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项目支持、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择优聘用、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律部门归口负责律师的聘用、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律师资源库
第一节管理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按照集团统一标准和要求,分别建立本公司的律师资源库。
集团公司律师资源库和
10。
集团公司律师外聘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律师外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外聘管理,提高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暂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涉讼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律师外聘,是指根据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的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作为公司项目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或者涉讼案件代理人,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项目法律顾问,指公司在实施或开展某一项目性工作时,因需要法律服务而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公司律师外聘事务由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处(以下称总公司法律部门)是公司系统内律师外聘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聘律师的准入、考核、管理和监督,其职责为:
-1-。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律师已审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篇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外聘律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是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及更新律师库、审批外聘律师方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和管理。
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在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报审、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二)根据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三)参与重大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及谈判;(四)对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五)指导、监督各单位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协助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建立涉及本地区的律师资源信息库;(二)组织、参与外聘律师选聘、议价,进行外聘报审;(三)根据外聘审批方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四)协助外聘律师工作,监督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五)根据服务结果对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馈。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第八条集团系统各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原则上应由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提供服务:(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二)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纠纷;(三)重大项目投资、并购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专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四)商务惯例需要的;(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3.1 XXXX风险控制部负责XXXX外聘律师制度建设和统筹管理,各级风控机构负责律师选聘、管理和评价等工作,律师聘用单位配合风控部门进行律师选聘和管理等工作。
3.2 XXXX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3.2.1 制定并下发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律师选聘程序、聘用条件、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等;3.2.2 建立、完善并维护XXXX律师库;3.2.3 与专业特长明显或综合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3.2.4 负责XXXX各单位各类外聘律师公文审批,审查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需求、决定是否同意聘请;3.2.5 审核外聘律师费用并监督外聘律师预算使用情况;3.2.6 对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3.2.7 对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3.2.8 其他外聘律师监督管理工作。
3.3 各级风控机构主要职责3.3.1 落实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及规范,细化和完善外聘律师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等内容;3.3.2 负责本级单位外聘律师全面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律师选聘、合同签署、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3.3.3 协助XXXX风险控制部进行XXXX律师库维护工作;3.3.4 按照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提交外聘律师管理及评价报告;3.3.5 完成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的其他管理工作。
3.4 律师聘用单位主要职责3.4.1 根据业务需要,提起外聘律师需求;3.4.2 参与律师选聘和谈判工作;3.4.3 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审核并支付外聘律师费用;3.4.4 参与外聘律师工作质量监督和评价;3.4.5 按照风控部门及外聘律师要求进行资料、证据的收集,办理法律文件的盖章用印事宜;3.4.6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事务;3.4.7 完成风控部门要求配合或协助办理的其他工作。
4 律师聘用条件4.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诉讼类事务,可提起外聘律师需求:4.1.1 《XX集团案件管理办法》、《XXXX案件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案件;4.1.2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1年以上执行未果的申请执行案件;4.1.3 涉及XX集团、XXXX重大权益的诉讼类案件;4.1.4 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实际情况,不宜由XXXX各级风控机构人员代理的案件;4.1.5 其他经XXXX风险控制部同意可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类事务。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使外聘律师为集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集团控制管理的合资公司(下统称“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不针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
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五)督促、指导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九条集团法务部建立外聘律师资源信息库(下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第十条公司需聘请常年外聘律师的,由集团法务部拟订选聘方案,并向有外聘律师需求的业务单位公示1周后,根据反馈意见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业务单位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总裁同意后,由集团法务部会同业务单位拟订选聘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集团法务部根据选聘方案,会同审计部、监察部从律师库中甄选三家以上的外部律师事务所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进行公开招标。
关于项目聘请境外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项目聘请境外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专业公司关于项目聘请境外律师管理工作,促进公司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保证法律事务的处理效果,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包含非诉项目和诉讼案件。
第二条集团各部门及下属各专业公司关于项目聘请境外律师,原则上应采用竞价方式。
法律人员配合相关业务部门拟定询价函,并向境外律师资源库(《境外律师资源库》请参见附件)中不少于三家境外律所具有相应业务专长的律师团队发出询价函,由法律人员和业务团队根据《项目聘请境外律师综合评分表》(请参见附件)打分,评分最高者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征求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集团首席律师的意见后,可以采用单一选聘的方式:(一)项目需要保密的;(二)律师曾参与项目的前期法律事务工作,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展比较熟悉,项目投资后需要聘请律师的;(三)交易结构简单,涉及的法律事务较少,项目律师费用在2万美元(含2万美元)或15万港币(含15万港币)以下;(四)项目情况特别紧急,不采用单一选聘方式会对项目的进行产生重大影响的;第四条如果境外律师资源库中的律师团队无法满足特定项目的需求,在征求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和集团首席律师的意见后,可以采用库外选聘的方式。
第五条境外律师资源库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各开放一次,集团各部门或下属各专业公司可以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推荐合适的境外律师团队。
经集团法律事务部评审通过后,将其加入境外律师库,并定期更新境外律师库。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法律事务部有权将该律师团队从境外律师资源库中淘汰,并不得再进入境外律师库:(一)由于律师团队原因导致项目延误的;(二)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的;(三)出具的法律意见有重大错误的;(四)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集团各部门及境内专业公司适用境外法的日常法律服务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按照集团法律事务部下发的《聘请新华律师事务所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执行。
