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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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药品销售的合法渠道

药品管理法药品销售的合法渠道

药品管理法药品销售的合法渠道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对药品的需求与日俱增。

在药品市场中,药品销售渠道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用药安全。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我国颁布了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药品销售的合法渠道。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合法药品销售渠道,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用药安全。

一、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和药店是合法的药品销售渠道。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药店则包括连锁药店、普通药店等。

这些销售渠道都必须有合法的药品销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药品销售。

医疗机构和药店销售的优势在于其专业性和规范性。

医疗机构有医生进行处方,可以针对个体患者的具体情况开具药品;药店经营者需要具备相关药学知识,能够提供合理的用药建议和药品咨询。

这些专业知识和服务可以有效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

二、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药品销售逐渐成为人们购买药品的新方式。

药品管理法也针对互联网药品销售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规定,互联网药品销售平台必须获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证书。

平台运营商要严格审核药品供应商的资质,确保药品来源的合法性和质量的可靠性。

同时,平台上销售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注册要求,标识明确,含有药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信息。

互联网药品销售的优势在于方便快捷,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用药的需求。

在购买药品时,人们可以在平台上查找药品信息、价格比较,并通过在线问诊等方式获取专业的用药建议。

然而,互联网药品销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未经正规渠道销售的假药、过期药等,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互联网药品平台时,应选择有信誉和合法资质的平台进行购买。

三、其他合法药品销售渠道除了医疗机构、药店和互联网平台,药品管理法还规定了其他合法的药品销售渠道。

如合格的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药店等销售药品,同时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上述销售渠道销售药品。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用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

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药品案件的认定与处罚有关医疗机构购进、使⽤药品案件⼀、对医疗机构使⽤假药的认定与处罚案情介绍:X X市药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的标⽰为X X制药⼚进⼝分装的阿奇霉素针剂⽆中⽂标识。

调查证实,该院不能提供所使⽤阿奇霉素针剂的购进渠道。

执法⼈员进⼀步查实,X X制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分装阿奇霉素针剂,所标⽰的X X制药⼚也从未分装过进⼝阿奇霉素针剂,其购进、使⽤的药品为假药。

分析与讨论:1、案件性质认定:①该院不能提供阿奇霉素购进渠道;从⾮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事实成⽴;②阿奇霉素针剂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分装;标识中的X X制药⼚也未分装过进⼝阿奇霉素针剂,购进、使⽤假药的违法事实成⽴。

2、适⽤法律:①该院违反《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四条规定,从⾮法渠道购进药品,应依据本法第⼋⼗条予以处罚;②违反《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产、进⼝的”,购进、使⽤假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3、另外还要注意调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为:①由于该院不能提供进货渠道,依法处罚后若情节严重,则要依法移交卫⽣⾏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如查实所⽤药品是本院配制,可以认定其⾮法配制制剂,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第七⼗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如有配制⾏为,其配制(⽣产)的药品制剂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产(配制)假药⾏为,应依据第七⼗四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种情况的认定和处罚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违法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进⾏的。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使⽤假药的认定与处罚案情介绍:某医院2002年9⽉从某医药公司购进吡哌酸、吗丁啉货值6000元,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和检验认定该批吡哌酸、吗丁啉是假药,⾄此,该院已将2个品种使⽤,货值4000元。

门诊外购药物管理制度

门诊外购药物管理制度

门诊外购药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外购药物管理,促进医院安全用药,保障患者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处方外购药物管理工作。

第三条门诊外购药物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规范和本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门诊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诊断,合理开具用药处方,并根据患者需求进行指导,并提示患者到有资质的零售药店购买药物。

第五条门诊处方外购的药物应当真实有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章外购药物管理第六条外购药物应当具备合法的药品注册、合格的药品生产或进口资质。

第七条医生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并告知药物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为门诊处方外购药物提供准确的信息,禁止提供虚假广告和欺诈性宣传。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药品销售和相关服务工作,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药品。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医生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三章患者用药指导第十一条门诊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当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详细说明药物的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等信息。

第十二条患者购买药物时,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合医生的用药指导,向患者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和知识普及。

第四章外购药物监管第十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外购药物的监管,建立健全药品进销存档案,确保药品来源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定期对外购药物进行质量抽查,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医师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医生处方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外购药物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外购药物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医务人员和药品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报销和费用审核制度,防止虚假报销和骗取医疗保险资金。

