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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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外聘律师作为一种雇佣形式,为企业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其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管理。

三、职责和义务1. 公司的义务:- 为外聘律师提供工作条件和必要的资源;- 落实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按时支付;-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保护外聘律师的权益;- 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和采纳。

2. 外聘律师的职责:- 忠实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 提供详尽、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

四、合同签订与解除1. 合同签订:- 公司与外聘律师应签订正式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工作期限、薪酬标准、工作内容、保密义务等内容。

2. 合同解除:- 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自然解除;-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五、工作方式和成果评估1. 工作方式:- 外聘律师可在公司内部工作或远程工作,具体工作方式由双方商定;-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按时上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2. 成果评估:- 公司将对外聘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行评估;- 外聘律师应根据公司的要求,参与相关会议和讨论,对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

六、费用支付1. 费用标准:- 公司与外聘律师约定费用标准,包括工时费用、项目报酬等;- 外聘律师应提供相应的费用清单和证明材料。

2. 支付方式:- 公司应按时支付外聘律师的费用;- 双方可约定费用支付的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等。

七、保密义务1. 外聘律师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2. 公司有权要求外聘律师签署保密协议,并保护其权益;3. 合同解除后,外聘律师应将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归还或销毁。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聘用外部律师工作的统一管理,保证外聘律师服务质量,根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接受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委托为集团及集团下属二、三级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本办法中的“公司”系指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集团公司”系指有限公司,“二级公司”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及行使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指集团公司和二级公司,根据情况设立的法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法务人员,负责本企业范围内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承办工作,不得交由外聘律师处理。

第二章外聘律师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监管考核部门,统一负责外部律师选聘、考核和管理。

二级公司需要外聘律师的,由二级公司报集团公司总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为战略投资中心法务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公司外聘律师选聘考核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外聘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二级公司外聘律师进行选聘进行督导和备案;(四)签订或审核律师服务合同;(五)协调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服务工作;(六)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监督和评价;(七)对外聘律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动态管理。

第三章外部律师选聘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以下简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外,集团公司聘请律师应当首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依照签报程序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拟定选聘方案并负责实施。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提升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聘律师是指公司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公司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在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向公司领导推荐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

(三)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外聘律师的选聘和谈判。

(四)审核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沟通联系,协助、监督外聘律师的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聘用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聘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综合衡量律师事务所信誉及实力、指派律师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收费标准,择优聘用。

第五条公司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日常综合性法律事务,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拟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二)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强的实力,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高,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三)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没有遭受过行政处罚。

第七条聘用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外聘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一)解答公司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公司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精简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精简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与任用第一节选拔条件外聘律师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资格;2. 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无涉及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节选拔程序1. 公司将发布外聘律师招聘信息,律师可通过简历及相关证件向公司申请;2. 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面试;3. 面试合格的律师将被纳入候选名单,并进行背景调查;4. 符合公司要求及条件的律师将被正式聘用。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权利1. 外聘律师享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利;2. 外聘律师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法律意见,并为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3. 外聘律师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第二节义务1. 外聘律师应当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 外聘律师必须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3. 外聘律师应当秉承诚信、专业、保密等职业道德原则。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绩效考核与奖惩第一节绩效考核1. 公司将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表现、案件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绩效考核;2.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公司决定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节奖励与惩罚1. 对于表现优异的外聘律师,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如奖金、晋升等;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工作迟缓等行为的外聘律师,公司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如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外聘律师费用公司将与外聘律师签订费用协议,明确双方的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

第二节临时聘用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外聘律师进行特定工作。

第六章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内容,敬请阅读并遵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根据《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三年法务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外聘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受公司聘用,为公司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是外聘律师的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法务负责人负责各自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聘请与管理工作,并定期将外聘律师情况上报公司法务办。

第五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经济性的原则。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主要工作范围第六条根据公司需要,协助公司健全或完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就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应公司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第九条为公司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决定、声明、命令、规章、章程等,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

第十条必要情况下,应公司要求参与商务谈判。

第十一条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发表有关法律事务申明,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送律师函。

