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章程(最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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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黄石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Huangshi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缩写:HSEPV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志愿为环境保护事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致力于环保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壮大和规范志愿者队伍,致力于环境保护,弘扬环保正能量,倡导节能减排,促进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黄石共同努力。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黄石市环境保护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黄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黄石市团城山苏州路26号。

第二章开展活动及工作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开展活动及工作范围:

(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二)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对本会和会员的专业培训。(三)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搭建环境保护的公众平台。

(四)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技术的咨询服务。

(五)开展国内外环保组织和专家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开展环境违法监督和举报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环境保护监督员人选。

(七)参与政府与公众、企业对话活动,表达公众环境诉求,为百姓分忧,为政府助力。

(八)开展环境矛盾和纠纷的调查活动,协助解决环境矛盾和纠纷。

(九)承担环境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法律援助。

(十)参与环境信息、环保调研活动;参与环境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等制订、修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环节;参与政府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活动。

(十一)承担上级部门、本地政府及相关机构的环境保护资助项目和向社会购买的环境保护服务事项。

(十二)协调环保部门做好网络媒体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环保舆情处置及突发事件的信息沟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热心环境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个人会员为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认同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环保事业,乐于奉献,具

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按规定交纳会费。具有先进的环保理念,较强的环保意识,在行业内起到带头和表率作用。自愿成立和规范本单位的环保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项环保活动。

本会拟实行轮值制度,倡导和鼓励环保理念先进,有能力的团体会员带头轮流组织承办协办环保专题会议、环保公益活动和提出环保课题及解决方案。本会将对团体会员实行环保奉献累积和环境责任表奖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奖,向社会弘扬他们的奉献精神。

(二)个人会员:认同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热心环保事业,乐于奉献,具备参加公益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会对个人环保志愿者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奉献工时累积制度和星级晋升表彰制度等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以弘扬志愿奉献精神。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环保义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任何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违法或谋取私利的活动,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并监督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不得少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监事不得兼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环境保护事业;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可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基本环保政策、法律、规章。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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