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上的国家)

合集下载

国际法笔记整理doc版

国际法笔记整理doc版

国际法主讲人:荣吉平课程设计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三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八章条约法第九章国际组织法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章导论知识要点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名称的由来[二]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2、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的协议方式形成的。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五]国际法的作用1、明辨国际是非的标准。

2、国家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法律形式。

3、确立国家交往中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国际法2、近代国际法3、现代国际法[二]中国与国际法第二节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1、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其他国际法主体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2、非国家政治实体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是指作为有效法律规范形成的形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一]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二]其他辅助方法1、一般法律原则。

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4、‘公允及善良’原则。

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1、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2、国内法在国际法庭的适用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条约法)

第十五章条约法15.1 复习笔记一、条约法概说1.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条约有以下基本特征:(1)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这些主体除国家外,还有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以国际法为准,是指以国际法基本原则、1969年和1986年两个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条约法的原则和规则以及其他普遍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为准。

(3)条约的基本内容是缔约国间在某一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间双边条约其内容主要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造法性的多边条约,往往规定缔约各方在国际关系上的原则和规则,为缔约各方创设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条约的种类和名称(1)条约的种类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通常依如下标准划分:①按缔约国的方面分类,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事方之间签订的。

多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多边条约,这类条约多为造法性公约和创立国际组织的约章。

②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国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条约。

③按条约的内容分类,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类别。

④条约还可依其他标准划分:依条约的政治性质划分,条约可分为平等条约和不平等条约;依缔约国的地理范围划分,条约可分为区域性的条约和全球性的条约;按条约的有效期划分,条约可分为无期限条约和有期限条约等等。

(2)条约的名称关于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无一个公认的标准。

“条约”一词,兼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条约是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总称;狭义的条约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协议。

2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31解析

2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31解析

•既存国家主要出于保护本国的商务 和侨民利益,可能对叛乱团体予以承 认:本国保持中立和不干涉的立场;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⑴交战团体具有 战争法上的权利义务;⑵承认国具有 中立国的地位;⑶交战团体对其国际 不法行为负责,它所反对的政府在交 战团体控制的地区免责
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
•它是指由于某种具有国际 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情势的出 现,使国际法上的权力和义 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给另一个 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 改变
•(二)国家有统一的宪 法和基本法律,在此 前提下和范围内,各 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 的宪法和法律;
•(三)国民既有联邦 国籍又有联邦成员 的国籍;
•(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 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 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 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2.邦联

邦联是由两个以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 外国人,也不适用本国境内的 外国国家财产和外国国家行为; ⑵其他限制,
第一节 国家概说 (二)属人管辖权
•它是指国家对境外本国 公民/实体实施的管辖权; 甚至可延伸至本国航空 器、船舶、外空发射器
•它受属地管辖的制约。 比如某人在外国犯罪, 同时受属地/属人双重刑 事管辖。
第一节 国家概说 (三)保护管辖权
•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 的安全、独立和利益及其 国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 益,而对在境外严重侵害
•国家行使保护刑事管辖权要受到属地
刑事管辖权的限制:⑴适用于严重犯罪 和适用双重认定犯罪标准。如中国《刑 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 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
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
某些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际交 往的主要主体,其成 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 外交上的独立,具有 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 成员国。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1.1 复习笔记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法的名称和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2)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3)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的社会基础(1)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关系①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只有独立自主的国家才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完全能力。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也都离不开国家的实践这个基本问题。

②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有一个社会基础当一群独立国家平行并立,而且由于各种交互关系所带来的若干共同利益把它们联系在一起时,一个以众多主权国家为其成员的社会就会产生。

③建立国际法律秩序,是世界各国进行交往的一种内在需要国际社会逐步扩大的过程中,各国为了建立、维持和发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关系,需在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合作。

国际法是以一定的社会目的为根据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在各国来往频繁和组织化程度加深的国际社会里,各国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影响、彼此补充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影响下,也正在迅速发展之中。

