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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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 范围本文件规定公司生产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在各流转环节的安全与环保管理要求,旨在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生命安全,避免与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按公司《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2 定义2.1危险化学品:指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2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 职责3.1物资部负责公司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

3.2安环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和保管人员的培训、取证管理。

3.3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过程的控制及残余物品的回收。

4 管理内容4.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4.1.1采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采购资格,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1.2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厂家必须持有国家颁布的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产品分析报告单》、《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相关资料,以上资料由物资部负责保存。

4.1.3采购人员必须对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齐全并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

4.1.4凡是需要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提出购买报告,写清购买的品种、性能、数量、用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后报安环部备案。

4.1.5购买剧毒化学品,按照相关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向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4.1.6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按照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三章装载管理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5.6.3仓库应有例行性盘点,以管控化学品的库存数,并在《剧毒化学品签名和统计盘库登记本》做好记录。
5.6.4工安部应至少每周会同保安、仓库进行一次查核,以确保其使用、库存量与登记数量的一致性,并将查核结果记入《现场检查、宣传、自查登记本》,以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来厂查核时提供。
5.6.5剧毒化学品应进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仓库剧毒品存储柜钥匙分别由两方生产人员保管,剧毒品出入库时必须有两部门人员同时到场方可进行,出入库后双方在两本台账上同时签名确认;现场剧毒品暂存柜的钥匙分别由生产和设备人员保管,出入库时双方人员需同时到场,并在出入库记录和换源记录上签名确认。
5.5.4采购应要求供应商在化学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份。收货时应检查化学品的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等的规范性、有效性。
5.6化学品的领用管理
5.6.1被指定人员才允许至化学品库房领取化学品,送回生产线使用。
5.6.2每次领料,应填写《易制毒/剧毒化学品领用单》,剧毒化学品应整理入《剧毒化学品领料单装订本》。除按一般的发货流程作业外,另须依据领料单,由两个不同的人员如实录入两本不同的《剧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并互相签字审核。
6.5生产耗材作业管理办法
6.6绿色采购(环境管理物质)规范
6.7进料检验XRF测试作业办法
6.8物料/零件RS风险等级评估作业办法
7表单
7.1《剧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本》
7.2《剧毒化学品领料单装订本》
7.3《剧毒化学品签名和统计盘库登记本》
5.9.3在处理泄露时应佩戴好防护用品(连体防护服,全头罩空气呼吸系统,耐酸碱手套,防护鞋等),收集之收容桶内,至室外处理。

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3篇)

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3篇)

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一、剧毒化学品的发运要按规定委托有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时,托运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剧毒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情况。

三、剧毒品运输要采用危险品专用车,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同时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四、剧毒品运输车上必须有必要的应急救援通讯工具,安装GPS 卫星定位系统,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放散火等用具。

五、剧毒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剧毒品运输车辆中途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七、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八、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的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____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2)是指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和运输进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剧毒化学品的正常经营和安全运输,并防止其被滥用或误用,从而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毒性质的化学品,其对人体和环境具有重大危害。

这类化学品通常具有致命的毒性,只要接触或吸入一定量就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同时也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破坏。

因此,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和运输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许可制度: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和运输进行许可管理,只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经营和运输活动。

2. 监管机构: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和运输进行监管,监督和指导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操作行为。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制度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需要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和防止滥用。

购买剧毒化学品时,一般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或执照。

购买剧毒化学品的个人或企业需要在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证或执照,以证明其具备购买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合法资格。

2. 需要购买用途合理化证明。

购买剧毒化学品前,需要向供应商提供用途合理化证明,说明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将用于合法和合理的目的,如科学研究、医疗用途等。

3. 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和种类受到限制。

为了防止滥用和误用,购买剧毒化学品时,一般会限制数量和种类,以确保购买者的实际需求和使用能力。

对于剧毒化学品的运输,也有以下管理制度:
1. 运输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

运输剧毒化学品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运输人员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剧毒化学品的性质、使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等知识。

2. 运输设备需要符合安全要求。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设备,如密封容器、防爆设备等,以确保化学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需要遵守运输规定和标准。

