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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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山公司潍坊分公司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代理甲方进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工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向山东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认定甲方号“”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通过双方配合,确能保证“”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
第二条双方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 (1) 根据乙方的建议委托乙方,及时配合乙方提供委托事项所需的有关材料,如最近三年的广告投入,在一些有影响力的杂志、报纸、公交车等刊登的广告宣传等;在同行业的排名情况,获得的同行业协会的一些荣誉等。还有一些其他必需资料的搜集等。
(二)乙方: (1) 负责制定甲方“”商标申请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的策划及运作方案,在获得甲方的书面认可后,负责整套方案的实施; (2) 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整理、规范为符合认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并送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部门; 负责运作进程中策划方案实施情况的及时反馈和调整; 如果因其他原因(非乙方主观原因)而致使认定结果不利,乙方应根据认定工作的进度需要及时通知甲方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 负责运作进程中理顺渠道、疏通关系等公关活动; 负责策划认定过程中必要的其它事项; 了解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工作的进程,及时协调各方继续负责为甲方代理,在不增加费用的基础上保证甲方在下一步程序中申请认定通过。
第三条委托事项处理进展情况的报告办法:对委托代理事项的进展,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费用及其支付: (1) 本协议委托事项代理费总额为人民币捌万元。具体付款方式为:甲方预先支付代理费贰万元,甲方“”商标被成功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书面裁定下发后五日内,甲方支付余下的代理费陆万元。如果商标认定失败,乙方则将预先支付的代理费贰万元退还甲方。(2) 违约责任:如甲方在“”商标被成功认定
为著名商标书面裁定下发后五日内未能将本协议合同款支付给乙方,则认定为甲方违约,应在本协议合同款之外,另支付乙方违约金壹万元。
第五条委托事项的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裁定中认定第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由于不可抗力情形出现,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甲乙双方协议终止。
第六条:乙方必须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 相关申报材料、甲方提供的其它材料及乙方从甲方获取的企业的本合同内容保密,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其它商业信息,除为甲方申请著名商标所需外,乙方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