⑤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二战后,世界向多极化方向过渡。

在国际关系中,由于各国国家利益和民族传统不尽相同以及意识形态上的某些差异,国家与国家之间或国家集团与国家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有增无减。

(2)社会基础论社会基础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及最重要的社会基础。

②人类的组织化趋势,强化了国际法的地位,当代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行为体,其作用与影响不容忽视。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国家4.1 复习笔记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1.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和复合国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

它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在对外关系上,它是国际法主体。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的分类:a.身合国。

身合国又称君合国或人合国,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共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一个国家联合。

但是两个国家完全独立。

b.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于一个君主之下,内政各自独立,对外关系合为一体,以共同统治者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国家联合。

c.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指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

一般认为,这些联邦成员不是国际法主体。

d.邦联。

邦联是指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组成邦联的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2)独立国和附属国①独立国是指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②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享受部分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主要有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a.附庸国。

附庸国指隶属于他国宗主权下的国家。

b.被保护国。

被保护国指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处于该强国保护之下的国家。

(3)永久中立国①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②特点a.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

b.其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区别于战时中立国,即是指战争时期非交战国选择的不参加战争、不偏袒交战国任何一方的国家;也不同于执行中立政策的国家,即是指在平时对其他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采取不介入政策的国家。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读书笔记

国际组织法读书笔记《国际组织法(总论)》梁西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第五版。

第一章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性质第一节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的概念剖析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由若干个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目的,通过协议而创立的常设国际机构。

其宗旨是依靠成员间的合作来谋求共同利益。

所谓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建立、存在与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组织的五个基本特征:1、国际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组织是有别于其成员国而具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一种国家间机构。

3、国家为了使国际组织实现其宗旨,需在一定范围内约束国家本身的行动而赋予国家组织若干职权。

4、国际组织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功能。

5、国际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而建立的。

第二节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与“职能性原则”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就是它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国际组织,即使是最有权威的国际组织,业只是一种介于国家之间的法律组织形式,而非国家实体,并不具备国家的属性。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法律人格的行为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1、缔结多边或双边协定2、召集和参加国际会议3、派遣与接受外交使节4、调节国际争端5、承担国际责任和请求国际赔偿6、参加另一个国际组织的活动甚至加入另一组织7、作出国际承认与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8、构成国际继承的主体和客体9、其他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有如下特点:1、国际组织具有广泛地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2、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一种有别于其成员国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主权国家是积极的能动的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则是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创立的国际法主体。

3、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及其行为能力的范围问题,国际法并无一般性的规则可循。

4、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法学理论基础是“职能性原则”。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谢谢观看
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 课后习题详解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读书笔记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作者介绍 06 精彩摘录
思维导图
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习题
梁西
国际法
专业课
法复习基础源自梁西国际法教材 复习
性质
笔记
笔记
关系法
习题
外交
国际
国际争端
内容摘要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所著的《国际法》的考生。《国际法》(梁西 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 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梁西主编的《国际法》的考 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梁西《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 免费升级)。本书是梁西《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 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 国际法相关资料对梁西《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 和归纳。
目录分析
目录分析
作者介绍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读书笔记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这是《梁西《国际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国际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学习笔记

国际法学习笔记作者北辰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

一般来说,国际法这个名称是指普遍国际法。

3、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⑶格老秀斯学派,即折衷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这一学派一方面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另一方面又承认国家的同意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4、新自然法学派兴起的同时,出现了新现实主义学派。

这个学派现今有两种比较流行的学说:⑴权力政治学说,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基础和效力根据是“势力均衡”。

⑵政策定向学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5、国际法的发展与国际关系的历史发展相适应,经历了四个时期:⑴古代国际法a、公元前1296年埃及法老和赫梯国王就缔结了最古老的同盟条约。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战争法)

第十八章战争法18.1 复习笔记一、战争与战争法1.战争的法律概念与特征(1)战争的法律概念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一种法律状态。