国内企业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事务所聘用和管理行为,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及管理(以下简称外聘律师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准入,动态管理;(三)公开择优,注重实效;(四)强化监督,质量考评。
第四条外聘律师服务方式分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就公司日常经营性事务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分析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受托起草和发送法律函件等综合性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委托外聘律师就特定涉法事项如诉讼及仲裁案件代理、特定法律事项研究、为资产收购处置等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公司各级法律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本单位律师选聘工作。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公司机关部门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中需要外聘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级法律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律机构可建议公司机关或所属单位聘用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部是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归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外聘律师管理的制度规定:(二)制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建立、管理、维护公司二级律师库;(四)组织公司机关专项法律服务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聘用管理、监督评价等工作;(五)指导、检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机构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二)配合开展公司二级律师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工作;(三)组织选聘本单位外聘律师,根据选聘结果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督促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四)检查、监督、评价本单位受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2023修正版《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外聘律师的工作,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本文档制定了外聘律师的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是指由公司或组织雇佣的非全职律师,他们通常以委托合同的形式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外聘律师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 忠诚和守信:外聘律师应对委托人忠诚并保持保密,不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和法律事务。
2. 独立和客观:外聘律师应保持独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
3. 专业和负责:外聘律师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并尽力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4. 协作和沟通: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合作,及时沟通和汇报工作进展,并根据需要提供法律培训和指导。
三、外聘律师的管理与约定1. 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签约1. 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律师资历要求,通过公开招聘或推荐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外聘律师。
2. 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报酬、工作内容、保密条款等具体约定。
2.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1. 公司向外聘律师指派具体的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
2. 外聘律师应按时完成工作,并根据工作质量、效率和客户反馈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3. 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1. 外聘律师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客户信息和办案文件等。
2. 外聘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和研究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4. 工作报告和沟通1. 外聘律师应按要求向公司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件进展、风险提示和建议等。
2. 外聘律师应积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和培训。
5. 合作终止和纠纷解决1. 双方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委托合同,解除合同后外聘律师应尽快移交工作和资料。
2. 若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附则1. 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情况,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外聘律师进行特别约定。
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绿地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事业部、产业集团、直属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律师的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建立外聘律师比选制度,维护绿地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绿地集团法律事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容,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是指根据集团各单位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聘用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各单位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一)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二)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签订、融资等非诉讼业务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参与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三)法律事务较多,难度较大,需要常年专业法律服务的;(四)其他需要使用专项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应加强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负责制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集团各下属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各下属单位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战略规划与企业管理部、集团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管理,办理日常备案审核工作。
(二)公开公正,择优选择除因需要外,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外聘律师的选定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方式,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确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库中择优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外聘律师人选。
(三)以为主,外结合集团总部及集团各下属单位的日常法律事务应由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务人员”)完成,有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需要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的,本单位法务人员应积极参与。
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3.1 XXXX风险控制部负责XXXX外聘律师制度建设和统筹管理,各级风控机构负责律师选聘、管理和评价等工作,律师聘用单位配合风控部门进行律师选聘和管理等工作。
3.2 XXXX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3.2.1 制定并下发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律师选聘程序、聘用条件、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等;3.2.2 建立、完善并维护XXXX律师库;3.2.3 与专业特长明显或综合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3.2.4 负责XXXX各单位各类外聘律师公文审批,审查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需求、决定是否同意聘请;3.2.5 审核外聘律师费用并监督外聘律师预算使用情况;3.2.6 对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3.2.7 对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3.2.8 其他外聘律师监督管理工作。
3.3 各级风控机构主要职责3.3.1 落实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及规范,细化和完善外聘律师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等内容;3.3.2 负责本级单位外聘律师全面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律师选聘、合同签署、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3.3.3 协助XXXX风险控制部进行XXXX律师库维护工作;3.3.4 按照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提交外聘律师管理及评价报告;3.3.5 完成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的其他管理工作。
3.4 律师聘用单位主要职责3.4.1 根据业务需要,提起外聘律师需求;3.4.2 参与律师选聘和谈判工作;3.4.3 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审核并支付外聘律师费用;3.4.4 参与外聘律师工作质量监督和评价;3.4.5 按照风控部门及外聘律师要求进行资料、证据的收集,办理法律文件的盖章用印事宜;3.4.6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事务;3.4.7 完成风控部门要求配合或协助办理的其他工作。
