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施工方索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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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方索赔的问题

赋予受损失方的权利。对于我们安装企业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同时索赔也是避免风险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合同一方因对方直接或间接原因而造成损失后,向对方和相关方提出申请补偿的要求。施工方在提出索赔时,只要理由充足,证据确凿,索赔价格和期限合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就完全有可能取得补偿,弥补损失。现在中国建筑市场的过度不良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的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我们施工单位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索赔难以进行,受害者往往是我们施工单位。

施工方可能遇到的索赔事项

1、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而引起的索赔

第一种情况是实际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远远大于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量。这个可以办理工程量签证单,或者按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加现场增加量随工程进度进行索要费用。第二种情况是实际施工图纸中的工程量远远小于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量。这种情况看是施工单位没有什么损失,其实大家想一想,假如投标报价时我们按十台设备考虑的报价,而实际施工的只有两台设备,我们做的施工准备和投入的各项费用并没有减少,而最后结算时甲方肯定只承认两台设备的取费。这给我们

照成很大的浪费,必须向甲方申请索赔。这一点甲方很难理解也很难承认。但是我们一定要让甲方从道义上理解,并留下文字资料在结算时可以作为一个交换的条件来使用。

2、设计院简化设计、保守设计或超常设计造成的实际工程量和费用比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量都大。目前我国建筑安装市场三边工程较多,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的工程比较普遍。设计单位任务比较饱满,招标时根本没有图纸,施工时来不及对图纸细化,草草出图,最后按厂家图纸进行施工。而厂家图纸并没有考虑整个系统和接口,需要施工企业现场进行二次优化设计的地方比较多,设计单位即省时又省力,又没有设计风险,而将费用增加的风险都转移到施工企业。增加的工作量可以办理工程量签证随工程进度进行索要费用。但施工企业现场进行二次优化设计的费用甲方很难支持。二次优化设计费用补偿在国际上已经通行,相信不久的将来在我国的建筑安装市场上也能实现。

3、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或工程委托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增加。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自行对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所表述的设计状态的改变和修改。变更设计:是指非设计单位(一般是业主或施工单位)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设计文件提出的且经设计单位认同的对设计状态进行的改变和修改。工程委托:是指现有施工合同中不包括的工作内容或项目。合同一般规定每份设计变更引起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用增减在20万及以上的予以调整,但每份设计变更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用很少达到20万。变更设计和工程委托可以如实调整。但是设计变更

和工程委托项目多为施工工作的返工、修改,量都比较小,而且琐碎,手续复杂,施工和索赔工作都极为繁琐,管理成本太高。但积少成多,各位专工必须及时办理。

4、设计院原因造成的图纸不能按期交付,业主或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的设备延误,土建单位照成的基础不能及时交安、车间不能及时进入等引起的窝工和赶工费。目前电力建设市场红火,设计院和电力设备制造厂家生产任务都很重,任务都排到下一个五年或十年计划中去,而电力的紧迫要求和各建设单位的收益需要,促使电厂建设工期盲目压缩。各施工单位都按业主的进度要求安排工期资源和力量,但是图纸不能按期交付,设备供应延误和不成系统,再加上土建单位影响安装的现象极为严重。施工单位不得不窝工等待设备,设备一到又得加班、加点、加人、加机具赶工,窝工费和赶工费非常大。目前窝工费很难向甲方争取,施工单位只有向甲方诉苦,但赶工费通过努力或多或少都会有收获。

5、设备在加工制作过程中或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缺陷给施工单位增加工作量或其他费用。对大的缺陷,重要的地方存在的缺陷定义为不合格,必须返厂处理。小的、非主要的缺陷在现场有条件处理的进行现场处理,但必须向设备厂家索赔费用,签定消缺协议。

6、其他特殊原因增加的技术措施费或非施工方原因照成的停工费以及超越正常情况下的投资。也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补助申请。如:本工地两个汽机安装共用一个行车,而且工期安排的比较近,为缓解行

车使用紧张,我们申请了小型专用工具的费用,得到了甲方的认同。又如:土建单位塔机倾覆事件照成八天停工,迎接电监会的检查所增加投资的费用都已向甲方申请了费用补助,现在已进入了正常程序。

索赔工作面临的一些困难

1、合同中不限于此这四个字阻碍了索赔的进展。业主经常以不限于此为借口进行搪塞,认为所有施工内容都包含在里面,所有施工事项的费用都含在里面,实际施工过程中不仅会有增加,同样也会有减少总的价格是不变得。

2、实际合同范围的界定太费时间。特别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施工时,合同范围界定的冲突就会更大,合同中文字描述的范围很笼统,工程量清单中列的也不细,只能在保证工程量的前提下有所取舍,尽量不少于合同量,也不多于合同量。

3、与设备厂商有关的索赔费用,总包方不积极,业主方也不积极,设备消缺费用,由于施工单位于设备厂商没有合同关系,费用谈判和支付都得通过业主。虽然本身就是业主的责任,但帮助施工单位向设备厂商索赔的主动性不强,这给施工单位增加了很多困难。最好和设备厂商签定消缺协议。

4、进度和索赔谈判时间错位,施工单位很无奈。对于委托项目和业主

提出的变更项目,按正常程序应该先谈好费用然后再组织施工。但实际上为了赶进度,或者说为了搞好服务,大都先行施工,后谈费用,干完活后,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业主手里,很难获得合理的费用。如果坚持先谈费用后施工,势必影响甲乙双方的关系。

5、索赔项目价格的确定原则不统一、不公平。按我国现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索赔项目价格可以采用或参考合同中适用于或类似于索赔工程的价格,无法采用或参考时,由承包人提出适量的价格经监理确认后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业主不是对所有索赔采用公平的统一原则,而是对每个项目总是选用对自己最有利的定价原则,并且往往只考虑直接费和税金,而不考虑间接费和利润。

6、索赔款项不能及时结算,施工单位垫款时间长。即业主认同了索赔项目,也很难按照进度进行结算,要求竣工时一揽子结算,一揽子结算就会给我们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小的索赔项目被抹掉,二是垫款时间长资金压力大。

7、谈判地位不平等,业主处于强势,施工方处于劣势。原则上谈判双方地位平等,尤其是以建立在大合同的基础上,但是实际上业主处在强势的地位,对于业主不合理不公平的断论与要求,施工单位只能先力争后屈服,为了保持长期的友好关系一般是不能闹僵的更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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