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持纠纷案例分析——从周梅森股权官司看股权代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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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持纠纷案例分析——从周梅森股权官司

看股权代持风险

《人民的名义》的反腐线索从一家名为大风厂的服装公司股权纠纷开始。电视剧编剧、著名作家周梅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自己就是大风厂倒霉员工的原型。这是怎么回事呢?

通过法院裁判文书查询系统,我们调取了周梅森所说的股权官司二审判决书,案号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542号。根据判决书记载,2009年,江苏东宝粮油公司向当时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改制为淮海农商行)借款1200万元,东宝公司同时持有徐州市郊农信社1200万元的股权,提供担保的是一家名为丰裕的公司。由于东宝和丰裕均无力偿债,丰裕公司找到周梅森称,如周梅森替东宝公司偿还该笔贷款,则东宝公司就将其持有的原徐州市郊农信社的股权转让给周梅森。

周梅森答应了这一请求。由于东宝持有的股票是法人股,按照当时徐州市郊农信社的规定,不能转给个人。于是这1200万股股份被转给了丰裕公司代持,周梅森享有相应权益。2009年12月,周梅森和丰裕签订相关的股转协议,受让丰裕持有的徐州市郊农信社1200万股,同时向丰裕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2011年至2012年间,徐州市郊农信社改制为淮海农商行。

由于送股分红等原因,周梅森拥有淮海农商行的股权增至1755万股。其中,1560万股系在原来1200万股基础上送股分红而来,195万股系丰裕公司划转而来。

周梅森原以为持有股权证原件,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曾想丰裕公司因贷款需要,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做了质押。2014年4月起,淮海农商行等多名债权人分别向多家法院起诉,向丰裕公司主张权利,丰裕公司所持有的共计4914万股股份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

周梅森起诉确认上述合计1755万股股份归自己所有,并要求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然而,徐州中院和江苏高院均判决周梅森败诉。

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如下:

1、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根据淮海农商行章程,对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周梅森所主张的股权占总股本金的4.5%。

3、《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自然人股东持股也做了相同规定。

4、淮海农商行章程规定股权转让应经该行董事会审议并同意。

二审法院认为,周梅森关于要求确认其为股东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主张尚未满足淮海农商行章程规定的条件,未取得银行董事会的批准,因此尚不具备成为淮海农商行股东的资格。另外,丰裕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已全部被多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客观上亦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那么股权代持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股权代持是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合同行为。一些投资主体参与对公司的投资,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无法登记在工商股东名册中,

需要由其他主体代为持有股权,自己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

股权代持已经普遍存在,其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是否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就可以高枕无忧呢?股权代持究竟存在哪些风险?

1.名义股东的道德风险和债务风险

由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中,名义股东是公司合法股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许可,擅自将代持股权对外质押或转让,则第三人基于对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之间发生交易的,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另外,名义股东如果因自身债务被起诉,名下股权可能会被申请冻结查封,甚至拍卖。在此情形下,隐名股东也无法以代持协议要求债权人解封。就如周梅森眼看着丰裕公司股权被质押、被查封,却无法拿回属于自己的股权。

2.隐名股东对公司失控的风险

现实中,隐名股东常常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直接对于公司进行管理,若名义股东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过程中不配合实施隐名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方案。由于缺乏股东的外观,隐名股东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使得隐名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

依据公司发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名义股东不愿意归还股权,或者公司不承认隐名股东身份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只有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起诉名义股东确认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须征得公司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才能成为登记为公司股东。

周梅森股权案件中,其所持有的是商业银行股权,其章程及银监会相关规定中均对于银行股东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和程序要求。周梅森未能获得银行董事会的同意,故无法成为显明股东。

股权代持风险这么大,我们该如何防范?

在实践中,隐名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权,如何保证隐名股东的权益呢?

1.量体裁衣完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对于实际出资人至关重要,其重要权利和身份最终都将通过代持协议得以体现和实现,切不可网上随意下载。

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擅自处分(转让、设定质押)代持股权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名义股东自身债务原因导致代持股权被处分的,名义股东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名义股东不予配合隐名股东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怎么承担。通过对具体违约责任的明确,防止名义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权益实际受损需要救济时有所依据。

2.尽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

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的变更需要取得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为了防止今后生变,隐名股东在投资时可以向其他股东

进行披露,并取得其他股东签字确认,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今后如需主张成为显名股东,也可以作为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的依据。

3.以代持股权向隐名股东质押

为了防止名义股东的债务问题导致股权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该部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指定的主体,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

这种操作方式有两大好处。首先,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依据法律规定股权在质押期间,没有撤销质押之前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登记。其次,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因自身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而查封代持股权的执行行为。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满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4.实际投资人可以委派董监高参与公司经营

如实际投资人向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一方面可以知晓和参与公司经营,防止名义股东隐瞒经营情况,另一方面,在发现其他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时,也可以迅速以董事、监事身份提起诉讼,而不用在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中浪费大量时间,贻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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