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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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湖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05-05 08:33:54 来源:财政厅网站点击数:165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2月26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财政部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2月27日印发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_湖北省差旅费标准规定

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_湖北省差旅费标准规定

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_湖北省差旅费标准规定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_湖北省差旅费标准规定不同的省份,出差的补助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对于湖北省来说,出差补助有哪些不一样的标准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欢迎阅读!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鄂州政办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3日鄂州市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临时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和完善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确保临时机构资金和资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机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某一特定工作任务或项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机构,其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抽调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包括各类领导小组(办)、协调小组(办)、组委会、指挥部和各类综合执法大队等。

第三条临时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临时机构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核算财务收支活动。

第五条临时机构财务活动在该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财务活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临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应当明确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记账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集体研究决定,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书面报告。

湖北省公务出差标准

湖北省公务出差标准

湖北省公务出差标准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公务人员需要进行出差活动。

为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障公务人员的出行权益,湖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务出差标准,以下将对这些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目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务出差的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并且必须与公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相关。

出差的目的应当明确具体,不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私人旅游的情况。

其次,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务出差的范围应当在省内或者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进行出差活动。

对于需要跨省出差的情况,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再次,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费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务出差的费用应当合理、节约,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管理规定。

公务人员在出差期间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不得存在超标准消费的情况。

此外,湖北省还对公务出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

公务出差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后,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相关部门必须对公务出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务出差行为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对于违规行为,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和通报,维护公务出差的正常秩序。

总之,湖北省对公务出差的标准制定得相当严格和细致,目的在于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障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务活动的廉洁和高效进行。

希望全体公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为湖北省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公司处理费恩管理,规定差旅费报销流程,依照国家的有关财务法规和《湖北省力邦投资担保XX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运营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指差旅费勇是指公司职工因公出差而发生的交通费、旅途补贴、住宿费勇等。

3、范围3.1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发生的合法、有效的车票、机票、船票费用及各种补贴费用。

3.2因出差发生到车站、码头、机场的武汉市内交通费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凭票据实报销:其他的武汉市内交通费均不属于出差费用的报销范畴,应纳入各个部门公务交通费定额管理。

4、原则4.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实行分项计算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

4.2通讯费补助和《通讯管理制度》中的移动话费合且使用,当月话费小于合且标准时,据实报销,当月话费超出合且标准时,按标准报销。

5、差旅费标准5.1.1住宿费、伙食费补助、通讯费、室内交通费标准,按不同地区,不同职级确定。

5.1.2公司职级分类,见附表1《全国地区分类表》5.1.3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见附表2《差旅费报销职级划分表》5.1.4补助标准,见附表4《差旅费等级标准、报销、补助标准》5.2关联规定5.2.1员工赴外地出差期间,伙食补助部分于途和住宿,每人每天按包干标准补助,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扣减壹天计算,住宿补助根据实际天数计算。

5.2.2住宿凭住宿发票案标准报销,超支部分自理,节约归己;如无发票,报销标准则按照标准的50%包干个人。

5.2.3.部门经理以下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座、二等记二等之上船舱。

却因工作需要坐飞机、软卧、二等及二等之上船舱的,需要事前提出书面方案,报请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呈总经理批准。

5.2.4夜间乘坐火车、长途汽车和长途客船6小时之上,或白天连续乘坐火车、长途汽车、长途客船十小时之上,可购买相对应级别的卧铺,如未乘坐卧铺,则按票价的50%给予长途补助;乘软卧、卧铺、飞机的均不予补助。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鄂州政规[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经2009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鄂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机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依法理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综合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三)其他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是指市级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其他财政资金拨款对象。

第四条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根据财力情况,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二)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严格审批、权责一致。

财政资金由部门和单位按批准的预算申请使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加强管理。

(四)规范运作、强化监管。

依法依规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021年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_湖北省差旅费标准规定

