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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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金属所)作为材料科学的重要研究基地,承担着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的任务。近年来,我所研究生培养的优势吸引了部分高校的合作需求,越来越多的外单位研究生培养机构申请来我所联合培养研究生。为了更加合理地利用我所的科研教育资源,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规范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金属所与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合培生)指金属所研究生导师和外校研究生导师由于共同科研合作的需要联合指导(以下简称合培)的具有外校学籍的在学研究生。
二.合培申请、审批程序为,由我所导师向研究生部提出合培申请,填写合培申请表,经研究生部会同科技处审批后,由双方导师、主管部门共同签署合培协议。合培生的审批在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进行。
三.申请合培需满足如下条件:
1.招收合培生的导师必须具有所内上岗招生资格;
2.原则上双方导师有合作研究项目;
3.合作项目课题组中现有人员的知识结构或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需要
引进合培生来所工作;
4.在所工作的合培生总数控制在30名以下,每位导师正在指导的合培生
至多1人;
5.合培生在金属所的拟工作时间累计一个学年以上。
四.我所导师对合培生的培养质量负有责任。合培协议中应附详细的合培方案,应明确合培生参与的课题名称、经费情况、主要工作任务等内容。指
导合培生的我所导师可按所内标准享受导师津贴。
五.合培生在金属所工作期间应遵守下列规则:
1. 持合培协议到研究生部报到,办理工作卡及在所内工作的相关手续;
2.应严格按照合培方案的内容进行科研及撰写论文工作;
3.遵守金属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涉密课题负有保密责任,与科技处和所在课题组签署保密协议;
5.不得侵犯金属所的知识产权。合培生以合培期间工作内容发表的文章、
成果、专利应署名双方合培导师,知识产权归属金属所。学位论文应同时署名注册学校和金属所。合培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一周内应向金属所提交学位论文两份;
6. 合培生在结束合培离所前应向研究生部提交合培工作总结。总结应比照合培方案说明计划完成情况。我所导师有责任对合培生的工作写出书面评语。
六.合培生在金属所学习期间,可参加金属所研究生的各种学术和文体活动。金属所按照合培方案提供合培生必要的工作、学习和住宿条件,但不负责合培生的课程教学以及助学金和各种补贴的管理和发放。合培生的工作、学习及住宿等费用来源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导师协商确定。
凡被我所拟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在校本科生需要在我所从事毕业论文工作者,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同类文件即时废止。
附:1.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
2.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表
注:此表由申请合培生的所内导师填写,审批时间为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
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注:本协议一式5份,由合培研究生及双方管理部门、导师各存执1份。用A4纸双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