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良种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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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5.1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施行日期】1996.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六日湖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林木种子质量,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不包括水果、茶树、桑树)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苗等繁殖材料;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并通过严格试验和鉴定,在适应范围内,产量、质量、抗逆性、适应性等方面,确有明显提高的繁殖材料。

第四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木种子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地、市、州、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木种子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林木种子管理员》胸章,并出示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子种子管理员证》。

第六条各级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子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进行林木种子科学研究,培育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扶持林木种子管理事业,在财政预算安排、税收、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二章种质资源管理第九条种质资源,是指选育、生产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

种质资源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省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搜集、保存和利用方面的管理工作。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鄂林能[2009]3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林业局【发布日期】2009.02.25【实施日期】2009.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能〔2009〕36号)各市、州、县林业局:为加强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管理,确保全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推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油茶良种繁育基地的管理,确保全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油茶良种繁育基地是指2008年以后经省林业局批准,各地利用中央和省级油茶专项资金营建的油茶采穗圃和良种繁育苗圃。

第二章权属与建设体制第三条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以省林业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州林业局为建设法人,并由省林业局统一冠名为“湖北省油茶良种繁育基地--××采穗圃(或苗圃)”。

第四条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属于特种用途林,其母树和林地使用权不得随意转让;良种繁育基地中保存的油茶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用途变更、林木砍伐和资源更新必须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审查同意后再按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省林业局负责对全省油茶良种基地建设进行监督与管理。

省级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法人单位和承建单位应签订联建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所签协议书分别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油茶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由国家和省级统筹解决,资金按年度拨付到建设单位,法人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应建立资金管理与使用的运作和监督机制。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鄂农种发[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种发〔2007〕124号)各有关市、州、县、区农业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的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种植油菜的积极性,加快恢复发展油菜生产,增加油菜有效供给,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7〕157号)文件要求,制定2007年湖北省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对农民种植油菜实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双低”(低芥酸、低硫苷)油菜种植面积,加大普及优良品种和轻简高效栽培技术,增强油菜良种繁育体系服务能力,提高单产和品质,促进长江流域油菜优势产业带建设,培育形成“品种双低化、种植区域化、栽培标准化、加工精深化、经营产业化”的优势产业发展格局,继续保持湖北省油菜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二、项目内容(一)补贴原则油菜良种补贴实行政策公开、直补到户、据实结算的原则。

政策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要公开,补贴面积、补贴农户、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要公示,操作过程要透明。

直补到户,指补贴资金全部采取一卡通直接补贴到农户,确保让农民受益。

据实结算,指在项目实施范围内按油菜的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贴。

(二)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以下情况不享受油菜良种补贴:1、为避免粮油争地影响粮食生产,按照我省确定的“北麦南油”的种植原则,为确保小麦面积的稳定,北纬31度以北地区,上年种小麦的地块上改种油菜的不享受补贴。

2、为确保项目相对集中,边角地、新开荒地种植的油菜不享受补贴。

2018湖北粮食补贴的政策以及标准

2018湖北粮食补贴的政策以及标准

2018湖北粮食补贴的政策以及标准近年来国家是一直都重视农村的农业发展的,那2018年还有什么粮食补贴的政策吗?湖北的粮补标准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8湖北粮食补贴的政策以及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2018湖北粮食补贴的政策常规产粮大县奖励标准为500-800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超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在奖励产粮大县的同时,中央财政对13个粮食主产区的前5位超级产粮大省给予重点奖励,其余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油菜籽增加奖励系数20%,大豆已纳入产粮大县奖励的继续予以奖励;入围县享受奖励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油料生产和产业发展。

即:小麦80元/亩(其中:综补60元/亩、直补10元/亩、良种10元/亩),玉米59元/亩(其中:综补44元/亩、直补5元/亩、良种10元/亩),杂粮79元/亩(其中:综补44元/亩、直补25元/亩、良种10元/亩),薯类49元/亩(其中:综补44元/亩、直补5元/亩)。

补贴依据是依照各县市区上报的实际种植面积。

政策上明确规定的“四不补”: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私自新开垦的农田中种植的粮食作物,不予补贴。

2、在已经实施了退耕还林项目的地块内种植的粮食作物,不予补贴。

3、经济作物中套种粮食作物的,不予补贴。

4、在河滩、滩涂、灌渠内种植的粮食作物不予补贴。

2018湖北粮食补贴的通知农民朋友们:为保护耕地地力,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的文件要求,省政府决定:2016年我省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给予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具体补贴政策是: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是由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合并而来。

