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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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厦高管[2017]17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
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高管[2017]172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火炬高新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由市安居集团提供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规范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
本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2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申请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火炬高新区企业员工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序开展,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依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园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新区企业租赁和使用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三条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高新区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管委会建设管理处、经济发展处、软件园管理处、纪工委、火炬招商中心、火炬集团、信息集团、软投公司、创业中心负责人等组成。
高新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高新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集团”)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高新区实际情况拟定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负责各园区管理单位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的汇总工作;配合安居集团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指定专门对接人,与安居集团对接申
请及后续管理相关工作。
高新区各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各自对接的园区申请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收集、初审、汇总等工作。(其中,信息集团受理软件园二、三期园区企业申报,软投公司受理软件园一期园区企业申报,软件园管理处受理软件园一期、二期、三期园区企业初审和汇总工作;创业中心受理创新创业园、信息光电园及孵化器企业申报、初审和汇总工作;招商中心受理火炬园、同翔基地、火炬(翔安)产业区、科技创新园及其他园区企业申
报、初审和汇总工作。)
高新区纪工委负责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申请对象为本厦门火炬高新区园区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的在
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五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厦无住房,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及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
补贴政策;
(二)申请人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厦缴
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三)申请人所在企业应符合厦门火炬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第六条高新区工作小组根据安居集团向社会发布的租赁方案及市级公共租赁住
房房源向园区管理单位及申请企业公布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租金标准和租金优惠等租赁方案内容。
第七条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报:
1.火炬高新区园区内的企业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由火炬管委会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向安居集团集体申请。园区企业根据安居集团发布的租赁方案要求,递交房源承租需求及相应数量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经园区管理单位初审、汇总,提交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由高新区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本行业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安居集团。
2.园区企业申请市级公共租赁住房需向管委会园区管理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火炬高新区园区企业职工申请信息表》(一式两份);
(2)职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3)厦门市社保缴费情况证明(个人)(柔性引进人才除外)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