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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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6]192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6.07.24

【实施日期】199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

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农银发[1996]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项目贷款原则

第四条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的比例一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和种类

第八条贷款使用范围

一、《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

二、农行机构发展项目:包括为各项农行自身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各项设施。

三、世界银行和总行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世行贷款均为中长期贷款,即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按其用途,可分为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项目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主要是指从事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具备贷款条件的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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