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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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交建管〔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交建管〔2017〕16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7年1月23日经2017年第1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吉林省公路设计信用评价行为评定标准2.吉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3.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4.不良投标行为扣分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号第11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3﹞636号)和《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吉林省境内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设计、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过程,确保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变更对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影响。

下面将从变更管理组织机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变更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变更审批委员会,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审批变更方案。

2.指定变更管理负责人,负责协调和指导变更管理工作,监督变更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变更管理流程1.变更提出阶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资料。

2.变更论证阶段:变更审批委员会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进行论证和评估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符合工程建设规划和要求。

3.变更批准阶段:根据变更论证结果,变更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审批。

4.变更实施阶段:变更方案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或监理。

三、变更管理责任1.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并制定完备的变更方案,确保变更符合工程规划和要求。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变更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避免对工程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变更实施合理、科学,质量达到要求。

4.业主责任:业主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变更申请,配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变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变更管理人员责任:变更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和审批变更申请,并监督变更实施情况。

四、变更管理措施1.制定变更管理制度: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变更管理的职责和流程,规范变更管理工作。

2.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应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传递变更信息和意见,并确保变更管理的及时进行。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发生变化、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未超过批准概算)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工程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技术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导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八条一般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项目的局部调整,不影响总体布局、主要工艺流程、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方案,且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原设计概算的10%。

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申请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方案、费用估算等内容,并附相关图纸和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对违规的设计变更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对设计变更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六章设计变更实施第十四条设计变更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交底,确保变更内容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2005年施工注意问题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2005年施工注意问题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优化完善设计,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建设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工程变更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计日工和其它工程变更三部分,划分原则如下:(一) 设计变更:在设计范围内,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做出变更。

包括: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形、位臵和尺寸。

(二) 计日工:一般指不形成工程实体、又不包含在清单支付项目的附属工作中,以及为完成实体工程的附属工作所发生的材料、人工、机械的变更。

(三) 其它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和计日工以外的其它形式的工程变更。

1.线外工程: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的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2.完成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工艺或时间安排所发生的附加工作。

3.清单漏、错的项目。

二、工程变更原则凡经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经现场核对,发现原设计中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需进行修改、补充或需对原设计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遵循以下原则:(一) 不降低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技术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确保安全和施工进度。

(二) 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三)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现场办公会议制度,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办公,形成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后,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

(四)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工程变更原则上按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对于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吉交建管〔2003〕262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建管〔2003〕262号)厅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省厅直管重点工程的宏观管理,规范重点工程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现印发《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吉林省交通厅直管重点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变更设计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和省厅直管重点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变更设计的原则已经审批的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遵循以下原则:1.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省投资。

2.变更设计方案应符合工程实际、技术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确保安全和施工进度。

3.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4.所有变更设计原则上应批准后实施。

5.所有变更设计必须首先经项目法人、设计、监理以及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形成纪要后,按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批复。

二、变更设计的申报及审批程序㈠承建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应履行以下程序:1.变更设计按单项工程填报变更设计申请表,主要内容有变更原因、内容及工程位置,变更设计图(工程较简单的可出草图)及有关勘查、试验、监测、工程量计算表,造价增(减)额计算依据等基础资料。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发〔2012〕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及时完成竣(交)工验收工作,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吉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未招标的特殊项目,依据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呕心沥血整理版】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呕心沥血整理版】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2024年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正在建设和即将建设的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材料设备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及时审批,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与相关单位进行合作,保持沟通畅通,共同解决问题。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工程造价。

第八条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变更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变更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和依据,说明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变更。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应当重新编制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并按照新的变更内容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变更不得进行施工和支付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章变更管理与控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改动。

第十六条变更后的工期、质量和造价应当重新评估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变更后的工程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保证和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变更后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制度》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制度》

附件2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有效指导和监管设计变更,按照《吉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项目。

第三条建立专项工作检查机制。

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组长由主管厅领导担任,厅技术处负责具体组织。

成员单位由厅技术处、综合规划处、建设管理处、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组成。

第四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专项检查情况完成专项检查报告。

(二)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明确检查项目,确定抽检内容。

(三)提出设计变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专项检查组向项目法人沟通反馈设计变更检查情况。

第五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一般每年度至少两次,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增加检查次数或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内容。

(一)设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试验及实施过程中的影像等资料。

- 1 -(二)设计变更程序和手续,是否存在归并和肢解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工作量、计算依据及费用构成。