第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落实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药品的保管和配送工作,防止药品受损、污染等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医院和医生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患者用药不当或药品不良反应等损害患者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查“指定药房购药”院边店大整治来了

严查“指定药房购药”院边店大整治来了

严查“指定药房购药”院边店大整治来了近日,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医生安排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重点解决部分医疗机构医生存在安排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等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据悉,青海卫健委于7月至8月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全面督导和专项检查,对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全省通报,对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严肃查处,追责问责。

01重点整治这些行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青海聚焦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针对部分医生要求患者去指定药店购药并收受“回扣”等行为,采取排查、整治、规范相结合的方式,以重点科室、重点人员、重点药品、重点线索为突破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提高药品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青海专项整治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将根据医院疾病谱和患者用药需求,完善医院药品目录,优化用药配备供应,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落实药品临时采购制度,解决药品短缺问题。

同时,进一步明确外购药物范围,规范工作流程,对于临床必需、医院目录内无替代药品,确需医生开具处方外购药物的,医师应书面告知就诊群众,明确告知就诊群众该药物使用范围、用途及注意事项,在告知时不得指定购药药品经销企业。

《方案》聚焦处方,严格药物监控。

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点评结果的应用,针对违规行为建立公示通报、约谈整改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药学、人事、行风、纪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对外购处方进行监控,对不合理使用且金额较大的药品进行预警。

同时,对已开具但在本院无购药和配药记录的门诊处方数量、科室、医生、药品名称等进行统计分析,重点排查排名靠前、指向集中的科室、医生及药品,分析原因,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责成相关部门和科室整改。

医院禁止流通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流通药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医院药品安全、合理、规范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防止药品滥用、非法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医务人员、药品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三、禁止流通药品类型1. 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污染、假冒伪劣的药品;2. 未经批准私自配制的药品;3. 未经批准自行购买、销售、调换的药品;4.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5. 国家禁止流通的其他药品。

四、禁止流通药品管理措施1. 药品采购管理(1)医院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法、有资质的药品供应商。

(2)采购药品时,必须查验药品的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药品质量。

(3)严禁采购、使用无批准文号、过期、变质、污染、假冒伪劣的药品。

2. 药品储存管理(1)药品储存区域应设置在通风、干燥、避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的环境中。

(2)药品储存应分类存放,并标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3)药品储存环境应定期检查,确保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 药品使用管理(1)医务人员在使用药品时,必须严格执行药品使用规范,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严禁私自购买、销售、调换药品,严禁擅自配制药品。

(3)医务人员应定期接受药品知识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4. 药品监督管理(1)医院设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监督等工作。

(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药品进行抽查,确保药品质量。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责任与奖惩1. 医院领导班子对本制度实施负总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2. 药品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3.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负面清单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负面清单

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违法违规负面清单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10大行为(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八)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九)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十)其他违法违规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规避的三类违规问题:串换收费项目、挂床住院、虚假住院串换项目收费。

以收费较低的诊疗项目串换类似高收费诊疗项目,或将医保目录外的诊疗项目串换为医保目录内的诊疗项目。

此外,串换高值耗材也较常见,如收取的是高值耗材的费用但实际给患者使用的却是价格便宜的材料。

挂床住院,部分医疗机构为达某目的吸引轻症、老年基础性疾病患者或无病者入院治疗,而住院期间参保人长时间离开医疗机构或未进行相关实质性诊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这类患者通常伴随者低标准入院,未达到入院标准就进行入院治疗,基层低等级的医疗机构比较常见。

某些医院以持医保凭证就可以到医院免费治病、免费接送、免费提供餐食、免费住院以及出院时获赠药品或返现金等为噱头,吸引大量医保患者到医院虚假诊治、住院,通过空刷医保凭证虚假就医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此类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将涉及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一定要警惕!违规行为分类第一类医保管理类如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等。

医院购药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医院购药管理规定制度范本

医院购药管理规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医院购药行为,保障药品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购药原则医院购药应遵循质量第一、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三条组织机构医院应设立药品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医院药品的采购工作。

药品采购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采购渠道医院采购药品应通过合法渠道,选择具有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的企业。

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药。

第五条采购程序1. 药品采购前,应进行市场调研,了解药品的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2. 医院应与药品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3. 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验收制度,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4. 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储存过程中质量不受影响。

5. 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配送制度,确保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受影响。

第六条采购记录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记录,记录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供应商、验收情况等内容。

