所有权。
一旦使用权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条件不再满足,权利人的使用权将终止。
2. 权力范围:使用权的范围由法律或合同约定确定。
使用权可以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但必须在特定限制下行使。
3. 不可转让性:权利人通常不能将自己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除非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情况下。
权利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权益,不能随意转让给他人,否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
授权书的处分权
兹有甲乙双方,鉴于甲方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财产,甲方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行使部分财产处分权。
为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授权书。
一、授权范围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有权代表甲方对甲方的财产进行合法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转让甲方的财产权利,如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2)抵押、质押甲方的财产权利;(3)出租、租赁甲方的财产;(4)对甲方的财产进行投资、融资等金融活动;(5)其他合法的财产处分行为。
2. 乙方在行使处分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授权期限1. 本授权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 如需延长授权期限,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授权限制1. 乙方在行使处分权时,不得超出本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否则,甲方有权撤销本授权书。
2. 乙方在行使处分权时,应确保处分行为符合甲方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改变甲方的财产权利。
3. 乙方在行使处分权时,应尽到谨慎义务,确保甲方的财产不受损失。
四、保密义务1. 乙方在授权期间及授权终止后,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2. 乙方在授权期间及授权终止后,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违反本授权书的规定,擅自处分甲方的财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如乙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授权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授权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1. 甲方财产清单2. 乙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中学学生处分制度
中学学生处分制度引言:中学是培养学生成为合格公民、具备基本素养的重要阶段。
为了维护学校的教育环境和学生的成长,中学设置了一套严格的学生处分制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中学学生处分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改进措施。
第一节: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中学学生处分制度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教育学生明辨是非、懂得承担责任。
通过严格的处分制度,学生将明确学校的规矩和底线,进而积极自我约束,遵守学校的规则。
第二节:常见的处分方式中学学生处分制度通常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处分方式。
学生在违反校规校纪时,根据严重程度和情节轻重,学校会采取相应的处分方式。
第三节:合理与标准学生处分制度需要合理的标准,以确保处罚公正和合理。
学校可以参考社会法律法规,针对不同行为制定相应的处分标准,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节:处分与教育的平衡处分制度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学生,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学生的处分来进行教育。
学校应该注重在处分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指导,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第五节:处分与学生自尊心处分制度需要注重学生的自尊心和面子问题。
教师和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尽量减少对学生自尊心的伤害,采取巧妙的方式来实施处分。
第六节:家校合作与处分家长在学生处分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学校和家长应该保持紧密的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行为表现,合作制定适当的处分措施。
第七节:处分的追溯性与适当性学生的处分记录在档案中,并会追溯到后续的学校和招生环节中。
这种追溯性可以对学生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然而对于已经改正错误的学生,学校也应给予适当宽容。
第八节:学校监督和自我教育学校在执行处分制度时,需要进行自我监督并不断改进制度。
学校应该设立监察部门,加强对教师的监督,确保处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九节:教师处分权的规范和限制教师作为学生的引路人和监管者,拥有一定的处分权。
然而,教师对学生的处分权也应该受到规范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力和对学生的不公正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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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杨平与被告杨凡是兄弟关系,为分割遗产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各继承两间房屋,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发现除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外,二人还有一妹妹出嫁,应属于继承人范围。
二审法院欲追加其妹妹作为当事人。
杨凡咨询律师得知,妹妹作为继承人追加进来后自己的继承份额可能将减少,即以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问:二审法院能否同意其撤诉?为什么?
二审法院不应同意杨凡的撤诉要求。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这种处分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中,杨凡要求撤诉,目的是为了多占遗产,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妹妹的合法权益。
因此,二审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处分原则的有关规定,裁定不准杨凡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