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某与李某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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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契约纠纷案例:张某与李某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经过: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张某同意将自己在某公司的20%股份转让给李某。
合同约定转让价格为100万元,并规定转让款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
然而,在支付期限届满后,李某拒绝支付转让款项,并声称张某在合同中提供的公司财务状况不属实,导致他对股权的价值产生了误解。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了转让价格和支付期限。
如果李某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提供虚假财务状况的行为,他就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支付转让款项。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建议:作为张某的律师,我建议张某采取以下行动: 1.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转让款项; 2. 收集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期限; 3. 尽可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并未提供虚假财务状况; 4. 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李某支付转让款项。
案例二:侵权行为案例:小明因产品质量问题起诉某电子公司事实经过:小明购买了某电子公司生产的一款手机。
然而,手机使用不久后出现了严重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
小明认为问题是由于手机的制造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因此决定起诉某电子公司,要求退还购机款项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应当符合安全性、功能、质量等标准要求。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购机款项、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小明可以提供手机故障的相关证据,以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同时,他也需要提供购买合同、购机凭证等相关证据。
如果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某电子公司存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小明有较大可能获得退款和损失赔偿。
建议:作为小明的律师,我建议他采取以下行动: 1. 收集并保留手机故障的相关证据,如故障照片、维修报告等; 2. 获取购买合同、购机凭证等相关证据; 3.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子公司退还购机款项并赔偿损失; 4. 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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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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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一:公司合作引发的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后,A、B、C三人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其中A持股50%,B和C 各持股25%。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A认为B和C没有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决定转让其股权。
A与D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公司提出了变更股东名册的申请。
B和C不同意该股权转让,认为A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法相关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在此案中,A与B、C之间的合作协议并未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因此,股权转让是否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需要根据公司法来确定。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未经公司的股东会议同意,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本案中,A未经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单方面与D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因此其股权转让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
针对此案,建议A应与B和C协商解决合作纠纷,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同时需要明确公司合作协议中对于股权转让的约定,以确保股权转让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例二:关联交易引发的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公司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在A的协助下通过进行关联交易获取了一笔额外资金。
然而,后来发现该关联交易存在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B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认为A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和股东权益,要求A 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
在本案中,A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参与的关联交易导致了公司的经济损失,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68条的规定:“股东承诺以其名义持有的股份并不代表其一切利益。
在股东之间依法转让股份,不得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B作为股东可以要求A承担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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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某科技公司A在2018年与投资者B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10%的股份。
协议中规定,B应在协议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全部转让款。
然而,B在支付了500万元后,剩余的500万元迟迟未付。
A公司多次催告未果,最终决定将B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1. B是否应继续支付剩余的5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B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B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转让款,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的行为构成违约。
A 公司有权要求B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转让款的义务,同时,A公司也可以选择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B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案例启示:
1.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减少纠纷发生。
2.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发出催告函、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支付凭证、催告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88202a2d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c4.png)
案例1: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家小型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由于公司日益发展壮大,张三和李四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
最终,他们决定协商解决问题,并达成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张三同意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以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李四支付转让款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张三开始怀疑他的诚信。