(四)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建立变更台帐情况。

(五)设计变更自查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情况,提出建议,督促落实。

同时,形成设计变更专项检查专题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变更设计佐证资料的完备情况、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第八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形成的设计变更专项检查专题报告报请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组长审定,审定后向厅党组汇报。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对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提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厅。

第十条设计变更专项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参建单位在设计变更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吉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为一种可能的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工程变更管理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批、事中协商、事后验收”的原则,注重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变更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变更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五条对于工程变更的计划、方案和变更设计文件,应经过相应审批程序,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防止滥用和违规变更。

第二章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工程变更申请应由项目单位提交变更申请书,并提供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影响范围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变更申请书由项目单位提交给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变更申请书发送给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八条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进行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召开专家论证会、项目评审会等。

第九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技术评估和合规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并发出变更批复文件。

第十条变更批复文件应明确变更内容、变更方式、变更条件等,并设定变更实施期限和变更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变更批复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变更内容和要求进行工程变更。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变更后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备,并提交变更实施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原则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确保工程变更具有充分的技术和经济合理性。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可行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和方式应在技术上可行且具备必要的资源保障。

第十五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性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应符合规范性原则,即变更内容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公众利益原则,即变更内容不得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一、总则1.1为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设计变更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及时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预期目标,制定本规定。

1.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以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为目的。

1.3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设计变更的程序2.1设计变更的申请人是项目管理人员或施工单位。

2.2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并附上变更依据和变更原因的详细说明。

2.3设计变更申请经项目审批单位审查确认无误后,由项目管理人员或施工单位将申请材料报送给相关设计单位。

2.4设计单位负责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评估,确保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初步设计方案。

2.5设计单位将初步设计方案提交给项目审批单位进行评审。

2.6项目审批单位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或批准方案。

2.7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审批单位的意见进行设计方案的修改,并提交最终设计方案。

2.8项目审批单位对最终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如符合要求,则将设计方案批准并通知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

2.9项目管理人员应根据设计变更批准的最终设计方案,及时调整项目计划、采购计划和施工计划。

三、设计变更的原则3.1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和设计标准。

3.2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3设计变更必须确保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不得影响工程的整体进度。

3.4设计变更必须使工程的总体造价不发生增加或尽可能减少增加的幅度。

3.5设计变更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设计变更的管理机制4.1各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将设计变更纳入项目管理体系,确保变更工作的严密性和透明度。

4.2设计单位要建立专门的设计变更管理团队,负责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核和评审工作。

4.3项目审批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审批团队,负责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本文旨在制定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将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规范化,并为后续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应当根据各方的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互相尊重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2. 确保质量安全原则:公路工程变更不得影响道路的安全性、可用性和质量标准,对于影响道路功能和交通安全的变更,必须进行专业评估和审核。

3. 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公路工程变更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相关业主的权益。

4. 政策合规原则:公路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国家建设要求和规范。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申请:变更方向相关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论证材料,明确变更原因和影响因素。

2. 变更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和审核,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的影响。

3. 签署变更协议:变更申请通过审核后,各方签署变更协议,明确变更的内容、条件和责任。

4. 变更实施:根据变更协议,组织实施变更工作,确保变更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5. 变更验收:变更完成后进行验收,并出具变更验收报告,确认变更工程的合格性。

四、变更管理的主要内容1. 变更范围的确定: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明确变更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变更的时间节点:确定变更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工期,制定详细的变更计划,并及时进行进度控制和监督。

3. 变更费用的处理:根据变更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变更费用的责任和支付方式,确保变更费用的合理安排和清晰核算。

4. 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5. 变更影响的评估:对于可能影响道路安全和交通状况的变更,进行专业评估和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方案。

五、变更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各方责任:变更申请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变更管理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变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需要、施工实际情况、环境因素等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调整和修改的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文件为基础,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费用等方面的平衡。

第六条工程变更应依法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变更程序第七条工程变更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变更方案,明确变更范围、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方式等。

第八条变更方案应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签署变更协议。

第九条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的费用、工期、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变更协议签署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变更实施方案,明确变更的施工方式、工程量计算等。

第十一条变更实施方案应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变更工程。

第三章变更评估和审批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应进行技术和经济评估,评估结果应提交给业主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技术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方法、工序、材料等的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第十四条经济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工程造价、工期以及对其他工程进展和耗材的影响。