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二、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是按照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的确权确地实测面积(确权确地工作没有完成的县按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和全县(市、区)统一的补贴标准计算分解到种地农户。

水稻良种补贴实施细则制度法规

水稻良种补贴实施细则制度法规

水稻良种补贴实施细则制度法规
水稻良种补贴实施细则制度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补贴对象:水稻良种补贴的对象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一般为符合相关标准的种植户或农民。

2. 补贴标准:水稻良种补贴的标准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确定,补贴金额可能根据不同地区和种植户的情况有所差异。

3. 补贴申请:种植户或农民需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申请和报名的方式,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申请水稻良种补贴。

4. 补贴管理:水稻良种补贴的管理一般由农业部门或相关农业机构负责,包括审查申请资格、核实种植面积和产量、发放补贴款项等。

5. 补贴发放:补贴金额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种植户或农民,确保补贴款项的及时、准确发放。

6. 监督检查:对于水稻良种补贴的实施,需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相关部门可以对申请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对发放的补贴款项进行监督检查。

7. 法律责任:对于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补贴、追回已发放的款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些细则制度法规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水稻良种补贴的实施规范和公正性。

2022年湖北省宜城市王集镇养猪政策规定

2022年湖北省宜城市王集镇养猪政策规定

2022年湖北省宜城市王集镇养猪政策规定养猪补贴政策2022最新标准
1、基础设施补贴
除了有猪场的基础设施补贴之外。

目前对于采用现代机械化养殖的猪场,还将得到机械设备的补贴。

2、引进良种母猪补贴
引进良种母猪每头补贴400-600元,贷款贴息50%。

3、能繁母猪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头补贴50元。

4、规模养殖补贴
实施规模养猪补贴,规模越大,补贴越大。

5、动物防疫补贴
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每头补贴标准为80元。

另外,对于一些常见疾病,国家还会提供免费疫苗。

6、其他补贴福利
比如提供绿色运输通道服务;提供非瘟防控、人工授精技术服务;提供生猪活体抵押贷款服务等。

种粮大户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种粮大户补贴政策2021

种粮大户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种粮大户补贴政策2021

种粮大户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种粮大户补贴政策2021一般来说作为农村合作社或是家庭农场形式的,都符合种植大户的要求,能领取补贴,不受户籍、地区限制。

通常情况下每亩的补贴比当地普通农户略低,且设有最高的补贴限额。

此项补贴需要提前申请,根据地区的不同,时间上也有差异。

另外在申请时,需要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既然是种植大户,面积是不能太小,不得低于50亩。

2、其中至少有一种是以小麦或是水稻为种植作物。

3、在申请时,需要出具相应的种植相关费用支出以及土地流转费用支出凭证。

4、涉及土地流转费用的合同,要统一定制,并加盖相关公章并备案。

对于种粮大户而言,去年种粮赔钱主要是因土地流转成本高、粮食价格低迷、种植结构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

2021年国家继续调减玉米种植面积,提倡种植多样化,以应对市场供求关系。

相信在一系列优惠政策、补贴资金的助力下,种粮大户的春天不在遥远。

1,观光类农庄:可以向旅游局申请旅游专项基金,旅游扶贫基金等,贫困村建设项目:申请旅游局贫困村扶贫项目资金。

自由基金发展餐饮的农庄;申请三品一标的认证及相关补贴优质农产品基地。

2,蔬菜种植水果产业茶叶产业等可申报:农业部的园艺建设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0-100万元,要求:设施200亩以上,陆地1000亩以上。

3,林业产业可申报:林业局的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项目补贴:每个项目200万元以上。

4,扶持菜篮子产品项目申请补助额度:5000元一亩,300万以内。

5,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植项目)申请补贴额度:100-500万元。

6,2021-202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种植机械)申请额度:项目总投资的30%。

7,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请额度:120万元。

8,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申请额度每亩1100元。

9,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请额度500万元。

10,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申请80——120万元。

据了解,2021年开始农村地区的粮食补贴将出现大幅调整,补贴金额将会侧重在农业的四大领域,这也就意味着,以下四种农民将可以领取更多的补贴!一、承包耕地的农民对于承包有耕地的农民,如果农民积极的参与农作物的耕种,确保耕地的效益,也会获得相应的补贴,这个补贴主要是为了保障耕地的合理利用,确保耕地具有耕种能力。

良种繁育补贴实施方案

良种繁育补贴实施方案

良种繁育补贴实施方案为了促进畜禽良种繁育工作,提高畜禽生产效益,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我国农业部门制定了良种繁育补贴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引导畜禽养殖户选用良种,提高畜禽的遗传品质,推动畜禽生产方式转型升级,促进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补贴对象。

