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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分红纠纷案例

公司股东分红纠纷案例

公司股东分红纠纷案例案例一:A公司股东分红纠纷A公司是一家成立多年的大型企业,公司的利润稳定增长。

然而,在分红时,A公司的股东之间发生了纠纷。

一部分股东认为他们应该获得更多的分红,而另一部分股东则认为分红应该按照股权比例进行。

这导致了公司内部的紧张气氛和纷争不断。

案例二:B公司股东分红纠纷B公司是一家初创企业,公司的利润相对较少。

然而,在分红时,一位股东提出了分红不公平的问题。

他认为,其他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因此应该获得更多的分红。

这引发了公司内部的分歧和不满情绪。

案例三:C公司股东分红纠纷C公司是一家家族企业,由几位股东共同经营。

然而,在分红时,其中一位股东提出了不满意见,认为其他股东经营不力,导致公司利润下降,他应该获得更多的分红。

这导致了公司内部的家族纠纷和矛盾激化。

案例四:D公司股东分红纠纷D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众多。

然而,在分红时,一部分小股东提出了分红不公平的问题。

他们认为,大股东通过控制公司决策权和利润分配权,获取了更多的分红,而小股东得到的分红相对较少。

这引发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纷争。

案例五:E公司股东分红纠纷E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股东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

然而,在分红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股东之间发生了纠纷。

一部分股东认为,公司在其所在国家的利润应该优先分配给本国股东,而另一部分股东则认为分红应该按照股权比例进行,不分国别。

这导致了公司内部的国际纠纷和矛盾。

案例六:F公司股东分红纠纷F公司是一家合资企业,由国内和国外股东共同投资经营。

然而,在分红时,国内和国外股东之间发生了纠纷。

国内股东认为,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国内市场,因此应该优先分配给国内股东。

而国外股东则认为,他们为公司带来了技术和市场资源,也应该获得相应的分红。

这导致了公司内部的国际合作纠纷和矛盾。

案例七:G公司股东分红纠纷G公司是一家金融机构,股东众多。

然而,在分红时,一部分股东提出了分红不公平的问题。

公司股东纠纷案例

公司股东纠纷案例

公司股东纠纷案例《公司股东纠纷案例——山东某公司股权纠纷》1.案例背景2010年2月15日,山东某高科技企业成立。

该公司最初由四名合作伙伴共同投资,分别是王明、刘强、李娟和张飞。

四人签署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自的股权比例:王明持有40%的股份,刘强和李娟各持有25%的股份,张飞持有10%的股份。

2.第一阶段(2010年-2013年):公司创业初期在公司创业的最初几年,王明、刘强、李娟和张飞共同努力,颇有建树。

他们共同投入资金,积极开展公司业务,公司逐渐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随着业务的拓展和投资的增加,合伙人之间产生了分歧。

3.第二阶段(2014年-2015年):分歧激化2014年,王明提出要增加对公司的投资,但刘强、李娟和张飞对此持异议。

他们认为自己的股权比例将受到稀释,并担心王明在决策中获得更大的话语权。

同时,公司业绩的上涨导致公司市值大幅增长,各股东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分配。

4.第三阶段(2016年-2017年):股权纠纷爆发2016年,刘强、李娟和张飞三人形成了一个联盟,试图削弱王明在公司中的地位。

他们提出修改《公司章程》,以改变股权比例,将王明的股份比例降低至30%,并将自己的股份比例提高至31.67%。

王明不同意这一修改,认为这违背了最初的协议,他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5.第四阶段(2018年):法庭裁决2018年,该案件在山东某地法院审理。

法庭首先审查四人之间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确认各方之间的确切股权比例。

法庭也注意到公司规模的增长以及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不同看法。

此外,法庭还考虑了王明、刘强、李娟和张飞之间的签订时间、投资额和对公司发展的贡献。

经过审理后,法庭判决维持原始股权比例,即王明持有40%的股份,刘强和李娟各持有25%的股份,张飞持有10%的股份。

法庭认为,修改股权比例将侵犯王明的正当权益,违反了初期签署的协议。

6.律师点评此案例中的公司股东纠纷涉及到最初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协议和股东章程的解释问题。