第十五条变更评估结果应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因素,以及施工进度等因素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变更评估结果经审核通过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业主单位应在变更评估结果审核通过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章工程变更管理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应由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变更协议和变更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一、引言公路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变更情况,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同时,必须制定有效的变更管理办法。

本文旨在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二、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提出1.1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现可能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1.2 变更申请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影响、预估费用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依据。

1.3 变更申请应在变更发生前提交,并经过相关单位审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2. 变更评估2.1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影响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

2.2 变更评估应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变更符合相关要求。

2.3 变更评估应尽快完成,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建设单位。

3. 变更审批3.1 建设单位根据变更评估报告,决定是否批准变更申请。

3.2 变更审批应在变更评估报告收到后尽快进行,不得拖延变更申请的处理时间。

3.3 建设单位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是否批准,并明确变更的范围、要求和限制等。

4. 变更实施4.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变更审批通过后,应组织实施变更工作。

4.2 变更实施应严格按照变更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4.3 监理单位应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的控制。

5. 变更后评估5.1 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效果进行评估。

5.2 变更后评估应包括对变更的质量、安全、成本、工期等方面进行评估。

5.3 变更后评估的结果应作为后续类似变更的参考依据进行归档。

6. 变更管理记录6.1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变更管理记录系统,记录每一次变更的过程和结果。

6.2 变更管理记录应包括变更申请、评估报告、审批文件、实施记录、评估结果等相关文件。

6.3 变更管理记录应按照要求进行保存和归档,便于日后的审计和查阅。

三、变更管理注意事项1. 变更申请应提供充分的技术依据和理由,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本(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本(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范本一、概述本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确保变更工作合理、有序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和效益。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活动。

二、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原则:变更工作必须经过各相关方的充分协商和一致意见,共同决定。

2. 优先保证工程质量原则:变更工作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交通安全,必须符合公路工程规范和相关标准。

3. 资金合理利用原则:变更工作必须合理利用已有的资金,确保投资效益最大化。

4. 变更与工程进度衔接原则:变更工作必须与工程进度衔接紧密,确保工程的正常进行。

5. 监管与管理相结合原则:变更工作必须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变更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三、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识别:对工程变更需求进行识别,包括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预算、工程计划等方面的需求。

2. 变更评估:对变更需求进行评估,包括对变更的影响、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

3. 变更协商:由变更管理小组组织相关方进行协商,共同商定变更方案、变更费用和变更影响等事项。

4. 变更批准:经变更管理小组一致通过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批准变更方案。

5. 变更实施: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工程变更的实施工作。

6. 变更验收:对变更工作进行验收,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四、变更管理机构1. 变更管理小组: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方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变更管理的具体实施。

2.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对变更工作负有最终的审批权和责任。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变更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4. 相关方: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各方必须积极参与变更管理工作,共同协商决定变更事项。

五、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需求必须明确,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2. 变更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操作或擅自变更工程。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根据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具体的细则如下:一、变更管理的基本原则:1. 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2. 变更应当保持公道合理,遵循公平竞争原则;3. 变更应当依法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规、程序公开、程序公正;4. 变更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5. 变更应当坚持效益为导向,保证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二、变更管理的程序和责任:1.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变更事项,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2.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审核变更事项,并按照相关程序批准或否决变更申请;3.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实施;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变更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备相关变更事项;5. 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变更施工符合要求;6. 若变更后发现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追责。

三、变更管理的内容和方式:1. 变更内容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变更和技术要求变更等;2. 变更方式有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 变更应当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重要信息;4. 变更应当合理安排工期、资源和资金,并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5. 变更应当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变更过程留有明确的痕迹。

四、变更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变更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对于违反变更管理办法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3.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工程建设或撤销变更决定。

以上就是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细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2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范变更程序和要求,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对工程设计、施工或材料进行调整、修改或更替的情况。

第三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科学、可行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监理单位变更。

第六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变更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经建设单位的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程变更应制定变更方案,并经有关单位的审核和验证。

第二章变更范围和程序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工程设计变更:指工程设计方案调整或修改,包括线路、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的调整或修改。

(二)施工工艺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或修改,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步骤、施工设备等的调整或修改。

(三)材料变更:指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工程材料进行更替或调整,包括材料种类、规格、品牌等的更替或调整。

第十条工程变更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具体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范围。

(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和验证:设计单位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施工单位验证施工工艺的可行性,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和验证意见,制定变更方案,并进行内部审批。

(四)建设单位将变更方案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五)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变更方案进行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

第三章变更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变更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