最终,张三决定寻求法律救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且需要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和过户。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张三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 与李四再次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向李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支付转让款。
3. 如果李四仍不履行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4.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协议和李四的违约行为。
同时,应与律师密切配合,做好诉讼策略,争取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案例2:股东权益保护案例:XX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纠纷事实经过: XX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初创公司,由四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
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本和谐的股东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其中一名股东B开始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然而,其他三位股东却对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并不断排斥和限制B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B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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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了企业发展中的常见现象。
股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案例和意义,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案例展开分析。
1. 案例一: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由一位创业者创办。
然而,由于创始人个人原因,A公司的发展进展缓慢。
为了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创始人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后者是一家行业领先的企业。
通过股权转让,A公司得到了B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支持,实现了业务的快速扩张和技术的引进。
同时,A公司的创始人也可以通过B公司的帮助,实现个人资金回报和其他更好的机会。
2. 案例二:C公司收购D公司的股权在这个案例中,C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有着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庞大的客户基础。
而D公司是一家新兴企业,虽然在技术上非常有潜力,但由于缺乏资金和市场渗透能力,发展迟缓。
为了获得技术创新和扩大市场份额,C公司决定收购D公司的股权。
通过收购,C公司可以快速获得D公司的技术成果和产品线,并将其与自身的资金和资源相结合,形成更强大的竞争优势。
3. 案例三:E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在这个案例中,E公司是一家快速发展的企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为了激励和留住优秀员工,E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
通过股权激励,员工将更加积极地为企业创造价值,并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股权转让对E公司来说,既是一种激励措施,又是一种资源整合方式。
通过与员工的股权合作,E公司加强了内部团队的凝聚力,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股权转让在现代企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和资源不足的问题,还可以促进行业间的合作和创新。
同时,股权转让还可以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回报给创业者、投资者和员工。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需要明确的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重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以便减少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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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在一家A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股东李某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B公司。
A公司在未与其他股东协商的情况下,认可了该转让。
然而,其他股东得知后不满意这笔交易,并认为李某应将其持有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他们。
于是,其他股东发起了一系列的诉讼。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应该遵循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协议的规定。
如果转让交易未经股东会议的同意或章程规定,会被视为无效。
在该案例中,由于李某未经股东会议同意,仅凭个人意愿与B公司进行股权转让,因此该转让应被视为无效。
建议对于股东而言,转让股权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尤其是涉及转让价格和优先转让权的情况。
同时,转让过程应该公开透明,确保所有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事实经过某公司股东张某与其同事王某在公司发展初期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并各自持有50%的股权。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发展不顺利,张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未告知公司其他股东。
王某得知后对此表示不满,要求冻结该股权的转让事项。
律师解读股权冻结是中国法律中常见的一种保全措施,用于保护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在该案例中,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张某转让的股权。
法院会权衡双方的利益并做出决定,如果认定转让存在损害王某权益的风险,股权冻结可能会被批准。
建议作为公司的股东,应该保持沟通和透明度,在进行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应该与其他股东协商并取得共识。
如果面临类似的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法院申请股权冻结。
事实经过某公司股东李某因资金需求,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了质押,获取了一定的贷款额度。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质权人试图以质押的股权进行清偿。
但其他股东认为他们应该优先于质权人进行偿还。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时享有优先清偿权。
质权人可以依法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优先于其他股东按照约定或法律程序获得相应的偿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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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一:A与B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事实经过A与B是同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A拥有公司50%的股权,B拥有公司30%的股权。
A与B之间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A向B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
转让完成后,B支付了相应的转让款,但A未将对应股权转移给B,且拒不接受B的要求。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法律关系,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A与B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了A向B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0%的股权,并约定了转让款的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B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A未将对应股权转移给B,构成了违约。
建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B作为受让人,可以要求A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在对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B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A的违约责任,要求A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同时,B还可以要求法院对股权转让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强制将相应股权转移给B。
