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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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杨平与被告杨凡是兄弟关系,为分割遗产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各继承两间房屋,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审判人员发现除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外,二人还有一妹妹出嫁,应属于继承人范围。二审法院欲追加其妹妹作为当事人。杨凡咨询律师得知,妹妹作为继承人追加进来后自己的继承份额可能将减少,即以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问:二审法院能否同意其撤诉?为什么?

二审法院不应同意杨凡的撤诉要求。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这种处分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此案中,杨凡要求撤诉,目的是为了多占遗产,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妹妹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处分原则的有关规定,裁定不准杨凡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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