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赔偿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指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进行计算的标准。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
法律上对精神损害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轻微精神损害通常指的是一时的情绪波动、轻微的恐惧、焦虑等症状,一般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的情绪波动、焦虑等症状较为明显,而严重精神损害则是指受害人出现了明显的心理障碍、严重的抑郁、焦虑等症状。
根据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法院会进行相应的赔偿计算。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受害人所受到的影响及其持续时间。
精神损害可能会导致受害人的工作、学习、社交等方面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治疗和康复。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人所受到的影响及其持续时间,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的计算。
另外,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如果侵权行为具有恶意、故意性质,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较为严重,法院在进行赔偿计算时可能会给予更高的赔偿金额。
而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疏忽、过失造成的,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较轻,赔偿金额可能会相对较低。
最后,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还需要考虑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对赔偿金额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以实现对受害人的公平赔偿。
总的来说,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影响及其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公平和公正等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实现对受害人的公平赔偿。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二)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二)引言概述: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因心理创伤或其他非财产损失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精神损失费。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阐述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包括:丧失生活乐趣、社会尊严受损、心理治疗费用、精神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的后果。
正文1.丧失生活乐趣:- 情感损失: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失去亲人、朋友或亲密关系,造成情感上的强烈痛苦。
- 兴趣减退:受害人因心理创伤而丧失了原本的兴趣爱好,导致生活乐趣减少。
- 社交活动减少:受害人由于精神创伤而逐渐回避社交活动,导致人际关系受损。
2.社会尊严受损:- 名誉侵权: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导致受害人的社会尊严遭受损失。
- 社交障碍:受害人因为心理创伤而在社交场合中感到困难和不安,导致社交能力受到限制。
- 就业压力:受害人由于精神损害而在工作中难以集中注意力,导致就业稳定性受到影响。
3.心理治疗费用:- 心理咨询费用:受害人因心理损伤而需要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支出。
- 专家治疗费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需要接受专家的精神治疗,导致高额治疗费用的支出。
- 康复费用:受害人需要进行长期康复训练,以恢复心理健康,这也需要耗费一定的经济资源。
4.精神痛苦程度:- 严重程度: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程度,可以评估其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
- 持续时间:心理创伤对受害人的影响可能具有不同的持续时间,这也会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
- 心理评估: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评估是确定精神痛苦程度的重要依据,从而确定赔偿标准。
5.精神损害的后果:- 忧郁症状:心理损伤可能导致受害人出现忧郁症状,如睡眠障碍、食欲减退等。
- 焦虑症状:某些受害人可能出现焦虑症状,如心悸、恐惧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 后遗症:精神损害可能导致一些长期的心理后遗症,如心理阴影、恐惧症等。
总结: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主要包括丧失生活乐趣、社会尊严受损、心理治疗费用、精神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方面。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人们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其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精神损害,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那么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方面知识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跟我一起看看吧。
一、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1、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从侵害行为开始之日起到停止侵害并恢复名誉之日止,按照受害人上年度所在县(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侵害人因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有盈利收入的按盈利收入总额计算;受害人正当经济损失超过上述应赔偿数额的,也可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这里的恢复名誉是指侵害人在同等范围内采用公告、贴悔过书、请众多人在场公开道歉(在场人必须经受害人同意)等形式。
在法院因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诉讼的时间计算在内。
2、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因为刑事精神损害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而且损害的大小与刑期相一致,故我们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为:犯罪行为法定的最高刑期乘以上年度受害人所在县(市)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侮辱罪与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就用三年乘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精神赔偿数额。
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不含残废)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期是十年,就用十年乘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3、判处死刑与无期徒刑案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
大家都知道,判处无期徒刑与死刑的案件没有具体年限,但是这种案件造成的精神损害的程度最大。
我们怎样确定这两种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呢?我们认为,以二十年的期限计算最为恰当。
因为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可用数字计算的最高刑期是二十年,而且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也绝大多数被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其次《国家赔偿法》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均规定最高赔偿期限是二十年。
所以,无论从现有立法例上还是从实际操作中,均以二十年为妥。
4、过失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人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比照故意犯罪的刑期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判断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2017年最新版)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
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打开了方便之门。
2001年3月8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的公布,对我国十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对社会上普遍关注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人民法院审判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比较统一的操作方法,避免了司法不统一的现象。
然而,在实务操作中,致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何种程度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精神赔偿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致害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种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掌握《精神赔偿解释》中的“严重后果”,成了实务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损害赔偿律师告诉你,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司法制度必将与世界接轨,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一番了解。
在国外,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立诉因的国家,大多主张对精神损害普遍的进行赔偿,而不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大小,即使是象征性地赔偿少数金钱,也视为合法。
然而,这种做法引起了学术界的不少争议。
比如美国,反对的学者认为这种主张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势必增加社会的讼争,同时还存在赔偿数额难以确定以及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几乎不存在以故意施加的单纯精神损害的赔偿诉讼,如果存在这种诉讼,则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限制之一,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某一行为或作出了某一陈述;限制之二,被告的行为或陈述必须在事实上造成原告精神上的损害;限制之三,这种精神损害必须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并且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持久的精神损害,而不是一时的精神损害①。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损失。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计算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精神损失费是什么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
