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5篇)
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施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操作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三)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
(四)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五)必须审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六)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七)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对于存在危险因素施工作业,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安全作业设计,经批准后才准予实施。
(九)安全技术资料应当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十)天然气站场及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规定、防火制度等标牌。
(十一)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干净、畅通,有交通指示标志。
施工现场的沟、坎、井应当填平、设围栏或者盖板;危险地区应当悬挂警戒标志,夜间应当设置红灯示警。
(十二)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备用状态。
(十三)现场工程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现场工程人员有权对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业程序、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十四)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必须及时向上级和当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原87号文终止!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内容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划定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其它等类型的具体尺度,并分为危大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专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关于专家论证内容,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要求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此外,对验收人员、专家条件和专家库管理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原文如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部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施工现场是一个涉及多种施工活动、多个施工队伍和多个工种的复杂环境。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必须制定一系列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项目部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一、项目部施工现场的进出管理规定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安全帽、防护鞋和工作服。
2. 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并领取临时访客证。
3. 未经许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
4. 临时工人必须在专门指定的区域领取工作牌,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二、项目部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规定1. 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包括禁止通行、禁止吸烟、危险区域等。
2. 设立合理、安全的施工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
3. 安装必要的消防设备和逃生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 安装防护网、防护栏杆等,保证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
三、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规定1. 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并备案登记。
2. 严禁未经许可私自更改机械设备的参数和功能。
3. 禁止未经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擅自操作机械设备。
4. 使用机械设备时,应设置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确保安全。
四、项目部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2. 对于危险作业,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进行专人监护和保护。
3. 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必要时要进行体检和休息。
4.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防止引发火灾。
五、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管理规定1. 施工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和存放,并定期检查和清理。
2. 严禁使用过期、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材料。
3. 使用液体材料时,必须设置防漏装置,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六、项目部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规定1. 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秩序,不得乱扔垃圾和污水。
2.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干净,定期进行清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新版《工程监管规范》(GB50319-2023)
新版《工程监管规范》(GB50319-2023)简介本文档介绍了新版《工程监管规范》(GB-2023)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变化。
该规范是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目标- 提高工程质量:规定了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从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方面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以确保工程质量的提高。
- 保障工程安全:加强了对工程项目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的监测和控制,保障工程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推动工程可持续发展:强调了环保、资源节约等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在工程项目中采用可再生能源和环保材料,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主要变化1. 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了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施工质量控制、工程变更管理、验收和评估等方面。
要求相关责任方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规范要求。
2. 安全措施:新增了一些安全措施的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安全培训和应急预案等。
旨在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和使用安全性。
3. 环境保护:规范了工程项目对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处理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
推动工程项目的绿色发展。
4. 新技术和材料应用:鼓励在工程项目中采用新技术和环保材料,提高工程的可持续性。
规范了新技术和材料的应用要求和评估方法。
5. 项目管理和监督:强调了对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包括项目管理组织的建立、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等方面。
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监管和监督。
总结新版《工程监管规范》(GB50319-2023)通过规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推动了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相关责任方应密切关注该规范的变化,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提升,促进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欧阳学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及其它主要负责人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
(3)分析研究解决的保障体系;
(4)组织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实施;
7.工地行使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8.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二、机电设备
(2)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并付诸实现;
(3)对员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4)编制审查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及时解决施工的安全技术问题;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3.工地负责人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1)在施工生产全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地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 安全管理 )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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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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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创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新局面,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从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单位将依法受到处罚,直至停止施工。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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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两篇)
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二)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二)1. 引言在建筑行业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制定准确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1 踏板施工- 在进行踏板施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并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有明确的安全警告标识,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工人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并佩戴适当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等;-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网等安全设施,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2.2 高处作业- 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前,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 施工现场应配置专业的安全设施,如安全绳、安全网等,以提供安全保障;- 工人在进行高处作业时要使用可靠的防护设备,如安全带,并定期检查和更换这些设备;- 施工现场应密切监控作业人员的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2.3 焊接作业- 焊接作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 工人必须戴上适合的焊接面罩和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施工现场应通风良好,并做好防火措施,以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工人在焊接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仪器和设备的安全性,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
3. 安全岗位设置和管理在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对安全岗位的设置和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督岗位,负责监督工人的安全工作;- 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 安全监督人员要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安全监督人员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4. 总结2024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踏板施工、高处作业、焊接作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平稳进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厂、渠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运营和维护。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三条负责单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负责单位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分工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方案负责单位应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方案,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更新。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程建设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七条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工程建设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监测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安全监测评估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应急预案负责单位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负责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事故调查与处理机制,及时追查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伤亡的情况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条例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法律责任等措施,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国际竞争力,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2.建设工程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并纳入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4.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环境和人员安全。
5.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1.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2)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教育、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等需要;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住建委发布最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
住建委发布最新版《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
全管理实施...
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章施工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组织
第六章培训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法律
第九章附则
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指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危(wei)险的分部份项工程,例如高处作业、起重吊装、电气设施等。
(2)安全管理: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进行安全措施和管理的过程。
(3)施工单位:指承载施工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4)建设单位:指责任主体,为投资、管理建设工程的单位,可为政府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等。
(5)监理单位:指建设单位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管的单位,包括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建造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和认证。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出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22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建设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质量提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所有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利,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管。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中发生事故。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降低人员因素造成的事故风险,确保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划定施工区域,妥善安排施工设施和设备,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和责任,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机械设备、工具和机具的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第四章质量保证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监管和评估。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认真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存和备案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得以记录。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实行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及时更新、完善,保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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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916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控制目标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施工安全达标目标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一)安全达标合格率100%;(二)安全达标优良率70%以上。
第四条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工地达到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一)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条勘察。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
设计工作经验。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实施管理。
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
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四)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五)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六)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设计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机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七)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
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控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八)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一)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建筑施工特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厂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付总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将竞标。
(七)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用他用。
(八)施工单位应当对于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现在与建设单位提高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船厂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时间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别。
(十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文件真实、完整。
(十七)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一)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倍监理工程的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监理单位对工程中的危险源的各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八)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部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施工现场挫折安全隐患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一)从事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
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
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三)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