本方案所指的良种包括家禽、家畜和水产良种。

补贴对象为符合国家畜禽良种认定标准的养殖户,包括个体养殖户和规模养殖场。

二、补贴内容。

1. 良种购买补贴,对购买符合国家畜禽良种认定标准的种畜禽,给予一定的购买补贴。

补贴金额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良种养殖补贴,对采用良种进行养殖的养殖户,给予一定的养殖补贴。

补贴金额将根据养殖规模、养殖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确定。

3. 良种推广补贴,对开展良种推广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推广补贴。

补贴金额将根据推广效果和工作成绩进行评定。

三、补贴管理。

1. 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主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农业发展基金等渠道筹集。

2. 补贴标准制定,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畜禽生产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政策和补贴资金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管理办法。

3. 补贴资金管理,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放,确保补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四、补贴效果评估。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良种繁育补贴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良种推广覆盖面、良种购买和养殖情况、畜禽生产效益提高情况等方面,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补贴政策。

五、补贴宣传。

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良种繁育补贴政策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农村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向养殖户宣传政策内容、申请程序和补贴标准,引导养殖户积极参与良种繁育工作。

六、结语。

良种繁育补贴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促进我国畜禽良种繁育工作的开展,提高畜禽生产效益,推动畜禽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同时,需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补贴政策的效益。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

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第五条补贴对象。

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补贴标准。

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补贴方式。

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第八条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及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品种、补贴规模、补贴金额、实施范围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湖北京山:2012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启动

湖北京山:2012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启动

湖北畜牧兽医2012年湖北京山:圆园员圆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启动湖北省京山县2012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5月起开始实施,将陆续发放120万元,对能繁母猪应用人工授精技术进行补贴。

生猪良补项目实施前,农户在定点供精站购买公猪精液用于母猪人工授精,按照市场价,能繁母猪配种一胎次需要2瓶精液,每瓶20元,共计40元;项目实施后,农户购买一个胎次的精液,每瓶现场补贴10元,农户只需付20元。

补贴资金根据农户购买精液时登记的档案,直接补贴到生猪供精单位,补完为止。

湖北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县市有24个,京山县是荆门市唯一的项目县,自2007年起连续5年实施该项目,迄今共发放补贴550万元,补贴母猪人工授精27.5万胎次,生产优质项目猪275万头,为农民养殖增效2.75亿元。

(来源:湖北畜牧兽医信息网)湖北秭归:首个猪场获得省级“标准化示范场”奖牌2012年6月15日上午,在秭归县畜牧兽医工作半年总结会上,秭归县农业局副局长周玉波、畜牧兽医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为秭归县祥斯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高峡九岭种猪场授牌———省级“标准化示范场”,这是秭归县第一个获得该殊荣的猪场。

该猪场是由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重点支持的生猪生产龙头企业,旨在为秭归县生猪发展提供优良的种猪并为全县生猪生产起到培训、示范和带动作用。

该场占地5.5hm2,设计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万头,其中种猪4000头,商品肉猪6000头。

固定资产投资1280万元。

2012年上半年已出栏种猪3000头,出栏肉猪4000头,产值1400余万元,目前已提前超额完成半年任务目标。

(来源:湖北畜牧兽医信息网)陕西华阴:四项措施促畜牧业发展2012年以来,陕西省华阴市通过大力实施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拉动、科技服务四项措施,强势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华阴市不断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对新建的规模养殖场、集中养殖区,由市统一解决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和资金,对达到市级以奖代补标准的养殖场,在享受渭南奖补的同时,市里给予同等资金奖励,简化新建规模场(小区)建设审批和用地备案手续;坚持项目带动战略,加快项目落地生根。

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牧草是畜牧业的重要基础资源,对于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改善畜牧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推动我国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大对牧草良种的支持力度,制定并实施了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本补贴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牧草种植、培育、推广的各类主体,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补贴标准。

1. 对于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牧草良种,按照每亩面积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引进、培育新的牧草良种,经国家认定并通过验收的,按照每亩面积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

3. 对于推广应用牧草良种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实际推广面积给予一定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来源。

本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同时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支持体系。

四、补贴管理。

1. 补贴资金由当地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资金发放。

2. 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牧草良种的购买发票、种植面积证明、验收报告等。

3.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或虚报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补贴效果评估。

1. 对于各地开展的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包括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牧草良种推广效果等。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补贴方案,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良种的推广效果。

六、宣传推广。

为了更好地推动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落实,各地需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举办培训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让更多的牧草种植者了解并参与到补贴方案中来。