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一、本案当事人简介原告:甲公司(民营企业)被告:乙公司第三人:A (自然人,持有被告乙公司_____%股份的股东)第三人:B(自然人,持有被告乙公司_______%股份的股东)第三人:C公司(国有企业,持有被告乙公司_______%股份的股东)第三人:D公司(国有企业,持有被告乙公司__________%股份的股东)二、案件起因被告乙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经营某品牌汽车的销售、租赁及维修服务。

其股东包括自然人A、自然人B以及C公司和D公司,法定代表人由D公司指派。

自成立以来的初期数年,得益于有利的市场环境和股东间的紧密合作,乙公司运营顺畅,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收益。

然而,自2010年起,由于汽车销售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股东间在发展观念上的分歧,乙公司的经营状况开始出现下滑。

为缓解股东间的矛盾,股东A与股东B曾多次尝试与另外两家国有公司法人股东进行沟通,意图转让其股权并退出公司。

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价格未能得到各方的一致认可,上述协商未能达成任何成果。

2012年9月,乙公司的股东A与股东B与原告甲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共识。

2012年10月,A与B委托律师将他们拟向甲公司转让股权的意向书面通知了乙公司的其他股东,即C公司与D公司,以征询其同意。

然而,C公司与D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作出任何回应。

2012年11月,A与B分别向乙公司发出函件,通知公司他们拟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并要求乙公司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随后,A与B分别与甲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二人同意将所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甲公司。

协议签署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A与B支付了相应的股权转让款项。

在甲公司、A、B与乙公司交涉,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乙公司拒不认可甲公司的继受股东身份,拒绝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三、案件办理(一)接受委托2012年12月,甲公司、A、B三方代表莅临超群律师事务所,请求就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事宜获得法律援助。

股权确认纠纷案

股权确认纠纷案

股权确认纠纷案案情背景这是一起股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A公司和被告B公司均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拥有该公司的股权。

然而,近期双方发生了纠纷,引起了股权归属的问题。

原告A公司认为,B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了第三方C公司,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股权归属问题,并追究B公司的责任。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下两个问题上:1.股权是否已经被转移?2.如果被转移,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原告主张原告A公司认为,其持有的股权没有进行过合法的转移,而被告B公司却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了第三方C 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的归属,并要求被告B公司赔偿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B公司则表示,其并未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进行股权转移时确实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但是这并不是有意的、恶意的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并不具有诉讼资格,因此不具有要求确认股权归属的权利,同时也不应该要求被告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务损失。

法律依据关于股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判决,民事诉讼法中有很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提起此类案件时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股权确实存在侵犯行为或其案件要求确认的权利确实存在。

而被告则需要提供可信、可证明的证据,以证明其所进行的行为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结论通过对双方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以及法律规定的综合考虑,本案可以得出结论:原告A公司拥有股权的所有权,并对该股权享有全部权利及收益。

被告B公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所持有的股权转移给第三方C公司,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判决如下:确认股权归属问题,被告B公司应承担转移股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因该行为对原告A公司所造成的名誉损失及其它损失。

公司股权纠纷案-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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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原告谢民视因与被告张瑞昌、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民视诉称:原告与被告张瑞昌原为大学同学,张瑞昌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公司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

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瑞昌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公司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

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管理公司时,才发现张瑞昌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将其许诺投入的211万美元现汇及价值89万美元的生产设备注入金刚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并且在经营管理期间还有违规操作及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为此,原告向张瑞昌要求退出金刚公司,由张瑞昌按原价收购其出让给原告的20%股权。

张瑞昌表示同意,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草拟了《股权让度协议书》,但在行将签约时,因张瑞昌变更付款条件,致签约未成。

双方又确定以金刚公司董事会决议案的方式代替股权转让合同。

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同意原告将金刚公司20%股权以4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张瑞昌;同意在决议签署后两日内,将公司购买的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作价421145元人民币过户给原告,同时将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出售款中的150万元人民币先支付给原告,余款由金刚公司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汇票每月支付一次;若有任何一期透支或被退票,原告有权主张全部未到期债权。