(二)变更方案应详细、完整,包括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范围和变更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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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交发[2014]35号附件1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农村公路的设计变更,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完善,纠正设计差、漏、错,以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修改活动。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以降低投资、节省土地或节能减排;(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三)由于地质、水文、文物、环保、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或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四)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五)有利行车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六)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七)施工图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八)其他经批准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情况。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的规定,应符合公路工程使用功能、安全、质量、成本、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其中连接线的长度增减超过500米的;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理方案发生变化的,且超出了批复设计文件中的各类方案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单洞隧道长度增减超过5%,隧道附属设施服务标准降低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数量、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信及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发生变化、位置调整超过3公里的、规模变化超过10%及使用功能发生显著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未超过批准概算)的。

(三)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申报和审批制。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需要原批准初步设计单位审批的,项目法人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后进行申报;较大设计变更由批准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审批,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

已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和降低使用功能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再次变更的,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应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并将设计变更情况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一)项目法人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二)任何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均应视变更的容、规模以及性质,酌情组织各参建单位现场踏察,形成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并应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各参建单位签字确认。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对拟变更的设计容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三)较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申请书(见附件)。

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容及主要理由、预估费用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及合理性论证情况。

3、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对变更理由、依据、变更性质、类别以及变更文件组成审查完毕。

委托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做平行论证的,所需时间除外。

(四)一般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可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分为即办变更和非即办变更。

1、即办设计变更是指:技术方案简单、变更意图明确、涉及工程规模变化较小,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即可确定的变更。

2、非即办设计变更是指: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并编制设计文件的变更。

变更文件组成由项目法人确定。

第九条属于动态设计畴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调整和确认的设计变更,可按即办变更处理,经设计单位授权人签字的即表明同意变更,并承担设计责任,设计单位若不同意或有其他保留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不涉及重要结构问题的即办变更,可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即可实施,项目法人应对此类变更全面负责。

(一)不需要勘探和开展大量试验工作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以完成;需要勘探或开展大量试验工作,所需时间应在现场办公纪要或同意开展勘察工作时确定。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特殊情况,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承担勘察设计变更的单位应按时限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条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审查,并按职责权限申报或审批。

(一)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由参审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

对情况比较清楚,不需现场调查或论证的,直接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批;对情况复杂、工程量及资金额度变化巨大的,由各参审部门组成现场核查组或由各参审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或审批。

其中,费用变化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须报厅党组会讨论决定后,批复较大设计变更,申报重大设计变更。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对报批设计变更的资料负责,报批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二)设计变更说明;(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批复设计相应图纸;(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预算文件,费用变化不应超出预估费用。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审查或审批时限(一)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确认工作;(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无正当理由,较大设计变更超过审批时间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情况复杂需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除外。

第十三条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实施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跟踪核查,并附相关图片和影像资料。

紧急抢险发生的变更,由项目法人先行确定变更性质。

属于较大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概要说明变更事由并报告审批单位,以便审批单位决定是否需到现场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上半年报备的变更容截止到7月30日,报送期限为8月15日前;下半年报备的变更容截止到12月30日,报送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费用审批,以《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省有关规定为依据。

(一)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原则上在招标结余和预备费中列支,如上述资金仍不足时,从批准的概(估)算与预算差额中列支。

(二)设计变更节省的工程费用作为工程预备费管理,按照规定使用。

(三)设计变更费用核定1、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核定:(1)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采用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时采用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采用编制设计变更时的编制年当期市场调查价格,特殊情况下,个别地产材料价格针对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取。

(2)批复预算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项目,由省级造价部门审查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

(3)项目法人按合同清单单价核定费用。

无清单单价的,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2、一般设计变更费用按以下方式核定:(1)执行合同清单单价。

无清单单价的,按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时取费标准、计价依据编制预算,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2)批复预算中未包括的设计变更项目,参照重大及较大变更核定方式编制预算。

项目法人负责审查取费标准、计价依据,按合同段中标价(扣除暂定金)与批准预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下浮幅度核定费用。

(四)增加费用的设计变更超出批复预算,但不超批准概(估)算,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超批准概(估)算,又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明确设计方案,暂停增加费用的批复,项目法人应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估)算,经批准后再批复增加费用。

第十七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列入决算。

第十八条建立监管机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设计变更专项检查制度(另行制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及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三)虚报、瞒报设计变更工程容、工程规模或工程数量的;(四)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工作要加强管理。

有关要求在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依据履行合同情况,将责任单位、责任人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交通运输部现行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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