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示范文本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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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南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

某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永恒律师担任南通某某贸易有限

公司应诉浙江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承揽合同及

南通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反诉浙江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

同纠纷案件被告及反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

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1)本案是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

还是适用买卖合同法律规范即,本案系争合同是承揽合同

还是买卖合同(2)反诉中,系争合同是否已经由反诉原告合

法解除(3)本诉中,被告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一、本案应当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

本案系争FBFP6B-1和FBFP6B-2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本案中,某某公司按照某某公司要求的材质、规格型号加工三聚氰胺平板门,并且,作为加工物的三聚氰胺平板门所需要的锁具也由某某公司提供。

某某公司交付标的物实质上是在履行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但是,某某不仅要交付工作成果,而且,还要按照某某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此两项内容共同构成其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某某公司完成工作,体现了某某公司对某某公司的特殊信任。

定作合同中交付工作成果部分的内容,具有买卖性质。但是,这部分具有买卖性质的交付内容,只是定作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并不能全部涵盖定作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反,定作合同则涵盖了全部权利义务,既包括了具有买卖性质的交付工作成果部分,也包括了加工该工作成

果的过程部分。

综上,在适用法律时,应当考察案件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的吻合关系,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为表象所迷惑。本案中,案件事实符合承揽合同中定作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系争合同应当定性为承揽合同,适用承揽合同法律规范。

二、反诉中,系争合同已经由反诉原告合法解除

反诉中,解除系争合同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反诉原告某某公司合法行使了解除权,系争合同已经在20xx年9月初合法解除。

(一)某某公司迟延履行系争合同,致使某某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按照约定,FBFP6B-1和FBFP6B-2合同的交货期分别是20xx年3月23日前和20xx年3月30日前。其后,双方变更交货日期,分别为20xx年5月底和6月初。对此变

更,原被告双方均当庭确认。

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系争合同订金均在变更后的交货期前支付,所需配件也在20xx年2月初全部交付。某某公司在20xx年6月、7月、8月均无法交货,致使某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某某公司行使法定解除权,于法有据。

(二)解除合同通知某某公司已经收到

某某公司解除系争合同的通知,某某公司已经收到。

综上,系争合同已经在20xx年9月初合法解除,双方应当恢复原状,某某公司应当返还订金及配件,并支付违约金。

三、本诉中,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本诉中,某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并提货。

但是,某某公司既没有通知某某公司验货,也没有通

知某某公司提货。在某某公司行使验货权利和接到提货通知之前,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某某公司毫无疑问地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某某公司派出质检人员到某某公司,此为行使定做人权利的行为。某某公司作为承揽人,理应接受定做人某某公司的监督检验。此等检验监督,不免除某某公司通知某某公司进行验货的义务,不免除某某公司对加工物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也不免除某某公司通知提货的义务。况且,某某公司派出的质检人员在20xx年4月4日之前就离开了某某公司,直到20xx年6月26日才返回,质检人员根本没有机会对系争合同加工物进行监督检验。

至于某某公司提供的两个证人,其既不能证明为或曾为某某公司员工了解案件事实,其证词之间也互相矛盾,毫无可信可言。某某公司相信,某某公司可以提供一卡车的类似证人。

综上,可以看出,在某某公司行使验货权利和接到提货通知之前,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况且,某某公司在其诉状中明确陈述,系争合同加工物尚未完全加工完毕,客观上也不具备交付工作成果的条件。假设如原告所说,缺乏配件,原告也应履行通知义务,告知被告,原告未能履行此通知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系争合同为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定作人某某公司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系争合同已经解除,双方应恢复原状,某某公司返还订金及配件,支付违约金。在本诉中,某某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某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赵永恒律师

20xx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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