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餐饮连锁店加盟招商手册DOC12_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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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店加盟招商手册DOC12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附件12

地(州、市)法院、检察院职级职数核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公务员主管部门(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表间关系:1.2=3+4+12+19;4=5+6+9+11;12=13+15+16+18;19=20+21+23。

2.5≤4*1%;6≤4*20%;7≤6*40%;8≤7*50%;9≤4*60;10≤9*50%;13≤12*8%;14≤13*50%;15≤12*12%;

16≤12*60%;17≤16*50%;21≤19*15%;22≤21*30%。

3.根据工作需要,法院、检察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与本院其他相当层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

级职数,可以按照各自职数比例统筹核定和使用。

4.一级高级警长职数设置若干名(原则上按1-5名且不超过下一级执法勤务警员职务职数40%设置)。

十二表法:

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优于实体法

地位: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时期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E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

湖南省统计局印制2019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3)

二、报表目录 (4)

三、调查表式 (7)

(一)基层年报表式 (7)

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7)

2.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101-2表) (10)

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11)

4.财务状况(E103表) (12)

5.批发和零售业经营情况(E104-1表) (13)

6.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109表) (14)

7.四下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P106) (15)

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8.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E104-3表) (16)

9.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表) (17)

10.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情况(E120-1表) (18)

11.批发和零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20-2表) (19)

12.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30表) (21)

13.城市商业综合体情况(E140表) (22)

(二)基层定报表式 (24)

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24)

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27)

3.财务状况(E203表) (28)

4.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1表) (29)

5.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204-2表) (30)

6.生产经营景气状况(E210表) (32)

7.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205-5表) (33)

8.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205-7表) (34)

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9.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35)

10.重点网上交易平台交易情况(E231表) (36)

(三)综合定报表式 (39)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 (39)

四、附录 (40)

(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业) (40)

(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46)

(三)批发和零售业统计限额标准 (50)

(四)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批发和零售业) (50)

(五)统计用零售业态分类目录 (51)

(六)商品分类目录 (52)

(七)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目录 (53)

(八)商品交易市场类别目录 (54)

(九)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55)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和反映批发和零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湖南省统计局对各市州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基本调查方法是: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批发和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成交额在亿元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全数调查。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市州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五)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对象的财务指标,应当依据真实、合法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填报。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会计核算资料与纳税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应当据实填报。

(六)一套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涉及拆分、兼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单位可调整上年同期数;本年新增指标的上年同期数由调查单位自行填报。

(七)相关要求

1.名录审批时经审核通过的破产、注(吊)销退出单位,退出一套表调查单位库;经审核通过的停业(歇业)退出单位,仍保留在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以上两类退出单位,国家统计局将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中分别设置代报标识,由程序自动摘抄有关后续表当期累计数和上年同期数。退出单位将于次年年报停止摘抄上年同期数,并退出调查单位库,各地无需再次申报退库。停业(歇业)退出单位如在次年年报前恢复正常运营,需按要求重新申报。

2.找不到人的调查单位,由直管统计机构在调查单位数据上报截止日期之后,及时摸清具体原因,在联网直报平台对这部分调查单位设置相应标识(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停业歇业、其他等),系统自动提取并复制上月(季)数据(年报按照一定规则自动提取同年1-12月定报数据)更新调查单位当前报告期“累计”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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