国家间的战时关系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战争亦被视为政治和外交的极端手段。

(2)战争的特征国际法上的战争具有以下特征:①战争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

②战争是在敌对主体之间发生的一定规模的武装冲突。

③战争不仅存在武装冲突的事实,而且是一种法律状态。

④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非正义战争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

2.战争法的概念(1)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现代战争法的内容现代战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大部分:①关于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

②关于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规则。

3.战争的废弃(1)1899年缔结的并经1907年修订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海牙第一公约)要求各国尽量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不发动战争,限制战争作为传统国际法上解决国际争端的绝对权利。

(2)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明确规定废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不禁止合法的自卫战争。

(3)二战后,联合国制定了规范战争的《联合国宪章》和通过相关决议,《联合国宪章》明确地对一切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作出了全面禁止,但是不禁止单独或集体自卫维持或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采取的行为。

战争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种普遍受禁止的行为,废弃战争是各国的责任,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罪行。

4.战争法的编纂战争法的编纂经过1856年的巴黎会议,1864年的日内瓦会议,1869年的圣彼得堡会议,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1929年、1949年和1977年的三次日内瓦会议等一系列会议,完善和发展了战争行为规则和战时人道主义法,使战争法体系日益完备。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领土法)

第七章领土法7.1 复习笔记一、国家领土和领土主权1.领土的概念(1)领土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2)领土的重要性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社会意义上,领土是国家的物质基础。

②政治意义上,领土是国家权力自由活动的天地。

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可以充分独立而无阻碍地行使其权力,排除一切外来的竞争和干涉。

2.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领土所有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拥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永久权利。

(2)领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和事,拥有排他的管辖权。

这种管辖权是以领土为基础的,所以,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

领土管辖权是排他的,受国际法规范的限制。

(3)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一国未得到他国准许,不得派遣军队、军舰或警察进入或通过别国领土,不得在外国领域内行使管辖权,更不得侵占、掠夺别国的领土。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是最基本的国际关系准则和最重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1.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

领水附属于领陆,领空和底土则附属于领陆和领水。

(1)领陆领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底土也随之变更。

(2)领水领水是由一国的内水和领海等构成的全部水域。

一国的内水是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

领海是指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沿海国对其领海行使领土主权附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法,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3)领陆及领水的底土领陆下面的底土与领水下面的底土同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又称地下领土。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争端解决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十七章国际争端解决法17.1 复习笔记一、国际争端解决法概说1.国际争端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争端的概念“国际争端”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分别是:①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意见不一致或政治利益的冲突所产生的争执。

②广义的国际争端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而且包括以国家与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之间产生的争端。

一国与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发生的争端,不属于国际争端的范畴,但这种争端往往引发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特点与国内争端相比较,国际争端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①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

双方或各方当事者在国际法上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或政治实体。

国内争端是国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在某一争端中,双方当事者的地位可能是不相同的。

②以国家为主体的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关涉国际和平与安全。

如果国际争端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相比较而言,国内争端,无论其涉及面多广,关涉的利益多么重要,除非其所涉的某些因素国际化,都不可能产生类似国际争端所致的那么严重的后果。

③正是由于国际争端当事者的特殊地位以及这类争端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才有其特殊性。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国际法的平等主体之上,没有超主权权利而凌驾于主体之上的权力机关来制定法律和审理争端,并强制执行解决争端的判决。

国家在解决国内争端时所适用的传统方法就不宜适用于国际争端。

2.国际争端的种类(1)法律性质的争端“法律性质的争端”,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权利”的争执而引起,应用仲裁或司法程序的方式来解决的争端。

(2)政治性质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又称为“不可裁判的争端”是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应用政治或外交的方式来处理的争端。