第十二条提供与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最新资讯,并向公司通报最新行业法制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第十三条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如诉讼、仲裁、资信调查等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外聘律师必须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保密承诺、费用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必须在公司法律事务办公室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法务办有权随时了解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如外聘律师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尽职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务办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造成损失的应依约追究其责任。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要点集团公司内部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案件代理律师、单项法律服务律师的管理规定,包括聘用条件、常年法律顾问、单项法律服务、外聘律师审核、奖惩等内容。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律师的管理行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法律职业的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外聘律师指公司与独立律师、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委托外聘律师须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提供合法、规范、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外聘律师的选拔和管理第五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评审制度,确保外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诚信度。

第六条外聘律师应当具备国家执业律师资格,并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公司与外聘律师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当对其诚信度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档案,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及其业绩等。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外聘律师享有依法从事法律服务的权利,有权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外聘律师应当听从公司的委托和安排,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第十一条外聘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外聘律师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业绩考核机制,根据其工作实绩进行绩效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奖惩制度,对其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外聘律师需履行书面委托和确认手续,确保委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明晰性。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退出机制第十五条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绩效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外聘律师如需解除合作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解约手续。

第六章外聘律师的监督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外聘律师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外聘律师在服务中发现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司报告,并终止服务。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于重大合同或案件的委托,公司应当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批,确保委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民企500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聘律师的管理,提高外聘律师服务质量,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聘用专门律师处理本公司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证券事务聘请律师的除外)。

外聘律师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聘请的为公司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公司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务部应和外聘律师建立专业互补、优势组合的协作关系,充分发挥出各自优势,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考核的职能部门,对外聘律师进行统筹和协调,法务部应由专人负责与外聘律师的沟通联系。

第六条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管理的主要职责:(1)根据需要选择、推荐、联络,并会同业务部门完成对外聘律师的聘用;(2)对外聘律师进行备案;(3)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和督促;(4)在聘用期内应建立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体系;(5)聘用期结束后法务部应出具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后期是否继续聘用等事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一节选聘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聘请律师: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原则上应由本公司内部专职法律人员处理,出现以下情况才可以聘律师处理:(1)某些专项领域(如土地类、重大投融资类、公司重组并购、股权合作等)或疑难法律问题,企业内部法律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的,需要外聘律师才能取得较好处理结果的;(2)重大诉讼案件或重大非诉案件,确需聘请专业律师处理的;(3)公司在国外设立分、子公司,或在国外进行合资合作项目等,原则上需在当地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4)需要借助外聘律师司法资源或某一事项聘用外部律师处理可以有效降低成本的;(5)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律师办理的;(6)其它需要聘请律师处理的。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简单版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简单版

【XX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使外聘律师更有效地为公司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为代理案件诉讼、进行民事行为、担任公司法律顾问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该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的相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选聘工作,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将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工作业绩及本公司的评价在每一年度结束时上报总经理。

第五条公司根据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选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如有)。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的管理第七条诉讼案件发生后,如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法律关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咨询。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承办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相应资质材料、代理律师相应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确定后,公司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二审是否仍聘请该所代理应视一审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的形式,即向律师支付费用以胜诉 / 执行回款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量律师费。

第十二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企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3.1 XXXX风险控制部负责XXXX外聘律师制度建设和统筹管理,各级风控机构负责律师选聘、管理和评价等工作,律师聘用单位配合风控部门进行律师选聘和管理等工作。

3.2 XXXX风险控制部主要职责3.2.1 制定并下发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律师选聘程序、聘用条件、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等;3.2.2 建立、完善并维护XXXX律师库;3.2.3 与专业特长明显或综合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3.2.4 负责XXXX各单位各类外聘律师公文审批,审查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需求、决定是否同意聘请;3.2.5 审核外聘律师费用并监督外聘律师预算使用情况;3.2.6 对XXXX各单位外聘律师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3.2.7 对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3.2.8 其他外聘律师监督管理工作。

3.3 各级风控机构主要职责3.3.1 落实XXXX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及规范,细化和完善外聘律师管理流程和管理方式等内容;3.3.2 负责本级单位外聘律师全面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律师选聘、合同签署、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3.3.3 协助XXXX风险控制部进行XXXX律师库维护工作;3.3.4 按照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提交外聘律师管理及评价报告;3.3.5 完成XXXX风险控制部要求的其他管理工作。

