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在各个层面上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顺利,保持良好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年度检查考核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从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内容、程序以及结果反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在于评估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运营状况,包括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职业操守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通过年度考核,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二、内容年度检查考核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的专业能力:评估律师在法律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技巧等方面的掌握程度,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案件分析与解决能力、法律文书撰写等。
2. 工作质量:评估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包括案件调研、证据收集、法律分析、代理诉讼等方面。
3. 职业操守:评估律师在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对客户的诚信、保密义务的履行等。
4. 团队协作能力:评估律师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同事之间的协调配合、团队目标的实现等。
三、程序年度检查考核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考核标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标准。
2. 考核计划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年度检查考核的具体计划,包括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人员等。
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对律师进行考核。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个人面谈、案件评审、模拟法庭等。
4. 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律师,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考核结果总结: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参考。
四、结果反馈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反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可以让律师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提升和改进。
同时,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也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团队进行整体调整和培训,提升整体水平。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对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部颁规章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x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实施方案如下:一、考核范围经x司法厅依法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取得律师执业证的社会律师。
设立未满6个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年度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律师自获准执业至考核之日不满3个月的、上一年参加脱产学习培训、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应参加此次检查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及方法(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形式和主要内容1、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x司法厅《x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试行)》所规定的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3、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扫黑除恶案件开展情况;4、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情况;5、律师事务所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值班及案件化解、以案释法等重大工作活动开展情况;6、随机抽取民事案卷、刑事案卷各10本进行现场评查(按律师事务所案卷质量评查表要求内容)(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表等形式,主要从执业纪律、遵守法庭纪律、业务水平等方面内容广泛征求市、县两级法院、信访部门和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以实地检查、抽查为主,书面审查为辅开展检查考核。
1、听取一年来执业情况的汇报;2、查阅档案资料、评查案卷;3、反馈存在的问题;4、提出整改的意见。
三、考核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1、律师事务所自评、提交材料。
律师事务所于x年1月25日前完成自评考核,并向县级司法局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初审材料;市属直管所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考核材料。
2、县级司法局初审。
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在x年2月28日前,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及律师执业情况的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将上述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司法局。
海南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评分细则
海南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细则基础分(85分)一、队伍建设(总分8分)(一)思想政治建设(1分)全年政治学习不少于4次的,1分。
考评办法:查看学习记录。
每少1次,扣0.25分,律师参加学习人数达不到本所律师总数的2/3 的,或学习记录不详细(指记录中缺少学习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签名、学习主题、主持人、具体内容等六要素之一的)不计入学习次数。
政治学习指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司法部、省厅关于律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性文件。
(二)律师文化建设(3分)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律师文化建设,3分。
考评办法:实地查看和向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情况。
律师事务所没有自己的文化理念、文化氛围、发展规划,规范化程度不高,且没有积极打造本所特色文化,酌情扣0.5—2.5分;没有同时具备本所的所徽、所训、信签等律师文化标识系统的,扣0.5分。
(三)党的建设(4分)1、按时缴纳党费的,1分。
考评办法:抽查律师党费缴费登记,有未按时交纳党费的,扣1分。
2、有3名以上党员,建立了党支部,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正常,有支部会议记录的,3分。
考评办法:查看协会党员花名册,本所支部会议记录或谈话了解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情况。
所内没有1名党员的,此项不得分;未达到3名党员的,扣1分。
有3名党员而未建党支部的,扣2分;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不正常的,扣1分。
党支部、党员组织生活要有记录(文字记录或照片等其他形式的记录),全年有组织生活不足2次的,为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参加活动人数达不到本所党员律师总数的2/3 的,或会议记录不详细,记录中缺少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签名、会议主题、主持人、具体内容等六要素之一的,不计入活动次数),少一次扣0.5分。
所内存在党员党组织关系未转入本所或联合党支部的,扣2分(兼职律师、离退休人员除外)。
二、综合实力(7分)(一)机构规模(5分)1、办公设施齐全的的,2分。
考评办法:实地查看,律师事务所办公必备的设备,如所内律师每人一张办公桌椅,电话、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固定办公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等必不可少,必备设备中有一项达不到的,扣1分,扣完为止。
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领域的日益复杂化,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高效运营和提升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业绩考核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二、考核目的1. 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整体发展;2. 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 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4. 为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提供依据。
三、考核标准1. 业务数量: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和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业务数量指标。
可以根据案件数量、客户咨询次数等来进行评估。
2. 业务质量:以客户满意度为核心指标,通过客户反馈、工作质量监督等方式进行评估。
同时,可以考察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诚信。
3. 业务能力:包括律师在案件处理中所展现出的专业技能、沟通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四、考核程序1. 目标设定:根据律师事务所整体发展目标和个人能力,设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和目标。