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1、补充适用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
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
不能超过20000元。
2.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
不能超过20000元。
3.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
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
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
至5000元。
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
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
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金额大小有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金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徽省工伤,人身损害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工伤赔偿项目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3、伤残就业补助金4、医疗费5、误工费6、住院护理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必要营养费9、鉴定费10、住宿费(异地)11、交通费12、生活护理费人损赔偿项目1、误工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护理费4、残疾赔偿金5、必要营养费6、住宿费(异地)7、被扶养人生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鉴定费10、医疗费11、交通费12、丧葬费13、死亡补偿费14、后续治疗费15、精神抚慰金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注: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注: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注: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凭据支付)(十)住宿费:(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二)后续治疗费: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注: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一、概述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和痛苦,可作为赔偿行为中的一部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二、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解释1. 精神损失费的定义:精神损失费是指因受害人受到他人侵权行为的精神伤害,使其产生痛苦、忧虑、精神恐惧等不良感受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 精神损失费的目的: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精神伤害所遭受的痛苦与困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通常以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程度、影响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作为参考依据。
三、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细化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判例,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细化如下:1. 侵权行为性质的不同a. 轻微侵权:受害人因轻微侵权行为受到的精神伤害相对较轻,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
b. 一般侵权:受害人因一般侵权行为受到的精神伤害较为明显,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
c. 严重侵权:受害人因严重侵权行为受到的精神伤害非常严重,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
2. 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不同a. 轻微精神伤害:受害人因轻微精神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b. 一般精神伤害:受害人因一般精神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
c. 严重精神伤害:受害人因严重精神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
3. 具体案件综合评估在具体案件中,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受害人的身份地位、社会影响力、被告的经济能力等。
四、本文档涉及附件1、最新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文本2、相关判例及解读分析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精神损失费:根据不同情况,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受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
精神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
精神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精神伤残的赔偿标准因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差异。
具体如下:1. 1级:轻微精神损伤,受害者表现出一定的情绪波动,但不会对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1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2. 2级:轻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波动较大,但仍能勉强维持正常生活和工作。
2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3. 3级:中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波动明显,已经对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3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4. 4级:较重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4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5. 5级:重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无法自理,需要长期治疗。
5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6. 6级:严重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无法自理,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6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7. 7级:极重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7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8. 8级:特重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情绪波动较大。
8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9. 9级:非常重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情绪波动极大。
9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10. 10级:极其重度精神损伤,受害者情绪极度不稳定,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情绪波动极大,甚至可能带来生命危险。
10级精神伤残的赔偿金额为X元。
请注意,以上仅为大致标准,具体金额可能会根据地区、伤情、个人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赔偿建议。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在设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行政法规1篇,最高院司法解释1篇,省级地方性法规8篇,地方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司法性文件8篇。
涉及医疗侵权、交通事故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侵权、人身伤害等多个民事侵权领域。
②考察各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赔偿标准的设立方式,可以归纳如下:(一)最低限额式此种方式仅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低限额,只要在该限额之上,具体赔偿数额依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全部采用了此种赔偿标准设立方式。
至于最低限额,各地区设定的时间相隔大,数额差距也大,如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浙江省于2001年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限额为5000元,而广东省于2017年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最低限额则为50000。
两地区设定时间相差11年,后者设定的最低限额为前者的10倍。
(二)最高限额式此种方式仅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数额依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确定,只有重庆和四川两地适用此种赔偿标准设立方式,且规定的最高限额均为10万。
(三)数额范围式此种方式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上限和下限,将赔偿金额限定在特定的额度中,此种方式对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加以最大程度的限制。
目前有三份文件使用了此种赔偿标准的设定方式,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所做规定。
(四)分级规定式所谓分级规定式是将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分为数个级别,每个级别规定不同的赔偿额度。
具体可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五)确定公式式此种方式是为精神损害赔偿设定既定公式,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根据案情确定公式中变量便可直接得到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
这种方式最具操作性和可预期性。
使用这种方式的只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规定。
