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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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厦高管[2017]16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
年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高管[2017]165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园区各企业:
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细则
为支持园区众创空间发展,做好扶持奖励申报兑现工作,根据《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制定本实施细则。两个政策均涉及的事项,按照“就高不重复,保留独创性”
的原则申报,原则上已在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一、申报对象:
运营管理机构应为工商注册、财税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内的法人或社会组织,或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以上运营机构所运营的众创空间应获市级
(含)以上认定。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依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认定。经评定后,按照评定结果,依
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申报补助。首次认定为“福建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备案”和“国家级专业众创空间”,依据《暂行办法
(2017年修订)》第十四条要求进行申报补助。
“火炬两岸众创空间”和“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的认定评审每年举办一次,经评定授予“火炬两岸众创空间”、“火炬专业众创空间”称号,有效期为2年。(二)“火炬创星荟”活动的认定及补助:根据《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要求,“火炬创星荟”活动每年年底由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向火炬管委会报送次年举办活动计划,包括活动时间、活动场次、活动内容、参与团队数量与结构、各场次活动的规模等量化指标,火炬管委会对报送的活动计划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进行预审核、分类,对通过预审核的活动,活动现场冠名“火炬创星荟”。上半年结束后,火炬管委会征集各众创空间下半年即将开展的活动计划,各众创空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上一年度年底上报的活动计划进行下半年的活动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计划再次上报火炬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对报送的下半年的活动计划按照《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进行预审核、分类,最终活动的认定以活动实际举办的规模进行评审认定。年度结束后,对全年开展的通过预审核的活动进行认定和分级评审,结合认定和分级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给予企业发放“火炬创星荟”补助。对于临时举办的符合A类或B类标准的各类创业创新活动,可以随时申报、随时预审核,统一在次年年初进行评定。对于连续举办的活动,经第一年审核评定纳入“火炬创星荟”并进行补助后,在连续两年的有效期内开展活动免预审,直接纳入“火炬创星荟”,第二年活动结束后,火炬管委会审核活动开展是否符合该类别活动基本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按第一年审核评定结果发放“火炬创星荟”补助;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活动实际举办规模重新进行评审认定分级,按照重新评审分级结果发放“火炬创星
荟”补助;如未达到最低分级标准,不发放“火炬创星荟”补助。《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众创空间举办各种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