采购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和查询。

第七条价格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确保药品价格的公正、合理。

第八条质量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机制,对采购、验收、储存、配送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培训与考核医院应定期对药品采购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同时,医院应对药品采购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十条监督与检查医院应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药品采购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医院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从一则案例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适用

从一则案例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适用

从一则案例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适用刘君内容提要:“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这句话如何理解,逗号前后的两段话作为适用本罚则的条件是要求同时具备,还是择一即可,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对此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并继而对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作出相应的结论。

某市药监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个体诊所从一家零售药店购入一批药品,遂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拟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①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十分简单,但我认为此案的法律适用却有可商榷之处,这是因为,本案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就意味着涉案零售药店应在法律上要被定性为无证经营②,或仅以涉案诊所违反第八十条前半段叙状(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可作出行政处罚。

一、本案中零售药店是否为无证经营涉案药店是一种超出经营方式经营的行为,但超出经营方式经营是否就是无证经营③,这就要结合整个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体系性的思考。

首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许可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等皆属于该法属指许可事项④。

超出经营方式当然是包含了企业擅自变更了法定机关已经核准的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里,对这种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⑤,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必须先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手续,而不是直接按无证经营处理,而且该条在最后特意强调,只有逾期不改正的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后仍然从事药品经营的,才能按无证经营处理。

其次,《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由于此实施细则是对《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的解释,且其也是《药品管理法》中明确授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⑥,故此应认为违反了细则的规定即是违法了《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⑦: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也必须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样不是直接按无证经营处理,该条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规定还要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门诊药物购买与处方遵循制度

门诊药物购买与处方遵循制度

门诊药物购买与处方遵从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药物购买和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门诊部全部医务人员和患者,包含挂号医生、药房工作人员以及门诊患者。

第三条:门诊药物购买和处方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要求和药学实践准则。

第四条:医院门诊部应建立健全药物管理制度,包含药物采购、配送、贮存、销售、处方审核等环节,并定期进行审核和培训。

第二章门诊药物购买第五条:医院门诊部应进行合理的药物采购规划,确保药物的供应充分、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第六条:药品采购应依法依规进行,严禁医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或其他非法途径购买药物,违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门诊部应建立健全药物采购审核制度,对供应商的资质、药品质量、价格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采购的药物符合规定标准。

第八条:医院门诊部应订立药品采购合同,明确供应商和医院的权责,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院门诊部应建立药品供应商管理制度,定期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药品质量,及时调整合作关系。

第十条:门诊部应保持药品库存合理,避开过度采购和挥霍现象,确保药物的有效使用和有效期限。

第三章处方管理第十一条:门诊患者需要购买药物时,必需凭医生开具的有效处方购买。

第十二条: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严格依照规范进行,包含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等要求。

第十三条:医生开具处方时应认真写明患者的个人信息、疾病诊断、药物名称、用法用量等内容,并在处方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四条: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应遵从国家和地方医疗规范,不得为本身、家人、伙伴等开具虚假处方或非合理处方。

第十五条:药房工作人员在发药时应核对患者的处方信息,并记录药品发放情况,确保药品发放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更改处方药品或用量,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医生或上级领导咨询。

第十七条:医院门诊部应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用药合理、规范。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案例评析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案例评析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案例评析作者:许春祥来源:《医药世界》2004年第05期2月28日《中国医药报》第三版报道:某医院从一药品零售企业一次购进7个品种计20000元的药品,所在地药监局认定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其两项行政处罚,即:责令改正从无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处购进药品金额二倍的罚款。

笔者围绕本案,就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该药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应属违法行为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明确解释:“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即:药品批发行为的对象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零售行为的对象是消费者。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有关“药品批发与零售”的上述界定,应当作为对《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经营资格”是否包含“药品零售许可证”的有权解释,即该条中的“经营资格”不包含“药品零售许可证”,违反就是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因此,药品零售企业将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应属药品批发行为,是违法行为,反之,医疗机构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亦属违法行为。

如本案某医院从一药品零售企业一次购进7个品种计20000元的药品系非中药材药品,则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尚有商榷之处根据上述分析,本案某医院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药行为已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药监部门应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医保患者购药管理规定(3篇)

医保患者购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医保患者购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合理原则:确保参保人员平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

(二)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加强购药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便民高效原则:简化购药流程,提高购药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四)安全用药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防止不合理用药和滥用药品。