3.4 律师聘用单位主要职责3.4.1 根据业务需要,提起外聘律师需求;3.4.2 参与律师选聘和谈判工作;3.4.3 与外聘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审核并支付外聘律师费用;3.4.4 参与外聘律师工作质量监督和评价;3.4.5 按照风控部门及外聘律师要求进行资料、证据的收集,办理法律文件的盖章用印事宜;3.4.6 根据法律事务需要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事务;3.4.7 完成风控部门要求配合或协助办理的其他工作。

4 律师聘用条件4.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诉讼类事务,可提起外聘律师需求:4.1.1 《XX集团案件管理办法》、《XXXX案件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案件;4.1.2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1年以上执行未果的申请执行案件;4.1.3 涉及XX集团、XXXX重大权益的诉讼类案件;4.1.4 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实际情况,不宜由XXXX各级风控机构人员代理的案件;4.1.5 其他经XXXX风险控制部同意可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类事务。

公司外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外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外部律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外部律师管理,保障公司法律事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律师的选聘2.1 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当对其职业道德、专业能力、业绩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2 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保密事项等。

2.3 公司聘请的外部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三条外部律师的业务范围3.1 外部律师为公司提供以下法律服务:(1)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意见;(2)代表公司处理诉讼、仲裁案件;(3)为公司起草、审核、修改法律文件;(4)为公司进行法律培训、法律宣传;(5)为公司处理其他法律事务。

3.2 外部律师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业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条外部律师的管理4.1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外部律师的管理工作。

4.2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外部律师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进行评估,并提出续聘、解聘或更换的建议。

4.3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外部律师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外部律师的业务水平。

4.4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外部律师档案,记录外部律师的基本信息、业务成果、收费情况等。

第五条外部律师的收费5.1 外部律师的收费标准,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5.2 外部律师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收费规定,合理、透明。

5.3 公司应当依据外部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支付律师费。

第六条保密事项6.1 外部律师在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6.2 外部律师应当遵守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外部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XXX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X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1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重大法律纠葛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葛的;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存案管理包括聘用存案管理和评价存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存案管理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署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分存案。

第九条聘用存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存案登记表》。

恒大地产集团法律事务有关管理方法.docx

恒大地产集团法律事务有关管理方法.docx

恒大地产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及日常法律事务,包括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二条工作原则一、严格管理、团结互助、热情服务;二、加强培训、预防为主、补救为辅;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措施第三条诉讼案件管理一、诉讼前期( 一) 发生相关法律问题,须填写《诉讼案件审批表》(附件 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上报主管领导,经批准后移送法律事务中心;重大法律问题由法律事务中心及时上报董事局。

( 二) 法律事务中心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必要时由法律事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报主管领导,重大问题上报董事局。

决定诉讼的,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拟写法律文书。

( 三) 业务部门须指定专人协助法律事务中心工作。

二、诉讼阶段(一)立案阶段:准备证据材料、诉讼文书、主体资格资料、授权委托书、办理立案手续、交纳诉讼费。

(二)审理阶段:参与法庭组织证据交换、准备出庭证据材料(包括原件)、联系相关人员应诉。

(三)调解阶段: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对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做好调解前期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根据谈判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领导,重大问题应由法律事务中心及时上报董事局。

(四)一审阶段:与法院经办人员协调,争取有利于公司的判决。

根据一审判决情况提交结案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并报法律事务中心;确需上诉的,应在结案报告中提出,由法律事务中心报主管领导决定。

(五)二审、再审阶段:参照一审程序执行。

(六)重大案件需要委托社会律师代理、委托中介机构鉴定等事项,需及时上报法律事务中心,由法律事务中心报主管领导批示后执行。

三、执行阶段(一)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对方没有履行的,应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准备执行申请书和主体资格资料,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办理执行立案手续。

(二)执行和解:根据案情,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对确需调解或和解的,参照诉讼程序办理。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委托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管理,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委托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选聘原则选聘外聘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功能要求外聘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功能要求:1.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和专业能力;2.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具备丰富的代理诉讼和非诉讼经验;4.有较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选聘程序1.公司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2.具体选聘程序应按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3.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并通过公告或邀请函等形式向律师事务所发布消息;4.律师事务所应按照要求提交资质证明文件和申请书;5.公司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6.中标单位应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评价和考核1.公司应对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2.评价和考核内容应包括服务质量、效率和满意度等方面;3.对于评价不合格或服务质量差的律师事务所,公司可按合同约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并向相关机构投诉。

