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杂费(铁路清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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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概算编制系统计算运杂费
指材料(包括供应材料及自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机电设备等,从施工组织设计所拟定的材料厂、供料基地或既有线卸料地点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营业站或自备材料采集地点或交货地点起,运至工地的料库或堆料地点•(直发料指从料源地运至工地)所需的有关费用。

运杂费包括的内容:
(1) 运输费。

(2) 装卸费。

(3)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如火车运输的取送车费、过轨费,汽车运输的渡船费等)。

(4)•材料管理费,指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运输、保管和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电设备等,在采购、运输、保管和供应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有关费用•(不包括材料供应部门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采买、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耗损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押运、运输途中的损耗,料库盘存,天然毁损和材料的验收、检查、保管等有关各项管理费用以及看料工的工资。

(5)•运输损耗费,指砂、碎石(包括道碴及中、小卵石)、粘土砖、粘土瓦、石灰等五种材料,由于运输过程中损耗较大,需增加的运输损耗费。

运杂费的计算规定
(1)各种运输单价
1) 火车运价
火车运价分营业线火车、临管线火车、工程列车、其他铁路四种。

营业线火车
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线火车运价(元/吨) =K1×(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附加费运价
其中:附加费运价=K2× (电气化附加费费率×电气化里程+铁路建设基金费率×运价里程)。

计算公式中的有关因素说明如下:
A.各种材料计算货物运价所采用的运价号、综合系数K1、K2见下表
注:K1包含了游车、超限、限速和不满载等因素;K2只包含了不满载及游车因素。

B.电气化附加费按该批货物经由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和实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电气化区段的运价里程合并计算。

C.货物运价、电气化附加费费率、铁路建设基金费率等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D.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运价里程,由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其中,区间(包括区间岔线)装卸材料的运价里程,应由发料地点的后方站起算,至卸料地点的前方站•(均系指办理货运业务的营业站)止。

②临管线火车
临管线火车运价应执行由部批准的运价。

运价中包括路基、轨道及有关建筑物和设备(包括临管用的临时工程)等的养护、维修、折旧费。

运价里程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区间卸车算至区间工地。

③工程列车
工程列车运价包括机车、车辆的使用费(指租用费和燃料、油脂等耗用费),乘务员及有关行车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差旅费,线路及有关建筑物和设备的养护维修费、折旧费以及有关运输的一切管理费用。

运价里程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

区间卸车算至区间工地。

工程列车运价按营业线火车运价•(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和超限、限速加成等)的1.4倍计算。

计算公式:
工程列车运价(元/吨)•=1.4×K2×(发到基价+运行基价×运价里程)
④其他铁路
其他铁路运价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 汽车运价
原则上应参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省(市、自治区)运输主管部门的运价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

为简化概算编制,特制订汽车运价分析指标,仅作为编制概算分析计算汽车运价的依据。

运价综合考虑了各类车型与各种货物品种,公路与便道,长途与短途,整车与零担,回空与不满载等各种因素。

运距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

起码运距为1km,超过部分按1km进级。

计算公式:
汽车运价=基本运价+运距×综合运价率
式中:基本运价-每吨货物每运一次按1.3元计列。

综合运价率-按下表的每千吨公里消耗量分析指标求算出每吨公里运价。

注:①司机工费及柴油单价应按基期与编制期的价格计算,其差额按价差计列。

②A仅表示养路费标准(元/吨月)•,车船使用税和牌照年检费等已含在系数内。

养路费标准按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3)船舶运价及渡口等收费标准,应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人力、架子车、单轨车、大平车、轻轨斗车、轨道平车、机动翻斗车等运输单价,应按有关定额资料分析确定。

(2)•各种装卸费单价
1)火车、汽车的装卸单价,不分火车、汽车,不论新线或营业线,均按下表所列综合单价计算。

2)水运等的装卸单价,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3)人力、架子车、单轨车、大平车、轻轨斗车、轨道平车、机动翻斗车等的装卸单价,按有关定额资料分析确定。

注:其中装占60%;卸占40%。

(3) 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
1) 取送车费(调车费)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

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以公里计)。

取送车费的计费标准原则上按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取送车费按0.10元/吨公里计列。

2) 过轨费
托运人自备货车或租用铁路货车(不论空重)用自备机车或租用铁路机车牵引,经由营业线至接轨站时,除机车、车辆使用费按规定计算外,并应计列过轨费,其计费标准原则上按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过轨费综合按0.018元/吨公里计列。

运距以公里计。

3) 汽车运输的渡船费
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以上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 材料管理费
一般材料、当地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等,不论运输方式如何或发生运杂费与否,均综合按每吨重量计列0.40元的施工部门材料管理费。

但工器具及生产家具和不是作为材料对待的渗水土壤、粘土等均不计列。

(5)运输损耗费
砂、碎石(包括道碴及中、小卵石)、粘土砖、粘土瓦、石灰等五种材料,按其运杂费(不包括材料管理费)•的2.5%计列运输损耗费(不含供料方运至工地的材料)。

(6)平均运杂费单价的计算及其有关规定
1)平均运杂费单价分析的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个别概算的编制单元相适应。

2)路基、挡土墙、桥梁、涵洞、隧道、轨道等工程的平均运杂费单价,原则上应根据设计的工程量,按预概算定额统计的主要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构件、设备)重量和各该材料的不同运输方法的运价进行分析求算;房屋、给排水、站场建筑、通信、信号、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等工程,可按各该工程的建筑类型制订的材料重量比例指标,计算平均运杂费单价。

3)分析平均运杂费单价,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所拟定的材料供应计划,对不同的材料品类及不同的运输方法分别计算平均运距,平均运距应考虑各种运输方法的起码运距及进级规定,如系采用加权平均计算的运距,则不应再次进级。

4)各种运输方法的比例,应以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运输方案为依据。

5)为简化设计概算编制,设计单位也可根据积累的资料,经分析归纳,制定综合运杂费指标。

6)在分析平均运杂费单价时,对就地利用及直接送到工地,不发生运杂费的材料,亦应计算其重量,以求算该工程全部材料的平均运杂费单价。

7)旧轨件的运杂费,其重量应按设计轨型计算。

如设计轨型未确定,可按代表性轨型的重量,其运距由调拨地点的车站起算。

如未明确调拨地点者,可按以下原则编列:
①已明确调拨的铁路局,•但未明确调拨地点者,则由该铁路局所在地的车站起算;
②未明确调拨的铁路局者,•则按工程所在地区的铁路局所在地的车站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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