第二章购药资格第四条参保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五条参保人员购药资格包括以下内容:(一)符合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疾病和药品;(二)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药品;(三)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四)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

第六条参保人员购药资格的有效期为医疗保险待遇期,待遇期结束后,参保人员需重新办理购药资格手续。

第三章购药流程第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证;(二)向医务人员说明病情和用药需求;(三)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四)参保人员持处方到药房取药;(五)药房工作人员审核处方,核对药品信息,确认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为参保人员配药;(六)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七)参保人员持药品和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医疗保险证;(二)向药店工作人员说明病情和用药需求;(三)药店工作人员审核参保人员资格,确认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为参保人员配药;(四)参保人员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五)参保人员持药品和发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45题)1、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负责向社会公布定点零售药店的是A.劳动保障行政部门B.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卫生行政部门D.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答案】 D2、关于药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中的药品追溯系统的说法,错误的是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药品追溯体系建设主体责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无须建立药品追溯系统B.药品追溯系统将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形成互联互通药品追溯数据链C.药品追溯系统将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D.药品追溯系统将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答案】 A3、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制剂配发记录内容可不包括A.领用部门B.批号C.制剂名称D.配制日期【答案】 D4、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A.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B.应配备完好的衡器,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C.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D.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答案】 B5、下列技术人员,符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的是A.甲某,药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专业工作25年,主管药师(中级职称),报考药学类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2科)B.乙某,中药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10年,副主任中药师(副高级职称),报考中药学类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免2科)C.丁某,香港居民,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工作2年,报考药学类执业药师资格考试D.丙某,临床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工作4年,报考药学类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答案】 D6、《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要求的是A.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人B.制剂室和药检室负责人C.药品采购人员D.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操作及药检人员【答案】 B7、了解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可查阅A.【用法用量】B.【药物相互作用】C.【禁忌】D.【药物过量】【答案】 B8、负责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技术审评机构是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B.国家药典委员会C.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D.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答案】 A9、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类别是()A.4类B.2类C.3类D.1类【答案】 B10、药品标签上有效期的具体表述形式正确的为A.有效期至××××年B.有效期至××××年××月C.有效期自生产之日起××××年D.有效期至××日××月××××年【答案】 B11、可以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是A.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制剂B.医疗用毒性中药饮片C.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D.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答案】 C1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

2023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基础题)单选题(共50题)1、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发布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显示,对医用外科口罩等4个品种185批次的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

抽验结果公告如下:被抽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涉及4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2个品种4批次。

其中手术衣涉及3家企业3批次产品。

医用外科口罩涉及1家企业1批次产品。

市场上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注册证号具有不同的格式:京药监械(准)字2015第264××××号,国械注进2016264××××号等。

A.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对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B.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级别,主动召回并公开召回信息C.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未组织召回的应要求其生产企业主动召回D.如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答案】 C2、说明书【不良反应】项下的内容不包括()。

A.处方药应当实事求是地详细列出该药品不良反应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非处方药药品不良反应内容不得删减C.预防用生物制品应包括接种后可能出现的偶然或者一过性反应的描述D.尚不清楚有无不良反应的,不可在该项下以“尚不明确”来表述【答案】 D3、医疗机构抢救患者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A.从邻近戒毒所紧急调用B.请求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紧急调用C.从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调用D.请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紧急调用【答案】 C4、某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组织开展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覆盖全市提供中药饮片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中药饮片代煎企业。

重点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剂和煎煮以及中药饮片、中成药处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还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进行监督抽检。

《药品管理方法》第八十条的适用.doc

《药品管理方法》第八十条的适用.doc

从一则案例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适用从一则案例看《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适用内容提要:“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这句话如何理解,逗号前后的两段话作为适用本罚则的条件是要求同时具备,还是择一即可,本文拟通过一则案例对此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并继而对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的行为如何定性,作出相应的结论。

某市药监局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个体诊所从一家零售药店购入一批药品,遂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拟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①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购进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十分简单,但我认为此案的法律适用却有可商榷之处,这是因为,本案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就意味着涉案零售药店应在法律上要被定性为无证经营②,或仅以涉案诊所违反第八十条前半段叙状(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可作出行政处罚。

一、本案中零售药店是否为无证经营涉案药店是一种超出经营方式经营的行为,但超出经营方式经营是否就是无证经营③,这就要结合整个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体系性的思考。

首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许可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等皆属于该法属指许可事项④。

