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收藏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0版)
各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各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各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1、四川省:500—50000元【四川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中明确规定,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赔偿为500—50000元。
】
2、上海市:不超过50000【上海高院2000年1月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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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50000—80000【2006年安徽高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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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15000—50000元【山东高院规定,侵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5000元-50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承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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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建省:一般1000—10000元;严重10000—50000元;特别严重50000—100000元【福建高院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
6、江西省:5000—50000元。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裁量
2 0 0 8 年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国家赔 偿法 修正 案 ( 草案 ) 》 在其说 明中指 出 “ 国家赔 偿法应 当明确精 神损 害赔 偿 ” 。“ 考 虑到现 实 中这类情 况非 常复 杂 ,法 律难 以对精 神损 害的赔偿 标准 作 出统 一规 定 ,可 由最高人 民法 院根据 审判 实践 中 出现 的具体 问题 ,作 出具 体应用 的解释 。 ”如何 确定赔 偿标准 ,是 当前
第2 8卷第 2 期 2 0 1 3 年3 月
江 苏警 官学 院学 报
J OURNAL OF J I A N GS U P OL I CE OF F I CER COLL EGE
Vo1 . 28 No. 2 Ma r. 2O1 3
・
行政法 民商法研 究 ・
国家赔 偿 中精 神 损 害抚 慰 金数 额 的裁 量
尚
摘 要 :国家赔偿 中有 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因无标准可依 ,出 现 不统一、不确定性等 问题。国家
赔偿 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应遵循三个量化原则即参照但 不低于民事精神损 害赔偿标准的原则,数额 适 当限制原则,法官 自由裁量原则,在 民事精神损 害赔偿金的基础上,对加害人 、受害人以及侵权发 生地经济状况等三方面裁量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法官再酌情裁量以确定最终数额。
赔 偿赔偿 中精 神损 害抚慰 金数额 的裁 量 问题 ,不 揣 冒昧地提 出一 己之 见 。
一
、
国家赔偿 中精神 损 害抚慰 金赔偿 的量 化原则
山东省高院关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地赔偿数额问题意见
省高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意见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三)民事赔偿的围与标准问题第十九条确定赔偿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过错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致人残疾的赔偿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且致人残疾的赔偿,其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等项费用。
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其赔偿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压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收藏)
民法典: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修改之后,有关医疗损害赔偿范围也相应产生一些变化和调整。
以下就针对赔偿范围和受害人如何提出各项主张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医疗损害赔偿范围1、民法典上的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项目:(1)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
(2)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4)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人损司法解释上的赔偿范围。
在民法典规定的上述赔偿范围基础上,人损司法解释对医疗费、外地就医相关损失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释。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属于医疗费范畴,体现在人损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该条第一款是关于医疗费的解释。
(2)外地就医产生的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属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且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所必然发生的损失,赔偿对象包括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
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3)被抚养人生活费,见人损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汇总】根据民法典、人损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①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②护理费;③交通费;④营养费;⑤住院伙食补助费;⑥外地就医必要且合理的住宿费、伙食费;⑦误工费;⑧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⑨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⑩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受害人如何主张各项损失民法典仅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每项主张如何计算,则未做规定。
川高法(2002)118号文(精神损害)
川高法(2002)118号文(精神损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2]11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省法院。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四川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充分考虑到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类别等因素。
二、关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从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一)侵犯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1、侵权行为人侵害生命权造成他人死亡的;2、侵权行为人侵害健康权、身体权致人残疾已达到评残等级的,或者虽未达到评残程度但造成受害人永久性伤痕,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已造成严重后果。
(二)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的;2、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的;3、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4、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贬损、丑化受害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者公开披露受害人的隐私,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5、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破裂、恶化的;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遗物、荣誉证书、功勋章等,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毁损不能修复的;7、非法肢解尸体,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造成其近亲属的社会评价降低、受到社会歧视或者不公正待遇的;8、其他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补偿标准2020 年全国人身损害补偿标准:光明卫士律师整理2020 年全国人身损害补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伙食费4、护理费5、交通费6、住宿费7、营养费8、残疾补偿金9、残疾用具费10、丧葬费11、死亡补偿金12、生活费13、宽慰金人身损害计算方式2020 年全国人身损害补偿计算方式: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补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票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依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质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法医判断也许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补偿应当依照其收入的实质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近来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受害人不能够举证证明其近来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海南省相同也许周边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水计算。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元/ 天) ×住院天数补偿。
4、护理费依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限时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补偿能够依照本建议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补偿能够依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切合。
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依照实质票据认定 ; 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质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住宿费的补偿,能够依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营养费的补偿,能够依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率计算。