4 律师聘用条件4.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诉讼类事务,可提起外聘律师需求:4.1.1 《XX集团案件管理办法》、《XXXX案件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案件;4.1.2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1年以上执行未果的申请执行案件;4.1.3 涉及XX集团、XXXX重大权益的诉讼类案件;4.1.4 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实际情况,不宜由XXXX各级风控机构人员代理的案件;4.1.5 其他经XXXX风险控制部同意可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类事务。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提高律师服务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国*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集团发〔2015〕196号)、《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办法(暂行)》(*健康办发〔2008〕93号)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提供诉讼和非诉讼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法律服务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项目支持、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起草或翻译法律文件等。
第三条外聘律师遵循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统一标准、择优聘用、控制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外聘律师的聘用、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律师库
10。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股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
第四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及经济性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管理第六条诉讼案件发生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法务部门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诉讼事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法务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所属公司负责人、集团法务部、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及总裁审批。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经审核确认诉讼案件无需聘用代理律师的,应指派公司法务人员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律师聘请流程审批完成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应与该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委托代理合同的审核、签署等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案件代理;二审是否仍聘用该律所代理,应视一审情况确定并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即向律所支付费用以案件胜诉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许律师费。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聘用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集团公司内部律师资源,规范外聘律师管理体制,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其它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外聘律师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因重大法律事务,聘请社会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工作,由聘请单位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执业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顾问资格,被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聘为法律顾问,专门为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社会律师的选聘,聘请社会律师应坚持“真正需要、有利维权、能解决问题”的原则,选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社会律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外聘律师的审批和内部律师的调剂工作,本着“先内后外,先选后聘”的原则,充分利用内部律师自身的优势,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八条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主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律师的选聘、考核、监督和评价,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聘请社会律师。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在聘请社会律师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的申请报告;(二)监督、指导聘请的社会律师的代理工作;(三)负责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估;(四)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交流与合作;(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申请手续,履行下列职责:(一)推荐社会律师人选;(二)考核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质量;(三)协助社会律师搞好委托事务工作;(四)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违约行为负责调查。
单位暂无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以上职责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代为履行。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目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2)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 .. (12)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聘用工作~加强外聘律师管理~维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企业与律师事务所达成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企业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用律师事务所~使用外聘律师:,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二,重大法律纠纷需通过诉讼、仲裁等解决的,,三,重大疑难项目投资、合同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四,商务惯例需要的,,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四条系统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外聘律师从事常年法律服务的~应在法律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期限~并进行年度轮换。
第五条新组建企业成立一年内~可以使用外聘律师协助处理法律事务~同时应尽快完成本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管理”主要包括: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权限、职责分工、聘用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程序、评价与考核等内容。
第七条外聘律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外聘律师工作按三级责任主体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分、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各分、子公司负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外聘律师管理。
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系统各企业承担法律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归口外聘律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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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聘用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公司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供与公司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公司对职工进行普法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
(五)对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六)草拟、修改、审查公司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为公司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
(九)办理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选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该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
(二)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工作时间、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
(三)聘期起止时间。
(四)提供服务或代理方式。
(五)收费标准、服务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七)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十条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双方如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
法律顾问合同因期
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外聘律师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其保密责任不因法律顾问聘请合同的终止而免除。
第十二条外聘律师不能胜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委托工作的,应及时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
外聘律师在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解除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合同直至追究相关律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