事实经过C与D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C拥有公司60%的股权,D拥有公司40%的股权。
根据双方协商,约定了C向D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0%的股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但C却以其他借口拖延并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书面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一旦合法签订并支付了对应款项,即形成了合同关系。
在本案中,C与D之间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C向D转让公司20%的股权,并支付了转让款。
C以其他借口拖延并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构成了违约。
建议D作为受让人,可以向C提出若干次正式书面催告,要求C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如果C仍然拒绝履行,D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C的违约责任,要求C向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并要求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强制执行。
事实经过E与F是同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E认为自己的股权已经贬值,决定将其持有的公司50%的股权以低价出售给F。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合作公司股权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合作公司股权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5ef5932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7c.png)
案例一:股权纠纷案例:张三与李四合作公司股权问题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多年的朋友,他们决定合作成立一家公司并共同投资。
根据初期协商,张三和李四各出资100万元,并以5:5的比例分配公司股权,共同经营并分享利润。
然而,随着公司经营的深入,张三发现李四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开支,并担心李四将独自控制公司决策权。
因此,张三决定起诉李四,要求解除合作关系并要求返还其应有的股权份额。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内部享有股东权利,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
在本案中,李四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并且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合作协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张三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解除合作关系并要求返还其应有的股权份额。
建议: 1. 提供证据:张三在起诉李四时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李四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和其对公司决策的垄断,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2. 聘请律师:由于公司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建议张三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代为处理此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张三进行诉讼程序。
3. 和解谈判:在诉讼程序中,还可以通过和解谈判来解决纠纷。
律师可以代表张三与李四进行沟通,寻求双方的和解意愿,并达成协议以解决股权纠纷。
案例二:股权转让纠纷案例:王五与赵六的合资公司股权纠纷事实经过:王五和赵六合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按照7:3的比例分配公司股权,王五占70%,赵六占30%。
然而,由于经营问题,公司利润持续下滑,王五对赵六的经营能力产生了质疑,并决定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方。
王五提出将其所持有的70%股权以高价进行转让,赵六对此进行了拒绝。
随后,王五决定将赵六告上法庭,要求强制赵六接受股权转让。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但在转让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尊重其他股东的知情权。
在本案中,王五有权决定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但需要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
如果赵六拒绝接受股权转让,王五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强制赵六接受股权转让。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纠纷案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231e10f9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bd6ee46.png)
案例:股权纠纷案例解读案例一:邻居私自转移公司股权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成立时共有4名股东,分别是A、B、C、D。
A拥有30%的股权,B拥有25%的股权,C拥有20%的股权,D拥有25%的股权。
公司经营了10年,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2015年初,A与B签订一份协议,约定A将自己持有的30%股权出售给B,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已经全部支付。
然而,B并未履行协议,而是私自将30%股权转让给了他在邻居公司工作的朋友E。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拥有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的优先权。
在这个案例中,A与B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其持有的30%股权出售给B。
根据协议的约定,B应当支付购买价款。
然而,B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私自将股权转让给了E。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任何股东不得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因此,B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A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他对公司享有相应的权益。
建议1.A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求自己的权益,要求B和E退还股权。
2.如果B和E拒绝履行义务,A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仍然是该公司的股东,并追究B和E的违约责任。
3.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对B和E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案例二:股东恶意操纵股权转让事实经过某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成立时共有两名股东A和B,分别持有50%的股权。
公司经营了三年,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2013年,A未经B同意,将其持有的50%的股权转让给了A的亲戚C,转让价款远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必须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在这个案例中,A未经B同意,私自将其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了C,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而A恶意将股权转让给亲戚C,转让价款远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损害了B的合法权益。
承债式股权转让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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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债式股权转让经典案例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进行转让的一种方式。
下面是一些经典的承债式股权转让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因经营困难,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债权人。
债权人同意接受股权作为债务偿还的方式,并在转让后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2. 案例二:一家创业公司在初期阶段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无法继续运营。
为了筹集资金,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方。
投资方同意接受股权,并承担一定的债务,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3. 案例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但在后期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债券持有人。