8、残疾补偿金(1)受害人在 60 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补偿金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0年×伤残补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补偿金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年×伤残补偿系数(2)受害人在 60-74 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补偿金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0年-(受害人实质年龄 -60 岁)] ×伤残补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补偿金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年-(受害人实质年龄-60岁)]×伤残补偿系数(3)受害人在 75 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补偿金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5年×伤残补偿系数农村居民残疾补偿金 =农民人均纯收入元×5年×伤残补偿系数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用具的,应当依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建议,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依照普及型用具的花销计算补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2020最新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6、住宿费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一)2024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一)引言概述: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在民事责任案件中,为了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而向原告支付的一种经济赔偿。
本文将以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为话题,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正文:一、侵权行为种类相关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1. 人格权侵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权行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2. 身体权侵权:涉及人身自由、健康权等侵权行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3. 财产权侵权:包括财产侵权行为对原告心理损害的赔偿精神损失费标准二、精神损失的认定和评估标准1. 证据要求:原告需要提供适当的证据来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失2. 法院判断:法院将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证据可信度等因素来认定精神损失3. 评估标准: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程度等因素来评估精神损失的程度和赔偿金额三、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1. 根据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的确定会受到精神损失的严重程度的影响2. 精神损失费限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精神损失费设定了上限3. 相关因素考虑: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损失来计算赔偿金额四、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申请和审理流程1. 申请书的准备:原告需要编写并提交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申请书2. 法庭受理: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和听取双方的陈述3. 判决裁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案件事实作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或者裁定五、相关争议和解决途径1. 赔偿标准的不确定性:不同案件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2. 上诉和抗告:当当事人对赔偿金额不满意时,可以通过上诉和抗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调解和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调解和和解来达成双方满意的赔偿协议总结: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涉及到侵权行为种类、精神损失的认定与评估、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申请和审理流程以及相关争议和解决途径等方面内容。
了解这些标准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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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会出现各种赔偿的项目,其中就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对受害者造成了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那陕西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赔偿应考虑到哪些因素?小编将为大家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陕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赔偿应考虑的因素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民法院【发⽂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期】2020.12.29【实施⽇期】2021.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1229]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2020122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 因⽣命、⾝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是指因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损害的受害⼈以及死亡受害⼈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是指因⾃⼰或者他⼈的侵权⾏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然⼈、法⼈或者⾮法⼈组织。
第⼆条 赔偿权利⼈起诉部分共同侵权⼈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我们提人身损害赔偿,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精神抚慰金这一项目,那么,通常来说,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此外,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小编马上为大家具体介绍。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指根据车祸死者的身份、年龄、职业、家庭状况以及生活习惯等具体情况,在法律框架下确定的一种赔偿金额,用于抚慰车祸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不同身份的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1. 普通工人、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等一般劳动者:根据车祸死者的年收入、家庭负担以及死亡对家庭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通常赔偿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2. 退休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家庭:针对退休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家庭的死亡赔偿,应根据死者的月退休金、抚养费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一般赔偿数额在30万元至80万元之间。
3. 高龄、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的车祸死者:对于高龄(60岁以上)、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的车祸死亡者,应适当提高赔偿标准,一般在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
二、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其他因素1. 家属情感损害程度:车祸死亡对家属的情感伤害程度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死者是家庭的顶梁柱,对家庭影响较大,赔偿数额将适当提高。
2. 建立精神损害鉴定制度:可以通过委托专门机构对死者家属进行精神损害鉴定,以确定目标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精神损害程度,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疏忽责任程度:若车祸的发生与车辆驾驶员或相关单位的疏忽责任有关,赔偿数额可相应增加。
三、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申请流程1. 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家属需要搜集与车祸死亡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书、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身份证明等。
2. 委托律师代理:由专业律师代理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事宜,律师将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相关判例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3. 合理、公正地进行谈判:相关各方(如保险公司、责任方)将在法律约束下,通过谈判或诉讼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是根据死者身份、家庭情况、年龄、职业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的。
2020版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标准
2020版全国精神损害赔偿金给付标准展开全文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
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20年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2022江苏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2022江苏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是有⼀定标准的,产⽣争议的可向法院起诉解决,那么江苏省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2022江苏省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段、场合等因素确定,江苏省⼀般是不超过五万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然⼈⼈⾝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过失侵害⾃然⼈具有⼈⾝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规定离婚精神赔偿的范围有哪些:(⼀)精神痛苦的赔偿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格利益和⾝份利益的⾮财产损害。
这种损害是⽆形的,⽆法⽤⾦钱衡量。
但是,财产补偿可以成为满⾜受害⼈⼈⾝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段。
