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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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通知
厦高管经[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用工难”问题,服务企业,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火炬高新区企业用工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实施企业用工应急补贴政策,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企业用工鼓励专项资金。
二、实施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介绍补贴制度。
(一)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地员工介绍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到园区企业工作。对介绍成功的企业员工,按每介绍一人给予200元的补贴。
(二)所介绍的初次来厦务工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且在企业连续就业满三个月以上(含试用期)方能确认。
(三)需提供的材料:
介绍者个人需提供:介绍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用于核对),用工企业提供被介绍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作已满三个月及仍然在职证明等相关资料,被介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携原件用于核对)。
(四)申办程序:
员工介绍补贴申报。符合条件的介绍者可在2010年8月至厦门火炬高新区经济发展处申请,经济发展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认定后汇总上报区财政审核,通过后制表直接发放给介绍人。逾期不予受理。
三、实施校企合作和职业中介补贴制度。
(一)鼓励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组织等相关机构向高新区内企业输送务工人员。院校以订单式培训或定向培养等方式,向单个企业输送30名以上(含30人)或全年向多个企业输送300名以上,按每名生源200元给予学校补贴。鼓励企业参加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火炬高新区举办的校企合作对接会。
(二)职业中介组织向区内单个企业介绍10人以上,且区内企业与来厦务工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在来厦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满三个月以上,按每人200元给予职业中介组织补贴。
(三)需提供的材料:1、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招用初次来厦务工人员花名册》(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数据为准)、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与院校合作的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院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职业中介组织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用工企业提供被介绍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作已满三个月及仍然在职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申办程序:首先由企业在火炬高新区网站填写《机构输送备案表》并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10年8月至厦门火炬高新区经济发展处申请,经济发展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认定后汇总上报财政审核拨付至企业账户或与企业合作的院校账户。逾期不予受理。
四、补贴款项属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者,一经发现,园区内通报且必须全部退还已领取的补贴,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其它
(一)本通知适用于工商注册和国、地税登记皆在厦门火炬高新区内的用工企业。
(二)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未在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系统进行用工报备、尚未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非厦门籍人员。
(三)本通知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处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半年。
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