但是,国际实践表明,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是很难截然分开的。

国际公法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公法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THANK YOU!高等来自育出版社Higher Education Press
四、管辖权
管辖权(又称“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 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权力,它反映了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 属地管辖权: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艾希曼案;受到外交豁免权、主权 豁免、领海无害通过权等的限制
• 属人管辖权:指国家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而无论该人在 国内还是在国外
三、政府承认
政府承认是指承认某一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 愿意同它建立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的行为。 政府承认的条件 1.有效统治 2.“正统主义”“托巴主义”“威尔逊主义”“艾斯特拉达主义” 政府承认的法律效果:类似于国家承认 注意:一国新政府一旦获得承认,对该国原政府的承认就自 动终止和撤销。并且,承认的效果原则上可追溯到新政府成立 之时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 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继承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但不包括个人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继承的发生是由于国家领土的变更、涉及国家政权性质发生 重大变化的新政府的产生、国际组织的改组或解散
• 保护性管辖权: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重大 利益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利
• 普遍性管辖权: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 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管辖权,而不问这些犯罪行 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第三节 国家豁免
一、国家豁免的概念
四、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三部分(第10条至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梁西《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组织法)

第十三章国际组织法13.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组织的性质和法律人格1.国际组织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组织的概念国际组织已是今日国际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调整国际组织各种事项及活动的一切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已形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极重要的分支——国际组织法。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有广义、狭义之分。

①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也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

②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即若干国家或若干政府间的常设机构。

③严格意义上的国际组织的具体含义阐释如下:a.国际组织是一种跨越国界的多国机构。

b.它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

c.它具有较完整的结构体系,拥有一个常设机关和经常性的工作地点。

d.它根据其组成分子之间的协议而设立。

e.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使命。

f.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④作为国际法所着重研究的政府间组织,在国际法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a.政府间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或其政府。

b.政府间组织的权利是由成员国授予的。

c.成员国主权平等是国际组织最基本的原则。

d.国家间的协议(章程)是政府间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法律基础。

(2)国际组织的类型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组织有以下几种主要的分类:①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民间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凡是由国家或其政府组成的国际常设机构,均为政府间组织;凡是由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跨越国界的非官方联合体,均为国际民间组织。

②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地域特点分类,可分为全球性组织与区域性组织全球性(亦称世界性)组织是旨在向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开放,不问其地理位置及其他因素,用组织的法律形式聚合在一起,并寻求解决涉及整个国际社会各种有关问题的机构。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性: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二、国际法的演进和范围: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协议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

第一章概述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

国际法复习笔记国际法总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特征条约独立渊源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渊源决议辅助资料判例学说理论部分一元论二元论相互联系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民商事条约实践部分WTO知识产权外交领事特权豁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责任一、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世贸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2.立法方式为国家协议制定3.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二、国际法的渊源1.独立渊源(正式渊源即法官能把它作为判案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包括。

(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国际组织决议、判例、学说则时的辅助方法。

)4.国际条约于国际习惯的区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定义表现形式明示协议,书面形式默示协议,非书面渊源地位主要的国际法渊源最古老的渊源拘束力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所有国家撰习惯规则条约规则发展成为习惯规则关系条约编注意∶表现形式和拘束力为重点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通例的存在,法律确信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国际组织的决议不是国际法的渊源(安理会,联大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三、国际法与国内法:2.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1).中国宪法为此未作统一规定2).民商事领域条约可以直接并优先适用。

但知识产权条约除外3).WTO协议规则在中国必须经国内法转化方能适用4).外交领事方面是并行适用四、国际法基本原则(可能简答)只答原则即可国际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注意:内政是指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适用于殖民地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题五、国家主体问国际法主体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1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中央政府,主权2类型:复合国中的邦联与联邦的区别:联邦对外是一个主体(国际法主体),邦联整体不是国际法主体,但各个成员国是国际法主体。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5.1 复习笔记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1.国家的要素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组成现代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

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1)定居的居民
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

居民,又称为人民,是指居住于国家领土内的那些人。

(2)确定的领土
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和行使排他性权力的空间。

它包括领陆、领海和领空。

(3)政权组织
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

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

(4)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固有属性。

2.国家的类型
(1)单一国和复合国
从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上分,国家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

①单一国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对内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并有一个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对外,是国际法主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而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不是国际法主体,未经授权无权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和外交权。