超出经营方式当然是包含了企业擅自变更了法定机关已经核准的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里,对这种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⑤,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必须先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手续,而不是直接按无证经营处理,而且该条在最后特意强调,只有逾期不改正的宣布《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后仍然从事药品经营的,才能按无证经营处理。

其次,《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由于此实施细则是对《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的解释,且其也是《药品管理法》中明确授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⑥,故此应认为违反了细则的规定即是违法了《药品经营质理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⑦: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也必须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样不是直接按无证经营处理,该条对于逾期未改正的,规定还要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禁止医院内私自购进药品管理制度

禁止医院内私自购进药品管理制度

禁止医院内私自购进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目的为规范医院药品采购程序,加强对医院内药品采购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和质量,保护患者的权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药品采购、药房管理、医务科室等。

第三条守则原则医院全部相关人员应遵守医疗道德、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本制度,确保药品采购过程的规范、透亮与公正。

第二章药品采购程序第四条采购需求确认1.医院各科室依据临床需求,通过编制药品需求计划表,明确所需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

2.药品需求计划表应经主管科室审核并报批后,交由药品采购部门负责收集、汇总。

第五条药品报价与比选1.药品采购部门依据药品需求计划,向合法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供应药品的报价。

2.供应商应供应认真的药品报价单,包含品名、规格、单价等信息。

3.药品采购部门应对收到的药品报价单进行评估比选,并进行合理考虑后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条药品采购合同签订1.药品采购部门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应包含药品总量、药品规格、单价、交付日期、收货住址、付款方式等相关条款,且合同应明确要求供应药品的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药品验收与入库1.药品采购部门在收到药品后,应认真核对所收到的药品与采购合同中的规格、批号、数量等内容是否全都。

2.药品质量合格的,应及时进行入库,并将入库记录存档;药品质量不合格的,应立刻通知供应商,要求其退换货,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八条药品使用与管理1.医务科室在使用药品前,应核对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等信息,确保使用的药品符合规定。

2.医务科室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药品使用规范,如遵从合理用药原则、依照药品储存要求等。

3.医务科室应及时向药房报告药品使用情况,包含药品的领用、剩余数量等,以便药房及时进行补货。

第九条药品库存管理1.药房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库存管理制度,进行库存的动态、定期盘点,保证库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

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2月28日,本版刊登“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讨论话题(该话题中提到:某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一次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药品,当地药监部门以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予以处罚),之后,全国各地读者踊跃来稿,发表自己的看法。

每一篇稿件都观点明确,论据丰富,论证充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倾注了作者的心血。

今天,本版选登部分来稿,就此问题作学术上的探讨,希望能对读者更好领会法律精神,在工作中正确执法有所帮助。

需说明的是,本版文章观点属于学术讨论范畴,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编者按观点一:违法■关键是如何理解“经营资格”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郭宇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是指经过法定机关的行政许可后所具有的可以在某个特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即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持“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不违法”观点的同志,一般认为零售药店已经依法领取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属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对此,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中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是代指一种经法定许可的药品经营能力,医疗机构从无法定经营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就要承担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药品批发或药品零售就是一种需经法定许可的药品经营能力。

《药品管理法》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划分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管理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两类,分别规定了审批权限;《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是两种药品经营方式,并明确了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定义,同时进一步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和审查要求。

可见,尽管法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申办的“许可证”的名称都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但两者获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的内涵,包括审批条件、审批主体、审批程序都是不同的,而最关键的是两者以许可销售对象为外在体现的经营能力的不同,即药品批发企业可以选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为销售对象,而药品零售企业只能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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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2月28日,本版刊登“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是否违法”讨论话题(该话题中提到:某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一次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药品,当地药监部门以其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予以处罚),之后,全国各地读者踊跃来稿,发表自己的看法。

每一篇稿件都观点明确,论据丰富,论证充分,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倾注了作者的心血。

今天,本版选登部分来稿,就此问题作学术上的探讨,希望能对读者更好领会法律精神,在工作中正确执法有所帮助。

需说明的是,本版文章观点属于学术讨论范畴,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编者按观点一:违法■关键是如何理解“经营资格”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郭宇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的“药品生产、经营资格”,是指经过法定机关的行政许可后所具有的可以在某个特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即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持“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不违法”观点的同志,一般认为零售药店已经依法领取了《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属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对此,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中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是代指一种经法定许可的药品经营能力,医疗机构从无法定经营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就要承担该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药品批发或药品零售就是一种需经法定许可的药品经营能力。