2. 数据收集:律师通过内部审查、客户反馈、工作记录等方式,提供相关数据来作为考核依据。
3. 评估过程:由专门的考核小组对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估,考虑数据指标和综合能力等因素,形成评估意见。
4. 结果反馈: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律师,包括评估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5. 激励机制:根据评估结果,适当奖励表现优异的律师,并提供晋升机会和培训发展等措施。
五、考核周期和频次1. 考核周期: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规模,设定合理的考核周期。
可以是季度、半年度或年度。
2. 考核频次:根据律师的工作情况和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绩考核。
可以根据案件接受数量、重大案件数量等因素进行决定。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1. 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绩效管理和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律师的工作任务和负荷。
2. 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制度和晋升机会,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业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2012
按项计分。
10.按规定统一办理律师执业风险保险(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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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培训、继续教育 制度(15分);
(10)建立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制度(1分);
(11)建立聘用人员管理制度(1分);
(12)建立实习人员管理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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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计分。有制度,但内容不全或 不合法规要求不得分。
1•律师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的条件、时间、程序办理审批、备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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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认真履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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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疋期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认真履 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有一次扣1分。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关于开展“双促双助”“三融三推”活动的通知
三、律师执业管理W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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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司发[2016]3号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司发[2016]3号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现将《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处。
青岛市司法局2016年1月13日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修改后的《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的实际,现将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王镭副局长任组长,法律服务管理处、市律师协会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法律服务管理处,具体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二、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和职责分工(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2016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重点考核2015年度有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重点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案卷质量评查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设立未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
(二)职责分工区(市)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区(市)司法局负责,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复核。
局直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办理,同时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评定。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
2、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1分)。
建立律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律师进行1次以上学习,1年至少组织12次学习。
律所学习记录少一次扣0.5分,参会律师学习记录少一次扣0.5分。每次参加学习律师人数达不到本所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扣1分。
向协会投诉受理中心了解,查看律协相关资料。
1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4分)。
按上报确定的时间召开律所律师年度考核会议(1分),邀请所在辖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人员参加(1分),组织律师分别述职、现场评议,确定考核结果,并做好记录(2分)。
未按上报时间召开律师年度考核会议扣1分,未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扣1分,未组织律师分别述职扣1分,未现场评议确定考核结果扣1分,未做好考核记录扣1分,律师每缺少1人扣0.5分。
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教育管理(1分);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并公示投诉方式(1分);有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做到处理、答复及时(2分)。
未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扣1分;无投诉查处制度扣0.5分,无公示投诉方式扣0.5分,发生无效投诉每次扣0.5分,发生有效投诉每次扣2分,律所或律师受到行业处分的每次扣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扣4分。
核对上报考核时间和实际考核考核时间、查看考核会议记、图片、谈话了解。
安阳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量化考核评分标准(2019年2月28日)
类别
项目和分值
基础标准
加(扣)分标准
考核方式
查看律所会议记录、相关资料,抽查律师个人学习记录。
3、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各类会议、职业培训情况(1.5分)。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全县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考核细则:一、组织机构建设 100分1、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监委会、员工大会且职责明确,规范运作(30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门业务部(室)(20分)。
2、认真搞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材料合格,上报及时(30分)。
3、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20分)。
年内每增加一名执业律师加10分,无人员增加的不得分。
二、队伍建设 200分1、政治理论学习。
律师所用于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4小时,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30分),无计划的扣10分,有活动无记录扣10分。
2、业务培训。
律师所坚持周六学习日制度,有较详细的学习记录,完成年度培训任务(20分),学习日活动坚持不经常的扣5分,学习无记录扣5分,无故不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的出现一人次扣10分。
3、党组织建设。
律师所有3名以上党员必须成立党支部,有支部活动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员评议记录(30分),有活动没有记录的扣10分。
4、律师文化建设。
有建设规划和计划,主题鲜明突出,活动丰富多采(20分);无计划的扣10分,无活动记录的扣10分。
5、遵纪守法。
开展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评查,并建立诚信档案,年内未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和事,无投诉(50分)。
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扣30分,未建立诚信执业档案的扣20分。
6、职业道德教育活动(50分)。
各律师所认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
查看活动记录、律师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每少2000字扣5分;心得体会不少于3篇,每少一篇扣5分。
三、业务建设300分1、业务研讨。
建立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有详实记录(10分),无记录的扣10分;律师事务所完成业务论文和典型案例报送任务(10分)。
律师所年内要报送四篇以上律师工作信息(20分)和二篇以上调研文章(20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法律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规范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和内容。