由于张瑞昌实际是金刚公司的全额投资人,因此张瑞昌对原告的付款行为,即为金刚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为。

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原告即离开金刚公司,张瑞昌也已经向员工宣布了原告退股的消息。

而张瑞昌并未将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金刚公司也未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票据支付余款。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已经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精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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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例核心提示:原告:谢某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

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原告:谢某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

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共计向金刚公司汇款美元392,908.64元。

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到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

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原告与张某多次商讨股权回购事宜。

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以及支付转让款的方案。

原告诉称,张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当作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

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实际于决议签订后即离开公司,张某也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

由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张某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光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

并且,董事会决议本身也有违法之处,如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会造成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公司并无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股权转让纠纷原告:黄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原告:林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马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股权转让款600万元;2、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的抵押金10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0万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送达费用。

2005年7月5日,原告黄某与其妻子即原告林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矿业有限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两原告与2008年12月8日与被告马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将某公司的所有股权及公司所有资产(除某市XX路X号某商住高层X座X1、X2、X3三套房产及某XXX皮卡车以外)一次性转让给被告,双方同意以2008年12月8日为本次股权转让、资产交接、债权债务界定的基准日。

被告须以现金方式分三次向原告支付转让款即:首次以本协议生效15日内向原告方支付转让费总价的50%,即1000万元(其中预留400万元作为原告处理与某1公司矿权纠纷的补偿费,不足部分从被告第二次付款中扣除);第二次于2009年7月8日再向原告支付转让费总价的25%即500万元;第三次于2009年12月8日支付转让费总价的25%即500万元。

如果被告逾期付款,每延迟1日须向原告支付转让款总额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即将某公司的股权全部变更到三被告名下,随后即将公司资产移交给被告。

原告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是被告并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

在扣除与某1企公司矿权纠纷的补偿费800万元后,被告尚有600万元转让费未给原告支付。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从内地前往某地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总是一拖再拖,至今分文未付。

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贵院,以此保护其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名称:A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概述:本案涉及2010年以前发生的一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A公司为一家拥有稳定盈利的制造业公司,B先生是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25%的股权。

C先生是该公司的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

2010年,B先生决定将其所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C先生。

案例详情:1.时间:2009年10月A公司成立,A先生为创始人,持有公司40%的股权。

B先生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20%的股权。

C先生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公司15%的股权。

此时,A先生、B先生和C先生分别持有公司40%、20%和15%的股权。

2.时间:2010年1月B先生与C先生达成协议,同意将其持有的25%股权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先生。

协议中明确约定,C先生需在付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3.时间:2010年1月22日C先生按约定向B先生支付了1,200万元。

4.时间:2010年1月25日B先生向A公司递交了股权转让申请和相关文件。

5.时间:2010年2月5日A公司收到B先生的股权转让申请,并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

经过审议,董事会同意将B先生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C先生。

6.时间:2010年2月10日A公司将股权转让登记申请书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

7.时间:2010年2月15日相关主管部门收到A公司的股权转让登记申请书。

8.时间:2010年3月1日A公司收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回复,称因为某个技术性问题,暂时无法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9.时间:2010年3月15日C先生咨询了律师,律师建议C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 公司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10.时间:2010年4月C先生依律师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A公司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并赔偿其因股权转让纠纷所受的损失。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B先生和C先生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按约定进行了款项支付。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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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例原告:A被告:B甲有限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被告B与乙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共同合作设立甲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乙公司提供39.5亩土地,B拥有100%的股权。

甲公司成立后,B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原告:A被告:B、甲有限公司1997年6月10日,被告B与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共同合作成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乙公司提供了39.5亩土地,而B持有全部股权。

甲公司成立后,B将其所持20%的股份转让予原告,原告向甲公司汇入美元392,908.64元。

根据甲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

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期间,原告与B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了多次磋商。

2000年3月13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了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详细规定了股权转让及转让款项支付的具体方案。

原告声称,B未依照合同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误认为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

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尽管未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在决议签订后即退出公司经营,B亦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

