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催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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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XXXXX商务有限公司:

受x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XXX律师,就贵司拖欠货款、逾期提货的事宜,依据相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司致函如下:

2019年10月25日,委托人与贵司签订《XXX购销合同》(下称“合同”),贵司向委托人定购XXX玻璃瓶(含瓶盖),分两批各5万只生产,货款共计38万元。委托人在收到贵司第一批次(5万只)产品对应的50%预付款(即9.5万元)后,在克服了贵司设计更改、糖酒会生产高峰以及环保停工、春节档物流高峰等一系列干扰因素,于2019年12月保质保量完成第一批次产品(5万只)的全部生产。依约贵司应在第一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支付第一批次产品的剩余货款,并在生产完10天内完成3万只提货,其余2万只必须在第一批次产品生产完的2个月内完成提货。但截至本律师函出具之日,贵司尚欠7.6万元货款未支付,且仅提货10248只瓶子,22800个瓶盖,尚有39840只瓶子,27200个瓶盖未予以提货,现积压于委托人仓库中。

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委托人与贵司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贵司应及时向委托人支付拖

欠的货款7.6万元,并提走余下产品。

2、贵司拖欠货款、逾期提货的行为已经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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