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将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诸多法学专家学者均认为,有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没有一个细化的规定,这样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细化的标准,操作起来不方便,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导致司法腐败和引发社会矛盾。
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粗略谈一谈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概念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
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人身权利益遭受的侵害。
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同时,使该公民或者其亲属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致使当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则当事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
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2017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
由于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且立法时出于各自不同目的的考虑,虽然同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各法律部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大不相同,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操作困难,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
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或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予以统一规范。
兹论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
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2、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
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
综合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15项:1、医疗费用。
指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
包括挂号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院护理费、会诊费以及必要的整容费、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齿假肢、假发等)和后期治疗费等。
2、护理费。
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在治疗、康复期间用于生活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
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2017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自1994年1月1日生效以来,对该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存在认识和运用上的混乱,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统一的具体适用标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差异很大,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法治的统一原则。
因此,完善有关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势在必行。
一、从精神损害谈起一般认为,精神损害就是不法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造成其心理、生理上的、非财产的的损害。
人格权应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人格权所包含的内容是非物质财产,它无法在市场上等价交换,如同你不可能用多少钱买来某人的生命权或买来某人的荣誉权一样。
所以,对人格权的侵害不是对物质财产的侵害,而是对非物质财产的侵害。
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侵害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予以恢复和补偿,以消除或减缓其精神痛苦。
恢复和补偿人格权有两种方式,一是非物质的方式,二是物质的方式。
非物质的方式就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物质的方式就是给付金钱等财物,这种给付金钱等财物的方式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关于侵害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不足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很广,我国《消法》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三种,即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健康权的残疾赔偿金、侵害生命权的死亡赔偿金。
对其赔偿数额标准,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大都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存在很多缺陷,具体分析如下:㈠有关侵害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问题《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参照经济补偿标准,最低不低于人民币二千元。
2、由于精神损害所带来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有关
超过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报酬。
3、被告的责任担保以及被告的主观恶意,可根据相应情况报酬更高
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4、被害人的思想、情绪、心理等损害,应按照实际的情况,由定责
方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5、如果被害人由于精神损害而死亡,应当给予死者亲属一定的赔偿
金额,赔偿金额根据死者实际情况来定,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三万元。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与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与标准(2017年最新版)本文主要介绍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与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其次还介绍了其它与其相关的知识。
1.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民事侵权责任在一般情形下所遵循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通过弥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
由于精神损害的特性,无形精神损害不可能完全借由有形的金钱来填平或弥补,因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应界定在抚慰与调整原则,即凭借金钱的购买力换取同等之给付,或为物或为权利或为劳务,如果能够使受害人因为满足而消除或减轻痛苦的感受,实现抚慰受害人痛苦的作用,也就间接实现了填补受害人损失的功能。
基于此,金钱赔偿并不是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唯一责任形式,也不应是最主要的责任形式。
对于可以回复的精神损害,宜采取回复原状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为主,这远比金钱赔偿的作用来的直接有效。
不仅如此,精神损害赔偿还应当遵循适当赔偿原则。
如前所述,金钱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责任形式,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有所限制,以适度平复受害人精神损害为限,不宜过高,宜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方式予以限定。
2.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同样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与不可量度性,不同个体的精神损害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因此,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并未采取固定的、统一的计算方法,而是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了判断赔偿数额的因素,包括:“(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2017年最新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何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何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何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相关法律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①重婚它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
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
前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后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严重破坏了家庭社会的稳定,违背了婚姻家庭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严重伤害了无过错方的感情和利益。
鉴于实践中大量的重婚表现为事实上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意义上认定。
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记作为认定重婚的唯一标准。
只要其存在实质意义上重婚的婚姻关系,既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就应认定其重婚行为已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们已经不在承认和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既未经登记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但对于无效婚姻亦不影响其重婚的认定。
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
如果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为认定重婚的根据,则势必会放纵重婚的行为,削弱对重婚的打击力度。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它是指有配偶者与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试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2017年最新版)精神损害赔偿多年来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争论与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
直到目前法学家们还没有研究出来一套系统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范,供立法与司法参考。
