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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章
第十八条 使用合同 &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 应当订立许可
许可使用合 同 中 软 件 著 作 权 人 未 明 确 许 可 的 权 利 ! 被许 可人不得行使 &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 当事人应 当订立书面合同 &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 的! 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 第二十条 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 合同 ! 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 ! 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 第二十二条 中 国 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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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第二章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
一# 发表权 $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 二# 署名权 $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 $ 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 " 三# 修改权 $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 & 删节 $ 或者改变指令 & 语 " 句顺序的权利 % 四# 复制权 $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 五# 发行权 $ 即以 出 售 或 者 赠 与 方 式 向 公 众 提 供 软 件 的 " 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六# 出租权 $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 但是 " 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七# 信息网络传 播 权 $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 " 供软件 $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 人 选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获 得 软 件 的 权利 % 八# 翻译权 $ 即将 原 软 件 从 一 种 自 然 语 言 文 字 转 换 成 另 " 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 九#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 软件著作权 人 可 以 许 可 他 人 行 使 其 软 件 著 作 权 $ 并有权 获得报酬 ’ 软件著作权 人 可 以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转 让 其 软 件 著 作 权 $ 并 有权获得报酬 ’ 第九条 的除外 ’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本条例另有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法规类别】电信【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01.12.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PPT精品文档共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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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家 。汉 族 ,东 晋 浔阳 柴桑 人 (今 江西 九江 ) 。曾 做过 几 年小 官, 后辞 官 回家 ,从 此 隐居 ,田 园生 活 是陶 渊明 诗 的主 要题 材, 相 关作 品有 《饮 酒 》 、 《 归 园 田 居 》 、 《 桃花 源 记 》 、 《 五 柳先 生 传 》 、 《 归 去来 兮 辞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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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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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翩翩新 来燕,双双入我庐 ,先巢故尚在,相 将还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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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陶渊 明( 约 365年 —427年 ),字 元亮, (又 一说名 潜,字 渊明 )号五 柳先生 ,私 谥“靖 节”, 东晋 末期南 朝宋初 期诗 人、文 学家、 辞赋 家、散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4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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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属软件的许可 (一)专属软件许可制度的发展 “拆封式”(Shrink wrap)许可协议 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
• (二)一般专属软件许可证的内容
▫ ▫ ▫ ▫ 1、许可软件的内容 2、许可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3、授予用户的权利 4、软件权利人的责任
• (三)软件“首次销售(First sale doctrine)” 原则的适用 • “首次销售”原则也称“发行权穷竭(Exhaust of distribution right)”原则
▫ Autodesk retained title to the software and imposed significant transfer restrictions: it stated that the license is nontransferable, the software could not be transferred or leased without Autodesk’s written consent, and the software could not be transferred outside the Western Hemisphere. The SLA also imposed use restrictions against the use of the software outside the Western Hemisphere and against modifying, translating, or reverse-engineering the software, removing any proprietary marks from the software or documentation, or defeating any copy protection device. Furthermore, the SLA provided for termination of the license upon the licensee’s unauthorized copying o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other license restrictions. Thus, because Autodesk reserved title to Release 14 copies and imposed significant transfer and use restrictions, we conclude that its customers are licensees of their copies of Release 14 rather than owners. ▫ CTA was a licensee rather than an 'owner of a particular copy' of Release 14, and it was not entitled to resell its Release 14 copies to Vernor under the first sale doctrine. Therefore, Vernor did not receive title to the copies from CTA and accordingly could not pass ownership on to others. Both CTA’s and Vernor’s sales infringed Autodesk’s exclusive right to distribute copies of its work.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ppt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1).ppt
2、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3、合作开发 4、委托开发(计划开发) 5、职务开发
三、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1、发表权 2、开发者身份权 3、使用权 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5、转让权 讨论:使用权与复制权
软件出租权 软件的翻译 软件开发中的反向工程及净室技术
四、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软件合法持有者的权利 装机使用、备份复制、必要修改
美国有关软件保护的案例
案例1 Tandy 案 (1981年)
这一时期案例的结论是:计算机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 文本、操作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固化在ROM中的程序都应 享有版权。但是上述保护仅限制在文字性编码的范围之内 对于程序的整体结构、接口设计、屏幕显示等所谓程序的 非文字性成分以及功能目标是否给予保护没有定论。
认识,讨论法律的作用。
•9、要学生做的事,教职员躬亲共做; 要学生 学的知 识,教 职员躬 亲共学 ;要学 生守的 规则, 教职员 躬亲共 守。20 21/6/22 2021/6/22Tues day , June 22, 2021 •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 的人谈 话。202 1/6/222 021/6/2 22021/6/226/2 2/2021 10:56:41 AM •11、一个好的教师,是一个懂得心理 学和教 育学的 人。202 1/6/222 021/6/2 22021/6/22Jun -2122-J un-21 •12、要记住,你不仅是教课的教师, 也是学 生的教 育者, 生活的 导师和 道德的 引路人 。2021/6/22202 1/6/222 021/6/2 2Tuesd ay , June 22, 2021 •13、He who seize the right moment, is the right man.谁把握机遇,谁就心想事成。2021/6/22202 1/6/222 021/6/2 22021/6 /226/22 /2021 •14、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和教 育好, 他就不 能发展 培养和 教育别 人。202 1年6月 22日星 期二20 21/6/22 2021/6/222021 /6/22 •15、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 ,莫如 树木; 终身之 计,莫 如树人 。2021 年6月20 21/6/22 2021/6/222021 /6/226/22/2021 •16、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更 重要。 因为解 决问题 也许仅 是一个 数学上 或实验 上的技 能而已 ,而提 出新的 问题, 却需要 有创造 性的想 像力, 而且标 志着科 学的真 正进步 。2021/6/22202 1/6/22J une •17、儿童是中心,教育的措施便围绕 他们而 组织起 来。202 1/6/222 021/6/2 22021/多优点,国际上 加强软件专利保护的趋势正在加强,但是我们无法否认 专利法在保护软件上同样存在着缺陷,扩大软件专利的 保护必定会引发一些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计算机软件保护》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20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最新PPT课件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最新PPT课件
? 使用教材:《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 朱三元、寿步、周庆隆 编著,清 华大学出版社 。
? 参考教材:《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保护》
应明、孙彦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 。
? 总学时数:14
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知识、经验、智慧 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具有知识密集和智 力密集的特点,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知识产 权。
第二章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机构对自己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创造出来的 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专利权、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商标权。
2.1 软件的著作权
作者根据国家著作权法,对自己所创作的作 品所享有权利的总和。
基本原则:创意和表达分离,保护创意的表 达,不保护创意本身。
? 对此事件的认识和见解。 ? 第三次课前发送邮件到
xxtzhuyan@ ? Word文档,附件形式,文档以班
级、学号及姓名命名,以收到回 复邮件为准。
? 第1章 引论 ? 第2章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 第3章 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 ? 第4章 软件贸易及其合同 ? 第5章 软件合同示例 ? 第6章 著作权的管理 ? 第7章 自由软件使用管理 ? 第8章 专利权的管理 ? 第9章 商标权的管理 ? 第10章 商业秘密权的管理 ? 第11章 发生侵权行为时的应对措施
因其他原因在使用本软件时可能对用户造成的损害不 承担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于与用户安装使用的其 他软件的冲突,或由于不能使用本产品而造成的损害, 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的个人损害、商业赢利 的丧失、贸易中断、商业信息的丢失或任何其它金钱 损失。
4.5 软件的经销许可贸易
许可方式: ? 独占的许可方式 ? 排他的许可方式 ? 非独占的许可方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令第632号颁布⽇期:2013-01-30执⾏⽇期:2013-03-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软件著作权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和转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年1⽉16⽇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3⽉1⽇起施⾏。