债券持有人同意接受股权作为债务偿还的方式,并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4. 案例四:某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同意接受股权,并承担一定的债务,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5. 案例五:一家初创公司在获得初期投资后,面临资金链紧张的问题。
为了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人。
投资人同意接受股权,并承担一定的债务,帮助公司扩大经营规模。
6. 案例六:某企业在扩张过程中遇到了资金瓶颈,无法继续发展。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企业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风险投资机构。
风险投资机构同意接受股权,并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扩张计划。
7. 案例七:一家中小型企业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债务。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供应商。
供应商同意接受股权作为债务偿还的方式,并帮助企业重新调整经营策略。
8. 案例八: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为了解决债务问题,公司决定通过承债式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竞争对手。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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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与实务股权转让纠纷案例与实务一、案例分析案例一:A与B的股权纠纷A先生和B先生是大学同学,他们在毕业后共同创办了一家科技公司。
起初,A拥有60%的股权,B拥有40%的股权。
在公司成立后的几年里,公司取得了良好的发展,业绩也随之稳步增长。
然而,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A和B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
随着业务扩张和竞争的加剧,公司需要进一步注资以支持业务发展。
A认为,由于他占有较大比例的股权,应由B出资注入资金。
然而,B的经济状况并不理想,他希望通过减少自己的股权来换取现金回报。
双方在该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随后,在双方无法就股权变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A以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将B告上法庭,要求B履行其作为股东的义务,注入资金来支持公司的发展。
B则辩称,公司利益受损的原因并非他个人的原因,而是市场环境的变化。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A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证明公司确实需要注入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业务发展,同时还提供了证词证明B曾在公司筹集资金的问题上表示过同意。
而B则提供了市场分析报告和行业数据来证明公司目前的业绩下滑并非他个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A的主张更具有说服力,因为他提供了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法院判决B应按照公司需要注入资金来扩大公司规模。
此外,法院还建议A和B重新审视双方在公司经营和发展上的角色和职责,并通过对话和协商来解决之间的分歧。
案例二:C与D的股权纠纷C先生和D先生是长期的朋友和商业合作伙伴。
几年前,他们共同创办了一家餐饮连锁企业。
起初,C拥有70%的股权,D拥有30%的股权。
由于C在运营和管理方面的经验更为丰富,他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而D主要负责寻找新的投资机会。
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公司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到其他城市和地区。
然而,由于公司业务的迅速扩张,C的工作量变得越来越大,而D的工作量相对较少。
C感到他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他希望重新分配股权比例以反映他对公司发展的贡献。
【精品案例类】2019年某知名企业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精品案例类】2019年某知名企业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63d0e2976edb6f1afe001f62.png)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自于最高法《人民司法》杂志)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自于最高法《人民司法》杂志)](https://img.taocdn.com/s3/m/4556ec74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23.png)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于最⾼法《⼈民司法》杂志)阅读提⽰:以“股权”为核⼼术语,从《⼈民司法·案例》摘录⼆⼗个经典案例,涉及股权拍卖、转让、变更登记、股东⾝份等⽅⾯。
裁判要旨,重在⼀种思维⾓度突破及知识点梳理,⽽不是结论的绝对性。
⼀、股权竞买⼈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持其减少⽀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台商投资内陆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梅股权转让纠纷案《⼈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许多台商⼤多以隐名投资者⾝份进⼊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的增加,纠纷接踵⽽⾄。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商变更登记⾓度看,个体⼯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度分析,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性强制规范。
三、⼯商⾏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商⾏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商⾏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且应以⾏政法⼀般原则中的合理⾏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股权转让纠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
![股权转让纠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164792a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9f.png)
股权转让纠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解决方案案例分析案例一:A、B股权转让纠纷时间:2005年7月事件概述:2005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甲公司10%的股权进行转让达成协议。
合同约定,乙公司将支付甲公司转让价款并将股权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但是,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协议,但乙公司拒不执行。
因此,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股权过户。
事件经过:2006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股权过户。
庭审中,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未提供全部股权清洁和完整的权利,存在纠纷。
乙公司还声称在签订协议后发现甲公司与丙公司存在合作关系,而丙公司涉及违法行为,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庭判决:法庭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不应干扰甲、乙双方之间的交易。
乙公司未支付转让价款并拒不办理股权过户,构成违约行为。
法庭判决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此案例中,甲、乙双方之间签订了明确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试图以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为由,推翻协议。
然而,法庭明确判断双方合同中的交易与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因此判决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股权过户。
案例二:C、D股权转让纠纷时间:2009年5月事件概述:2009年5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D公司。
根据协议,D公司应在60天内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D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未支付价款且未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C公司提起诉讼,要求D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股权过户。
事件经过:2010年1月,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公司支付转让价款并办理股权过户。