运输剧毒化学品时,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运输规定和标准,如装载和卸载程序、运输路线、速度限制等,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以上是关于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购买和运输剧毒化学品时应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办理规定及流程

一、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以上条例和办法对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作出以下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申请资料。

(一)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

(二)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全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证明通过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增加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本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分类标准和国家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6.30•【文号】公通字[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5 月25日由公安部第77号令公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这是规范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行为、强化剧毒化学品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部重要规章。

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依法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有关剧毒化学品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公安机关务必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为便于基层公安机关组织学习培训活动,公安部于5月底在公安信息网上公布了该《办法》,6月8 日又在《人民公安报》全文发表,各基层公安机关要尽快复印、下载,将《办法》发到每一位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民警手中,组织民警逐字逐句学习条文。

公安部将于7月份开始举办全国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系统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治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人。

各地也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基层公安机关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制定培训计划,逐级分解培训任务,培养业务骨干,确保所有从事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民警都能接受一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轮训,全面掌握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要求和基本知识,懂得常见剧毒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应急救护常识。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书(二篇)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书(二篇)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凡在陆良县境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的经营单位(企业),都应遵守和履行本责任书。

二、生产、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应当与本单位剧毒化学品运输负责人、驾驶人、押运人员签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责任书,同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凡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企业),需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取得准购证后,在运输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委托运输。

四、运输单位须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运输车辆配有专业资质的驾驶人、押运人,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托运方方可委托运输企业承运。

承运单位承运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通行证,且按核定时间、线路进行运输。

五、剧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单位(企业)需查验购买方的剧毒化学品准购手续、公路运输通行证、驾驶人资质、押运人资质,符合后装载出厂(注:出厂时准购证的《销售单位存查联》,必须由销售单位存档备查)。

六、运输单位在每次运输之前要对运输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消防隐患;运输负责人必须掌握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的基本情况;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同时,要组织运输剧毒化学品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学习了解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掌握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七、运输单位的负责人、运输车辆驾驶人及押运人员必须模范学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第77号令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省级公安机关对核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包括证件编号、购买企业、运输企业、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剧毒化学品品名和数量、目的地、始发地、行驶路线等内容。

数据库的项目和数据的格式应当全国统一。

治安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或者通报制度。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闽公综[2005]518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原材料工业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公综[2005]518号)各设区市公安局:为了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进一步强化剧毒化学品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核发管理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核发管理,严格审查申领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明年起,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在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要补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数量汇总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

二、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核发管理(一)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

治安、交管部门要共同做好数据库信息的采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

各地要在9月29日前,将收集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相互通报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逐级分别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和交警总队,以便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信息采集和建档立库工作。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第三章装载管理第四章通行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页脚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页脚内容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页脚内容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不得使用作废的上述许可证件。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建立健全审查核发许可证件的管理档案,公开办理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信箱,并监督指导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规定。

第五条经常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要求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盖有公安机关印章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成册发给购买或者使用单位保管、填写。

(一)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书的复印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复印件。

(三)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时,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的复印件。

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第六条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持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向购买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交通运输】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

第三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并将通行证信息录入省级公安机关建立的计算机数据库。

省、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负责跨省、省内跨地市和市内跨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路线、时间的核准与通报;应当规划设置省内跨地市、市辖区内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允许通行的常规路线、备用路线和禁止通行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省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查处违规发证、不按规定通报运输信息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办证场所公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宣传剧毒化学品运输安全常识,公开办证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第五条托运人申请在目的地办证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受理办证申请,向托运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当日对证明文件、驾驶人和押运人、运输车辆、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审查。

托运人申请在始发地办证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的省内委托办法执行。

第六条查验证明文件和驾驶人、押运人资格的具体事项为:(一)查询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数据库或根据治安部门的书面通报,确认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真实有效。

(二)查验托运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确认符合法定形式,符合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查验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证明。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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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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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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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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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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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托运第七条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和运输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和运输管理办法

物资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和运输管理办法(二00九年八月五日)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采购和运输的行为,防止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采购管理一、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后,可购买。

二、申请购买审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提供申请购买材料,并办理许可证和备案证明。

