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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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第五条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国家确定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重点县),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地方脱贫积极性高的特困地区倾斜。

省以工代赈投入重点用于国家重点县,适当兼顾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插花贫困县的贫困乡村。

市以工代赈投入用于与国家和省以工代赈投入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配套,也可对贫困县直接安排实施以工代赈工程。

县以工代赈投入全部配套用于国家、省、市安排的以工代赈工程。

第六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包括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乡村道路建设。

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路(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

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

农田水利建设。

在地表水资源缺乏和地下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重点集聚天然降雨,建设旱井并配套节水灌溉设施;在地下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通过打井配套建设农田节水工程;在有小泉小水的地区,重点建设截流(截潜流)、提水、引水等小型水利工程;在水库灌区范围,重点建设和修复渠系、管道,新增、恢复和改善水浇地。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以提供工作岗位代替资金捐赠进行扶贫的管理规定。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项目的实施,包括财政等项目资金的以工代赈管理。

二、主管部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的整体协调和管理。

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在省级财政工作经费中拨付经费用于以工代赈。

县级政府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

三、资金来源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自于财政工作经费。

四、管理职责(一)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扶贫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二)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地区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对经办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三)县级政府是以工代赈的实施主体,其工作职责包括:1.在国家扶贫政策和项目的指导下,在县级预算中安排以工代赈经费;2.组织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和确定以工代赈岗位;3.落实以工代赈岗位工作任务,开展必要的培训和管理工作;4.配合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五、资格条件享受以工代赈资金扶贫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地在中、西部地区或者其他国家确定的扶贫攻坚重点县;(二)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标准;(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未参加过国家、地方以及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计划;(四)本人和家庭成员尚未被其他扶贫项目纳入帮扶范围。

六、资金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应当重点用于建设扶贫项目和提供工作岗位。

具体包括:(一)建设扶贫项目:根据当地地理条件、人力资源、产业特色等实际情况,重点支持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产业的发展,同时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提供工作岗位: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状况,提供各类适合贫困群众从事的工作岗位,包括种植、养殖、作业、维护、修建等各类岗位。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以工代赈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管理制度一、目的1.1 为了规范企业救助员工的管理工作,保障员工权益,增强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感和担当,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涉及到员工福利问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运用以工代赈的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公司正式注册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三、制度制定程序3.1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均应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相关程序,经过集体讨论和决策。

四、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4.1《劳动合同法》4.2 《劳动法》4.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4 《行政管理法》4.5 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

五、制度内容5.1 以工代赈是指当员工的个人情况发生严重困难,自身无法解决时,企业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

5.2 本制度所指的以工代赈主要包括:疾病医疗、意外伤害、被盗抢、重大家庭破裂等因素引起的个人严重困难。

5.3 获得以工代赈的员工应符合下列条件:5.3.1 有我公司正式注册的劳动合同。

5.3.2 申请人所列出的困难情况应经认证,确有存在;5.3.3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已经竭尽所能,无法自行解决。

5.4 以工代赈金额应根据员工的不同困难情况具体而定,在金额上应具有合理性和严谨性。

5.5 以工代赈资金应专项用于员工的救助,不得挪作他用。

5.6 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符合财务审计制度。

5.7 对于侵占、挪用、私分、虚报等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其应承担经济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5.8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责任主体6.1 相关领导应保证批准以工代赈资金的时限和金额符合企业财务预算。

6.2 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认真审核以工代赈资金的申请、支付及报销流程,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6.3 企业监事会应对企业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以工代赈项目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地关于加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管理1、计划编制原则。

以工代赈项目,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以工代赈资金投向和“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搞好成片综合治理开发”的指导思想,我县以工代赈项目计划编制原则确定为:重点用于交通、水利、水保、通讯、低产田改造、人畜饮水等农村基础项目建设,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并做到“治理一片、开发一片、见效一片”。

2、计划编制程序。

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应先由各乡镇提出项目建议书,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县计委立项,由县计委根据国家和省地要求编制以工代赈项目规划报省地批准。

年度计划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基础上提出建设方案,分别报县计委、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筛选后,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项目考察评估、汇总报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审定,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

二、以工代赈工程施工管理1、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以工代赈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应成立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单项工程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并配有施工和管理人员,单项工程资金在2 0万元以上的应由项目单位和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成立工程指挥部,技术性强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任总指挥,其他项目由乡(镇)领导任总指挥。

项目负责人应做到四包,即:“包工程进度,包工程质量,包经费不突破,包工程使用效益。

”2、项目施工设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单位须及时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编制预算,其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计。

项目设计及预算分别报县计委,以工代赈办公室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由县计委牵头进行项目设计审查,其中20万元以下项目的设审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业务主管部门采用联合办公形式进行。