第⼀章总则(2001年12⽉20⽇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8⽇《国务院关于废⽌和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第⼀次修订根据2013年1⽉30⽇《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次修订)第⼀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中发⽣的利益关系,⿎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语的含义:(⼀)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的装置执⾏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标程序为同⼀作品。

(⼆)⽂档,是指⽤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法的⽂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户⼿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具有的条件独⽴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然⼈。

(四)软件著作权⼈,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软件著作权保护方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软件著作权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软件著作权保护方式展开(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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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抗辩理由: 自己已经按时完成了约定的义务 原告诉称的效果不合格并不属于合同中约定
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续)
2019年6月,我们通过“北大法宝”检索到 90个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其中:
调解结案:15个----16.67% 原告撤诉:29个----32.22% 原告胜诉:33个----36.67% 被告胜诉:12个----13.33%
修订 1994年,WTO“Trips”协议规定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
字作品予以保护
专利法保护 要符合新颖性、独创性、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计算机程序本身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与硬件一同受到
保护
商业秘密法保护 主要保护源程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不予保护的对象】 本条例对软 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 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 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第七条【自愿登记原则】 软件著作权人可 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 记 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 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一)计算机程序:软件的目标程序与源 程序,属于同一作品;
(二)文档(略);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 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 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
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 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 利;(例外:第16条第2款)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 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 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 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 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 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 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 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 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例外:第16条3)
• 第十二条【软件著作权归属之四——国家 开发任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
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 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 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 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 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 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 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初步证据。如有异议,异议人应举证
第十条【软件著作权归属之二——合作开 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 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 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 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 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 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 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 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 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 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 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 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归属之一——基本原 则】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模式
版权法保护 1976年,美国修订版权法,明确规定对计算机程序给
予保护 1978年,WIPO公布《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 1978年,WIPO又提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约》草案 1983年,Apple公司诉Franklin公司 1991年,欧盟发布保护计算机程序指令 1991年,我国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9年
第十一条【软件著作权归属之三——委托开 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
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 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 人享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多为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的起诉 理由:
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发工作 交付的成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略) 第二条【软件】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
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源程序 目标程序是不 是著作权法保护 的对象?
程序设计说明书 流程 用户手册等
第三条【术语含义】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 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 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 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 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四条【保护条件】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 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 体上。
独创性
要有载体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 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 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 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 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 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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