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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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16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施工安全达标目标

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

(一)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二)安全达标优良率70%以上。

第四条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工地达到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设计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

责。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实施管理。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四)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五)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六)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设计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机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七)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控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八)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厂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付总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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