2. 目的和意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并通过考核结果提供改进意见,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提高。
具体意义如下:•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绩效,发现问题和不足;•激励律师事务所成员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沟通和协作;•提供参考依据,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 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业务开展情况评估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类型,以及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分布、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等。
3.2 律师工作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个人承接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律师的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专业技能提升情况等。
3.3 业务管理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能力。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团队协作、内部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业务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3.4 客户满意度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满意度。
具体指标包括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满意程度、对律师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评价,以及客户维护情况和客户关系管理等。
3.5 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估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诚信记录、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
4. 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特点和目标,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优先级进行合理分配。
4.2 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加工,以便后续的评估和分析。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市司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12〕6号)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2〕1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我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为通知之日起至5月10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为专职、兼职、公司及法律援助律师。
检查考核的任务是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2011年度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区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
市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局律师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对于区县司法局管辖的律师,评定考核结果前须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考核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征求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区县司法局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进行统一考核。
三、检查考核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旨在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符合规范和法律要求。
二、考核内容2.1 业务水平•对律师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诉讼辩护技巧、法律研究能力等。
•检查律师的执业记录,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考核律师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的及时、有序处理。
2.2 业务质量•审查律师代理的案件,包括立案质量、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律师意见书的准确性等。
•考核律师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包括对客户的耐心与有效沟通、回复疑问的及时性等。
•评估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咨询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针对性等。
2.3 专业素质•考核律师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包括注重保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办案、无不当行为等。
•评估律师参与的法律学术活动和培训,包括参加研讨会、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的情况。
•检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公益诉讼等。
三、考核方法3.1 全体律师评议律师事务所通过全体律师评议的方式,征询律师对自己及其他律师的评价意见。
评议内容将包括律师的工作纪律、业务能力、案件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2 客户满意度调查律师事务所将向客户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征求客户对律师的评价。
问卷将涵盖律师的专业知识、服务态度、沟通能力、效率等方面的评价。
3.3 业务指标考核针对律师的业务指标,律师事务所将进行定期的考核。
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办案效率、收益情况等指标的评估。
同时,也会考虑律师所在的专业领域的特殊指标。
3.4 专业培训和学术成果考察对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的律师进行考察,评估其参与的培训活动和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四、考核结果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综合结果得出评估报告。
考核结果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估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比较。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办法1. 背景为了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绩效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也为了保障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本所制定了年度考核办法。
2. 考核目标本所的年度考核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绩效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业绩,包括案件数量、案件质量、案件结果等。
•服务质量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专业能力、回复及时性等。
•依法行为目标:对律师事务所的依法行为进行考核,评估律师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考核内容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绩效考核•案件数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承接的案件数量。
案件数量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
•案件质量: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在一年内处理的案件质量,包括案件胜率、判决结果等。
•客户满意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反馈、客户评价等。
3.2 服务质量考核•服务态度: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服务态度,包括对待客户的礼貌、耐心及专业。
•专业能力: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案件处理能力。
•回复及时性: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对客户咨询和案件进展的回复及时性。
3.3 依法行为考核•合规意识: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合规意识,包括遵守律师执业道德、法规规定等。
•法律素养: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法律研究能力等。
•职业道德:考核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的职业道德,包括客户隐私保密、诚信经营等方面。
4.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每年初制定当年的考核计划,包括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考核时间等。
4.2 考核指标设定根据考核内容确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对每个指标进行量化和明确评分标准。
4.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和指标进行考核执行,对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团队进行绩效测评和服务质量评估。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年度考核系统操作流程及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年度考核系统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律师考核系统于4月1日开通。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操作流程如下:
1. 律师填报考核表