第七条报酬支付1.律师事务所的报酬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2.公司应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报酬,确保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息保密1.律师事务所应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公司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九条其他事项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所有。

以上是对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选聘和使用管理的一些规定和要求,公司在选聘和使用外聘律师事务所时,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保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doc

*************股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根据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为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提供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

第四条外聘律师的选聘应当坚持专业性、高效性及经济性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诉讼案件外聘律师管理第六条诉讼案件发生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法务部门应当根据案情择优选择擅长该类诉讼事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询价。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初步确定后,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法务部门应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供该所、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经审查后报请所属公司负责人、集团法务部、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及总裁审批。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经审核确认诉讼案件无需聘用代理律师的,应指派公司法务人员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九条律师聘请流程审批完成后,拟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应与该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条委托代理合同的审核、签署等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限于一审案件代理;二审是否仍聘用该律所代理,应视一审情况确定并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费用的支付方式一般应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即向律所支付费用以案件胜诉为条件,案件终审胜诉后公司以执行到账的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律师费,否则不支付律师费或只支付少许律师费。

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外聘律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是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及更新律师库、审批外聘律师方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和管理。

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在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报审、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二)根据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三)参与重大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及谈判;(四)对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五)指导、监督各单位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协助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建立涉及本地区的律师资源信息库;(二)组织、参与外聘律师选聘、议价,进行外聘报审;(三)根据外聘审批方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四)协助外聘律师工作,监督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五)根据服务结果对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馈。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第八条集团系统各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原则上应由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提供服务:(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二)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纠纷;(三)重大项目投资、并购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专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四)商务惯例需要的;(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使外聘律师为集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集团控制管理的合资公司(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不针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

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

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

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五)督促、指导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第九条集团法务部建立外聘律师资源信息库(下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十条公司需聘请常年外聘律师的,由集团法务部拟订选聘方案,并向有外聘律师需求的业务单位公示1周后,根据反馈意见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实施。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规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聘律师在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外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质量,以及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普遍设立了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本文就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外聘律师从业合规,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制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有以下几个必要性。

首先,外聘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一员,其从业行为应该受到监管。

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对外聘律师的资质要求、执业范围、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等进行规范,确保其具备足够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次,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提高律师行业的职业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明确的管理办法可以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冒充律师从事欺诈行为,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与尊严。

第三,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

通过规范外聘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可以确保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平等的对待,有效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外聘律师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律师资格要求。

外聘律师应具备相应的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符合律师行业有关规定。

此外,律师还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背景,以确保其具备执业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2. 律师委托合同。

外聘律师与当事人之间通常会签订律师委托合同,明确律师的职责、义务和收费等事项。

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以确保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3. 外聘律师的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

外聘律师应遵循法律职业道德,秉持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履行职责。

管理办法可以对外聘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具体明确,制定相应的准则和规定。

4. 对外聘律师的监管与考核。

管理办法可以规定对外聘律师的监管机构和考核制度,以确保外聘律师的执业活动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

集团外聘律师方案

集团外聘律师方案

集团外聘律师方案概述在现代企业运营中,法律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很多企业会选择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本文将讨论集团外聘律师的方案。

集团外聘律师的目的集团外聘律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抵御法律风险。

外部律师事务所可以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企业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代表企业参加法律诉讼和仲裁;•帮助企业监督合作伙伴的合法经营行为。

集团外聘律师的优势和企业内部聘请律师不同,集团外聘律师可以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法律服务。

外部律师事务所通常会有更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且拥有更多的资源和平台来处理复杂的案件。

此外,集团外聘律师也可以提供较为灵活的服务模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选择律师事务所的服务。

而聘请内部律师所需要的成本相对较高,且存在人员流动等方面的问题。

集团外聘律师能够优化企业法律服务的成本、效果和时间管理。

集团外聘律师的选择选择合适的集团外聘律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事务所的资质和能力;2.律师事务所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是否符合企业的需求,比如行业和业务领域是否相匹配;3.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和费用;4.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口碑。

选择合适的律师事务所需要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估。

企业需要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实力和能力,并与负责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以了解事务所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安排,帮助企业进行决策。