3、确定施工队伍。

项目经设审后,对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施工队伍,尽量就地解决劳力。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以工代赈是指将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伤致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工作的居民,通过提供适宜的工作岗位或其他工作机会,实现生活自立的一种救助方式。

为了确保以工代赈的顺利实施,制定一系列管理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选岗、补贴、培训等方面,探讨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的细则。

首先,在选岗方面,以工代赈管理应注重合理选岗。

通过调查和评估,确定贫困劳动力的实际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他们的工作岗位,发挥他们的优势,以提高生产效益。

同时,应与地方政府、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方式,促使企业提供更多的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岗位。

其次,在补贴方面,以工代赈管理需要确保贫困劳动力在工作收入上得到合理的补贴。

一方面,可以根据劳动力的工作岗位和能力水平,确定相应的工资,确保他们的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定的生活补贴,用于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食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另外,在培训方面,以工代赈管理需要注重提高贫困劳动力的技能水平。

通过提供相关的教育和培训项目,帮助他们掌握新的技能,提高工作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同时,可以与专业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其提供长期培训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岗位需求,提高自身竞争力。

此外,以工代赈管理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要加强对贫困劳动力的管理和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足感。

此外,还可以建立贫困劳动力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为后续的扶贫工作提供参考。

最后,在资金方面,以工代赈管理应确保项目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通过预算安排或其他方式,保障以工代赈项目的顺利运行。

同时,可以引入社会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增加项目的持续性和可扩展性。

总之,以工代赈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但要保证其实施效果,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细则。

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陕西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以工代赈规划,编报与下达年度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计划执行等。

第三条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

贫困人口集中的黄土丘陵沟壑区、秦巴山区是我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村道路、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和省上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上扶贫开发总体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

规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指导,以规划为基础,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第八条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安排原则、建设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劳务报酬、建设地点、工程效益、项目备案表等。

年度计划按项目安排资金,不切块分配。

第九条年度计划的编报程序是,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地扶贫开发任务和以工代赈规划,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要求和全省以工代赈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项目,原则上来源于规划项目库,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下达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综合考虑各市县发展状况、贫困程度、上年计划执行和当年建议计划项目情况,编制下达全省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帮助受灾群众,有效利用和管理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资金使用范围。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建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修复受损房屋、提供生活物资和医疗救助等。

二、资金使用原则。

1. 救助对象优先,资金使用应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 严格审核,对于申请救助的个人或单位,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防止虚假灾情和骗取资金。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申请救助,受灾群众可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救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将获得资金救助。

3. 资金发放,经审核批准后,资金将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用于相关重建和救助工作。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1. 资金管理,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2. 资金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 资金追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果。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最大化。

六、总结。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果,努力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共同推动灾后救助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切实维护财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以工代赈资金的准确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应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单位,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是指政府向应急救灾、社会福利和扶贫济困等公益项目提供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保障资金的合法、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基于以工代赈资金使用的特殊性,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以工代赈资金的申请、审批和管理应遵循“合规、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资金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指导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机构应成立专门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工作组织,负责资金的申请、计划、核准、使用、监督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以工代赈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确化。

第十条机构应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检查单位在资金使用中的规范和合法。

第十一条机构应建立资金管理档案,对资金使用和各项活动建档备案,保留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证据和记录。

第十二条机构应加强对以工代赈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和规范。

第十三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单位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资金使用单位的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机构应积极推进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工作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六条机构应及时总结和分享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经验,促进各方面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8.31
•【字号】桂发改地区〔2016〕1029号
•【施行日期】2016.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发改地区〔2016〕1029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以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现将《广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31日。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国家政策,加强灾害赈济工作,推动灾区恢复重建而制定的一项细则。

该细则总共包括六章,分别为总则、对象范围、申请和审核、发放、监督和评估、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是对《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原则、基本要求进行了说明。

其中目的是帮助受灾区民众尽快恢复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原则包括政府主导、市场化、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等;基本要求包括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人道关怀、公开透明等。

第二章对象范围这一章主要是对资格条件的规定,即在灾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家庭农场主、灾民及其他受灾人员可以申请以工代赈。

同时,对享受救助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没有享受社会保险、政策性低保等,且有劳动能力和愿意参与恢复重建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该章节主要是规定了申请以工代赈的程序和材料要求。

主要包括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并附上灾害受灾证明等。

审核主要涉及资格条件的核实,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章发放这一章主要是规定了以工代赈的发放方式和金额确定的原则。

发放方式可以采取现金、银行卡等方式,金额根据受灾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进行确定,以确保合理、公平、公正。

第五章监督和评估这一章主要是对以工代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监督主要是针对发放过程和发放对象进行,确保公平公正;评估主要是对以工代赈效果进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主要是对违反《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罚规定。

对于虚假申报、挪用资金、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综上所述,《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提供了明确的操作程序和管理细节,确保以工代赈工作的科学、公正进行。