通过⾦钱补偿,可平复受害⼈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的外环境⽽克服其内环境即⼼理、⽣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健康。
适⽤抚慰⾦安抚受害⽅,是⼀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法。
(⼆)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格权和⾝份权被侵害以后,⾝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出的必要费⽤,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法⼯作⽽影响或失去⼯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
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赔偿的范围。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份解除使得⽆过错⽅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
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格利益和⾝份的⾮财产因素的损害。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侵权⼈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段、场合等因素确定,江苏省⼀般是不超过五万元。
2023年度广东损害赔偿标准
2023年度广东损害赔偿标准在司法领域,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为了在民事纠纷中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范围而制定的一种标准。
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对于公平公正解决民事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2023年度广东省民事损害赔偿标准。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民事损害赔偿的概念。
民事损害赔偿是指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行为,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主要包括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广东省民事损害赔偿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是指因被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减少或者增加而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广东省,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主要参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和被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将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断和裁定。
第二,非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非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名誉权侵害、精神损害等。
在广东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基准主要以受害人身体伤害程度、精神痛苦程度等作为衡量标准进行评估。
同时,广东省还考虑了社会经济发展和地域因素等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第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名誉权侵害、其他侵害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抚慰费。
广东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抚慰金赔偿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该是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程度、伤害程度、损害后遗症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赔偿标准仅仅是个大概。
具体的民事损害赔偿标准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由法院进行判断和决定。
在广东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事损害赔偿标准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广东省法院将秉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的赔偿环境,努力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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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三、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5、根据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手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严重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元—1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10000元—5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特别严重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酌情判定。
四、江苏省《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8、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五、北京市《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5、侵权行为致人身体伤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承受的肉体与精神痛苦情况给予一定金钱慰抚,给付数额可以根据伤残程度及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予以裁量。
因侵害行为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5倍。
受害人身体受到一般伤害,造成严重后果,确有必要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照致人残疾的情况酌减。
26、死者的近亲属以受害人死亡给自己造成精神痛苦为由请求死亡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赔偿金数额可根据致害行为的性质、致害人的过错程度、请求权人所受痛苦之程度以及其与死者的关系等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我市城镇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10倍。
死者的近亲属限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
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缺位的,形成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死亡赔偿金。
27、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的比例酌情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六、四川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
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
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
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
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
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据媒体报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七、陕西省《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八、重庆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下列案件,权利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案件;(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邻接权中的表演者人身权,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1)权利人的意愿是否被严重违背;(2)权利人体现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严重歪曲;(3)是否给权利人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4)侵权人是否因此获得较大的名誉或经济利益。
(5)其他严重损害权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当地的社会经济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权利人可以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也可以与财产权利损害赔偿一并提起诉讼。
在后一种情形下,权利人如果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该就该诉讼请求单独确定赔偿额。
九、广东省《广东省高院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9.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以丧失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为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损害或者损失的情况综合确定:(1)二十日以下的,一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千元以下。
(2)二十日以上,二个月以下的,三千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千元以下。
(3)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万元以下。
(4)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二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五万元以下;(5)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万元以下;(6)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十五万元以下;(7)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十五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二十万元以下;(8)十年以上的,二十万元以下;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十万元以下;10.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十、云南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14、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一般不得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十一、河南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从上文的表述当中我们可知道,早在2014年我国便已对精神抚慰金赔偿的内容作出了统一规定,原则上精神抚慰金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而最低不能少于1000元。
同时,我国各个地区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的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