笔者的目的是想从社会需要出发,尽可能的整理出来一套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又切合实际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供立法与司法实践参考。
所以,这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不作过多的阐述。
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的概念及我国的立法现状。
(一) 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
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规定之中。
现有的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均没有系统的、具体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分门别类的、笼统的、残缺不全的小部分作了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审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
例如:(1)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国家赔偿法》,这是一部典型的用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
该法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但是适用的范围太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给自然人造成人身损害而给予的精神赔偿。
(2)1991 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
(3)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是我们所说的精神赔偿。
这些规定虽然很明确、可操作性强,但是使用范围狭窄,而且仅仅是针对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时才适用。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定标准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定标准
实际操作中,⽬前还没有⼀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性条例的规定不⼀致。
因此⽬前为⽌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由⽽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亏损等,产⽣重⼤精神损害;
(6)其他重⼤精神损害。
受损害⼈完全没有犯罪⾏为或者犯罪事实并⾮受损害⼈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或者其他组织以⼈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侵权事实另⾏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3、⾃然⼈因侵权⾏为致死,或者⾃然⼈死亡后其⼈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母和⼦⼥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列其配偶、⽗母和⼦⼥为原告;没有配偶、⽗母和⼦⼥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损害抚慰⾦在索赔过程中涉及的因素较多,最终数额确定需要平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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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规定。
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将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诸多法学专家学者均认为,有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没有一个细化的规定,这样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细化的标准,操作起来不方便,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导致司法腐败和引发社会矛盾。
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粗略谈一谈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概念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
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人身权利益遭受的侵害。
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同时,使该公民或者其亲属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致使当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则当事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
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从客观上来讲,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告诉我们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因为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其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
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
我国现有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太狭窄。
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太笼统、不具体、无法操作。
结合实践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界定提出如下意见:(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内函很丰富的概念,所以,很有必要先将精神损害的范围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所确定的赔偿标准可归纳为三种:1.惩罚性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赔偿的数额就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
在这种标准下,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比较高的,对受害人极为有利,这种标准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所采取的标准。
2.补偿性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赔偿的金额就等于受害人实际所受的损失额。
3.抚慰性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少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相对于对高院颁布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言明显过窄。
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不应因主体的不同而使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如此大的差异。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救济的范围应在吸收《解释》中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救济范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以及发明权、发现权等权利被非法侵害时,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相对人有获得精神损害救济的权利。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现行赔偿法总则将违法责任原则规定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共同原则,但刑事赔偿范围中又规定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不少事项。
这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我国赔偿法原则的热烈讨论。
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并且将虽不违法却明显不当的行为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法律中肯定的某些行为有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而根据归责原则又找不到承担责任的根据,很明显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国家赔偿法应当确立违法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以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和建立责任政府的光辉形象。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在许多要求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诉讼请求人因无法定标准而诉请从几十元到几百万元不等的标的额,这对于法官断案,对当事人起诉来说都很困难。
因此,须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使赔偿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我认为,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个案的差异,笔者认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规定上下限,其赔偿具体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依照自由裁量来确定: 1、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程度即侵权具体情节,如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 2、受害人的心理素质;3、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4、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等与精神利益相关的因素;5、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6、国家财力充裕程度 ;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精神赔偿。
笔者认为确定如下标准会好些: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2年。
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6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6年。
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
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和2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15000元、10000元、7000元和4000元四个等级。
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是一个很难解决的法律问题,很难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
从司法实践和法治进程来看,只有由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给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诉求提供参考标准,也便于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和谐程度,也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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