鉴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项,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项。

被告B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和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仅凭董事会决议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此外,董事会决议本身存在违法问题,例如将甲公司拥有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这将导致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甲公司则辩称,本案涉及的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甲公司本身并无直接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

公司股权纠纷案例在一个不大不小的城市里,有一家原本充满希望的小公司,就叫它“梦想科技”吧。

这公司是由老张和老王两个好兄弟一起创立的。

老张呢,是个技术大牛,脑子里装满了各种新奇的创意。

老王则是个销售高手,那嘴皮子就像抹了蜜一样,能把产品说得天花乱坠。

刚开始的时候,他俩就像亲兄弟一样,公司虽然小,但是充满了活力。

他们俩当时商量好了,老张占股60%,毕竟技术在这个科技公司里是核心嘛,老王占股40%。

公司就这么风风火火地干起来了,业务也越来越多。

可是啊,好景不长。

随着公司慢慢发展壮大,开始盈利了,问题就出现了。

老王觉得自己在销售上那可是出了大力气的,公司的业务一大半都是他跑出来的,就这么40%的股份有点亏了。

他心里就开始不平衡,想着自己怎么也得和老张平起平坐啊。

有一天,老王就找老张谈了。

他说:“老张啊,你看咱们公司现在能这么好,我这销售可是功不可没啊,我的股份是不是该调整调整了?”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觉得技术才是公司的根本,没有他那些技术,老王拿什么去销售?而且当初说好的比例,怎么能说改就改呢。

于是,两人就开始有了矛盾。

这矛盾就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老王开始在公司里使小性子,对老张安排的一些技术研发方向也各种挑刺儿。

老张呢,也不甘示弱,在一些财务支出上对老王卡得死死的,特别是和销售有关的费用。

这时候,公司里的其他员工可就遭殃了。

原本和谐的工作氛围变得紧张兮兮的,大家都不知道该听谁的。

业务也开始受到影响,有些客户都察觉到公司内部的不对劲了。

后来啊,老王干脆想出了一个“馊主意”。

他偷偷地找了自己的一个亲戚,以很低的价格把自己手里一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了。

其实啊,这就是他想在公司里多拉一个自己人,好给自己壮壮声势。

老张知道这个事儿后,简直气炸了。

他觉得老王这是在破坏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全不把他这个大股东放在眼里。

老张就决定要把老王的亲戚手里的股份买回来,但是老王怎么可能同意呢?他就和老张僵持着,两边互不相让。

XX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XX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原告甲,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日生。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事务所律师。

被告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XX诉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来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新独任审判,诉讼中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向本院提起反诉,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_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并经本院准许。

本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________、被告_______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_____年_____月___日,原告交给被告股金________元,说是购买原股东______退出转让的股本金。

但时至今日,被告既未在工商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也未给原告出具股东出资手续,仅被告公司财务给原告出具了一份_________股金收款收据。

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股金__________元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原始股东有________、_______,后公司扩大经营,于_____年_____月___日陆续吸收自由投资股金_______元,每股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入股_______元,_____年_____月___日,原告经与_________协商,原告以________元购买_________原持有的__________元自由投资股。

由被告公司暂时替原告垫付差额________元,原告与_______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原告享有股东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公司股权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公司股权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公司股权争议、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案例详情:A 先生和B 先生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A 先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拓展,B 先生则主要负责技术研发。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公司的业绩一直不太理想。

为了提高公司的竞争力,A 先生决定引入一位新的投资者C 先生。

C 先生同意投资 100 万元,获得公司 30%的股权。

在引入 C 先生之前,A 先生和 B 先生并未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制定公司章程。

在 C 先生投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A 先生和 B 先生的股权比例分别降至40%和 30%。

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渐发展,A 先生和 B 先生之间开始出现分歧。

A 先生认为公司应该加大市场推广力度,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销售额;B 先生则认为公司应该注重技术研发,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C 先生提出了退股的要求。

A 先生和 B 先生认为 C 先生的退股要求不合理,因为公司的业绩已经开始好转,未来有望获得更高的回报。

C 先生则认为自己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退股。

双方无法就退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最终 C 先生将 A 先生和 B 先生告上了法庭。