庭审中,D公司辩称由于经济原因未能履行协议,请求减少转让价款。
C公司反驳称协议中未提及价款减少的任何约定,并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全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纠纷综合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股权转让纠纷综合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cbb2b9ba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26.png)
案例一:个人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某某向甲公司转让其持有的20%股权。
在支付了转让价款后,甲公司却未办理过户手续,拒绝将股权转让给某某。
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解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合同通过签约形式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某某与甲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双方明确了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并支付了转让价款。
因此,合同成立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过户手续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1.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在诉讼中,某某应当提供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支付记录等有力证据,以证明合同成立及甲公司的违约行为。
案例二:股东之间合并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甲、乙两家公司打算进行合并,为此甲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转让完成后,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转让价款,但乙方未支付。
甲公司遂要求法院解除合并协议,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及违约金。
律师解读: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合同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来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转让手续。
但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属于违约行为。
甲公司有权要求法院解除合并协议,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建议:1.甲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并协议并索赔。
2.在诉讼中,甲公司应当提供合并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以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及甲公司的损失。
案例三:股权受让人的知情不充分事实经过:甲公司将其持有的4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告知乙公司该40%股权已经解除质押。
然而,在转让完成后不久,乙公司发现该40%股权仍然被其他公司质押。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购买价款并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确保买方的知情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告诉乙公司该40%股权已经解除质押,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处理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处理](https://img.taocdn.com/s3/m/51f3942d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05f8577.png)
案例:李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处理案例一:李某和王某公司股权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和王某是一家公司的合伙人,拥有相等的股权份额。
由于经营不善,公司陷入了困境,两人之间产生了矛盾。
最终,李某决定退出公司,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王某。
律师解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产生纠纷。
在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应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股权的价格、方式以及转让后双方的责任等内容。
建议:1.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双方应当审慎考虑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
2.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转让的条件和双方权益,以减少后续纠纷的可能性。
案例二:张某公司股权过户纠纷事实经过:张某拥有一家公司的股权,由于个人原因,他决定将股权过户给自己的兄弟李某。
在过户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欺诈行为,拒绝过户。
律师解读:股权过户是一项重大的权利转移行为,应当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在本案中,张某对于李某的欺诈行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拒绝过户的合理性。
建议:1.在股权过户前,应当对受让方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过户的资格和能力。
2.如遇到纠纷,应当及时采集证据并咨询律师,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王某公司股东决议纠纷事实经过:王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股东权益表示担忧。
在股东大会上,他提出了一项议案,但被其他股东否决。
王某认为其他股东的决定违反了他的合法权益,希望寻求法律的支持。
律师解读:股东大会是公司决策的重要机构,其决议应当遵循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本案中,王某应当查阅公司章程,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公司决策的程序,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他股东的决定存在违规行为。
建议:1.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增加自己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2.若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
案例四:陈某公司破产清算股权争议事实经过:陈某所在的公司陷入破产,并进行了破产清算。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https://img.taocdn.com/s3/m/527054d6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25.png)
案例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李某与张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合资合作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项目初始阶段,李某将其一部分股份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了张某,并签署了相关转让协议。
然而在后续合作过程中,因为利益分配、决策权和管理权的问题,双方产生了争议,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李某认为他在转让股权时并未明确放弃对公司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而张某则认为他在收购股权时已经获得了完全的控制权。
律师解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将其股份依法转让给他人。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关键在于转让协议的约定是否明确。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让协议是否明确了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转移,将是争议的焦点。
如果在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明确的管理和决策权转移,李某仍然可能继续享有原有的权益。
建议: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情况,建议李某与张某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免双方进一步的冲突。
如果协商无果,李某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中,关键是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转移,以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另外,在未来的合作中,建议李某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对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权的转移。
