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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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

(二)实施机构 (4)

(三)申请主体 (4)

(四)受理地点 (4)

(五)办理依据 (4)

(六)办理条件 (5)

(七)申请材料 (6)

(八)办理时限 (7)

(九)收费标准 (7)

(十)咨询服务 (7)

二、办理流程 (8)

(一)申请 (8)

1、提交方式 (8)

2、申请材料全目录 (8)

(二)受理 (8)

1、材料补正 (8)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9)

(三)办理进程查询 (9)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9)

(五)流程图 (9)

三、法律救济 (9)

(一)投诉 (9)

(二)行政复议 (10)

四、表单填写 (1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10)

五、有关说明 (10)

附件1 (11)

附件2 (12)

附件3 (15)

附件4 (16)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编码:37

(二)实施机构: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三)申请主体:本县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单位,具有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资格

(四)受理地点: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五)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六)办理条件

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购买剧毒化学品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

2、符合治安管理的条件:

(1)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专用仓库库房结构必须符合“严密、坚固、通风、干燥”要求,并根据所贮剧毒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2)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和贮存剧毒化学品的室、柜必须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潮、防盗及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还必须安装“铁门、铁窗、铁护栏”,剧毒化学品贮存单位应该设置防盗报警装置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3)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物品出入库应该建立核查登记制度;

(4)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部位(车间或实验室)须设有明显的剧毒化学品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要根据所用剧毒化学品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备和必要的救护用品;使用剧毒化学品需实行双人使用制度,使用部门不得设置剧毒化学品小仓库;

(6)车间、实验室等工作场所必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使用剧毒化学品应当建立使用登记制度,用后剩余剧毒化学品应当及时退回贮存场所;

(7)库内物品应当按规定有序存放,化学性能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剧毒化学品不得在仓库或同一贮存室(柜)内存放。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七)申请材料

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应当向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交下列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从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纸质);

3、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4、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纸质);

5、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纸质);

6、市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副本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复印件1份,纸质);

7、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8、市安监部门核发的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复印件1份,纸质);

9、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

业许可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10、剧毒化学品贮存、使用的保安措施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原件1份,纸质);

11、购买单位出具的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1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1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即时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莒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莒县青年中路155号)

电话咨询号码:0633—689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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