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A 先生和 B 先生在引入 C 先生之前,并未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明确约定,也没有制定公司章程,导致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

在 C 先生投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但 A 先生和 B 先生并未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也没有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导致双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分歧。

此外,A 先生和 B 先生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 C 先生的意见和建议,也未能及时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了困境。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 A 先生和 B 先生共同向 C 先生返还投资款 100 万元,并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支付利息。

股东之间因公司股权产生的纠纷案

股东之间因公司股权产生的纠纷案

股东之间因公司股权产生的纠纷案标题:股东之间因公司股权产生的纠纷案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因公司股权产生的纠纷,主要围绕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出资纠纷及公司经营决策等问题展开。

以下将详细描述涉及的事件,并进行律师的点评。

事件一:新公司成立与股权分配(2005年)2005年1月1日,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组建了某公司,并完成了股权分配。

甲出资800万元,持股51%;乙出资600万元,持股33%;丙出资200万元,持股16%。

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公司所有股东应共同参与公司运营和管理,并依照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享有收益。

事件二:公司发展良好与乙的出资问题(2007年)2007年,公司业务迅猛发展,资产总额达到5000万元。

然而,乙在公司的运营中表现欠佳,未依约定进行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并未履行股东应共同参与运营和管理的义务。

此外,乙还迟延出资金额40万元。

事件三:甲、丙权益分配协商与出资纠纷(2009年)2009年初,甲、丙两人联合发起股东大会,决定将乙的股份从33%减至20%,分配给甲和丙,各得6.5%。

理由是乙未履行其股东义务。

随后,甲和丙要求乙追缴所欠的出资金额,并威胁采取法律措施,而乙则拒绝履行。

事件四:甲提起诉讼(2010年)甲认为乙的行为已违反合作协议,导致公司利益受损,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偿还拖欠的出资金额,并要求确认甲和丙的新股权分配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合作协议、股权分配、公司经营决策等多个法律问题。

首先,合作协议是股东关系的基础,必须准确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方能有效约束股东行为。

其次,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有共同参与和共同管理的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义务都可能导致诉讼的发生。

最后,对股权变动和出资纠纷等问题,要根据协议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协商和解决,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该案中,甲提起诉讼的合理性较高,因为乙未按约定履行股东义务,对公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然而,诉讼仅能解决纠纷,对于保持合作关系、恢复公司经营可能不足,因此,律师建议甲在诉讼过程中主动采取调解措施,以求达成更为和解的解决方案。

股权确认纠纷案

股权确认纠纷案

股权确认纠纷案案情简介20XX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合作进入某行业,共同运营一家公司C公司,A公司持有30%股份,B公司持有70%股份。

合作初期运营顺利,C公司盈利不断增加。

然而,在运营过程中,A公司认为B公司多次未按照约定分配利润,且未披露公司财务情况。

因此A公司提起了股权确认纠纷案,要求确认其持有的股权比例及索要未分配利润。

诉讼过程案件审理A公司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A公司提供了多份证据,证明B公司未履行合同,未按约定分配利润,并且未公开财务报表。

B公司则认为,A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业绩下滑,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异议不断,案情复杂。

法院裁决经过多次庭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做出了裁决:A公司持有C公司30%股份的事实成立,B公司应按事实比例分配未分配利润,并披露财务报表。

二审纠纷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双方又提供了新的证据。

B公司认为,合作初期的协议并未细化利润分配方式,而C公司实际运营利润的成长与B公司的战略方向决策密切相关,因此B公司应该占据更高的比例。

A公司则认为,C公司的利润增加主要是靠A 公司的投入和支持,A公司应该占据更高的比例。

二审裁决经过二审庭审,法院认为,合作初期的协议并未对利润分配做出具体约定。

同时,两家公司间长期以来存在着管理层之间的分歧和合作不足,导致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了制约。

最终,二审法院确认A公司持股比例为30%,B公司持股比例为70%,但未作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安排,要求双方再进行协商。

