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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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建筑物的屋顶用以建设并运营光伏发电项目等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如下建筑物的屋顶(以下称“屋顶”或

1.2乙方租赁项目场地后用以投资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全部接入公共电网,电能

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项目运营期限为二十五(25)年,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以下称“运营期限”)。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2.1甲方应于乙方书面通知的指定日期向乙方交付建筑物屋顶供乙方进行项目建设。甲

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屋顶之日为起租日,届时双方应当签署《屋顶租赁事宜确认函》(见附件一)。

2.2建筑物屋顶租赁期限为二十(20)年,自起租日起算。二十(20)年期限届满后,

本协议自动续期至运营期限届满之日,且相关租赁条件、租金标准不变。

2.3屋顶租金按以下第 2 种标准确定:

2.3.1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瓦/年(含税),根据项目实际装机容量计算。

2.3.2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年(含税),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占

地面积为准。光伏电站配套的开关站、箱逆变基础等设施占地面积甲方需无偿

提供。

2.4甲方在将本协议屋顶交付给乙方后,给予乙方【】日的免租期,免租期满之日为

乙方的租金起算日,租金起算日以附件一的约定为准。

2.5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度支付,首年租金应于甲方交付屋顶、免租期满且甲方向

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租金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支付。自第二年开始,乙方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将当年的屋顶租金支付给甲方,且甲方在乙方支付屋顶租金前应向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租金发票。

第三条项目资产所有权

3.1乙方电站项目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缆以及其他设施设

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设定其他形式的他项权利。如甲方进入破产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的,乙方电站项目的所有资产均不属于甲方的破产财产。

3.2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处置项目资产或将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或在项目资产上

设定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

3.3运营期限届满且甲乙双方均无意展期的,乙方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处理乙方的

电站项目资产:

3.3.1乙方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并将项目的技术资料与项目资产清

单一并移交给甲方;

3.3.2乙方应在运营期限届满后的三十(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项目现场的乙方电

站资产。

3.4若乙方项目资产因甲方管理不善、甲方处置项目资产所在的建筑物或其他甲方原因

导致项目资产的损毁、灭失,甲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应按本协议第2.1款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项目场地,并授权乙方为进出和使用

项目场地之目的与甲方、其它租户(若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

域和公共设施。

4.2甲方承诺对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所有权,项目场地不

存在任何其它影响乙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它优先权利或者被法院查封的情形。甲方应确保乙方对项目场地的占有、使用不会受到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或发生其他将对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4.3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翻新修理屋顶的,则甲方承诺如下:

4.3.1建筑物屋顶翻新修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经翻新修理后的项目场地仍符合安装

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4.3.2若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10)年内翻新修理项目场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

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于十(10)年后翻新修理项目场

地且需要乙方拆装光伏电站的,相关拆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4.3.3项目运营期限自屋顶翻新修理且造成光伏电站停电之日起中断计算,待光伏电

站重新安装完毕发电之日起恢复计算,中断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

4.3.4屋顶翻新修理的时间不超过半年,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屋顶翻新修理时间超过半

年的,甲方应按当地同时段工业电价向乙方赔偿发电量损失。

4.4在租赁期限内,若甲方需要出售屋顶所在建筑物,或将建筑物赠与、互易、设立抵

押权等造成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或有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提前六十(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应促使屋顶所在建筑物的受让方或者实际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本协议。

4.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项目场地的基础建筑物不会因甲方原因导致被

拆除或重建。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导致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被征收或拆迁的,甲方应在得到征收、拆迁信息后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有关政府给予乙方项目的补偿或赔偿等经济利益应归乙方所有。

4.6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4.6.1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

关资料。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该等资料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4.6.2为乙方项目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乙方人员/车辆

免费进入厂区及项目试运条件等。乙方用水、用电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

担。

4.6.3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需的政府许可文件及节能减排项目申报。

4.6.4如乙方需要办理租赁登记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租赁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4.6.5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安全管理。

4.6.6其他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需要甲方配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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