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安全作业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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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安全作业知识讲座
一、法律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1、学习条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我们应该做什么?不要任意改动特种设备。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
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我们往往只知道使用,而忽视日常的维护检查等,这是事故发生的前提。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
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对照一下,看看我们目前缺少哪些?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很少有)
(六)其他有关规定。
我们是拒绝了违章指挥,可是叉车司机出现问题比较多的是违章作业!!!
小事件我们汇报的太少!!!
3、小事件定义:
是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日,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下。
3.1爆炸、着火:一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没有发生轻伤以上事故。
3.2人身伤害:
3.2.1 简单救助:通过简单处理无需就医就能解决的受伤。
3.2.2 医疗处理:不能通过“简单救助”解决,而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的受伤。
3.2.3 限制工作:因受伤而不得不改变原来的工作岗位,只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3.2.4 丧失劳动时间:包括因受伤而无法工作,从而导致工作时间的丧失。
3.2.5.轻伤事故:指员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对于小事件及丧失劳动时间、限制工作、医疗处理等事件公司不予考核,只作统计。
4、特种设备事故分类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