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7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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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农业减排核算细则2011版(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计算方法、认定尺度、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二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规定,在“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二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化学
需氧量)、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 x)的
排放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四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核算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二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依据明确的核算方法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三、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社会经济基础资料、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2011年以后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核算,将核算结果及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一并上报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有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计
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结果及其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等上报环境保护部。

3、环境保护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量的核算
“十二五”期间,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核算范围包括由工业生产、城镇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产生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其中,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E农业=E畜禽+E水产+E种
植(式
2-2)式中: E农业—核算期农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水产—核算期水产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种植—2010年同期种植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第三节农业源排放量的核算
农业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种植业排放量之和。

农业源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范围与污染源普查口径一致,包括畜禽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
水产养殖,其中畜禽养殖只考虑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五类;水产养殖按照减少投饵围网养殖的面积计算;种植业排放量采用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排放量。

一、畜禽养殖排放量的核算
畜禽养殖排放量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和养殖专业户排放量之和。

计算公式为:
E畜禽=E养殖场(小区)+E专业户(2-17)式中:E畜禽—核算期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养殖场(小区)—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专业户—核算期畜禽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放量的核算
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等各类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计算公式为:E养殖场(小区)=E猪+E肉牛+E奶牛+E肉鸡+E蛋鸡
式中:E养殖场(小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猪、E肉牛、E奶牛、E肉鸡、E蛋鸡—核算期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五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排放量计算公式同下:
E猪=P×e×(1-f)×10-3+(P总-P)×e×(1-f平均)×10-3(2-18)
式中:P—当年上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减排项目中某类畜禽存(出)栏量,万头(只);
P总—当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某类畜禽存(出)栏总量,万头(只);
e—某类畜禽产污系数,千克/头(羽)(年);
f平均—上年环统(2011年核算时采用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数据)某类畜禽平均去除率,%;
f—当年计算用某类畜禽去除率,%,计算公式如下:
f=f上报+△f
式中:f上报—当年上报某类畜禽减排项目平均去除率,即该类畜禽上报减排项目的合计去除量与合计产生量的比值,%;
△f—现场核查某类畜禽养殖场的认定平均去除率与上
报平均去除率之差,即现场核查某类畜禽养殖场的合计认定去除量/合计产生量-合计上报去除量/合计产生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 i—某类畜禽第i个养殖场的存(出)栏量,万头(只);
f i认定、f i上报—现场核查的某类畜禽第i个养殖场认定的去除率和上报的去除率,%。

其中,f i认定为第i个养殖场采用各项治理措施去除率之和。

各项治理措施去除率取值见X-X表。

f=(Σf i认定)/n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的核算
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E专业户=E猪+E肉牛+E奶牛+E肉鸡+E蛋鸡
式中:E专业户—核算期畜禽养殖专业户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E猪、E肉牛、E奶牛、E肉鸡、E蛋鸡—核算期养殖专业户猪、肉牛、奶牛、肉鸡、蛋鸡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万吨;
五类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放量计算公式同下:
E猪=P专业户×s×10-3
式中:P专业户—核算期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存(出)栏量总和,万头(只);
s—2010年某类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千克/头(羽)(年),s取值见表X-X。

(三)数据来源及核算有关说明
1)存(出)栏量使用当年畜牧统计数据。

半年核算时,没有核算期畜牧统计数据的,暂按照上年畜牧统计数据的一半计算。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产污系数见下表:
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产污系数表
3)畜禽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取2010年污染源统计更新调查公布的各省区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取值见下表。

2010年养殖专业户排污强度(s)取值表(单位:千克/头(羽)
(年))
4)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各项治理措施去除率取值如下:表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各项治理措施化学需氧量去除率
表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各项治理措施氨氮去除率
5)核算期畜禽养殖综合治理设施投运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再分月度结转。

6)原则上畜禽减排项目要逐一核查核定,项目数量较大的采用日常督查、定期核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现场核查方式确定全省各类畜禽的平均去除率,现场核查项目合计去除量要占当年上报减排项目合计去除量的一定比例。

现场核查须覆盖上报项目的所有畜禽养殖种类。

7)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须实施全过程综合治理,原则上要同时具有养殖方式的改进、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系统和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措施,只采用部分治理措施的,不计减排。

8)沼渣、粪便用于生产有机肥,不能提供粪便进厂单、有机肥出库单、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不计算有机肥生产部分的去除量。

9)没有采取尿液沼气处理、粪便堆肥等有效处理处置措施直接还田、废弃物还田量超过土地承载力以及不能提供废弃物处理处置协议、废弃物处理处置施用范围等证明材料的,不计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去除量。

10)原则上每亩土地年承纳量不能超过5头猪或0.1头牛产生的废弃物量。

11)通过普通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养殖等清洁养殖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如不能提供垫料和菌种的购买票据、菌种使用单据、废弃垫料的去向等相关材料,不计算去除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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