案例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王某与杨某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事实经过:王某与杨某为一家公司的合作伙伴,共同投资成立了该公司,并持有股份。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和经营决策等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
王某声称,杨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投资款项,并且未履行相应的合伙协议。
杨某则表示,王某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工作,缺乏尽职责任。
律师解读: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以及是否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王某能够提供合作协议和投资款项的支付证据,可以较好地证明自己作为股东的资格。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利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尽到其义务。
股权转让纠纷胜诉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胜诉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132580f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8a.png)
股权转让纠纷胜诉案例原告郭建云与被告龚德胜、汤春燕、龚炳友及第三⼈任飞股权转让纠纷⼀案当事⼈:原告:郭建云,男,汉族,45岁。
被告:龚德胜,男,汉族,41岁。
委托代理⼈:李云龙,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管花梅,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春燕,⼥,汉族,27岁,南昌县⼈,系龚德胜之妻。
委托代理⼈:李云龙,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管花梅,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炳友,男,汉族,51岁,南昌县⼈。
委托代理⼈:李云龙,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管花梅,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任飞,男,汉族,28岁。
原告郭建云为与被告龚德胜、汤春燕、龚炳友及第三⼈任飞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告郭建云于2009年4⽉28⽇向南昌市中级⼈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晓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巧明主审,审判员张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建云诉称:2005年12⽉,肖⽕根、龚德胜、龚良义、肖成伟以货币出资⽅式设⽴了江西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
2006年7⽉,肖⽕根、龚良义、肖成伟退出,由被告龚德胜、龚炳友、汤春燕继受,其中龚德胜出资360万元,龚炳友出资120万元,汤春燕出资120万元受让股权,并办理了⼯商登记⼿续。
2007年2⽉1⽇⾄2007年8⽉11⽇期间,被告龚德胜以合作名义,被告龚炳友、汤春燕采取各转让股权20%给原告的⽅式,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等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以转款、现⾦等⽅式付给被告龚德胜投资款695万元,2007年8⽉14⽇,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续,原告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原告担任公司的负责⼈后,发现公司实收资本600万元既⽆钱,也⽆物,只有价值不⾜100万元的4.2亩仓储⽤地,遂要求被告龚德胜将原告的投资款600余万元,⽤于⽀付⼟地出让价款,可被告龚德胜全部据为⼰有,现龚德胜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昌市⼈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大全(1280字)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大全(1280字)](https://img.taocdn.com/s3/m/a7939d5b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5a.png)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大全(1280字)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所引发的法律纠纷。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1. 欺诈纠纷: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乙方作出虚假陈述,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导致乙方遭受重大损失。
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 交付纠纷: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了股权转让时间,但甲方延迟交付股权,导致乙方无法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或要求违约金等相应赔偿。
3. 违反竞业限制纠纷: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作出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类似业务的限制,但乙方违反了该限制约定。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
4. 股权确认纠纷:双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了股权的转让比例,但在公司进行股权确认时,公司认定转让比例有误,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股权确认的纠纷。
5. 股权质押纠纷: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将股权质押给了乙方,但在质押期间,甲方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乙方请求解除股权质押合同。
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股权质押纠纷,并要求相应赔偿。
6. 股权归属纠纷: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对股权转让的归属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
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股权归属纠纷。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7. 股权变更纠纷: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股权转让比例等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甲方拒绝履行变更义务,导致乙方权益受损。
乙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要求相应赔偿。
上述案例仅为常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实际情况可能更加复杂。
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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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
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
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曹晓琴与宜昌中交船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4期裁判要旨: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行为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在修订后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之后,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此前发生的形成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案例: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与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8期裁判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案例: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同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案例:王德与吕红等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10期裁判要旨: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股权的首要依据。
当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的记载与事实不符时,对公司内部的股权份额,应当综合分析发起人协议、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盈余分配、经营管理等各项事实后作出认定。
夫妻中的一人登记为股东,但有证据表明其配偶在股东资格方面与显名人有混同的,其二人可被视为享有股东权益的共同关联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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