现代国家大多数是单一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属于单一国,对外是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它的省、自治区都不是国际法主体。

台湾和香港,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可行使一定程度的对外交往权。

②复合国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复合国可分为联邦和邦联。

a.联邦
联邦,又称联邦国家,是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州)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复合国中最典型、最主要的形式。

联邦具有统一的宪法和作为统治机关的政府,对其邦员及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并且权力不受任何邦员的干扰。

联邦成员根据宪法规定,多少有些决定其内部事务的权利。

对外,联邦政府代表其全体邦员,有权对外宣战、媾和、缔结同盟或者其他方面的条约、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联邦人民具有共同的国籍。

联邦成员的国际交往取决于各联邦国家的宪法规定。

b.邦联
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邦联本身没有统一的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军队和财政预算,邦联成员国仍然是主权国家,各自拥有立法、外交、行政、国防、财政等全部权力;各成员国公民只有本国国籍,而无邦联的共同国籍;在对外关系上,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而
邦联成员国才是国际法主体。

邦联各成员国之间是国际法的关系。

(2)独立国和附属国
从国家的依附关系上分,国家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①独立国
独立国是行使全部主权的国家。

这类国家既可以是单一国,也可以是复合国。

②附属国
附属国是指由于封建统治残余关系或者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来压力,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因而只能行使部分主权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这类国家的典型例子。

被保护国是指一国依据条约将其重要的对外事务交由一个强国(保护国)支配而处于该强国的保护之下。

(3)永久中立国
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①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的区别,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a.战时中立国是一国单方自愿行为的结果,而永久中立国除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外,还必须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保障;
b.战时中立国的地位,可以通过单方发表中立声明,或不发表声明而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宣告,而永久中立国的地位一般是通过国际条约来确立;
c.战时中立国具有临时性质,可能是在一次战争中中立,而战后放弃中立,也可能是在一次战争的前一阶段中立,而在后一阶段放弃中立,永久中立国则具有永久性质。

②永久中立国承担的永久中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b.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等,也不得参
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

c.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永久中立国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结果,使永久中立国在与战争有关的权利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永久中立国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4)“微型国家”问题
微型国家目前并无具体标准。

但是微型国家在国际法上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不能因其“微型”而否定其国际法主体资格。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的。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

一国享有的基本权利,正是他国相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反之,他国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正是该国相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无权国家。

根据一般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1)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2)国家处理这些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家平等应该是真正的平等,而不应该只
是形式上的平等,不能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

3.自保权
自保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自保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
(2)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4.管辖权
管辖权主要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而言,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领土管辖,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权者除外)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

国际法所说的领土,是一个立体概念,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及其领空和底土。

凡在这些领域内的人、物和事,均受该国管辖。

(2)国籍管辖,又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

国籍管辖的范围,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根据国籍管辖,国家可以对本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

但有的国家行使这种刑事管辖权时往往在罪种上加以一定限制。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

国际法对普遍管辖的适用加以严格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行使普遍管辖,必须有国际法的依据;
②行使普遍管辖,只能对国际法规定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

5.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主要有国家元首、外交官、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豁免权。

(2)国家主权豁免的发展
①早期“绝对豁免原则”占主导地位。

“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凡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法院是不能对它们行使司法管辖权。

②20世纪以后“有限豁免原则”或“相对豁免原则”产生发展。

“有限豁免原则”是指国家行为是商业交易行为或私法行为时,不能享受豁免。

发达国家多数采取有限豁免原则,发展中国家中转向有限豁免立场的国家数量也在增加。

(3)《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简介
《公约》第一次以公约的形式确认了有限豁免原则,将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商业交易行为排除在豁免范围之外。

公约采取以行为性质为主、参考行为目的判定商业交易行为的做法。

但《公约》目前尚处于开放签署阶段,仍有一些拉美国家不愿放弃绝对豁免立场,有限豁免原则具有国际习惯法的效力有争议。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1.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1)承认的特征
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有如下特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