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前期顾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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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第一条总则
1.1本合同当事人
本合同由以下方于20 年月日在中国]订立: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的“”(以下简称“物业”、“该物业”、“本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2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暂定)平方米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内容如下:
2.1乙方应从物业管理角度出发,制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2.2乙方应负责建立物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培训制度、文
件管理制度和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等。
2.3乙方对担任物业管理顾问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应
及时向甲方报告。
2.4根据甲方的销售计划配合甲方的销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物业管理宣讲
会、培训会以及答复客户和甲方的物业管理咨询等。
2.5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
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的期限自20 年月日起,至该物业交付之日(暂定为20 年月日)止。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费用
4.1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
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为人民币元整。
4.2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物业交付之日为暂定日期。若物业未能按照
暂定日期即20 年月日交付的,则自前述服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物业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应按照每月人民币元的标准继续向乙方支付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报酬(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