后续处理经过两次审判,双方向来的责任和权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A公司和B公司再次协商,制定了新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且加强了合作细节的规定。

此后,C公司的经营状况又得到了新的提升。

结论股权确认纠纷案的审判过程极其复杂,两次审判都经历了漫长的庭审,层层辩论,听取了诸多证人证言,证据收集工作量也非常大。

最后,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关于股权纠纷的案例

关于股权纠纷的案例

关于股权纠纷的案例话说啊,有这么两位好哥们儿,小张和小李。

他们俩呢,看着互联网创业的浪潮,那是热血沸腾,就琢磨着一起搞个超酷的电商公司。

刚开始的时候啊,那可真是兄弟齐心,其利断金。

公司刚起步,大家也没太在意那些个股权的事儿,就大致商量了一下。

小张呢,因为人脉广,负责出去拉投资、找合作;小李呢,是技术大牛,就在后台吭哧吭哧地搞网站开发、优化用户体验啥的。

两人就这么靠着兄弟情,你帮我,我帮你,公司居然还真有点小起色了。

这时候,问题就慢慢冒头了。

有个投资人王老板,看中了他们公司的潜力,打算投一大笔钱进来。

这可把小张和小李高兴坏了。

可是呢,在谈投资的时候,就涉及到股权重新分配的问题了。

小张心里想啊:“我天天在外面跑,拉投资拉合作,这公司能有今天,我功劳大大的,股权肯定得多要点。

”小李也不乐意了啊:“我没日没夜地搞技术,没有我这个网站能这么顺溜吗?我也不能少拿啊。

”这两人之前就没白纸黑字写清楚股权比例,只是口头上说大概一半一半。

现在呢,小张就说:“我觉得我应该拿60%,毕竟拉投资是最难的,这公司要发展全靠我引进资源。

”小李一听就火了:“你这可就不地道了,没有我的技术支撑,你拉来投资也白搭,我还得维护服务器,防止黑客攻击,我最少得拿60%。

”就这么着,好兄弟因为股权的事儿,开始互相指责,互不相让。

公司里的员工看着两位创始人天天吵,心里都慌得不行,工作效率也大大下降。

本来还等着资金进来扩大规模呢,这倒好,公司的业务都快停滞了。

王老板在旁边看着也头疼啊,他可不想把钱投到一个内部矛盾重重的公司。

于是呢,就对小张和小李说:“你们俩先把这股权的事儿搞清楚,不然我这钱可不敢投。

”这时候啊,小张灵机一动,说:“咱们找个第三方评估呗,看看各自的贡献值到底是多少,然后再按这个来分配股权。

”小李想了想,觉得也只能这样了。

第三方评估机构来了之后呢,又是看业务数据,又是评估技术难度,折腾了好一阵子。

最后得出个结论:小张的贡献值占40%,小李的占60%。

股权纠纷案件

股权纠纷案件

股权纠纷案件股权纠纷案例: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股份出售纠纷一、案件背景日期:2008年3月10日2008年3月10日,张某与王某在北京市成立了一家初创科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各持股50%。

根据股东协议,任何一方如果要将其股份出售给第三方,必须事先提供书面通知给对方,并给予其优先购买权。

如果对方在30天内不行使购买权,出售方可以将其股份出售给第三方。

二、事件进展日期:2009年5月5日2009年5月5日,张某突然向王某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打算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每股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方李某,要求王某在30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王某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与律师联系,律师便与李某进行了沟通。

经过一番谈判,李某同意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持有的股份。

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规定了交付日期为2009年6月1日,交付地点为北京市。

三、法律纠纷日期:2010年1月10日2009年6月1日交付日期到来时,张某迟迟未能履行交付义务。

经过多次催促,王某才得知张某并未将股份交付给李某,而是将其以10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其他企业。

王某对此感到愤怒,并立即与律师联系,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律师的调查,发现张某的行为违反了股东协议,并且未履行事先通知、优先购买等程序。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张某返还其股份,并支付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日期:2011年9月20日2011年9月20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根据股东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如下:1.声明张某违反股东协议,并违法转让股份;2.判决张某将其所得的收益(100万元)归还王某;3.判决张某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易晚延所造成的利息损失等),总额为30万元;4.判决王某重新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持有其原本应有的50%股份。