三、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需备案。

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

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五、如实记录购进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六、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管理岗位责任制及人员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运输管理一、在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应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二、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

四、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个月;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的,发给三个月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对于领取运输许可证或者运输备案证明后,六个月内按照规定运输并保证运输安全的,可以发给有效期十二个月的运输许可证或运输备案证明。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1. 背景剧毒化学品是指在一定剂量情况下,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其他生物的物质。

剧毒化学品在工业生产、医疗卫生、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要求对于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进行严格的管理。

2. 剧毒化学品购买管理2.1 购买条件购买剧毒化学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在负责生产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专业领域内;•必须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有充分的了解和措施。

2.2 购买程序购买剧毒化学品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向剧毒化学品供应商提出购买需求;2.剧毒化学品供应商审核购买者的资格和条件;3.购买者向剧毒化学品供应商提出购买申请,并填写购买申请表;4.剧毒化学品供应商审核购买申请表,并颁发购买凭证。

2.3 购买记录管理购买剧毒化学品需要保留购买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剧毒化学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基本信息;•购买者名称、使用目的、购买用途等基本信息;•购买时间和购买地点等基本信息。

3. 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3.1 运输条件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取得了正在生产或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取得了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紧急应变物资。

3.2 运输程序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运输企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2.运输企业接受监管部门审核和验收;3.运输企业获得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并进行公告。

3.3 许可证件管理公路运输许可证件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许可证件应该与运输企业名称、运输物品、运输路线、运输车辆等信息保持一致;•运输企业必须在许可证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运输;•许可证件应该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携带,并予以妥善保管。

4. 结语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公路运输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以保证人民群众和其他生物的安全和健康。

剧毒化学物品运输流程

剧毒化学物品运输流程

剧毒化学物品运输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运输剧毒化学品必须具有运输《剧毒化学物品运输资质》的道路运输许可单位运输。

以下为我司负责运输的流程:
办理手续:向运输目的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先到目的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检验运输车辆,检测合格后备齐以下材料到运输目的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1、《剧毒化学物品购买凭证》复印件;
2、《剧毒化学物品准购证》复印件;
3、运输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证号》复印件;
4、承运本次货物的车辆行驶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和证号》复印件;
5、承担本次货物运输任务的驾驶人驾驶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和证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本市车辆单位聘请外地驾驶人员驾驶的,除带好第5条必备的手续外,还须携带外来机动车辆驾驶员登记凭证;
7、押运人员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和证号》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本市车辆单位聘请外地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除携带第6、7条必备的手续外,还应提交聘请单位的承诺书;
9、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复印件;
10、提交填写字迹清晰并提出先行踏勘后的运输路线和时间的《剧毒化学物品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11、车辆检验合格单;
根据我方提交以上有效期内有效证件并符合要求的,由运输目的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受理书面凭证后开始运输货物安排。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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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经皮≤,吸入()≤(气体)或(蒸气)或(尘、雾),经皮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

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道路运输信息,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使用情况。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相互关联,实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道路运输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第七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一)销售企业、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日。

第八条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核查购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照许可证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后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销售、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应在交货后日内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三)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四)承运单位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标注“剧毒”)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五)收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志灯、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按期进行检验,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没有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三条托运人应当为每辆运输车辆单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日。

在日内因同一事由,由相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运输车辆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总量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规定时间内多次运输。

第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在港口间通过道路转运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及购买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生产、运往国外销售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转运输合同及托运企业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尽量选择常规运输通行路线通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常规运输通行路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公布。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常规运输通行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如路线未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交通管制措施并未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批准。

第十六条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非常规通行路线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由运输申请受理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商材料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执行,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公里不高于每小时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标明时速行驶。

第十八条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使用一张通行证件多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分别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并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满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备案存查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所载信息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故未使用的,应当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第二十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从业单位超出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运输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另行处罚。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三)、(四)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品种、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除不可抗力外车辆未按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除不可抗力外,收货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二)在道路运输通行证件有效期内按规定多次运输的,收货单位未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的;(三)未按规定将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存档的;(四)未按规定将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编号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五)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小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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