七、结语。

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有力促进我国牧草良种的推广应用,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改善畜牧业生态环境,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地农业部门和广大牧草种植者共同努力,落实好本方案,为我国畜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1. 引言中国是世界上养殖规模最大的猪肉生产国,而生猪良种对于提高养殖效益、提高养猪质量、改善肉质口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生猪良种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养殖业的竞争力和效益,制定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是必要的。

2. 补贴对象2.1 生猪养殖户:包括个人养殖户和企业养殖户。

2.2 良种猪种饲养场:包括国家级良种猪种场和地方级良种猪种场。

3. 补贴内容3.1 良种母猪补贴:对于购买或者自养良种母猪的养殖户,根据购买或自养的良种母猪的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每头良种母猪补贴1000元来确定,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养殖成本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3.2 良种公猪补贴:对于购买或者自养良种公猪的养殖户,根据购买或自养的良种公猪的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每头良种公猪补贴800元来确定,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养殖成本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3.3 良种猪种饲养场补贴:对于国家级良种猪种饲养场和地方级良种猪种饲养场,根据饲养场在良种母猪和良种公猪方面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每头良种母猪和良种公猪补贴200元来确定,具体比例可以根据饲养场的规模和质量情况进行调整。

4. 补贴资金来源4.1 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根据国家养殖业发展的政策方向,承担一定的生猪良种补贴资金。

4.2 地方财政:各省市根据本地养殖业的情况,承担一定的生猪良种补贴资金。

4.3 养殖户和养殖饲养场:养殖户和养殖饲养场也应承担一部分补贴资金。

5. 补贴申请和审批5.1 养殖户和饲养场在购买或自养良种猪种时,需要填写相关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材料。

5.2 补贴申请需要经过地方农牧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补贴资金将由财政部门拨付。

6. 监督和验收6.1 监督:相关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补贴资金真实、准确、及时地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和饲养场。

6.2 验收:对于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补贴资金用于良种猪种的购买和养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鄂政发[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鄂政发〔2008〕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调动农民养殖奶牛的积极性,推进奶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全省奶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促进奶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奶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乳品是重要的“菜篮子”产品,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促进奶业快速健康发展,是优化农业结构、建设现代农业的需要,是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是改善居民膳食结构、增强国民体质的需要。

近几年来,我省奶牛规模养殖扩大,市场加工奶供应大幅增加,奶产业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具备了产业化发展的雏形。

但总体来看,我省奶业发展起步较晚,奶牛良种覆盖率和单产水平低,养殖方式较为落后;乳品加工企业与奶农的利益关系不顺,市场秩序不规范;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液态奶标识制度不落实;消费群体培育滞后,市场开拓不力。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全省奶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布局到2012年,全省奶牛存栏达到12万头,其中能繁母牛72万头,成母牛年均单产5500公斤,实现年产鲜奶40万吨;新建存栏1000头的生态奶牛养殖小区25个,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化饲养率达到60%;全省奶牛良种覆盖率达到70%;建立比较完善的饲料生产、疫病控制、乳制品加工和奶业科研推广服务体系,形成比较规范的乳制品市场销售网络。

重点建设三大基地:一是武汉城市圈奶源生产基地,是全省奶业发展的重点区域,也是全省原料奶的主产区。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鄂财农发〔2019〕92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9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20日附件湖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鄂农计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各市、州、县农业农村(经管)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终止执行。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一)补贴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和融通农业发展(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通公司)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

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湖北省2009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湖北省2009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湖北省2009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猪业》
【年(卷),期】2009(4)11
【摘要】按照财政部《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7]18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09]105号)要求,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J], ;;
2.河南省2015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J],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
3.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07年油菜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2009年全区水稻玉米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J],
5.湖北省2009年度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总结交流会在南漳召开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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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劳社发〔2008〕60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鄂劳社发〔2008〕60号――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鄂劳社发〔2008〕60号)各市、州、直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8〕2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开展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整体改制、统一纳入、属地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全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及其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农牧渔良种场内从事非农业生产的职工(以下称非农职工)按照当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事农、牧、渔生产的职工(以下称农业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二、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农牧渔良种场整体参加所在市、州、县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牧渔良种场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1、职工个人缴费。

非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农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基数,按8%的比例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非农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确定;高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进行确定。

农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其缴费基数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进行确定;高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单位缴费。

农牧渔良种场以上年度所有参保职工工资(其中农业职工收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总额为基数,按20%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鄂办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8〕27号)为了加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步伐,促使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尽快走出困境,实现全面、稳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推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场取向、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着眼于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示范样板作用。