五、律师点评本案中,张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股东协议的约定,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精选.doc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精选.doc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上海某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共有股东三人,注册资金50000元。

2008年10月4日,张某同被告原两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某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的条件。

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发生其它纠纷,被告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并认为原告并非被告的股东。

原告诉至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原告系被告处股东,被告称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向被告公司出资也没有认缴公司资本,故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同被告原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公司的条件,该协议从形式上看,协议的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原两股东,但被告还有第三名股东,该协议书未经第三名股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未经被告上海某公司另一名股东同意,该协议书程序上存在瑕疵;从实质上看,原告并没有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而是以选择项目、劳务作为原告入股的资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原告作为入股的资本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资范围,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原告不能因为该协议而成为被告公司的继受股东。

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没有被告公司的出资证明,也没有在公司章程上记载为股东,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中也不显示原告为股东。

从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来看,均不能认定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故原告无权确认自己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

二股权转让后新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一.基本案情:A公司是B公司和C公司于2007年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纠纷案例

股东纠纷案例

股东纠纷案例股东纠纷案例:公司A股东纠纷案例概述:事件时间: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涉及公司:公司A股东: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公司A成立于2009年3月,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共同投资组建。

甲占股30%,乙占股30%,丙占股20%,丁占股20%。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迅速,财务状况良好,公司A成为当地知名的公司。

然而,在公司刚刚创办不久后,四名股东之间发生了一起股东纠纷。

事件经过:2009年3月,公司A成立后,四名股东协商决定由甲担任公司A 的法定代表人,并主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公司A的运营情况一度不错,但在2010年初,甲开始私自将大量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与此同时,他还在不经股东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情况下,私自决定与其他公司合作,对公司业务进行重组,甲明显违背了四名股东之间的约定。

在与其他股东的沟通中,甲一直拒绝提供财务和业务运作情况的明细,导致沟通瓶颈。

乙、丙、丁对甲的行为感到担忧,担心公司A的利益受到损害。

他们决定聘请律师代表他们向甲提出诉讼,要求甲改正其违规行为,同时要求甲提供财务和业务运营的相关信息,并停止违反公司章程单方面决策。

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庭审理和证据收集,法院在2010年4月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了甲对公司A的违反约定行为,并责令其停止一切违规操作。

此外,法院还要求甲提供完整的财务和业务运营明细,并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召开股东会议,就公司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进行协商。

律师的点评:这起股东纠纷案例中,甲作为公司A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了违反约定的权力。

股东之间的合作在公司A初期非常良好,但随着业务的发展,甲逐渐追求个人利益,无视合伙人间的共同利益,独断专行。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损害了乙、丙、丁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乙、丙、丁正确选择了聘请律师代表他们提出诉讼。

律师的工作不仅仅是代表当事人提出法律主张,更重要的是在审理过程中搜集证据,找出问题所在,并向法庭呈现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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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案例核心提示:原告:谢某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

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原告:谢某被告:张某、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1997年6月10日,被告张某与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立新公司)共同合作设立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下称金刚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由立新公司提供39.5亩土地,张某拥有100%的股权。

金刚公司成立后,张某将其20%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原告共计向金刚公司汇款美元392,908.64元。

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6月10日的营业执照,其实到注册资金为50万美元。

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原告与张某多次商讨股权回购事宜。

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具体规定了股权转让以及支付转让款的方案。

原告诉称,张某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并将原告的出资当作其个人出资进行验资。

原告与两被告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原告实际于决议签订后即离开公司,张某也向员工宣布原告已退股的消息。

由于两被告始终未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被告张某辩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权的变更,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光有董事会决议是无效的。

并且,董事会决议本身也有违法之处,如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支付股权转让款,会造成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属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金刚公司并无关联。

审理中,原告以两被告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于2000年11月27日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两被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本案所涉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

针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辩称,未能办妥股权变更手续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并非被告拖延不办。

