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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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设立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第二条高新区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为规范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创新资金用途
第三条高新区创新资金为厦门火炬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确定安排创新资金每年预算。
创新资金在管理上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相衔接,共同发挥创新基(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源共同参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主要用于支持高新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包括项目经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项目经费指符合高新区创新资金支持的,经管委会审批立项的项目资助经费,分别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
2、管理费指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监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
管理费总额控制在创新资金总额的2%以内,具体支出项目和用途按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3、其他费用指经管委会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4、创新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四条高新区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水平以上;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饲料、兽药、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测试报告;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已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3)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已是成熟的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高新区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工商、国税和地税登记注册均在火炬高新区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产权关系明晰;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注册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且规模较大,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科技人员所占比例和研发经费比例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高新区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初创期的科技型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项目,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
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七条高新区创新资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3、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4、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四章支持方式
第八条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高新区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持高新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九条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有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3、按贷款额年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经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贷款,项目技术水平高、创新性显著、市场前景好,且项目符合高新区创新资金申请条件的,创新资金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5、承担企业若在签订贴息项目合同书后一年内未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管委会将取消对其贴息计划。
第十条贷款担保
1、高新区创新资金可部分作为贷款担保资金,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担保公司具体负责贷款担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担保资金运作应当维护出资人的利益,遵循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独立核算、定向使用、监督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则;
3、主要用于支持创新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好,但企业规模较小、融资有困难的企业;
4、企业诚信守法,具有偿还能力, 并能够依法提供反担保,单笔贷款担保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以不超过贷款企业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合理评估值的80%为限;
5、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自有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三年以内;
6、坚持先还后贷原则,企业在未偿还旧贷款前,不得办理新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其中以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原则上目前尚未有销售,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当年实现销售(一类和二类新药项目完成时要获得新药证书等可以考核的目标,可以暂无销售);
项目总投资一般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其中企业自有资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上,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到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到三年);
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于其他政府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资本金投入
1、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
2、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3、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企业可以申请高新区创新资金创业项目。
高新区管委会对创业项目以投资方式立项支持,并通过孵化器向获得立项支持的企业注入资本金。
创业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或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十三条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处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有关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资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负责项目的受理与审查;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或机构进行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等工作;会同计财局提出创新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管委会审批;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
同时全面负责区内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管委会计财局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参与项目的立项评审和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创新资金年度计划和项目合同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项目申请与审查
第十五条管委会经发处参照科技部每年年初发布的创新基金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并结合我区实际发展需要组织发布《厦门火炬高新区技术创新资金年度项目指南》及申报时间与申报程序等具体申请须知。
第十六条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单位为企业所在的园区管理办公室。
没设园区管理办公室的园区企业,直接向经发处申报。
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第十七条经发处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
计财局参与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就项目财务部分的分析提出评审意见。
经发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为受理单位,代行受理创新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经发处会同计财局根据评估、评审意见等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
必要时,管委会可对评估评审结果进行复审。
项目建议经管委会审定批准后,由经发处代表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据以办理相应手续。
计财局在具备拨款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管委会批准的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将在高新区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为10天,公告期内如有异议,由经发处进行调查并报管委会裁决。
经评审、评估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或未通过管委会批准的项目,经发处应在管委会决定后一周内通知申请企业及其推荐单位。
第二十一条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
无偿资助项目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
拨付;贷款贴息项目凭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付息单据,首次拨付80%;经费余额视验收情况拨付。
第二十二条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从立项支持的项目中择优向科技部申报国家创新基金。
第二十四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如发现弄虚作假,五年内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七章项目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合同生效后,管委会即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经发处负责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经发处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作为项目监理单位负责高新区创新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以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承担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管委会经发处和计财局的监督管理,在规定时间内向经发处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半年和年度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经发处对创新资金项目进行跟踪检查;计财局要对创新资金支付情况提出年度报告于第二年年初报管委会,同时抄送经发处。
第二十七条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六个月内,项目承担企业应向经发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由经发处负责组织验收工作;计财局参与项目验收评审,就项目经济指标实现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经发处根据专家的验收评审意见和平时监理情况等提出综合验收意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管委会分管领导依据综合验收意见等确定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
(一)验收合格:项目较好完成合同目标,全额拨付合同经费余额;
(二)验收基本合格:项目基本完成合同目标,拨付合同经费余额的70%;
(三)验收不合格:项目执行情况与合同目标差距较大,停拨合同经费余额。
第二十九条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高新区创新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中止对其资助,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已拨付的资金上缴高新区财政。
高新区管委会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其负责人另办的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第三十条管委会工作人员及项目推荐单位、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创新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1年2月19日《厦门火炬高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高管综字〔2001〕第00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