《药品管理法》将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划分为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管理和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两类,分别规定了审批权限;《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则明确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是两种药品经营方式,并明确了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定义,同时进一步规定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主体、审批程序和审查要求。

可见,尽管法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申办的“许可证”的名称都是《药品经营许可证》,但两者获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的内涵,包括审批条件、审批主体、审批程序都是不同的,而最关键的是两者以许可销售对象为外在体现的经营能力的不同,即药品批发企业可以选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为销售对象,而药品零售企业只能将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也就是说,许可药品批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许可药品零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从行政法律关系上看,是两类独立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两者甚至不存在可以申请相互变更的可能;拟改变此项许可内容的,必须依法另行提出申请。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只有在各自《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内从事活动,才是合法的;否则就是违法的,就其法律内涵而言,就是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没有获得特定的行政许可)而从事该种方式的药品经营活动。

■药店擅自改变经营方式就是无证经营河北省三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王克京四川省内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吴帮辉江苏省宿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陈锋根据药品《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经营方式为批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经营方式为零售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两者在人员、经营场所、设备、仓储等方面的要求也不一样,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更高一些。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方式进行药品经营,只有在其遵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方式的前提下,才具有经营药品的资格,若未经批准而改变经营方式,则构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医疗机构从改变了经营方式的药品零售企业购买药品就是从无证企业购买药品。

■属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四川省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杨家惠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属于批发企业销售的对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采购活动,笔者认为该款包括了从超经营方式的经营企业购进药品行为。

因此,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应属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的采购活动,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其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不是消费者江苏省淮安市药监局楚州分局杜锡宝胡云年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对象不同。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服务对象给予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可见,医疗机构不是消费者,不能从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

观点二:不违法■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明确禁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刘丽一、药监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行政处罚之处罚法定原则要求:(一)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创设行政处罚。

(二)只有法律及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才能作为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凡法律、法规未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受处罚。

(三)处罚机关或组织必须是法定的有权机关和组织。

(四)对违法者决定适用何种行政处罚,要在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选择,而绝不允许任何人随心所欲滥施处罚、越权处罚,否则,适用的行政处罚即是违法的、无效的。

(五)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某药监局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认为该医院(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属于违反“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

该药监局混淆了“无经营许可证”与“超出经营范围”两个概念,对事实性质认定不准。

零售药店属于合法拥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单位,并非是无证经营,认定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是否违法不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进而决定了这不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应有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所规定的事实要件存在,否则,就不能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

二、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是否违法1.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属于违法,应受处罚。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采购中药材的除外。

”此条也并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从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并设定行政处罚。

在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部门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由此看来,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都未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违法,应受处罚。

2.规范性文件可否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设定处罚根据法位阶的原理,一般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果其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矛盾则无效。

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药房的条件及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调配等活动可参照零售药店进行管理。

”作为一个效力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在此规范性文件中,以弹性条款规定医疗机构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采购可参照零售药店,其意含糊不清,不能作为认定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采购药品违法并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另外,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但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依据上文所及的具体法律法规并不能得出医疗机构向零售药店购药违法应受处罚的结论,只能视其为不适当的行为。

3.其他观点有人将这种不适当的行为视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这条“兜底条款”,是为实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而制定的,亦有查缺补漏之意。

它的前提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禁止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部门规章是无权设定处罚的。

上述观点则把此条规定无限泛化,忽视了这一前提。

还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学习辅导》一书对第三十四条的释义作为依据。

其释义为:本条所指的“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是指获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这种释义在法理上称为“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元启《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只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没有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从无药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情形予以进一步明晰,即“……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而零售药店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若认定该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依据第八十条予以处罚显然有悖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

至于《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分别规定,是一项许可权限的规定,这种许可权限的规定绝非医疗机构必须从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药品的规定。

迄今为止,笔者还没查到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从零售药店购进药品。

■法律责任应分配给零售药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侯晓光在法律责任的分配中,立法者设计制度是以最为有效的实现法律目的为原则的。

在药品监管制度中,法律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到监管的效率、执法的效果与法律目的的实现。

对医疗机构从零售药店购药抑或是零售药店售药给医疗机构这一事件,法律应该如何分配法律责任呢?如果法律认为上述事件违法,应该把法律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还是分配给零售药店呢?我们可作如下分析:首先,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作为卖方的零售药店比作为买方的医疗机构更易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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