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商品(服装类)买卖合同(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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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买卖合同
供方:
需方:
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1.合同标的条款:
供需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商品标的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商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见《订货单》。
品牌商品型号颜色吊牌价折后价
(含税)
数量合计
金额
总计 2.合同买卖条款:
(1)供方提供需方之过季商品,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详见“订货单”。合约期满未能销售出去的商品,供方不予接收。
(2)结算方式:需方每次以书面形式确认订货单,并在确认订单后7日内一次
性支付订单货款,供方收到货款后发货并开具相应发票。货款需注明供方为收款人,并以现金或现汇方式汇款到供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需方收到商品后如发现实际到货与出货单不符,应于三日内书面通知供方,否则视同验收无误,以后不再有异议。
(4)需方收到商品后,如发现因生产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文件(含传真件)形式通知供方,并详细说明不合格原因和换货数量,由供方安排质量问题货品的换货。逾期或不按流程操作,供方有权将货品退还需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负责。
(5)运输、运费承担
供方负责区域内的运输费用。货物自离开后,风险转移至需方。需方须提供收货人详细资料
收货人名称:
收货地址:省市区路弄号室收货人电话:邮编:
上述指定收货人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收货人资料有变更,需方应于供方发货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并对因所提供地址失误而导致的后果负有完全责任。
3.需方在合同履行中途变更商品型号、品种、质量或包装等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百分之一罚金。
4.需方中途退货,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同意退货的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的罚金。
5.需方实行送货或代运的商品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6.就买卖商品的价格:如需要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方能变更。
7.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
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8.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如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延迟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
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证明。
9.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0.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13.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4.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
15.其他备注:
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签约地:
供方:需方: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后附:
《订货单》明细及需方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