2. 律所进行考核评议
3. 律所填报年检登记表
4. 律师补注册
功能阐明:
● 律师考核名单 为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应参与本次年度考核旳律师名单
● 补考核评议
律师事务所集中年检流程完毕后,新申请旳律师考核评议在“律师补考核”下进行。
● 转所操作 年检期间发生执业机构变更旳,事务所尚未评议旳,执业关系转入新所后(以律管系统记
载为准),新所可以将该律师旳考核表转入新所进行评议,老所也可以将该律师旳考核表转出到新所参与年检。
考核表撤回律所年检表在区县司法局评估前,都可以撤回考核表重新填报。
律师考核表在律协评估前,律所都可以以进行撤回评估操作。
律所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宿迁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表教学内容
宿迁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表分指标项目序号考核标准考评办法自评分值办公面积(专职律师)人均20平方米的得1分,25平方米以办公面积 2查阅有关房屋产上的得1.5分,人均30平方米以上得2分。
权证明文件或房有图书资料室、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各得0.25分。
拥办公设施办公现代化2有不动产的(含合伙人购买),得1分。
1,年度屋租赁协议(7分)建立信息更新、共享和传递机制并良好运行的得1分,运用信审计报告,现场律所办信息化管理 2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的,得1分。
公环境查看。
律所积累 1 合伙所均净资产十万元以上、个人所五万元以上,得1分。
与业务发展律所执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律师管理部门监督电(15分)话上墙公示的,每项得0.5分;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内对外公示 2勤等照片及实际职务未上墙或网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每一人次扣律所形象2现场或网站查看0.5分。
(5分)形象宣传 2 设立网站得1分;创办所刊得1分。
办公环境 1 律所和律师标识清楚、办公环境清洁整齐的,得1分。
- 1 -业务推广网站、所刊等宣传广告内容虚假或夸大、不当的,扣3分。
业务增长 1 创收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得0.5分;30%以上,得1分。
业务和人员稳律师创收人均10万元以上得0.5分,20万元以上得1分。
1 人均收入3查看报表健增长(3分)律师人数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得0.5分;20%以上,得1律师增长 1分。
律所建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以支部书记所在律所为准)的得1党团建设 2分,发展新党员的得1分。
查看台账,相关1 政治学习每季度至少一次,每次得0.25分。
政治学习党组织健全,记录无时间、地活动正常,加党支部活动正常并且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每次4强自身建设点、签名的,组织生活 1 得0.5分。
无党支部律所能督促党员参加联合党支部活动并提供(5分)联合党支部台账的,得1分。
不得分。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正文:----------------------------------------------------------------------------------------------------------------------------------------------------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正确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时,应当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内容。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考核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等次时,应当征求同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三条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考核具体时间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履行职责考核结果应当存入其执业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包括:(一)组织本所律师开展政治思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开展业务学习、专业培训的情况;(二)组织本所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指导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开展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研究的情况;(三)组织制定、落实本所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的情况;(四) 组织检查、监督本所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的情况;(五)律师事务所队伍建设、民主管理、业务发展、基本建设的情况;(六)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部署或者交办工作任务的情况;(七)履行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情况;(八)履行其他工作职责的情况。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细化考核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
2、日常管理情况(12分)
能够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合伙人、住所、分所派驻律师等事项。
按项次计分。每有一项次内容未按规定办理的扣1分。
二、律师队伍建设(15分)
3、执业律师管理情况(1分)
能够及时为律师办理转所手续,并能及时收回并按规定上交转所、注销的律师执业证书(1分)。
四、业务活动开展(10分)
14、业务发展情况(2分)
能够按照《律师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有自己本所的特色,并积极拓展服务领域(2分)。
15、规范执业情况(2分)
制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非诉讼业务等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2分)。
按项计分。其中,每少一项操作规程扣0.5分。
16、代理敏感案件情况(4分)
能够自觉遵守律师协会章程(1分)
六、一票否决事项
1、律师事务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凡出现任何一项规定的情形,考核总分为0分。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
3、本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标。
4、本所不能保持《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
按项计分。其中,每少一项扣1分。
五、履行律协义务(5分)
18、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2分)
完成主管司法局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量(2分)。
按项计分。其中,每有一名律师完不成法律援助任务扣1分。
19、缴纳会费情况(2分)
律师事务所、律师按时足额缴纳律师协会会费(2分)。
20、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的情况(1分)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的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完善律师行业评级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近年来监督管理实际,以及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实际情况,借鉴相关省市先进做法,我局起草了《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2.通过纸质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503室(邮政编码:401147;联系电话:************)。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7日。
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重庆市司法局2022年6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四章检查考核程序第五章检查考核结果运用第六章检查考核责任监督第七章附则关于《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说明现就《重庆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送审稿)》作如下汇报。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近年来,我局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加强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监管、促进全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底,司法部出台《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对司法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取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8项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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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1次(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三)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三)依法纳税的情况;(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六)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七)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八)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检查考核程序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
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考核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直辖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由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司法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