通过该细则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帮助受灾区民众恢复生产、改善生活,推动灾区恢复重建。

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政府引导、群众参与、部门协调、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主要为资金投入。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州)、县(市、区)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以工代赈主要实施区域是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

川西北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四川部分)、乌— 1 —蒙山区(四川部分)、革命老区等,是我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贫困地区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乡村(组)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和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以工代赈管理职责。

县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局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编报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

各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总体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

规划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各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以工代赈办公室或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2 —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安排原则、建设任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劳务报酬、建设地点、工程效益等。

国 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 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以工代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旨在通过提供工作机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改善生活状况,同时促进地方的发展。

先来说说啥是以工代赈。

简单讲,就是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通过参加工程建设来获取劳务报酬,从而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这可不像直接发钱那么简单,它更注重的是让大家靠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

我给您讲讲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

有一次我去一个贫困的小山村,那里的经济状况很不好,很多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留下的大多是老人和孩子。

村里有一条路,坑坑洼洼,下雨天泥泞不堪,给大家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后来,国家的以工代赈政策来了,要修这条路。

村里那些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都积极报名参与。

其中有个叫老王的大叔,家里条件挺困难的。

他平时就是种种地,没啥其他收入。

这次修路,他可积极了,每天早早就到工地,干活特别卖力。

他说:“这活好啊,既能让咱村的路变好走,还能挣钱,多实在!”就这样,经过大家一段时间的努力,路修好了,又宽敞又平坦。

老王也拿到了自己的劳务报酬,脸上洋溢着满足的笑容。

再来说说《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可详细了,对以工代赈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规定。

比如说,哪些项目可以采用以工代赈的方式,怎么组织实施,怎么保障参与者的权益等等。

在项目选择上,重点会放在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像修路、修桥、农田水利设施这些。

因为这些项目既能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又能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

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需求,确保项目是真正有用的。

对于参与以工代赈的群众,办法也有保障措施。

要保证他们能拿到合理的劳务报酬,不能被拖欠或者克扣。

还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保障,让大家能安心工作。

以工代赈还有个好处,就是能激发群众的内生动力。

像老王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改善了村里的环境,挣到了钱,也增强了自信心和自豪感。

他们觉得自己不再是等着救济的人,而是能为家乡建设出一份力的主人公。

总之,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是个实实在在的好政策,给很多困难群众带来了希望和机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渝发改规范〔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9日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以工代赈计划管理第三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第四章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第五章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第六章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7号令)和《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渝府令〔2020〕339号)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在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工代赈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工代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四)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代赈工作。

第五条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二)审核工代赈项目申报材料;(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五)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第六条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代赈项目,其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工代赈政策;(二)编制工代赈项目实施方案;(三)组织实施工代赈项目;(四)监督管理工代赈项目资金;(五)收集整理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一)项目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工代赈项目申报材料;(二)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三)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四)县级工代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意见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项目实施。

第八条工代赈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考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较多的地区;(二)优先考虑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三)优先考虑有利于促进就业、增加收入的项目;(四)优先考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工代赈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二)项目单位定期向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三)县级工代赈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细则1 目的用工代赈项目旨在通过改善劳动力技能来帮助受灾群众改善生活,进而促进扶贫开发。

2 发展目标(1)完善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技能培训体系。

(2)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劳动模范以及有良好社会风尚的劳动者。

(3)开发发展社会、实施脱贫攻坚和加快改善民生的多元工作机会和技能服务。

(4)加快发展社会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护理和保护贫困群众的能力建设。

3 项目范围本项目包括受灾群众的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技能提高培训、培育技能模范、开发和实施多元工作机会培训等,以及宣传劳动模式、激励就业的业务策略。

4 要求和任务(1)要求:本工代赈项目引入国家统一的技能培训标准、规范技能培训内容,及时调整面向群众、多元化工作机会的技能提升,保证项目质量,减少技能培训中的歧义。

(2)任务:本项目要求受灾群众携带保护性装备在安全环境下学习,得到技能培训,加强劳动纪律、遵守法律法规,在社会风俗中形成健康的工作方式,从而改善受灾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获得就业机会。

5 技能培训模式本项目实施的技能培训模式基于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的模式,重点关注劳动力学习的实践性和技能提升的社会效益。

培训内容涵盖基础理论学习、技能实践、现场调研、专业技能职业认证及社会风尚习惯等方面,以何氏跟踪评估方式,严格实行监督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6 监督管理本项目由中央、地方联合实施,由统筹协调部门、监管部门、贫困县合作实施,确保实施任务合理、有序地开展。

项目实施期间,每个贫困县应当制定因地制宜的技能培训规划,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调整培训内容。

