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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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规定。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我国法制的进步,将为促进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诸多法学专家学者均认为,有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没有一个细化的规定,这样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细化的标准,操作起来不方便,会给司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甚至会导致司法腐败和引发社会矛盾。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粗略谈一谈如何界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一、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概念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人身权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同时,使该公民或者其亲属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致使当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则当事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从客观上来讲,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告诉我们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因为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其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指一个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受到精神损害采取什么标准去计算应得到赔偿的具体数额。这是国内外法学界都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我国现有的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太狭窄。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太笼统、不具体、无法操作。结合实践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界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内函很丰富的概念,所以,很有必要先将精神损害的范围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的精神损害类别,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所确定的赔偿标准可归纳为三种:1.惩罚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赔偿的数额就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在这种标准下,国家赔偿的费用是比较高的,对受害人极为有利,这种标准大多是发达国家的国家赔偿法所采取的标准。2.补偿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国家赔偿的金额就等于受害人实际所受的损失额。3.抚慰性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往往少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名誉权和荣誉权,相对于对高院颁布的《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而言明显过窄。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不应因主体的不同而使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如此大的差异。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救济的范围应在吸收《解释》中关于民事精神损害救济范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进一步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以及发明权、发现权等权利被非法侵

害时,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誉权受到非法侵犯时相对人有获得精神损害救济的权利。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现行赔偿法总则将违法责任原则规定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共同原则,但刑事赔偿范围中又规定有不以违法为前提的不少事项。这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界对我国赔偿法原则的热烈讨论。现在看来违法责任范围过于狭窄,并且将虽不违法却明显不当的行为赔偿责任排除在外,法律中肯定的某些行为有时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而根据归责原则又找不到承担责任的根据,很明显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赔偿的权利,违反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国家赔偿法应当确立违法责任原则为主,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以利于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和建立责任政府的光辉形象。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在许多要求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诉讼请求人因无法定标准而诉请从几十元到几百万元不等的标的额,这对于法官断案,对当事人起诉来说都很困难。因此,须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使赔偿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我认为,基于我国的国情和个案的差异,笔者认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规定上下限,其赔偿具体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依照自由裁量来确定: 1、侵权行为的严重性程度即侵权具体情节,如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 2、受害人的心理素质;3、

受害人的谅解程度 ;4、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年龄、性别、职业等与精神利益相关的因素;5、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6、国家财力充裕程度 ;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精神赔偿。笔者认为确定如下标准会好些: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2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6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6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和2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15000元、10000元、7000元和4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界定是一个很难解决的法律问题,很难找到一个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从司法实践和法治进程来看,只有由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给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诉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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