(三)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稳步推进。

二、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四)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场制宜,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转制,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原则上要整体转制为企业。

不能够转制为企业,但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按规定单独设立为乡镇或办事处;不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设立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2、转制后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因不够一个社区建制而设立的居民小组,应纳入所在地社区统一管辖,开展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

3、原由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采取“以场带村”形式管理的农村村组,要本着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纳入当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

湖北省良种补助管理办法

湖北省良种补助管理办法

【四、强农惠农政策相关制度办法】22、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助资金)管理,支持农人(含农场职工,下同)利用良种和调动农人生产踊跃性,加速农作物良种推行,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行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助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国家肯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一路组织落实良种补助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部门,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增强协调,紧密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助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派方案,拨付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利用管理情形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助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助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进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四条农业部会同财政手下达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内容包括补助农作物品种、补助面积、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规模等。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规按时限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良种推介品种、良各种植面积、补助资金数额、补助资金发放方式、落实管理责任的具体办法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垦区(农场)依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农业、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章良种的推介与管理第五条省级农业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计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域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助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农业部门依照尊重农人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踊跃引导农人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利用农作物良种。

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制度

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制度

畜牧良种补贴管理制度为了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提高畜牧业的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我国自1983年开始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畜牧良种补贴是指对种畜禽品种改良、选育、培育、推广使用的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以鼓励农民购买优良的种畜禽,提高养殖的品质和效益。

一、畜牧良种补贴的范围和对象1. 畜牧良种补贴的范围:(1)畜牧良种补贴适用范围广泛,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种类。

(2)对获得国家畜禽良种认定的种畜禽,可以申请畜牧良种补贴。

2. 受益对象:畜牧良种补贴的受益对象主要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牧经济组织等畜牧业主体。

二、畜牧良种补贴的管理制度畜牧良种补贴的管理主要包括畜牧良种认定和畜牧良种补贴申领两个环节。

1. 畜牧良种认定(1)畜牧良种认定的程序:a. 申请认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科研人员对畜牧良种进行评议,并对符合条件的种畜禽进行认定。

b. 发布认定结果:认定结果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告。

(2)畜牧良种认定的标准:a. 种畜禽的遗传、生产性能等符合国家畜牧标准;b. 种畜禽的疾病抗性、适应性等符合生产需要;c. 种畜禽的数量有限。

2. 畜牧良种补贴申领(1)补贴资金来源:畜牧良种补贴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也可以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等为畜牧良种补贴提供资金。

(2)补贴资金申领流程:a. 申报材料准备:农户或畜牧业主体准备好要申报的畜牧良种购买证明、养殖户登记证、畜牧良种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b. 提交申请:将申报材料交至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3)补贴审核和发放:a. 审核: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批复。

b. 发放:经过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三、畜牧良种补贴管理的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1. 存在的问题:(1)畜牧良种认定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2)畜牧良种补贴申领程序繁琐,流程不透明;(3)资金管理不规范,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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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农惠农政策相关制度办法】22、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部门,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四条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内容包括补贴农作物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规模等。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良种推介品种、良种种植面积、补贴资金数额、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落实管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垦区(农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农业、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章良种的推介与管理第五条省级农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

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范围和方式第八条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良种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乡级农业管理机构、财政所组织全覆盖品种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应逐级分解安排农业部、财政部当年下达的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种植面积。

第九条良种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大豆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

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水稻、玉米、油菜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省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小麦、大豆、棉花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口采用差价购种补贴的,由省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良种的统一招标,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财政部根据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拨付。

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

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财政部按照当年确定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拨付。

实行招标统一供种方式的,省级财政部门按中标单位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

其余30%的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于播种后与中标单位结算。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年终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

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

乡级农业管理机构、财政所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

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等信息。

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良种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口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

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良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29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J16号)、2004年4月5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水稻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J17号)同时废止。

23、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鄂财农发﹝2010﹞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的《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五个农作物品种;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农作物品种补贴,按中央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组织落实中央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四条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实施指导意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良种推介品种、良种种植面积、补贴资金数额,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落实管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省农业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

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良种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实;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目前,中央财政确定我省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五个农作物为全覆盖补贴品种。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全覆盖品种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对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九条良种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

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我省确定水稻、小麦、玉米、油菜和棉花全部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通过“一折(卡)通”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十一条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根据财政部对我省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定数据拨付,各市、州、县(市)财政、农业、统计部门对当年享受补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应认真核实,达成一致。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

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年终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汇总全省情况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各市、州、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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