有关部门应落实技术支持和金融支持力度。

7 监督评估本项目须建立健全受灾群众个人疗程安排、技能考核、就业率测算、定期评估等闭环管理机制,实行定时监督检查,保证项目事业质量,确保贫困群众的生活改善。

同时,中央、省市层面的相关统计分析报告也将对本项目的实施效果作出评估,为下一阶段规划提供依据。

以工代赈政策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政策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政策实施方案1. 引言“以工代赈”是指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政策措施。

本文档旨在明确“以工代赈”政策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地和贫困人口的脱贫增收。

2. 政策目标本政策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就业机会,解决贫困人口的生活问题。

具体目标包括:•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使贫困人口实现自身增收•增加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促进贫困人口的技能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就业能力和竞争力3. 实施步骤步骤一: 明确政策细则根据国家要求,制定详细的政策细则,包括以下内容:•就业岗位的类型和数量要求•贫困人口的参与条件和资格审核•就业机构的选择和合作方式•就业补贴和奖励政策的规定•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的要求步骤二: 就业机构的选择和培训在各地设立就业服务机构,并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如企业、社会组织等,来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

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运营能力•具有丰富的就业资源和渠道•具备完善的培训体系和师资力量步骤三: 贫困人口的资格审核和培训通过对贫困人口的资格审核,确保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根据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专业的培训,提升就业能力。

审核和培训内容包括:•贫困人口的身份认定和申请流程•与贫困人口进行个别面谈,了解其就业需求•根据需求提供专业的培训课程和指导步骤四: 就业机会的提供和补贴政策就业服务机构与企业等合作伙伴,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确保贫困人口能够得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同时,对雇佣贫困人口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就业补贴和奖励,鼓励其积极参与“以工代赈”。

步骤五: 监督和评估制定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政策的实施效果和贫困人口的脱贫情况。

监督和评估内容包括:•就业机构的运营情况和服务质量•贫困人口的实际就业情况和收入增长•补贴和奖励政策的执行情况4. 预期效果通过“以工代赈”政策的实施,预期实现以下效果:•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增加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增长•帮助贫困人口实现自身增收,改善生活条件•提升贫困人口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促进其职业发展5. 结论“以工代赈”政策的实施是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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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2013.3.13制发机关:大化县发展和改革局编号:标题: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大化县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大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山区发展。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第五条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贫困乡和贫困村,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乡村脱贫积极性高的乡(镇)、村倾斜。

第六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内容包括乡村公路建设、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改造;基本农田改造;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本次建设内容主要是乡村公路建设、改造。

乡村道路建设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

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

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全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

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细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十一条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前,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应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编制本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

编制项目计划方案要从规划的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入项目方案。

第十二条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方案经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负责编报本县本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

并按照省、市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抓紧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需履行报批手续。

确需调整的项目以及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地址的,应按程序逐级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

并上报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发展和改革局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编报、审批程序;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可研报告编报、审批程序。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须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5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研报告,须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在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须履行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

项目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意见编制,并要求达到能顺利施工的条件。

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安排编制,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也可以为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实施办公室,还可为两者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省、市发改部门批复文件的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应和项目实施单位定项目合同,项目施工单位要成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负责组织当地的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和落实对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组织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设计标准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和投资控制等。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逐项与村委会组织的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以合同条款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

对项目中技术性强、规模大、农民施工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也可与当地实力强、信誉高的专业施工单位商洽、签订施工队伍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对以工代赈重大项目认真履行督查、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责,切实落实“三控一保”(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进度、保证施工安全)的要求,实行月报制和年报制。

要求以工代赈资金和省配套资金在50万元以上项目,每季度前一周向县以工代赈办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

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项目建设单位须将组织当地农民工投工投劳情况和发放劳务报酬的花名册报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

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要求在下年度3月底前全面完成。

竣工项目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机构进行验收。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验收;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等单位按规定进行初验。

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完善竣工决算、设计文件、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档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向验收单位提出申请。

验收的重点为:是否按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劳务报酬是否足额发放等。

验收机构要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正常使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分类建档,定期检查其运行、维护等情况。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督促建设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后续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标明项目编号、名称、建设项目时间、建设内容、投资构成、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根据资金报帐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按照有利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既能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又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工代赈资金实行财务报帐的具体操作办法,经县人民政府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安排各项目的以工代赈资金要严格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包括劳务报酬)。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扩大以工代赈规模,提高扶贫开发效益。

对于不积极落实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将由以工代赈办适当核减对其安排以工代赈资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于每季度第一周要将本县上一季度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效益等内容)认真统计,上报上一级领导部门。

第三十一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应经常深入到各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牌面等形式对计划安排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等。

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和以工代赈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好以工代赈管理职责;除省、市组织的全面检查外,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经常深入各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七章组织领导第二十四条以工代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参与度高的扶贫措施,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与财政、审计、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全县以工代赈管理工作。

第八则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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