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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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作者:日期:2011-08-17 我来说两句(0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第五章争议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公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员工应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对因公死亡员工的亲属进行抚恤,根据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员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所有企业的员工。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除公务员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待遇的人员以外的员工。

3.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招用的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应当与工伤预防及康复相结合。

1.用人单位和员工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2.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为因工伤残员工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创造条件。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安全生产检查。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市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市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1.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办理工伤和保险业务。

2.工伤保险业务由劳动部门。工会。企事业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因工伤残员工和因工死亡员工

的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如下:

1.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收入。

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3.工伤保险基金经营收益。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市政府条件部门公布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其员工交纳

工伤保险费。交纳比例由市政府根据行业性质。劳动工作条件。危险程度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并可作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第九条用人单位一定按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费。

1.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或者以其它方式交纳工伤保险费。

2.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发出追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越期之日起,每日按2滞纳工伤保险费的千分之五提交。拒不交纳者,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劳动部门处以应交而未交的工伤保险费两倍的罚款。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企业在呈报中列作;机关。团旗。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在经营收入中列支。

1.用人单位不得将工伤保险费转嫁员工负担。

2.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返回,并由劳动部门处以所转嫁费用两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存放于国有银行,经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用于购买国家债卷和其它有利于本基金保质增值的投资。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将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结存。经营等基本情况在市政府机关报上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含伤残员工康复服务费用〕,奖励金,宣传费,管理费,应急储备金,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2.从事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有关工作时负伤。致残。死亡的。

3.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患职业病的。

4.在用人单位工作区域内工作时,因不可抗力遭受意外伤害的。

5.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本单位或者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负伤。致残。死亡的。

6.在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病而死亡的。

7.在上下班。因公外出或者工作调动途中遭受非本人自然的意外事故或者患疾病死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本人故意或者因私负伤致残死亡的。

2.本人的新闻属违法犯罪的。

第十七条员工因公负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关支付。

1.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因医疗需要使用的,应当经市社会保险机关同意。

2.员工因公负伤后旧伤复发的,经市医务劳动监督机关鉴定确认后其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关支付。

3.本条例所称医疗费包括治疗费药品费和住院费。

第十八条员工工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需要按装假肢。义牙。义眼和配置轮椅。拐杖和其它康复器具的,其购买安装康复器的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机关支付。支付标准以国产同类康复器具的购买价格和国内安装费用为准。

第十九条因公伤残员工被鉴定为1-3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关按下列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和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跗助)补助费:

1.一次性补偿金:1-3级残废依次十五个月。十四个月。十三个月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

2.残废补助金:1-3级残废每月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00%支付。

3.护理〔跗助)补助费:1-3级残废每月一次按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70%.50%.35%支付。

因公伤残员工被鉴定为4-10级残废的,由市社会保险机关根据评残结论,按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等参数,给予一次性补偿金.

一次性补偿金用下列公式结算:

一次性补偿金=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5%*按伤残程度等级百分比*100.

第二十条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市社会保险机关根据本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丧葬费:按五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处理丧葬事宜的单位和工人.

一次性抚恤金:按三十六个月的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支付给死亡员工亲属.第一领取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领取顺序为兄弟姐妹和其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由第一顺序亲属领取.第一顺序不领取或

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亲属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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