2021年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_湖北省差旅费标准规定

The greedy words corrupt the gentleman, and the cold arrow shoots the hero to death.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_湖北省差旅费标准规定湖北省出差补助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__]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厅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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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7年07月24日 15时29分 2098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机关事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差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07]17号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级驻武汉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Z37/Z38和Z77/Z78除外)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厅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富阳市范围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财务人员应认真核对有关报销凭证,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应予以拒付。

第六条各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类别职级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一类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按实报销按实报销(原则上经济舱)按实报销二类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二等舱位经济舱位按实报销三类其他人员按实报销三等舱位经济舱位(经批准)按实报销(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三)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享受国家特殊政策的人员,可按有关国家政策执行。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八条对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飞机或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如能联系到出差地定点住宿的,原则上应到当地的定点饭店住宿。

如无法联系到的,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限额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负。

湖北地区地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案办法

湖北地区地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方案办法

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行政单位差旅费制度范本

行政单位差旅费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二)勤俭节约,合理使用;(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责任明确,追究责任。

第二章差旅费报销范围第四条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二)住宿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住宿费用;(三)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公活动所发生的伙食费用;(四)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公活动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五)其他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不包括以下费用:(一)出差人员个人消费;(二)非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三)出差人员应报销而未报销的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报销标准第六条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出差人员职务、出差性质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交通费标准:1.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2. 出差人员乘坐出租车、长途汽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实际费用报销。

(二)住宿费标准:1. 出差人员住宿,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2. 住宿费报销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出差人员职务等因素确定。

(三)伙食补助费标准:1.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规定标准报销;2. 伙食补助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出差人员职务等因素确定。

(四)市内交通费标准:1.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规定标准报销;2. 市内交通费标准根据出差地点、出差人员职务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差旅费报销程序第七条差旅费报销程序如下:(一)出差人员填写《出差审批单》,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二)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三)财务部门对报销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报销;(四)报销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单位.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包括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构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和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八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交通工具级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船飞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副市级、正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td width="180” style=”width:135.0pt;border—top:none;border—left:none;border—bottom:solid windowtext 1。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2—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二)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处级以上和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外,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局级单位科级以下人员需经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处级以下单位人员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四)城市间火车属于直达全列软席列车的,副局长以上及相当职务==============================专业收集精品文档=============================人员可以乘坐高级软席,其余人员则乘坐软席。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到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要点第一章总则为保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火车硬席、动车(高铁)二等座、汽车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卧铺票。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章住宿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县(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标准的2倍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

出差人员回学校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理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没有出差地合法票据的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公杂费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15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六章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会议规定食宿自理又不交纳会务费的,会议期间的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规定缴纳会务费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在途期间的交通、食宿、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按照"严格节约,反对浪费党政机关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和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区域、层次、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和消费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乘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前往常驻地以外地区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省里统一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船舶(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火车(含高铁、机动车、全列车软座(软座、省部级人员软卧及同等职位)、高铁/机动车商务座椅、,所有软座列车均设有一等软座、局级及同等人员、列车软座(软座、列车)、一等软座、高铁/电动二等车厢一等软座、一等软座列车硬座(硬座、硬卧、Z37/38等人员z77/78除外),第八条商务旅行目的地有各种交通工具时,商务旅客应当在不影响公务、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比较经济、方便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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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省里统一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
列车)
轮船
(不包
括旅游
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不
包括出租
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
车商务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

一等舱
头等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
车一等座,全列
二等舱
经济

凭据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市级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市内出差的,因鄂州地域较小,交通便捷,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省内出差的,市级领导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到鄂州市境内出差(不含古楼、凤凰、西山三个街道办事处)的,按每人每天60元计算。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到省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计算;到省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50元计算,实行包干使用。

到鄂州市境内出差(不含古楼、凤凰、西山三个街道办事处)的,不具备自带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天40元计算,实行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市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鄂州市市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州财行字[2008]2号)同时废止,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附件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鄂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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