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非常重要。

企业需要制定有效的合同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服务的内容、标准、工作时间、服务费用等。

在日常服务中,企业需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例如,企业应该定期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了解当前的服务情况,及时反馈问题和意见,确保服务质量。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保护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实现集团外聘律师的良性运作。

结论集团外聘律师是现代企业法律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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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外聘律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是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及更新律师库、审批外聘律师方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和管理。

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在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报审、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
(二)根据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
(三)参与重大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及谈判;
(四)对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指导、监督各单位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协助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建立涉及本地区的律师资源信息库;
(二)组织、参与外聘律师选聘、议价,进行外聘报审;
(三)根据外聘审批方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四)协助外聘律师工作,监督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
(五)根据服务结果对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馈。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八条集团系统各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原则上应由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提供服务:(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
(二)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纠纷;
(三)重大项目投资、并购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专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四)商务惯例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九条各单位诉讼、非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可外聘律师处理。

特别复杂重大案件是指以下情况:
(一)标的额巨大,事实关系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土地出让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诉讼主体人数众多,易引发群体事件的群体性案件;
(三)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的案件。

第十条集团及已上市产业集团可根据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其他产业集团、下属公司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地区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一)拥有至少10个或以上在开发项目;
(二)销售回款、物业费追缴需发送大量律师函,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书的;
(三)公司运营和业务发展确需外部律师提供法律、以及外部拓展支持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入库条件
第十一条入库律师事务所的备选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排名全国前三十,或本地区排名前十,在相应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律师事务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三)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未遭受过行政处罚,相关团队律师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在本地区相应领域具有较好的社会资源;
(五)未同时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或存在诉讼利益冲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

第十二条集团系统律师资源库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组织考察、建立、定期更新,报直管副总裁。

第十三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根据以往合作评价、律师事务所行业信誉及实力、律师的专业能力、相关领域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收费标准等综合因素,初步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并根据后续评价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各单位拟推荐律师事务所的,应向法律事务中心提交律师事务所资质证书、律师事务所和核心团队简介、服务优势等材料,经法律事务中心考察后决定是否纳入律师资源库。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聘用流程
第十五条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各单位外聘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缺乏相关领域入库律师事务所信息,须选择律师资源库以外律师事务所的,选聘过程中应至少向两家律师事务所征询服务方案、询价,择优聘请。

如遇标的特别巨大、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事务中心须参与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的选聘。

第十六条集团总部外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按本办法确定拟聘律师事务所后,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代理方案、报价方案等材料,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按本办法确定拟聘律师事务所后,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代理方案、报价方案等材料,经相关单位董事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服务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直
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七条律师聘请流程审批完成后,相关单位才能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合同。

第六章外聘律师管理
第十八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原则上应一二审共同报代理、收费方案。

委托合同需明确代理一审、二审;如代理合同未包含二审程序,二审仍需外聘律师代理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诉讼案件代理费支付一般应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向律所支付费用以设定一定诉讼目标为条件,按诉讼目标达成情况分阶段支付代理费。

第二十条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案件,相关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须积极配合外部律师工作,参与诉讼过程,及时沟通、汇报案件处理情况及进展。

案件结案后,敦促律师事务所须提交书面结案报告。

第二十一条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以下服务:(一)解答日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草拟、审核或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三)根据公司运营和业务需要,举办相关法律培训;
(四)应要求参加重大案件或与公司运营决策相关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就公司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风险进行法律论证,出具律师函,或参加非诉谈判、协调及调解。

第二十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因合同期限届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的,相关单位法务人员应及时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交工作报告,涉及续聘常年法律顾问律所的,需将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法律事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如出具法律意见、进行尽职调查等,服务合同履行完后,报审外聘律师的部门应负责将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移交档案室。

第七章外聘律师的协助、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相关单位法
律事务职能部门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五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统筹负责外聘律师的监督、评价工作,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发现外聘律师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服务合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列入不合作黑名单:
(一)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二)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以及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顾问合同期限届满或法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法律事务中心将根据案件代理结果、服务成果、律师事务所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以及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反馈的监督结果,对外聘服务进行综合评价。

该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服务水平差、服务未产生效果,以及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被列入不合作黑名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相关规定,法律事务中心依据集团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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