此外,金刚公司已于2000年12月5日召开董事会,在原告借故拒绝参加的情况下,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议终止执行”的决议案(下称12•5决议),因此原告退股的事实前提已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受理法院认为,3•13决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

由于原告并未参与12•5决议的议定过程,12•5决议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并无实质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股权转让行为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为生效,由于金刚公司未按决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手续,致转让行为至今未能生效,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故应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先行判决,至于其它有关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宜,在先行判决生效后再行处理。

据此判决:被告张某、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原告谢某将其在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张某事宜至审批机关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张某、金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

关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法院认为:3•13决议系被告金刚公司的董事会为原告股权转让事宜而达成之协议,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

金刚公司愿以其特定财产为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行为,属于债的加入,但其对相关债务所负的责任,应为有限责任,即仅以约定的财产承担责任。

据此判决:一、被告张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人民币3,311,600元。

二、对于被告张某在前款中的债务,被告金刚公司应以各方约定的特定财产(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具体履行方式为:1、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将上海市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谢某,该房屋作价人民币421,145元;2、由被告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出售上海市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房,以所得款项偿付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第一款中的债务。

三、对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问题有观点认为,本案被告张某在实际缴纳出资之前并不享有合作企业的股权,也不享有将尚未支付对价的股权转让给他方的权利,所以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按照公司法理论,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既可以是以原始出资方式而实际缴纳的股款所折算出的股东在公司出资中所占的比例或数量,也可以是股东以协议方式认缴但未实际出资的承诺比例或数量。

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责任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实收资本制,合作方在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暂不缴纳出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成立企业。

出资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以后缴清,也可采用分期缴付的方法,合作各方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缴足投资或提供合作者条件的义务。

这种体制使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较为容易,成立后的资金运作也更为便捷、灵活,有利于吸引外资。

但是相应的也产生了没有缴纳出资的合作方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

虽然本案被告张某在转让股权之前尚未缴付其认缴资本的对价,但法院并没有将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因在于:1、金刚公司依法设立后,有关合同、章程以及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具有公示效力的登记文件中均有被告张某作为公司合作方及股东的记载,被告张某作为合法股东,享有由股份代表的股东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事实上,被告张某也行使了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等在内的股东权利,其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行为均应视为代表被告金刚公司所作的行为。

如果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则被告张某代表公司所作的一切行为均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这种认识所导致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是可想而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对于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前未缴纳投资的合作方对合作企业所享有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均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

因此,在合同约定的缴纳投资期限内,以被告张某未出资为由认定其不享有股权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3、被告张某向原告转让股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换发了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亦作了相应的变更记载,符合转让股权的法定条件,应属有效。

二、关于3•13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3•13协议具有董事会决议和股权转让合同双重属性。

如前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合作他方的书面同意;2、审批机关的批准。

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决议签字之时,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即已成立。

被告金刚公司的其他合作方参加了3•13协议,可以视为同意股权转让合同。

但本案直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金刚公司仍未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致使合同未能生效。

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张某对股权转让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应根据3•13协议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的事实亦无争议,从而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张某在3•13协议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

如果直接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况且本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预期法律效果的原因是因为被告金刚公司未按3•13协议去申报合作合同变更的手续,在审批机关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之前,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原告自3•13协议后,即退出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将其所享有的包括表决权、收益权、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实际交付给被告张某,可以说,原告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正常报批,则合同可完全履行。

如果仅仅以欠缺报批手续这一生效要件否定合同的法律效力,显然有违诚信、公平的法律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关于先行判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本案关于股权转让合同一节事实查明后,法院考虑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需以股权转让行为生效为前提,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诉讼请求作出先行判决。

先行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金刚公司至审批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将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者变更为案外人立新公司及被告张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法院再就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事宜进行审理作出裁决。

以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为生效要件的合同,被债务人以不作为形式阻挠,无法生效,由此产生的利益严重失衡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司法界。

这种不作为行为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但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较大,往往以合同未生效为结论,对相对方的利益保护较弱,无法制裁违背诚信原则的当事人。

本案采用先行判决的方式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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